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上市後,以下交易將被視為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概覽
於上市前,本集團與上市後將成為本公司關連人士的各方訂立若干交易。本公司於上市後之持續關連交易詳情載列如下。
A.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於上市後,以下交易將被視為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1. 兗州煤業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的貸款
(a) 交易說明
x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兗州煤業(作為貸款人)於2014年12月22日就807百萬美元(可予調整)無抵押次級貸款訂立息票付款貸款協議,以支付本公司所發行次級資本票據於發行後首5年的息票。由於所有未贖回次級資本票據已於2018年1月被贖回及╱ 或轉換,故該筆貸款無法進一步提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該筆貸款的約234百萬美元本金仍未收回。
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兗州煤業及兗州煤業的四間附屬公司(作為貸款人)於2014年12月31日就14億澳元無抵押次級貸款訂立債務支持貸款協議(經修訂及重述),其中1,125百萬澳元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仍未收回。
上述貸款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獲得,並且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優惠的條款訂立,而且本公司作為借款人並未提供以本集團資產設置的抵押。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以上所述的貸款構成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其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優惠的條款)訂立,且並未提供以本集團資產設置的抵押,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2. 兗礦及兗州煤業就本集團貸款負債提供的擔保
(a) 交易說明
x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作為「代理」)及一間由代理牽頭的銀團於2009年10月19日訂立有關銀團融資的銀團融資協議(經修訂及重述),其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提供的1,525百萬美元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仍未收回。兗州煤業已就本公司在該貸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參見
「本集團財務資料- 有抵押銀行貸款- 銀團融資」
作為於2016年3月31日將於艾詩頓、澳思達及唐納森煤礦的權益轉讓予Watagan的一部分,本公司非合併入賬全資附屬公司Watagan(作為借款人)與本公司(作為貸款人)於2016年2月17日就到期日為2025年4月 1日按銀行票據掉期買入利率加7.06%計息的13.6億澳元貸款融資訂立貸款融資協議,其中798百萬澳元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仍未收回。兗礦已就 Watagan在該貸款融資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
以上所述就本集團貸款負債提供的擔保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且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優惠的條款訂立,本公司及╱ 或 Watagan作為借款人並未提供以本集團資產設置的抵押。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以上所述的擔保構成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其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優惠的條款)訂立,且並未提供以本集團資產設置的抵押,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3. 來自兗煤國際貿易的營銷服務
(a) 交易說明
x公司於2017年11月與兗州煤業的全資附屬公司兗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兗煤國際貿易」)訂立賣方輔助協議(「賣方輔助協議」),據此,兗煤國際貿易同意就本公司向客戶營銷及銷售煤炭而視作必要或適宜的所有活動協助本公司並就直接因兗煤國際貿易提供便利而完成的煤炭銷售自本公司收取佣金。賣方輔助協議為期三年,除非任一方根據協議條款終止。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上述交易乃於本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且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由於本公司目前預計,有關交易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將為 0.1%以下,因此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4. 有關HVO合營企業的管理服務
(a) 交易說明
作為Glencore交易的一部分(其詳情載列於「業務— 收購及出售事項—Glencore交易」),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Coal & Allied Operations Pty Ltd(「CNAO」)、Glencore的全資附屬公司Anotero Pty Ltd(「Anotero」)及HV Operations Pty Ltd(「HV Ops」)(分別由CNAO及Anotero擁有51%及49%權益)於2018年5月4日就HVO訂立管理協議(「HVO管理協議」),據此,HV Ops同意根據HVO管理協議及有關HVO的合營企業協議(「HVO
合營企業協議」)條款經營及管理HVO合營企業以及HVO合營企業的業務。HVO合營企業為一間由CNAO及Anotero組成的非法團合營企業,由 CNAO及Anotero分別持有HVO合營企業51%及49%參股權益。
