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 技術協議
UPS 技術協議
通用條款及細則
最終用戶權利
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
UPS 技術協議 UTA 09072020 版本
請仔細閱讀本 UPS 技術協議的下列條款及細則。透過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約束,您即與 UPS MARKET DRIVER, INC. (「UPS」)簽署了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只要您履行以下部分所載的責任,UPS 向您授予的 UPS 技術使用許可將繼續有效:(1) 本通用條款及細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 (2) 最終用戶權利( 請參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及 (3) 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
(請參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以及上述三個部分中提述的文件(「本協議」)中。
您特此確認,您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協議的所有部分– 通用條款及細則、最終用戶權利以及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包括其中提述的文件。
就協議而言:
「客戶」意指特定之人,該人是您的僱主,而不是服務提供者,(1) 且已獲分配您在註冊您存取的第一個 UPS 技術時所使用的 UPS 帳戶,倘若該註冊需要 UPS 帳戶;(2) 且已獲分配您在存取該 UPS 技術時所使用的第一個 UPS 帳戶,倘若註冊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帳戶,或者 (3) 當您存取第一個 UPS 技術時註冊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帳戶。
「服務提供者」意指由某 UPS 客戶聘用以協助該 UPS 客戶管理其與 UPS 當事人之運送活動的第三方,包括經 UPS 書面批准為 UPS 客戶履行此等服務的收帳資料服務提供者,惟 UPS 關係者可在未經 UPS 書面批准之前提下擔任服務提供者。
「服務提供者員工」意指服務提供者之員工。
「您」或所有者,「您的」意指(若適用):(i) 作為個人,如您作為個人而非代表其他第三方訂立本協議,以供自身使用 UPS 技術;(ii) 作為個人和客戶,如您是作為客戶員工履行職責使用 UPS 技術;或 (iii) 作為個人和您的僱主,如果您的僱主是 UPS 客戶的服務提供者,而您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員工履行職責為 UPS 客戶提供服務而使用 UPS 技術。
您聲明和保證:您已屆法定成人年齡,而且(若適用)您能夠代表自己、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簽署關於 UPS 技術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倘若於任何時候您不再有權代表自己、客戶或服務提供者
(若適用)依照有關法律簽署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您不可以再代表自己、該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使用 UPS 技術。
通用條款及細則
1. 定義。本協議內帶下劃虛線的術語具有如本文附帶之通用條款及細則附件 A 和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A 所闡明的含義。倘若最終用戶權利的條款與本通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衝突,須以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為準。
2. 許 可 證 授 予 。
2.1. 範圍。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前提下,UPS 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 UPS 技術之許可地域內使用或存取(如適用)該 UPS 技術及關聯技術說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銷、不可再許可、非排他、不可轉移的許可證。最終用戶權利包含附加的通用許可證權利和限制,以及針對具體 UPS 技術的許可證權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 UPS 資料與軟體。未經UPS 書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須令您的員工和代理人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再許可、揭露或傳遞 UPS 資料。未經 UPS 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對軟體的糾正)、複 製、出租、出借、抵押、分發、再分發、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UPS 資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此放 棄由適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權利。您同意不複製軟體;但對您根據本協議之使用所需者不在此列,而且您 得僅出於存檔目的而製作軟體的一(1)個備份副本。此備份副本須包括 UPS 的版權和其他所有權聲明,而且受制於本協議的全部條款及細則。即使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您不得以外包時間分享或服務局 的方式使用軟體。
