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7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或存在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2.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延安必康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相关材料上的印章和签名均为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为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问题一、2020 年 9 月,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松产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松产业持有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100%股权,标的资产转让价格 148,234.24 万元,而本次与新沂驰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恒物流”)的交易作价仅为 5 万元。(2)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驰恒物流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潜在安排。请独立董事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根据xxxx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驰恒物流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检索,驰恒物流与xxxx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1.2 根据xxxx实际控制人xxxx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驰恒物流出具的《反担保承诺函》,其承诺:“贵公司受让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前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已有的对外负债和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有权利人依法依约向贵公司主张责任,并给贵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我个人愿向贵公司承担全部补足责任。目前,我个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债务重组,我本人及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有能力解决各项债务逾期问题”。除上述《反担保承诺函》以及因北盟物流股权转让事项而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资产转让协议书》外,驰恒物流与延安必康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潜在安排。
问题二、根据公告,你公司已将北盟物流实物资产移交至上市公司,资产移交办理已完成。请补充披露北盟物流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主要资产列表,列表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金额、移交过户日期、过户文书编号、接收方等。资产权利受限的,还应以列表形式披露查封、冻结解除情况。请律师核查北盟物流实物资产实际权属情况。
回复:
2.1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资产转让协议书》等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北盟物流转让给延安必康主要实物资产的情况如下:
2.1.1 物流堆场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主要实物资产
项目 | 序号 | 名称 | 建筑面积(㎡) | 账面价值金额 |
在建工程 | 1 | 堆场办公楼、餐厅、 浴室 | 25,123.47 | 32,327.05 万元 |
2 | 机修车间 | 931 | ||
3 | 拆装箱库 | 17,793.84 | ||
4 | 1#配电房 | 903.96 | ||
5 | 2#配电室 | 293.76 | ||
6 | 水泵房 | 767.6 | ||
7 | 室外道路、管网及管沟工程 | / | ||
8 | 堆场场地 | / | ||
9 | 围墙 | / | ||
项目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土地面积(㎡) | 账面价值金额 |
土地使用权 | 1 | 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1213 号 | 40,323.72 | 5,760 万元 |
2 | 苏(2016)新沂市 不动产权第 0001214 号 | 40,816.05 | ||
3 | 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3 号 | 25,422.24 | ||
4 | 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6 号 | 49,645.49 | ||
5 | 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7 号 | 86,150.52 | ||
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生产厂家 | 账面价值金额 |
设备安装工程 | 1 | 电梯设备采购(堆场综合(办公)楼 | 若干 | 509.04 万元 |
2 | LED 电子显示屏建设项目 | 若干 | ||
3 | 堆场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 若干 | ||
合计 | 38,596.09 万元 |
2.1.2 冷链物流大数据中心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主要实物资产
项目 | 序号 | 名称 | 建筑面积(㎡) | 账面价值金额 |
在建工程 | 1 | 1#冷库 | 32,779.51 | 99,209.89 万元 |
2 | 2#冷库 | 33,889.95 | ||
3 | 3#冷库 | 33,198.59 | ||
4 | 4#冷库 | 33,468.44 | ||
5 | 5#冷库 | 12,703.92 | ||
6 | 6#冷库 | 12,645.41 | ||
7 | 大数据中心机房 | 20,935.7 | ||
8 | 大数据中心办公楼 | 17,155.78 | ||
9 | 开闭所 | 595.8 | ||
10 | 水泵房 | 978.05 | ||
11 | 围墙 | / | ||
12 | 室外工程 | / | ||
项目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土地面积(㎡) | 账面价值金额 |
土地使用权 | 1 | 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 第 0008542 号 | 42,980.79 | 5,464.23 万元 |
2 | 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8546 号 | 4,780.82 | ||
3 | 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8549 号 | 162,194.00 |
4 | 苏(2020)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14862 号(注) | 20,055.21 | ||
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生产厂家 | 账面价值金额 |
设备安装工程 | 1 | 冷库设备买卖合同、制冷系 统安装工程 | 大连冰山 | 8,352.72 万元 |
2 | 冷库保温门采购合同 | xx门业(大连)有限 公司 | ||
3 | 索斯系列产品供货合同 | 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 | ||
4 | 托盘往复式进出库输送系统 采购合同 | 济南丰科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 | ||
5 | 货梯(货梯)设备采购合同、 安装调试合同 | 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 限公司 | ||
6 | 电动滑升门、伸缩式平台、 门封釆购合同 |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 公司 | ||
7 | 1-4 号冷库防火门产品购销 及安装合同 | 南京安集门窗有限公司 | ||
8 | 冷链区2#、4#、6#库变压器 设备采购合同 |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 公司 | ||
9 | 二期开关柜、直流屏设备采 购合同 |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 ||
10 | 巴斯夫高密度保温垫块购销合同 | 上海硕冷实业有限公司 | ||
合计 | 113,026.84 万元 |
注: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2022 年 1 月 29 日,苏(2020)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14862
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江苏中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其上的在建工程为北盟物流建设。
2.2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苏(2020)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14862 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江苏中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外,上述表格所述的物流堆场和冷链物流大数据中心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北盟物流名下,且处于被抵押和被查封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
x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表格所述物流堆场和冷链物流大数据中心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抵押和查封,该等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被抵押和查封,另外,由于设备安装工程系在建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处于被抵押和查封状态。