由於Anotero持有HV Ops超過10%權益及擁有HVO合營企業超過 10%參股權益,而根據上市規則該兩間公司均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故 Xxxxxxx將於緊隨上市後因作為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根據HVO管理協議,HV Ops無權且將不會向HVO合營企業、CNAO或Anotero收取任何管理費或與其根據HVO管理協議履行的職責及責任有關的類似費用,惟將按成本全部收回基準履行其義務並將由CNAO及 Anotero按彼等各自於HVO合營企業的參股權益比例支付。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上述交易乃由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由於本公司目前預計,有關交易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將為1%以下,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5. Glencore Coal就HVO合營企業提供服務
(a) 現有Hunter Valley Operations服務協議之說明
作為Glencore交易的一部分,HVO合營企業的參與者亦同意,為達致最大效益,HV Ops於HVO管理協議項下若干支持義務的日常履行可部分或全部授權由Glencore Coal Assets Australia Pty Ltd(「Glencore Coal」)履行,從而其使用其現有能力及經驗提供廣泛的支持服務。因此, HV Ops及HVO Coal Sales Pty Ltd(「銷售公司」)(兩者均為本公司擁有 51%股權的附屬公司)於2018年5月4日與Glencore Coal(作為服務供應商)訂立服務協議(「HVO服務協議」。Glencore Coal為Glencore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HVO服務協議,Glencore Coal同意提供(i)支持服務,(其中)包括提供為使HVO合營企業的合資各方得以履行其各自的義務並維持HVO資格完備的服務、採購、財資服務、信息科技服務及法律服務及 (ii)煤炭銷售服務(其中)包括制訂銷售文件及收入收款、配送活動管理。 Glencore Coal將按全數收回成本的基準履行其在HVO服務協議項下的義務。
除HVO服務協議外並作為Glencore交易的一部分,Glencore PLC的全資附屬公司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Glencore International」)亦同意向銷售公司提供下述服務:(i)根據由Glencore International與銷售公司於2018年5月4日訂立的市場推廣代理協議提供市場推廣服務,及(ii)根據由Glencore International、銷售公司和本公司的其他附屬公司於2018年 5月4日訂立的HVO舊有客戶合同- 行政及供煤協議提供合同管理服務。 Glencore International並未就根據上述兩項協議提供的服務收取任何費用。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HVO服務協議項下交易乃由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由於本公司目前預計,有關交易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將為1%以下,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6. 有關莫拉本合營企業的管理及市場推廣服務
(a) 交易說明
作為有關莫拉本的合營安排的一部分(其詳情載於「業務- 合營安排- 莫拉本」),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莫拉本煤炭有限公司(「MCM」)、
Sojitz Moolarben Resources Pty Limited(「Sojitz」)及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Moolarben Coal Operations Pty Ltd(「MCO」)於2007年9月21日訂立合營企業管理協議(「莫拉本管理協議」),據此,MCO獲委任為經辦人作為唯一及獨家代理為及代表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與者開展全部業務。此外, 於2008年2月20日,MCM、Sojitz、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Moolarben Coal Sales Pty Ltd(「MCS」)及其他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與者訂立煤炭市場推廣協議(「莫拉本市場推廣協議」),據此,MCS獲委任為市場推廣經辦人(作為合營企業參與者的代理),負責代表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與者宣傳、推廣、銷售及分銷所有煤炭。
由於Sojitz於莫拉本合營企業10%參股權益中擁有權益,而根據上市規則莫拉本合營企業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故莫拉本將於緊隨上市後因作為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根據莫拉本管理協議,MCO或會向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與者收取合理的總辦事處成本、收回其因履行職責而產生的全部實際成本或開支以及收取全部已售煤炭價值2%的管理費。根據莫拉本市場推廣協議,MCS將按全數收回成本基準履行其義務。相關費用及開支將由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與者(包括Sojitz)按彼等各自於莫拉本合營企業的參股權益比例支付。
(b) 上市規則的影響
上述交易乃由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由於本公司目前預計,有關交易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將為1%以下,於上市後,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B. 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1. 本集團銷售煤炭
(a) 交易說明
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可不時從本集團購買煤炭,主要作本身貿易目的。
本公司於2018年10月8日與兗州煤業訂立框架售煤協議(「兗州煤業框架售煤協議」)以規管本集團向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作出的所有目前及將來的煤炭銷售。兗州煤業框架售煤協議規定,涉及本集團向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銷售煤炭的所有交易均必須(i)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按公平交易的基準進行,(iii)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售價參照市場指數釐定,並按煤炭特徵及可選分析予以調整以確保價格按公平基准磋商及(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的規定。
