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信诺安然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第一条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安然无忧两全保险》。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
《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第二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您方同时购买的《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第三条 投保信息变更
x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x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第五条 x合同的有效性
x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第六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七条 保险责任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是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拒捕、越狱、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x、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或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或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五、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或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因以上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方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及保险期限而不同,交费方式分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第十条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分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及其利息。
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我方审核通过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x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十三条 x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欠交的未还款项和保险费及其利息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我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我方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且审核通过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解除。第十五条 x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 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二、 被保险人身故;
三、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 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然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六、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章 索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由于迟延通知所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七条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
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第十八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方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一、申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公安部门、医院或我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四)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文件。二、申领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
(一)保险合同;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支付
我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索赔申请,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我方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您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必须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方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您方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方,由我方在保险单上批注或以批单形式载明。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二、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二十六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
二、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方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方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方。
三、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方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方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四、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的,则按第二、三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保险金]: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
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满期日]:指保险期间届满日。
[利息]: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布一次。 [保单年度]: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起或自每一保单周年日起满一年的期间。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我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
一日作为周年日。
[保险费到期日]:指本合同下应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