2.3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北盟物流与延安必康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及延安必康的说明,上述表格所述的物流堆场和冷链物流大数据中心所涉及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均由北盟物流转让给延安必康,转让交割日为 2022年 1 月 5 日。另根据xxxx与驰恒物流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延安必康持有的北盟物流 100%股权转让至驰恒物流,但转让的股权权益和权利负担对应的资产不包括北盟物流的上述表格所述资产,驰恒物流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资产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和延安必康对上述表格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对此不持任何异议。根据xxxx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表格所述资产已经完成移交,但受疫情等影响,相关资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延安必康正在积极与上述资产抵押权人等协商解除权利负担,并办理上述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人变更登记。
问题三: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移交北盟物流实物资产至上市公司、转让北盟物流股权至驰恒物流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请结合担保协议的具体规定,说明你公司移交北盟物流实物资产至上市公司、转让北盟物流股权是否需取得债权人同意。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1 移交北盟物流实物资产至公司(以下简称“资产交易”)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第 2 条规定,北盟物流将以下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延安必康转让,上述资产的具体内容包括机器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以下合称“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计账面价值为 1,516,229,300 元。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永证审字(2021)第 110033 号《审计报告》,延安必康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9,413,988,737.05 元,净资产为
8,982,823,059.35 元,营业收入为 6,953,408,152.92 元,净利润为-1,054,334,138.22 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 6.1.2 条和 6.1.3 条的规定,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是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另根据《上市规则》第 6.1.21 条规定: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内部划转的申请”,资产交易已经延安必康董事长xxx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规则》,资产交易可以免于履行延安必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2 转让北盟物流股权至驰恒物流(以下简称“股权交易”)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盟物流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北盟物流截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的资产总额为 42,337,623.99 元,净资产为-74,765,306.06 元,北盟物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48,424.78 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 633,432.59 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延安必康拟将北盟物流 100%股权转让给驰恒物流,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5 万元。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2.2 条约定:“标的股权为转让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售、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的股权为依照该等股权转让方在交割时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权利负担,但股权权益和权利负担对应的资产不包括虽仍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的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中的资产,这些资产现已属于转让方所有,依据为转让方与目标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转让方对本协议附件一中资产的所有权,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申请”,股权交易已经延安必康董事长xxx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说明,本所律师认为,由于股权交易不包括转让资产的价值,根据公司测算,本次股权交易产生的净利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因此股权交易无需履行延安必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3.3 结合担保协议的规定,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根据公司提供的与公司本次违规担保相关的担保协议,其中相关约定如下: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 | 担保方式 | 是否存在需要债权人同意的 条款 |
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鼎源投 资”) |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沂必康”) | 根据北盟物流与鼎源投资于 2020 年 4 月23日签署的《抵押合同》,未约定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 不动产抵押 | 否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融证券”) | 新沂必康 | 根据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 2020 年 6 月18日签署的编号为 2020BMWL-XYBK 的《保证合同》第 6.6 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时,应事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 保证 | 是 |
华融证券 | xxx | xx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 2020 年 6 月18 日签署的编号为 2020BMWL-LZS 的《保证合同》第6.6 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 保证 | 是 |
厦门国际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新沂必康 | 根据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 新沂必康(借款人)、xxx(保证人)与北盟物流(保证人)于 2020 年 7 月29 日签 | 保证 | 否 |
简称“厦门 国际银行”) | 署的编号为AJXT-ZJ000417-DK-BC02 号《爱 建信托-必康新医药信托贷款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未约定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上述第一项不动产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通知鼎源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上述与公司本次违规担保相关的担保协议和《民法典》的规定:(1)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北盟物流未能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则华融证券有权要求北盟物流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股权交易无需获得鼎源投资的同意,但资产交易需通知鼎源投资;(3)相关担保协议未约定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需厦门国际银行同意。
问题四:请补充披露北盟物流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或请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
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交易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之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系规定了债务人处分财产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而非担保人股权结构变更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亦非担保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综上,基于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资、华融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应不享有撤销股权交易的抗辩权。
4.2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鼎源投资。若鼎源投资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北盟物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由原债务人清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盟物流 100%股权已经过户至驰恒物流名下,由于转让资产尚待过户至延安必康名下,且延安必康不是相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故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资、华融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不能要求延安必康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尾
x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xxx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