兗州煤業框架售煤協議於2020年12月31日期滿,其後可自動連續續期三年,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適用規定,但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事先通知或另行根據兗州煤業框架售煤協議的條款提前終止則另當別論。
(b) 過往交易金額
於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銷售煤炭從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收取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12.6百萬美元、30.6百萬美元、 5.1百萬美元及104.5百萬美元。
過去三年的過往交易金額變動原因為合同的臨時性質、價格波動、現貨交易量變動及對中國進口商品施加的質量限制。2017年,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本公司僅於2017年下半年與兗州煤業訂立一起交易。然而,作為增加中國銷量策略的一部分,於2018年1月,本公司與兗州煤業的一家附屬公司訂立年度煤炭銷售協議,訂約每年2.0百萬噸的供應量,預計該業務將按持續基準進行。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從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收取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250.0百萬美元、250.0百萬美元及250.0百萬美元。
該等金額上限參照以下各項計算:(i)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實際交易金額104.5百萬美元及已訂約每年2.0百萬噸。考慮到兗州煤業的業務需求,本公司預期於未來數年維持有關銷量,(ii)預期今後三年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對煤炭的額外現貨需求及(iii)本公司一般收取的煤炭估計售價。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各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為5%以上,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核規定。
2. 本集團購買煤炭
(a) 交易說明
x集團已從及可不時從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尤其是於澳大利亞擁有本集團所管理礦場的兗州煤業附屬公司購買煤炭,並背對背售予終端客戶,以滿足客戶需求及維持客戶關係。
本公司於2018年10月8日與兗州煤業訂立框架購煤協議(「框架購煤協議」)以規管本集團向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作出的所有目前及將來的煤炭購買。框架購煤協議規定,涉及本集團從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購買煤炭的所有交易均必須(i)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按公平交易的基準進行,(iii)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售價參照行業指數價格及相關合約的煤質特徵釐定及(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的規定。
框架購煤協議於2020年12月31日期滿,其後可自動連續續期三年,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適用規定,但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事先通知或另行根據框架購煤協議的條款提前終止則另當別論。
(b) 過往交易金額
於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購買煤炭向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支付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5.0百萬美元、22.6百萬美元、 29.7百萬美元及21.1百萬美元。
2017年有關增長乃由於透過本公司的銷售渠道成功為兗州煤業找到新市場。201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同期增加1%。預計2018年銷量將進一步增長,並於未來幾年維持增長。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向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支付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65.0百萬美元、65.0百萬美元及65.0百萬美元。
該等金額上限參照以下各項計算:(i)2018年的現時交易金額,(ii)預期今後三年本集團對兗州煤業集團煤炭的需求有所增加,原因為(其中xx)xxxxxxxxxxxx,0000年上半年的交易金額大幅增長得以證明,(iii)根據合約銷售及可能存在的機遇得出的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 2018年下半年的估計採購量0.5百萬噸。考慮到已鞏固與客戶的關係,本公司預期憑藉其銷售渠道於未來數年進一步增加背對背銷售的銷量及(iv)估計煤炭購買價。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各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為0.1%以上但5%以下,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3. 本公司提供管理服務
(a) 現有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之說明
作為澳大利亞政府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就本公司於2012年與 Gloucester合併施加的條件之一,本公司與下述實體(「現有接受方」)於 2012年訂立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該等實體包括:(i) 兗州煤業,(ii) Yanco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Holdings Pty Ltd,(iii)普力馬(控股)有限公司,(iv) Athena Holdings Pty Ltd,(v)湯佛有限公司,(vi) Wilpeena Holdings Pty Ltd及(vii) 兗煤能源有限公司,根據該協議,本公司同意就若干由現有接受方擁有的資產向現有接受方提供各項服務(見下文)。
於2016年12月7日,現有接受 方、Yankuang Resources Pty Ltd
(「Yankuang Resources」)、Yankuang (Australia) Metal Mining Pty Ltd.