3. 出口法律保證。您確認,據此提供的全部 UPS 資料均受制於由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實施之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EAR」),以及其他美國法律與條例。您同意在處理和使用據此提供的全部 UPS 資料時遵守 EAR 和全部適用美國法律,而且除非是依照 EAR、美國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授權,否則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該 UPS 資料。在不限制前述內容之普適性的前提下,您同意、聲明和保證,任何 UPS 資料均將不被存取自、下載於、發佈於、運送至、轉移至、轉運途經或至、出口至、或再出口至 (1) 受限地域(或其國民或居民)或 (2) 美國財政部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或美國商業部 Denied Persons List名單或 Entity List 名單上的任何個人、實體或組織。被視為受限地域的國家和地區及前述名單上的該等個人、實體或組織可能不時變更。即使有任何此等變更,您同意始終瞭解並遵守現行條文。僅為方便查考起見,關於受限地域國家和地區及前述名單上之個人、實體或組織的資訊或可在後列網址找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UPS 資 料 。
4.1. 智慧財產權之物主身份。您確認並同意,UPS 擁有 UPS 資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或有權向您核發 UPS 資料的許可證。您確認,您未曾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而且將不會因本協議而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您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採取或有意許可將以任何方式損害 UPS 或其授權人就 UPS 資料之權利的行動。UPS 及其授權人保留於此未明確授予關於 UPS 資料的全部權利。
4.2. UPS 資料與 UPS 技術之變更。UPS 可隨時更新、變動、修改或增補任何或全部 UPS 資料和/或 UPS 技術。
5. 支 援 服 務 。
5.1. 支援與維護。UPS 可應您的要求不時依其獨自決定為軟體提供支援或維護(「支援服務」)。您特此授權 UPS 及其特許代理人(「支援提供者」),為了提供支援服務,或者 (1)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手段(這可能需要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在您的電腦系統上安裝附加軟體(「支援軟體」))以遠端方式,或者 (2) 經由在雙方同意之特定時間的現場登門造訪,存取軟體、您可能與軟體合用的其他應用程式及您的電腦系統。使用支援軟體的每次支援期都須經過您每次的同意。在該等支援期,UPS 可以視作軟體正在您的電腦系統中運行,而 UPS 可以幫助您修改您的電腦系統。您進一步授予 UPS 和支援提供者就向您提供支援服務而言合理必要之操縱和修改軟體和您的電腦系統、應用程式、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權利。然而,您同意任何支援服務將由 UPS 獨自決定提供,而且協議內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令 UPS負有提供任何支援服務之義務。
5.2. 存取專屬資訊。您確認並同意,在 UPS 或支援提供者提供支援服務時,您可能揭露,或是 UPS或支援提供者可能觀察到,您的資訊和資料;而且除非 UPS 曾在已簽署之獨立於本協議的某保密協議中另行同意,此等資訊和資料須視為非機密,而且因此不受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7 節限制。此外,您確認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所利用的遠端通訊會話可能經由網際網路達成,而網際網路天生不安全;而且您同意 UPS 或支援提供者不需為在網際網路上發生的任何洩密負責。您在向 UPS 或支援提供者要求支援服務時應將前述內容考慮在內。
6. 暫停;期限及終止。
6.1. 權利之暫停。UPS 可在依其獨自決定暫停您經由 UPS 技術或依任何其他方式存取 UPS 系統之任何部分的權利,進而包括但不限於 (1) 防止存取 UPS 系統或UPS 技術之任何不符合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的部分,(2) 糾正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中的實質錯誤,或者 (3) 遵守法律、條例或規則或法院或其他具合法管轄權機關的判決。
6.2. 期限。本協議須自您由點選瀏覽而表示同意時生效,而且須在其後於依本文之規定而終止前完全有效(「期限」)。
6.3. 代管之 UPS 技術。特定 UPS 技術由 UPS、UPS 關係者或 UPS 或 UPS 之關係者的賣主代管。代管之 UPS 技術由在美國境內的伺服器代管且預定每星期七 (7) 天、每天二十四 (24) 小時提供服務(因維護而不可用時除外);然而,UPS 不保證代管之UPS 技術隨時可用,亦不保證訪問不會中斷或無差錯。UPS有權出於系統維護、升級及其他類似原因而不時中斷、限制或暫停代管之 UPS 技術。您同意,無論原因為何,UPS 或 UPS 之關係者均不對因代管之 UPS 技術的中斷、暫停或終止而導致之任何損害負責。
