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743X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2017-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签署了
《持续关联交易合同》(下称“《框架协议》”)。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 号)、《保险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6〕52 号)的相关规定,该交易构成了本公司与光大银行的重大关联交易,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因资金运用需要,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多项资 金运用交易。其中,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进行买卖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中国保监会许可的资金运用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743X
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光大银行监事xxx同时兼任本公司董事,光大银行与本公司构成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7 月 25 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本
公司与光大银行在 2000 亿元的额度内开展债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中国保监会许可的资金运用业务。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亿元,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新的配置型投资授权方案,则相应调整该限额。双 方有权遵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框架协议》项下每一笔业务的种类、价格、款项的支 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另外签订具体合同或出具认可交易的书面文件。《框 架协议》由双方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 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四、定价政策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价格、以公平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同一金融产品,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费率不得高于乙方向甲方之外的认购方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费率。
五、交易内部审批流程
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批准本公司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与光大银行在预计限额内进行资金运用日常关联交易。每笔交易认购金额不超过授权限额的,不再另行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如实际执行中超出上述范围,本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审议。
授权董事长在经批准的资金运用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签署相应的交易协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根据保监会批复,豁免设立独立董事,故董事会决议未包含独立董事关于本合同的书面意见。
七、交易目的及影响
交易目的:实现业务规模正常增长,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交易影响: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关联双方资金运用业务开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八、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经统计,截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本年度与光大银行已发生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为 8.05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