(「Yankuang (Australia) Metal Mining」,連同Yankuang Resources和現有接受方合稱「接受方」) 與本公司訂立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之修訂、加入及終止協議契約,據此,Yankuang Resources和Yankuang (Australia) Metal Mining將成為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之訂約方, 並享有現有接受方在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和利益。Yankuang Resources及 Yankuang (Australia) Metal Mining均為兗礦的全資附屬公司。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業務- 開採業務- 管理的礦場」一節。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之條款詳情載列如下。
(I) 服務
向各接受方及其各自的各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及兗州煤業)提供的服務包括(i)一般公司服務,包括人力資源服務、財資服務、財務會計╱ 申報服務、合規服務、市場推廣及物流服務、企業傳訊服務、政府及行業關係服務、業務發展服務及其他一般公司服務,(ii)營運服務,包括按法律及其他營運服務所需開展勘探方案、擬備業務計劃、監控並報告環境問題、盡一切合理努力達致業務關鍵績效指標,以及擬備營運計劃,及(iii)信息技術服務,包括授予許可使用本公司的硬件或軟件,並且提供信息技術支持服務。
於合約期限內,各方可要求本公司提供額外服務,或本公司可書面通知訂約方變更或修改現有服務條款。於收到通知後,各方的代表必須立即舉行會議以善意討論所建議的新服務或經修改的服務。
(II) 服務費
提供服務將按成本另加5%利潤率收取費用,惟第三方因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除外,該等費用將按成本收取。
運用5%利潤率的成本基準乃基於管理層考慮若干原則後,於各日曆年開始時對該等成本作出的合理估算而釐定,上述原則包括(i)就煤炭開採作業而言,本公司企業行政成本預算總額及相關開採作業佔整體產品噸數預算比例,(ii)就非煤炭開採業務而言,有關業務的估計管理時數及每小時收費率,及(iii)就雜項費用而言,充分收回本公司產生的任何硬性雜項費用。
於各財政年度結束時(或訂約方可能約定的其他時間),訂約方會將於該財政年度內收取的費用與實際成本及提供的服務進行對賬。本公司將退還多收費用,或接受方將向本公司支付差額費用,在各情況下均於所需費用調整確定後14日內進行。
(III) 支付服務費
x公司將每季就所提供服務向接受方開具欠款賬單,而接受方必須於收到賬單後30日內向本公司支付款項。
(IV) 終止服務
x公司必須根據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條款向接受方提供服務,直至服務終止為止。服務可在下述情況下終止:
(i) 接受方可透過向本公司發出不少於30日的通知終止其所獲得的任何服務,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本公司可透過向接受方發出不少於12個月的通知終止向接受方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惟上述任何通知不得於 2016年12月31日前發出)。
(ii) 倘就其提供服務的任何資產不再由兗州煤業及╱ 或其附屬公司控制,接受方或本公司可透過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30日的通知終止與上述資產有關的服務。
(iii) 就一名接受方而言,倘另一方重大違反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任何條款且該違反無法補救,或雖然可以補救但該方未能於收到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30日內加以補救,則本公司或接受方可以終止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
(iv) 此外,倘發生無力償債事件,就本公司而言,各接受方可藉書面通知選擇終止與該接受方有關的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或就某接受方而言,本公司可藉書面通知選擇終止與該接受方有關的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
考慮到(i)訂立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原因,該協議為澳大利亞政府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就本公司與Gloucester的合併施加的一項條件,以確保持續支持兗州煤業擁有的煤礦業務(尤其是普力馬煤礦及坎貝唐斯煤礦),(ii)將予提供服務的類型及(iii)將按持續基準進行的有關交易的性質,我們已商業上同意訂立無特定期限的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當中訂明詳盡的定價政策及終止事項)以確保得到持續及無中斷的支持。
聯席保薦人認為,根據其已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考慮到(i)上文所述訂立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原因,(ii)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及類型及(iii)各方在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下享有的終止權,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乃屬合理,且此類協議的有關期限乃符合正常商業慣例。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向接受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分別約為10.6百萬澳元、9.7百萬澳元、8.1百萬澳元及4.0百萬澳元。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儘管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的期限可能超過三年,本公司已就管理及過渡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設定年度上限,為期三年,並且將於初始三年期滿後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向接受方收取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15百萬澳元、15百萬澳元及15百萬澳元。
該等金額上限參照以下各項計算:(i)過往交易金額,(ii)行政成本及每小時收費率預期增加(與市場費率預期增加一致)及(iii)預期接受方於未來三年對服務的需求(包括經提高的勘探鑽井水平)。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各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為0.1%以上但5%以下,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4. 本公司提供的貸款融資
(a) 交易說明
兗州煤業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普力馬(控股)有限公司(「普力馬(控股)」)(作為借款人)與本公司(作為貸款人)於2016年6月15日就50百萬澳元固定年利率為7%的非承諾循環貸款訂立貸款協議(「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根據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本公司可隨時終止或註銷有關貸款融資,並於終止或註銷前要求立即償還已墊付予普力馬(控股)的款項。終止日期將為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日期起計滿12個月當日(可按連續12個月基準自動延期),或貸款融資悉數被終止或註銷之日或所有結欠款項到期並應償還之日(已較早者為準)。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下並無未支取款項。