6.4. 終 止 。
a. a.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且 UPS 可透過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術許可證。
b. 儘管有前述規定,倘遇後列情況,本協議將無需 UPS 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而終止:(1)對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3、7 或 10 節,或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2.2 條及第 4.1 條(第三句)之違背;(2)您的破產、破產程式開始、企業改組、民事再生、協定、特別清算或關於您的任何其他破產程式,或者倘若您具有指定的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或清算人或透過結束業務決議,或者某法院發出具此作用的命令;(3)倘若您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客戶或者服務提供者係一合夥企業且該合夥企業被解散;或者(4)您的 UPS 檔案被刪除。
6.5. 終 止 之 效 力 。
a. 一旦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據此授予的全部許可證須立刻終止,且您須立即停止和中斷對 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並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 UPS 資料。
b. 一旦某UPS 技術的任何許可證終止,您須立即停止和中斷對該UPS 技術和相關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而且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該等相關 UPS 資料。
6.6.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在本協議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後,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7-9、和12 諸節,第 4.1、6.5、6.6 條,以及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10.3 條中指明的最終用戶權利的各節和各條;及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 4 條中指明的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的各節和各條,須繼續有效。
7. 機密資訊、商業秘密、資訊。
7.1. 揭露。在期限內及之後,您不得使用(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揭露或許可 任何人存取任何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UPS 資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商業秘密)。在期限及之後五(5)年 內,除非由法律另行規定,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您不得使用、揭露或許可任何人存 取任何機密資訊。您確認,若您違背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7 節,UPS 依照適用法律可能無法得到適當補 救、可能蒙受無法彌補之傷害,而且將有權尋求公平之救濟。您同意以不低於您保護自己之機密或專屬 資訊的慎重程度保護此等機密資訊和商業秘密。如果依照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規定有必要揭露機密資訊,您須充分提前地通知 UPS,以使 UPS 有合理機會表示反對。
7.2. 彙總。除本協議所明確許可者外,您不得集合資訊或導出或開發使用資訊的資訊、服務或產品。
7.3. 資料匯出。您不得透過 (i) 軟體內建的資料導出功能;(ii) 軟體界面提取(比如螢幕抓取),或;(iii) 其他方式,從 UPS 資料庫中匯出任何資料,並將該資料用於將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與非 UPS 當事人的任何第三方的運輸費用或交付時間進行比較。
8. 保 證 。
8.1. 按客戶。您聲明並保證 (1) 客戶或您的總部均未設在受限地域,不是在受限地域註冊成立,不是受限地域的國民或居民或者政府;(2) 您和客戶均不是美國財政部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名單上列明的任何人,或 50%股權歸於或受控於在美國財政部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
( 這 些 名 單 可 能 不 時 被 修 訂 , 僅 為 方 便 參 考 用 , 可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找到)上所列明任何人的任何人(各自稱為「受制裁人士」);(3) 您和客戶均不得在受限地域使用 UPS 技術;(4) 您和客戶均不得將 UPS 技術用於涉及受限地域或受制裁人士的任何業務或交易。
