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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善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基金会的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回应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战略规划,实施“以文化精神引领公益项目、以公益方式促进社会发展”的战略。
以下三类项目不予资助: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经营倾向的项目
(三)在年检或评估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机构所申请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遵守《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章程》、《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工作的专门部门,对基金会的项
目管理工作负有日常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公益项目总体计划和预算,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拓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当坚持文化关切、坚持资助型基金会定位、坚持系统性可持续原则,目标明确,预算合理。
(一) 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基金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对该项目具有支持能力。
(三) 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 项目应具有可操作性,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实现资助目标。
(五) 项目鼓励创新和探索,允许失败。
第八条 项目选择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合作方的合理性。
项目合作方原则上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或是政策法规允
许的其他主体,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行业口碑和社会公信力,能够遵循和践行伦理道德。
拟立项的项目应当在基金会内部确定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调研、论证分析、研发设计、日常沟通、从立项至结项等全流程管理,并承担所负责项目的主要责任。
项目须经项目审批会集体审议,并在会议上进行决策。
第九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项目周期和实施步骤、项目预算明细、项目活动和产出、预期效果、项目风险预测及防控措施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资助资格审核,开展项目立项前的评估分析,并适度考察伦理因素、行业评价和社会口碑。在提交立项审批会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资助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回应基金会使命、是否符合所属领域的资助策略、合作目标、项目对实现所资助领域目标的意义、项目与已有项目的关联、合作方/项目的优势及不足、合作注意事项和风险防控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专家协助。
第十二条 在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内的常规项目需先经过秘书处集体审议,然后由秘书长进行最终审批并承担相关责任。秘书长可以视需要在秘书处进行授权审批,或者邀请理事、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或在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外的特殊项目需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重大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一) 单个项目或集群性项目资助总额在大于 500 万元的。
(二) 项目周期超过 5 年的。
(三) 项目当年度支出预算占基金会当年度总支出预算的 1/5 以上的。
第十四条 基金会自有项目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不能偏离资助型基金会的定位,自有项目应当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不能偏离资助型基金会的定位。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通过后,须签订正式的捐赠/合作协议,并将项目申请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表等作为协议附件。捐赠/合作协议须约定以下内容:捐赠款项使用范围、拨款条件和次数、合作方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涉及项目传播和知识产权的相关约定、项目退出机制和风控止损措施、根据项目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约定等。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捐赠资金和合作方同时负责,日常联络合作方和项目相关机构,确保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改进、做好必要的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项目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确保信息对称和公开透明,并及
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会议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通报项目前期进展(包括阶段性成果、重要活动、里程碑式事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介绍下一阶段项目工作安排,讨论及决策对项目重要事项(包括项目变更等)的相关举措、对重要项目/议题的专项研讨、项目的统筹分配和分工协作、对重要活动的集体复盘和经验分享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门要督导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做好风险预警和化解、项目变更和突发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确保项目运转流畅,拓展合作关系和相关资源,维护并提升项目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团队专业水平和机构声誉。
第二十条 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须定期向秘书处汇报项目的情况,也可以邀请秘书长或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项目部门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到以下情况,基金会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 以第一主办方举办的重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二)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在境外开展资助项目、以第一主办方举办国际会议等情况。
(三) 项目发生重大社会舆情、纠纷、冲突等。
(四) 有关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须报告的其它情况。
受理机关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具体遵循《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项目效益、决定项目取舍、指导项目发展、优化资助策略的决策依据,有助于优化项目管理、提升资助效益,提高基金会的公益品牌、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涉及到项目部门与基金会其他部门、项目合作方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具体遵循《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x制度由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x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