(b) 理由及裨益
x公司擁有足夠借款空間以根據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提供擬定貸款融資。倘相關資金並無就擬定的貸款融資獲動用,有關資金將保留在存款賬戶,僅按介乎0.3%至1%的利率計息。因此,將該等資金借予普力馬
(控股)乃最具成本效益且可按固定利率7%賺取利息。根據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投放予普力馬(控股)的短期資金按7%計算的收入優於本公司可獲得的其他第三方貸款或融資架構。
此外,草擬的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給予本公司最大的靈活性。由於該貸款融資為非承諾貸款融資,故當本公司認為其當時無法提供有關資金時,其可拒絕有關提供資金的請求。再者,由於本公司可隨時要求償還已提取的資金,故當本公司認為其需要該等貸款資金供其自身使用時,其可隨時靈活使用該等資金。
經考慮上文所載的理由及裨益,本公司認為訂立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c)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項下的最高每日已提取貸款本金(包括應計利息)分別約為零、46.6百萬澳元、45.8百萬澳元及29.3百萬澳元。
(d)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項下的最高每日已提取貸款本金(包括應計利息)將分別不超過53.5百萬澳元、53.5百萬澳元及53.5百萬澳元。
該等年度上限指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融資限額及將收取的最高利息。
(e)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普力馬(控股)貸款協議下持續關連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為0.1%以上但5%以下,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5. 以兗州煤業附屬公司為受益人提供的銀行擔保
(a) 交易說明
除銀團融資(詳情載於「本集團財務資料- 有抵押銀行貸款- 銀團融資」)外,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兗煤資源有限公司(「兗煤資源」)於2005年10月11日與多家金融機構(均為獨立第三方商業銀行)訂立銀團融資協議(於2017年8月31日經最新修訂)(「地方銀行有抵押銀團融資協議」),據此,該等金融機構同意向借款人(即兗煤資源及金融機構同意的任何新增借款人)授出澳元或有負債信貸(亦可以美元支取),且該等金融機構將以借款人名義出具信貸支持文件,包括銀行擔保及信用證。地方銀行有抵押銀團融資協議為期三年,可不時修訂及重列。
如「業務- 開採業務- 管理的礦場」所載,本公司代表兗州煤業管理若干煤礦。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持有所管理煤礦的兗州煤業的附屬公司可能需要商業銀行就彼等各自業務營運出具的信貸支持文件。鑑於根據現有融資協議,相關商業銀行一般可於收到請求後5個營業日內出具信貸支持文件,較未有現有融資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出具信貸支持文件需要時間更短且程序更簡單,以及鑒於本公司與所管理煤礦的關係,作為本公司支持所管理煤礦營運所提供管理服務的一部分,持有所管理煤礦的兗州煤業的附屬公司將使用整體銀行擔保融資(包括銀團融資及地方銀行有抵押銀團融資協議項下的融資)及向本公司支付銀行擔保費,其金額等於本公司將向商業銀行支付的費用金額。
經計及上述原因及本公司亦就所管理的煤礦自兗州煤業的該等附屬公司收取管理費,本公司認為,持有所管理煤礦的兗州煤業的附屬公司使用整體銀行擔保融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商業銀行以兗州煤業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為受益人出具的信貸支持文件下的最高每日未償還貸款本金總額及已收銀行擔保費分別約為121百萬澳元、117百萬澳元、114百萬澳元及114百萬澳元。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 商業銀行以兗州煤業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為受益人出具的信貸支持文件下的最高每日未償還貸款本金總額及將收取的銀行擔保費分別將不超過123.4百萬澳元、128.6百萬澳元及133.7百萬澳元。
該等上限乃參照持有所管理煤礦的兗州煤業附屬公司的過往交易金額以及銀行支持文件的未來需求計算。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上述安排下各項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為0.1%以上但5%以下,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6. Glencore購買煤炭
(a) 交易說明
Glencore及╱ 或其聯營公司可能不時自本集團購買煤炭售予終端客戶以維持客戶關係或滿足客戶的特定需求。
本公司於2018年6月29日與Glencore訂立框架煤炭銷售協議(「Glencore框架煤炭銷售協議」),以規管有關本集團目前及未來向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關聯實體銷售煤炭的所有事宜。Glencore框架煤炭銷售協議規定,有關本集團向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關聯實體銷售煤炭的所有交易必須(i)於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符合公平原則,(iii)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售價乃參照相關種類煤炭之當時市價釐定及(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本公司釐定市價時會計及相關行業基準及指數。
Glencore框架煤炭銷售協議將於2020年12月31日屆滿,其後可自動連續續期三年,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適用條文,除非發出不少於三個月事先通知或以另行根據Glencore框架煤炭銷售協議的條款通過其他方式提前終止,則作別論。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煤炭銷售自Glencore及╱ 或其聯營公司收取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零、零、143百萬澳元及140.7百萬澳元。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將自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其關聯實體收取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350百萬美元、350百萬美元及350百萬美元。
該等上限乃參照(i)過往交易金額,尤其是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銷售收入140.7百萬澳元。Glencore於2017年上半年並無煤炭銷售,