8.2. 免 責 聲 明 。
a. UPS 當事人保證在向您交付軟體之日期起九十(90)日內,該軟體將實質上以如該軟體之相應技術說明文件所描述的方式運作。UPS 就違背前述保證的唯一責任為更換任何該等軟體。除前面兩句之保證中所述者外,UPS 資料係以「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的方式且以其現狀提供。對於 UPS 資料的狀況、品質、耐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性能、未侵犯第三方權利、適銷性、安靜享受、或適合於特定目的或用途,UPS 不給予或承擔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或其他保證、聲明、擔保、條件、承諾或條款,而且所有該等保證、聲明、條件、承諾及條款均特此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予以排除;在交易或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保證亦如此。UPS 不保證 UPS 資料中的缺陷將得到糾正。由 UPS 或任何 UPS代表給予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或意見均不造成保證。
b. 您進一步確認並同意,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於此之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 節對您的電腦系統、文件及相關資料的存取,只是為了方便代您提供支援服務;您依然須獨自負責備份您的系統、應用程式、文件及資料。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本協議提供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均以「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之方式提供,而且 UPS 對於任何此等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在不限制前述內容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特此明確否認相關於根據協議提供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和所有關聯之忠告、診斷及結果之所有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或適合特定目的之保證。您確認並同意,UPS 將不對支援服務中之任何錯誤、忽略、拖欠、缺乏或不合格負責。
c. UPS 當事人不擔保對 UPS 系統的持續、不間斷或安全存取,而且對該等 UPS 系統的存取可能受許多在 UPS 控制範圍之外的因素干擾。UPS 當事人對因此類幹擾而造成的任何類型損害不承擔任何義務。
d. 有些司法轄區不允許限制默示保證,因此本條的限制及排除可能對您不適用。本協議賦予您特定法律權利。您可能享有其他因司法轄區而異的權利。您同意和確認,本協議所規定之責任與保證的限制與排除公平合理。
9. 責 任 限 制 。
a. 有些司法轄區不允許對某些損害作出限制,例如,對下列損害作出限制:(I)附帶或後果損害,(II)因重大缺失或故意行為不當而造成的損害,以及(III)因人身傷害或死亡而造成的損害。相應地,本條的限制及排除可能並不適用於您,而且僅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適用。本協議賦予您特定法律權利。您可能亦享有其他因司法轄區而異的權利。如果您是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交易,您所享有的無法放棄之法定權利(如有)不會受該等條文的影響。
b. 對於因合約違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UPS 資料之使用或其他原因,由本協議導致之任何間接、後果、懲罰性、懲戒性、多重、附帶或特別損害、利潤損失、資料或資料使用損失、儲蓄損失、或取得替代貨物的成本,即使 UPS 當事人已被告知發生此等損害之可能性,UPS 當事人概不對您或任何第三方負責。除最終用戶權利第 1.1 條和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8.2 條中所闡明之責任限制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損害(直接或其他)或罰款或損失,不論訴訟或索賠形式是否為基於任何類型的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或其他原因,UPS 所有當事人的合計責任均不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您特此放棄對超出此責任的任何損害索賠。
c. 為了避免疑惑且與本通用條款及細則之第二段一致,向您呈現本協議(UTA 09072020 (XXX.XXX)版)一次以上不會將 UPS 當事人的合計總賠償額改變至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
d. 索賠倘若未於導致該索賠的首次事件發生後六(6)個月內提出,則視為放棄。
10. 名稱之使用與宣傳。除非如本協議所明確規定,您同意未經 UPS 每次另行的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在廣告、宣傳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UPS 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或 UPS 當事人之任何夥伴或員工的名稱,也不得使用由 UPS 當事人擁有的任何商號名稱、商標、商業外觀或其模仿。
