一、授權專利:「鋼側撐挫屈束制構材」(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I369434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機密資訊
專 利 授 權 合 約 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 xxx xx (以下簡稱乙方)
□□□ 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第一條:三方合意
緣乙方於任職甲方期間,運用甲方資源研發產出「鋼側撐挫屈束制構材」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于甲方所有。甲乙方同意將本專利授權丙方使用實施,丙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承受使用實施本專利之權利義務。
第二條:授權使用範圍
一、授權專利:「鋼側撐挫屈束制構材」(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I369434號)。
二、授權使用建案名稱:「□□□□□□□」。
建案地點:「XXX」。
建照號碼:「XXX 」。
三、授權限制:丙方僅可於本條第二款建案使用本專利,不得重複使用於其他非經甲方授權之工程。若有違反,願付甲方總額新臺幣xx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三條:權利金付款方式:
權利金:
丙方應於簽約同時繳交新臺幣□□□萬元整之權利金 (內含申報稽徵稅款□□□元整)。
二、 付款方式:
丙方應將前述權利金,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甲方:
□支票:抬頭-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2專戶
□電匯:銀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帳戶: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2專戶
帳號:17130050508
(相關手續費,如匯款手續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三、丙方所付權利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依本契約支付之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第四條:技術指導
丙方為第一次申請授權使用本專利且於本合約生效後,得要求乙方針對本授權專利為必要之技術指導。使用本專利構材100支(含)以下者,提供6小時技術指導(含交通時間);使用本專利構材101支以上者,提供8小時專利指導(含交通時間)。若丙方要求乙方提供超過上述時數之技術指導或其他需求時,應另支付技術服務費,支付方式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義務責任
一、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本專利僅供丙方、丙方負責與本專利有關之工作或業務之關係企業、以及丙方所委託之外包廠商使用、實施。丙方對前開關係企業、外包廠商揭露本專利前,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二、乙方擔保本專利全係自行研發,絕無抄襲仿冒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丙方因使用、修改、重製、實施本專利,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且該等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時,由丙方負責自行解決。甲乙方得依丙方之要求協助丙方抗辯之,並提供一切必要之專利協助,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悉由丙方負擔。前述侵權行為係因不可歸責於甲乙方所致者,甲方或乙方不負協助之義務。
三、甲方僅授權丙方於授權範圍內使用本專利,但不保證本專利之可、合用性及安全性。若於施工時及完工後倘發生之任何安全性問題,均與甲乙方無涉。
四、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本專利資料、及本合約之細節,甲乙方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丙方之營業秘密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因一方之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該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該方違約。縱因本合約屆滿、終止或解除,三方仍須負本項保密義務,若有違反,應賠償其他二方所有損失。
第六條:合約期限及終止處理
一、民國□□年□□月□□日起生效至第二條第二款建案完工日止。
二、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丙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因本合約所得行使之權利,且應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個月內銷毀所有與本專利有關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檔、影印本及手抄本)。
第七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約定事宜應依三方協議、民法及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一部無效
x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九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三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聯絡方式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主任
E-mail: xxx_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00) 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地址:臺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研發處技轉中心
乙方聯絡人姓名:xxx
X-mail: x0@xxxx.xxxxx.xxx.xx
電話:(00) 0000-0000
地址:臺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丙方聯絡人姓名:□□□
E-mail: □□□
電話:□□□
地址:□□□□□□□□□□□□□□□
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一條: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丙方各執存一份。
甲 方: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臺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乙 方:xxx (簽章)
電 話:(00)0000-0000
地 址:臺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丙 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兼連帶保證人)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日期請保留空白,本校將於用印時ㄧ併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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