(ii) 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其關聯實體的預計煤炭需求量。基於可能存在的更多機遇,本公司預期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其關聯實體可能於2018年下半年採購約0.4百萬噸煤炭,及(iii)煤炭估計售價而計算。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Glencore框架煤炭銷售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條款進行,故董事已批准有關交易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於下文D節授出上市規則第14A.101條規定的確認,確認該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7. Sojitz購買煤炭
(a) 交易說明
Sojitz Moolarben Resources Pty Ltd(「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可能不時自本集團購買煤炭,主要用於自身貿易及銷售予終端客戶,特別是售予日本。具體而言,Moolarben Coal Sales Pty Ltd於2016年3月與 Sojitz Corporation訂立為期三年的煤炭供應合約,以於此後向日本某主要工業用戶供應煤炭。該合約有望重續,且預計該業務將會持續下去。Sojitz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莫拉本合營企業的主要股東。
本公司與Sojitz於2018年8月6日訂立的煤炭銷售協議(「Sojitz煤炭銷售協議」)規管本集團目前及日後售予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煤炭的所有事宜。Sojitz煤炭銷售協議規定,涉及本集團向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銷售煤炭的所有交易均必須(i)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符合公平原則,(iii)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售價乃參照市場指數、煤炭質量及選擇分析釐定以確保價格按公平原則磋商,及(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的規定。
Sojitz煤炭銷售協議於2020年12月31日期滿,其後可自動連續續期一年,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適用規定,除非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事先通知或另行根據Sojitz煤炭銷售協議的條款提前終止則另當別論。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煤炭銷售自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收取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20.1百萬美元、29.1百萬美元、21.0百萬美元及 27.0百萬美元。
201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同期增加122%。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 本集團將自 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收取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100百萬美元、100百萬美元及100百萬美元。
該等上限乃參照(i)現時已知之2018年交易金額,包括Sojitz最近成功向日本新工業客戶進行的銷售,(ii)考慮到2018年上半年交易量大幅增加, Sojitz及╱ 或其附屬公司於未來三年的預計煤炭需求量,(iii)本公司一般就煤炭收取的估計售價及(iv)根據合約銷售交付及可能存在的機遇得出的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2018年下半年的估計銷量0.5百萬噸而計算。考慮到已鞏固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本公司預期於未來數年維持或進一步擴大銷量。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Sojitz煤炭銷售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之間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所訂立,故董事已批准該交易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在下文D節中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1條作出確認,故該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規定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而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8. 本集團向POSCO及╱或其聯營公司銷售煤炭
(a) 交易說明
POSCO Australia Pty Ltd(前稱Pohang Steel Australia Pty Ltd)
(「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可能不時向本集團購買煤炭用於彼等之鋼鐵生產或發電。POSCO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之主要股東。
本集團已與POSCO集團公司訂立五份煤炭銷售協議,以規管有關本集團於2017年12月21日向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銷售煤炭的事宜
(「POSCO煤炭銷售協議」)。POSCO煤炭銷售協議規定,有關本集團向 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銷售煤炭的所有交易必須(i)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符合公平原則,(iii)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售價須經訂約方按與市場基準相對且能反映煤炭質量的公平市場相關基準磋商,及 (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根據每年續簽的年度合約,本集團已多年向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供應煤炭,但數量及價格會每年重新磋商。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煤炭銷售自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收取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213百萬美元、156百萬美元、260百萬美元及 168.9百萬美元。
201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同期增加45%。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自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收取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不超過780百萬美元。由於POSCO煤炭銷售協議每年續期,本公司已就POSCO煤炭銷售協議項下之交易設定年度上限,為期一年。倘重續相關協議,將須再次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該上限乃參照(i)現時已知之2018年交易金額,(ii)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POSCO及╱ 或其聯營公司的預計煤炭需求量,(iii)本公司一般就煤炭收取的估計售價及(iv)尤其是根據合約銷售交付及當時可能存在的機遇得出的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2018年下半年的估計銷量1.5百萬噸而計算。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POSCO煤炭銷售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條款進行,故董事已批准有關交易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於下文D節授出上市規則第14A.101條規定的確認,確認該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9. 向Glencore購買煤炭