11. 注意。除非如本協議具體規定,據此規定或許可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須以書面形式用如下方式發出:
透過您,即透過專人投遞、UPS Next Day Air®次日投遞服務(通知於交寄後下一個營業日視為生效)、透過傳真或電傳傳送,若發送方收到傳送確認(通知於收到確認之日視為生效),或透過預付郵資且要求回執的掛號信(通知於付郵後第十個營業日視為生效),而且需發送至 UPS, 35 Glenlake Parkway, Atlanta, Georgia 30328, attention:UPS Legal Department,傳真:(000) 000-0000;及
透過 UPS,即透過您可用的每種方法,以及電郵(通知於傳送日視為生效),發送至(依適用)(1) 向 UPS 提供您的 UPS 技術註冊資訊; (2) 您與 UPS 技術共同使用之 UPS 帳戶的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或 (3) 如上述 (1) 和 (2) 項均不適用,則發送至您以其他方式向 UPS 提供的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依適用)。
任何一方均可透過向另一方發出三十(30)日事先書面通知而變更其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12. 雜 項 。
12.1. 獨立方。協議雙方均為獨立當事人,而且本文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協議雙方之間建立僱用或代理關係、合作夥伴和/或合資企業。任何一方均未獲授權利或授權以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義承擔或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義務或責任或以任何方式約束該另一方。
12.2. 棄權聲明。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棄權,須依照由放棄遵守要求之方面所簽署的書面文件生效;而且任何此等棄權須只對該具體情況出於該文書中所聲明之目的有效。
12.3. 條文可分割性。根據法律,您可能擁有某些不受諸如本協議之合約限制的權利。本協議絕非旨在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部分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繼續有效和可執行。
12.4. 轉讓。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協議,包括依本協議的任何權利、許可證或義務,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實體。UPS 可讓與、委派或轉移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權利給 UPS 當事人的任何成員而無須您之批准或同意。就這些目的而言,「轉讓」須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合併或轉讓方之全部或大體全部資產的出售或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轉移,無論是透過法律運作還是以其他方式,或轉讓方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表決股份或權益或對其之控制的任何出售或其他轉移。倘若本協議有任何獲准轉讓,本協議須對協議各方及其相應的法定繼承人和獲准受讓人有約束力和有益。
12.5. 稅金。依照本協議應付的任何費用不包括由任何正當建立的稅收當局就據此應付 UPS 之費用而徵收的任何稅款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的代扣稅款和加值稅或任何其他稅款或費用)。您須獨自負責計算並向有關稅收當局繳付任何此等稅款,而且不得因此等稅款繳付而減少應付費用之金額。
12.6. 準據法,管轄權及語言。本協議及由於或關於本協議而引起之任何索賠、案件或爭議(無論合 約違約、侵權行為或其他)均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且據以解釋,但不包括 (1) 其法律衝突原則; (2)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3) 1974 年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以及 (4) 1980 年 4 月 11 日於維也納完成之修正 1974 年公約的議定書。本協議雙方聲明均已要求本協議及所有與此相關的現在 或未來文件只用英語書寫。Les parties déclarent qu'elles exigent que cette entente et tous les documents y afférents, soit pour le présent ou l'avenir, soient rédigés en langue anglaise seulement. 除非當地法律允許,且與具拘束力協議之有效簽訂一致的前提下,本協議以英文 為準;您所收到的任何譯本僅為方便參考而提供。您與 UPS 依本協議的所有書信往來及通信須以英文為之。倘若您是使用網際網路顯示本協議的某個非美國英語翻譯版本而簽署本協議, 您可造訪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 閱本協議的美國英語版本。