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8 号文)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104,198,55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60 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2,250,688,809.60 元,扣减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8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8 号文)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104,198,55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60 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2,250,688,809.60 元,扣减
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120,403,409.6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
2,130,285,400.00 元。实际到账金额计人民币 2,160,661,257.22 元,包括尚未划转
的其他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30,375,857.22 元(其中,前期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中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12,518,414.65 元,尚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计
人民币 17,857,442.57 元)。前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8)第 00197
号验资报告。
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度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149,072.24 万元,2022 年 1-6 月使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2,758.6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151,830.84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为 72,862.98 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等后净额 11,665.29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对“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即将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为用于“苏州和南通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项目变更后加入实施主体南通药明康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药明”)。公司拟将原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中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继续用于苏州和南通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建设,剩余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直至项目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4、2022-04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和南通药明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协议签署日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南通药明 | 招商银行 | 513904105710908 | 0 | 苏州和南通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 项目 |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的相关事宜。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泰联合(以下简称“xx”)、招商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和南通药明(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苏州和南通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或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xx,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xx并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xx可以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xx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泰联合、招商银行和南通药明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