(a) 交易說明
x集團可能不時向Glencore及╱ 或其聯營公司購買煤炭售予終端客戶以維持客戶關係或滿足客戶的特定需求。
本公司於2018年8月6日與Glencore訂立框架煤炭購買協議(「Glencore框架煤炭購買協議」),以規管有關本集團目前及未來向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購買煤炭的所有事宜。Glencore框架煤炭購買協議規定,有關本集團向Glencore及╱ 或其聯營公司購買煤炭的所有交易必須(i)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ii)符合公平原則,(iii)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售價乃參照相關種類煤炭之當時市價釐定及(iv)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本公司釐定市價時會計及相關行業基準及指數。
Glencore框架煤炭購買協議將於2020年12月31日屆滿,其後可自動連續續期三年,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適用條文,除非發出不少於三個月事先通知或根據Glencore框架煤炭購買協議的條款通過其他方式提前終止,則作別論。
(b)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就煤炭購買向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支付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1.0百萬美元、零、6.8百萬美元及16.8百萬美元。
201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同期增加366%。
(c) 未來交易金額上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向Glencore及╱ 或其附屬公司支付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350百萬美元、350百萬美元及 350百萬美元。
該等上限乃參照(i)過往交易金額,(ii)本集團的預計煤炭需求量,(iii)經參考本公司煤炭平均售價計算的煤炭估計售價及(iv)根據合約銷售交付及當時可能存在的機遇得出的2018年下半年的估計銷量2百萬噸而計算。考慮到已鞏固與客戶的關係,本公司預期於未來數年維持有關採購量。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Glencore框架煤炭購買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條款進行,故董事已批准有關交易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於下文D節授出上市規則第14A.101條規定的確認,確認該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0. 向Anotero購買煤炭
(a) 現有銷售合約- Hunter Valley Operations合營企業的說明
作為Glencore交易的一部分,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CNAO、銷售公司及
Anotero於2018年5月4日訂立銷售合約- Hunter Valley Operations合營企業
(「HVO銷售協議」)。CNAO及Anotero(作為分權共有人)按彼等各自於HVO合營企業的參股權益直接持有HVO的有關採礦及勘探許可證。根據HVO銷售協議,
(i) CNAO及Anotero各自同意僅向銷售公司出售HVO合營企業持有的礦權所生產的可供銷售成品煤炭產品的全部合法部分,而銷售公司同意購買CNAO及Anotero各自享有的煤炭產品;
(ii) 銷售公司向CNAO及Anotero各自支付的金額將為銷售公司就銷售公司與其客戶訂立的各銷售合約項下部分產品收到的總金額;及
(iii) 銷售公司將不遲於銷售公司收到其客戶款項後三個營業日付款予
CNAO及Anotero。
HVO銷售協議將於HVO銷售協議日期開始,並於有關HVO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協議根據其條款終止時終止。
聯席保薦人認為,根據其已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考慮到(i)訂立HVO銷售協議的原因及銷售公司的業務目標(即為了促進HVO合營企業生產的煤炭銷售,原因是HVO合營企業為非法團合營企業,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自行訂立銷售協議),(ii)HVO銷售協議項下交易的內容(為致使歸屬於相關參與者應佔的煤炭可供銷售公司進行轉售的安排),(iii)事實上銷售公司的經營並非為產生利潤,原因為銷售公司並無保留其收取的任何銷售收入且並無因其履行銷售職能而自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及(iv)HVO銷售協議乃於Glencore及Anotero成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前按公平原則進行磋商,故HVO銷售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乃屬合理,且此類協議的有關期限乃符合正常商業慣例。
(b) 過往交易金額
由於HVO銷售協議乃於2018年5月4日訂立,故於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並無過往交易金額。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銷售公司向Anotero分配的收入金額約為134.4百萬美元。
(c) 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
儘管HVO銷售協議的期限可能超過三年,本公司已就HVO銷售協議項下的交易設定經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為期三年,並且將於初始三年期滿後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截 至2018年、2019年 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 度,銷售公司向 Anotero分配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750百萬美元、750百萬美元及 750百萬美元。
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乃主要根據將予銷售煤炭的預計金額及價格釐
定。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如本節「-4.有關HVO合營企業的管理服務」及「-5.Glencore Coal就 HVO提供服務」所披露,緊隨上市後,銷售公司為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及Anotero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銷售公司與 Anotero之間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HVO銷售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董事已批准交易而獨立非執行董事已作出下文D節上市規則第14A.101條規定的確認書,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11. 向POSCO購買煤炭