由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任何索賠、案件或爭議(無論合約違約、侵權行為或其 他)的專屬管轄權須屬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聯邦或州法院,而且雙方特此同意此專屬管轄權且 不可撤消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的任何辯護。儘管有前述 規定,倘若為了執行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法院的某項判決,或者另外為對有爭議的所有事項提供完整救 濟或全面解決,有必要在另一個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則在此必要限度內,雙方可 在任何此等美國或外國法院提起後續單獨或附屬訴訟;而且雙方特此同意該等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且特 此不可撤消地放棄和不得提出基於不具對人管轄權、審判地點不當或法庭不便的任何辯護。即使於此有 任何相反聲稱,UPS 須有權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過渡救濟或臨時補償。就本文的任何爭議而言,您同意電腦記錄或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為了避免疑惑,對於您與 UPS 當事人成員就 UPS 服務訂立的任 何協議中包含的爭議解決條文(包括例如,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只要適用於任何索賠或 爭議,即應以該等條文為準。請參閱 第 12.15 節及附件 B 偏離適用於本協議的特定國家/地區,以確認 閣下是否此等國家之居民,或 您的註冊辦事處是否位於以下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 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及波多黎各。
12.7. 不可抗力。當本文任何一方失於履行其依照本協議的任何義務時,倘若該失誤係由非其所能合 理控制的任何原因所致,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天災、工人罷工或糾紛、工業騷亂、政府緊急命令、瘟疫、 流行病、大流行病、傳染病暴發或任何其他公共衛生危機(包括但不限於檢疫或其他僱員限制,無論相 關事件是否被相關權威機構正式宣佈為流行病、大流行病等)、司法或政府行動、緊急條例、破壞活動、暴亂、故意破壞行為、電子故障、重大電腦軟硬體故障、設備交貨延遲、第三方行為或恐怖活動,則該 方不必為該失誤或任何損害負責。
12.8. 補救措施。本文規定的任何補救均不具排他性。
12.9. 法律遵守。協議各方就其據此之履行而言,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判決和條例,而且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令對方觸犯任何對其適用的法律、判決或條例,包括在規定時您以被許可人的身分向政府實體提交本協議。您明確承認依據本文所提供之 UPS 資料可能包含加密功能。您確認和同意,透過在美國之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下載、進口或使用 UPS 資料,您而非 UPS 將承擔遵守該國或地區全部法律與條例的完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管轄加密軟體或技術之進口、使用、分發、開發或轉移的全部法律與條例以及與之相關的全部登記或許可規定。
12.10. 資料使用慣例。為完成包裹取件及投遞服務,以及與您所有之 UPS 技術相關聯,您所在司法轄區之 UPS 包裹投遞公司,其名稱和地址可於您所在司法轄區之 UPS 網站上於「聯絡 UPS」項下找到(「UPS投遞公司」),負責收集,處理並使用個人資訊。UPS Market Driver, Inc.(地址為 35 Glenlake Parkway, N.E., Atlanta, Georgia, USA 30328)及其他 UPS 當事人可能接收個人資料並將它用於以下定義之目的。
UPS 當事人依照適用之資料保護法處理個人資訊。在不限制 UPS 按照適用法律允許的方式收集、使用、 處理或披露個人資訊的能力的前提下,您同意UPS 和全球其他UPS 當事人(i)可為以下目的(「目的」)收集、使用、處理或披露您提供的個人資訊,包括提供 UPS 服務、產品和支持在內的目的;處理您的付 款、索賠、請求和 UPS 帳戶;與您溝通以提供有關特殊事件、調查、比賽、優惠、促銷、產品和服務的 跟踪更新和資料;提供可能適合您的廣告、經營、評估、保護和改善 UPS 的業務;促進您使用 UPS 博客 和社交媒體;進行數據分析;監視和報告合規性問題,包括識別並防止非法或不當活動、索償或其他責 任;行使,確立和捍衛法律主張;並遵守 UPS 的政策和法律義務,並且(ii)可能會將您提供的個人資 料轉移到招標裝運服務的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您還同意 UPS 可以與第三方共享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包 括服務提供商、關聯公司、轉售商、聯合營銷合作夥伴、加盟商,您的聯繫人(當您要求時),政府機構 以及其他第三方,例如托運人,收貨人或第三方付款人和收件人(統稱「收件人」)。UPS 還可能因履 行法律義務,與執法機構或其他公共或政府當局自願合作,防止與可疑或實際的非法或不當活動有關的 傷害或損失,及當 UPS 出售或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資產,而使用或披露您提供的個人資料。UPS 不 對任何非 UPS 場所,站點,平台或服務的隱私慣例負責。
