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邵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97 |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 公告编号:2020-117 |
转债代码:113526 |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 |
转股代码:191526 | 转股简称:联泰转股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与《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冲突或矛盾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按《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继续执行。
● 特许经营期:江北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28.5 年,自原一期工程商业运行日起至 2044 年 10 月 12 日止;江北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提标改造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至 2044 年 10 月 12 日止。
●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该协议履行预计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完成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协议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可能存在计划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入波动和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
一、概述
随着xx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政策要求的不断提高,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地污水处理的需要,xx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启动了江北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作会议备忘录>》及《xx市三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项目实施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由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表xx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江北”)作为本次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就江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江北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营涉及的各项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2020 年 11 月 26 日,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邵阳江北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审议程序情况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建设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三、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
(一)特许经营权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乙方享有江北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当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并对乙方的资本性投入、生产成本造成较大影响时,乙方可申请调整污水处理单价。经市政府同意,本次乙方以独家的权利完成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依据本补充协议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
(二)特许经营期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江北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28.5 年,自原一期工程商业运行日起至 2044 年 10 月 12 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次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与原一期工程同步终止。
(三)建设内容
根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xxx〔2020〕40 号),本次提标改造项目建设规模包括中间提升泵房 1 座,规模为 6 x m3/d,高效沉淀池一座,规模为 6 x m3/d,反硝化深床滤池一座,规模为 6 x m3/d,接触消毒池一座,设备规模为 6 x m3/d,除臭设备一座,风量 Q=28000 m3/d,加药间一座,规模为 6 x m3/d,最终的建设内容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根据发改初设批复文件,提标改造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约为 9,184.38 万元。
(四)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一期污水处理合并单价
1、提标改造项目商业运行日后,江北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P)合应为 P 一期、P 提标及 P 折算之和(其中 P 一期为 0.82 元/立方米)。
2、在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至政府方完成决算审计期间,P 合暂按 P 一期和 P提标初之和执行,即为 1.5718 元/立方米。其中 P 一期为 0.82 元/立方米、P 提标初为 0.7518 元/立方米。
3、政府方完成决算审计后,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调整原则确定 P 提标,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调整原则确定P 折算,P 合即为P 一期、P 提标及P 折算之和。
(六)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本补充协议随之终止,提前终止时的补偿金额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约定计算。若提标改造项目建设期内本补充协议提前终止时双方协商仍继续合作原一期工程的,则应参照《特许经营协议》条
款的约定计算提标改造项目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并对补充协议终止之后《特许经营协议》继续执行的相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七)开始生效
1、本补充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开始生效,并由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2、待决算审计完成、水价最终确定后,双方应签订相应的水价补充协议,对与最终水价相关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水价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完成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x协议的履行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可能存在计划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入波动和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