(a) 現有銷售合約- 索利山合營企業的說明
索利山的非法團合營企業(「MT合營企業」)參與者, 即POSCO及 Mount Thorley Operations Pty Ltd(代MT合營企業持有索利山相關採礦及勘探許可證的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前稱R. W. Xxxxxx & Co. Pty Limited)(「MT
Operations」)分別於1981年11月10日與Xxxxxx Pohang Coal Co. Pty Limited
(「MT銷售公司」)訂立銷售合約(「MT銷售協議」)。
MT銷 售 公 司 為MT Operations及POSCO共 同 控 制 的 公 司,MT Operations及POSCO分別持有其80%及20%的權益。根據上市規則,MT銷售公司及MT合營企業均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由於PSOCO持有MT銷售公司 10%以上的權益及MT合營企業10%以上的參股權益,POSCO因作為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一名主要股東將於緊隨上市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MT銷售公司與POSCO之間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MT銷售協議:
(i) POSCO及MT Operations各自同意以可供銷售的形式僅向MT銷售公司出售其由MT合營企業持有礦權所生產的煤炭成品的全部應得部分,而MT銷售公司同意購買POSCO及MT Operations各自應得部分的煤炭產品;
(ii) 向POSCO及MT Operations各自支付的金額將為MT銷售公司就 MT銷售公司與其客戶訂立的各銷售合約項下部分產品收到的總金額;及
(iii) MT銷售公司將不遲於MT銷售公司收到其客戶款項後七日付款予 POSCO及MT Operations。
MT銷售協議於1981年11月10日訂立並將於索利山煤礦經濟週期內存
續。
聯席保薦人認為,根據其已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考慮到(i)訂立MT銷售協議的原因及MT銷售公司的業務目標(即為了促進MT合營企業生產的煤炭銷售,原因是MT合營企業為非法團合營企業,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自行訂立銷售協議),(ii)MT銷售協議項下交易的內容(為致使歸屬於相關參與者應佔的煤炭可供MT銷售公司進行轉售的安排),(iii)事實上MT銷售公司的經營並非為產生利潤,原因為MT銷售公司並無保留其收取的任何銷售收入且並無因其履行銷售職能而自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及(iv)MT銷售協議乃於POSCO成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前按公平原則進行磋商,故MT銷售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乃屬合理,且此類協議的有關期限乃符合正常商業慣例。
(b) 過往交易金額
x公司收購於索利山的權益作為聯合煤炭收購事項的一部分。請參閱
「業務- 收購及出售事項- 聯合煤炭收購事項」。因此,收購完成前的交易並不屬於本集團的關連交易。僅供參考之用,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MT銷售公司向POSCO分配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約為61.1百萬美元、64.0百萬美元、85.4百萬美元及 44.8百萬美元。
(c) 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
儘管MT銷售協議的期限可能超過三年,本公司已就MT銷售協議項下交易設定經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為期三年,並且將於初始三年期滿後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MT銷售公司向 POSCO分配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90百萬美元、90百萬美元及90百萬美元。
估計最高年度交易金額乃主要根據將予銷售煤炭的預計金額及價格釐
定。
(d) 上市規則的影響
由於MT銷售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本集團與附屬公司層面的一名關連人士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董事已批准交易而獨立非執行董事已作出下文D節上市規則第14A.101條規定的確認書,持續關連交易於上市後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C. 就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作出的豁免申請
由於本節所述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將持續進行,並將延續一段時間,董事認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公告及╱ 或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將不切實際及過於繁苛,且將對本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且聯交所已授予豁免,以就本節所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免於嚴格遵守申報、公告及╱ 或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然而,就該等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而言,本公司將始終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其他適用規定。
D. 董事及聯席保薦人的確認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節所述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一直於及將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涉及本公司提供貸款融資的財務資助及上文「-B.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第4及5段所述銀行擔保安排除外)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且本節所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聯席保薦人已審閱由本公司編製及提供的有關本節所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資料及過往數據,且已獲本公司確認。基於聯席保薦人進行的盡職審查,聯席保薦人認為本節所述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一直於及將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
(涉及本公司提供貸款融資的財務資助及上文「-B.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第4及5段所述銀行擔保安排除外)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且本節所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