您向 UPS 聲明和保證,您或您之員工,代理人或承包人(「托運當事人」)在向 UPS 投遞公司提交個人資訊時:(1)托運當事人依法收集個人資訊且有向 UPS 當事人提供個人資訊以用作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許可用途之權利和授權;(2)您或另一托運當事人已依適用法律規定通知個人資訊認定之每位個 人(包括所有包裹收件人),UPS 將按照本條第 12.10 條允許的方式就依交運時有效之 UPS 可能採納的 任何其他目的處理個人資訊,個人資訊可由 UPS 向上面闡明之接收者提供,並且個人資訊可以在除 UPS 當事人資訊原先採集地之外的國家或地區傳遞(該等國家或地區的資料保護法可以和您原先提供資訊所 在地的資料保護法不相同);以及(3)您已依法律規定取得任何包裹收件人或接收者之知情及特定同意, UPS 可發送與約定之運送服務有關的電子郵件和其他通知。
您進一步同意用分配給您的帳戶之任何無線電話號碼接聽 UPS 或其代表與 UPS 取件及送貨服務有關的非行銷來電及簡訊(包括但不限於收件電話及簡訊)。您了解並同意,該來電或簡訊可能是預先錄製及/或透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發出的,您用流動電話號碼接聽該等來電及接收該等簡訊可能需按您無線運營商的簡訊及資料費率繳費。您理解並同意,您向 UPS 提供的電話號碼真實、準確、現行有效及完整,並且您將在必要時從速更新任何該等號碼,以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現行有效性及完整性。
12.11. 非排他性。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阻止或限制 UPS 以任何方式與任何其他人做出類似安排或與雙方的共同客戶直接交易或訂約。
12.12. 完整協議;修訂。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主題之全部理解與同意,而且取代 (1) 雙方與其相關之任何先前或同時的聲稱、理解及同意和 (2) UPS 與您之任何 UPS 技術協議的先前版本;該等版本已全部併入本協議。該合併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體之特定版本時,有效之 UPS 技術協議將始終轄制您對該版本軟體之使用。UPS 與客戶之間的任何企業技術協議,無論其簽訂日期早於或晚於本協議,須取代本協議。UPS 與您之間任何新於 UTA09072020 版的 UPS 技術協議須取代本協議。對任何先前協議的取代須不削減 UPS 因在本協議日期前對此等先前協議之任何違反或違約而對您擁有的權利。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訂需由經本協議雙方的授權代表簽署之文書做出;然而,UPS 可依最終用戶權利第 10.2 條修改最終用戶權利和依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4.2 條修改 UPS 資料和 UPS 技術。帶有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可用於修改或修訂協議。
12.13. 棄權聲明:歐洲聯盟通知。如果您是歐洲聯盟及/或歐洲經濟區(包括英國,無論其是否仍在歐盟)內任何國家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該等國家,就您對 UPS 技術的使用而言,您放棄於您所在司法轄區(包括英國,在英國退出歐盟之後,則可能為 2002 年電子商務指令(EC Directive)條例的等效條文(可經不時修訂或替換)所可能規定的)內實施之歐盟指令(EU Directive)2000/31/EC 的 10(1)、10(2)、11(1)和11(2)諸節關於用電子方式簽約所可能規定的全部通知、確認或證實。在您接受
x協議後的最初十四(14)天內,您有法定權利從本協議中退出,就此而言,您特此明確宣佈作為 UPS 在您訂立本協議後立即向您提供 UPS 技術的交換,放棄 14 天退出的權利。
12.14. 注意:注意:依照 UPS 隱私通知處理個人資訊。您特此確認,可能會按照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規定的方式處理個人資訊。您也同意在您身為包裹的收件人或接收者時,您已收到依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處理和使用個人資訊之通知。
12.15. 特定國家條款。倘若您是下列國家或地區之一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下列國家或地區之一,附件 B 條款適用於您。在本通用條款及條件主體與附件 B 所載任何條文之間存在衝突或歧義的情況下,倘若附件 B 適用於您則須以附件 B 所載條文為準。
a. 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沙特阿拉伯、阿聯酋、約旦、突尼斯、阿爾及利亞、吉布提、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摩洛哥及毛里塔尼亞以(「中東國家」)。
b. 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及波多黎各。
附件 A
定義 — 通用條款及細則
關係者意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人或受某人控制或與某人受共同控制的第三方。在此定義中,「控制」
(包括具有相關含義的術語「受控於」及「處於共同控制之下」)一詞是指直接享有或透過擁有有表決權證券、信託、管理協議、合約或其他方式間接地享有,對一個實體的管理和政策作出指示或促使作出指示的權力。
協議由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二段定義。
替代收費貨件意指由另一人代表您向 UPS 當事人交運且其費用將向您的 UPS 帳戶收取之貨件。
轉讓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4 條中定義。
收帳資料服務提供者意指 (1) 由您僱用提供服務以供您完成客戶收帳過程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而且 (2) 該提供者已由您向 UPS 指定,負責透過經批准的安全傳輸方法,接收 UPS 經由 UPS 系統傳給您的收帳資料,其中,傳輸方法可由 UPS 根據本協議不時修改之。
機密資訊意指對 UPS 有價值而非廣為第三方所知悉或 UPS 由任何第三方獲得(包括但不限於 UPS 當事人)且無論是否由 UPS 擁有均被 UPS 視為專屬的任何資料或資訊(商業秘密除外)。機密資訊須包括資訊。 機密資訊不包括您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資訊:(1) 您在由 UPS 接獲時已經知曉且不受制於有關當事 人間的任何其他不揭露協議;(2) 現在或此後並非因您的過失而變得廣為人知;(3) 由您在未參考機密 資訊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依法且獨立開發而得;或者 (4) 您依法由第三方獲得且無任何保密義務。
客戶由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定義。
損害意指任何索賠、損失、損害、裁決、判決及費用與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最終用戶權利意指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的文件。
通用條款及細則意指本文件。
進門貨件意指交由 UPS 當事人投遞給您的貨件。
資訊意指由 UPS 系統提供,且(i)相關於 UPS 當事人提供的服務,或(ii)就您由 UPS 當事人運送(包括但不限於委託貨件)而產生的資訊。
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意指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的文件。
中東國家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5 條中定義。
出門貨件意指由您託付給 UPS 當事人的貨件。
許可地域意指就任何 UPS 技術而言,此處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C 中與該 UPS 技術相關的那些國家和地區。
人意指任何個人、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聯營企業、協會、合股公司、信託、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法律實體。
目的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中定義。
收件人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中定義。
8
受限地域意指受到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處(「外管處」)實施全面經濟制裁或依照美國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對 UPS 技術的使用、出口或再出口之任何其他總括禁止的那些國家或地區。由外管處實施禁運或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隨時改變。僅出於方便您參考目的,下列連結提供關於該等國家或地區的資訊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服務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中定義。
服務提供者員工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中定義。
托運當事人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中定義。
軟體意指 UPS 技術的以下物品: (i) 屬於軟體且由 UPS 依照本協議向您提供(不包括樣品電腦軟體代碼)和任何關聯的技術說明文件,以及 (ii) 在由 UPS 依照本協議向您提供的範圍內對其的任何更新。
支援服務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條中定義。
支援軟體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條中定義。
支援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5.1 條中定義。
技術說明文件意指 UPS 據此就 UPS 技術或 UPS 標誌向您提供或供您取用的任何及全部說明文件和/或樣品電腦軟體代碼。
委託貨件意指 (i) 由您或代您委託 UPS 當事人投遞或 (ii) 由第三方委託 UPS 當事人向您投遞的貨件,可為出門貨件、替代收費貨件或進門貨件。
期限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6.2 條中定義。
商業秘密意指 UPS 之或 UPS 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UPS 當事人)獲得之任何不廣為公眾所知悉或不供公眾取用的資訊,而且此資訊 (1) 因從其揭露或使用能夠取得經濟價值之他人一般不知悉及循正常途徑所不能輕易發現而衍生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以及 (2) 為在當時情況下屬於合理之保密努力的物件。
更新須意指對 UPS 資料作出的維護、錯誤改正、修改、更新、增補或修訂。
UPS 意指 UPS Market Driver, Inc.
UPS 帳戶意指由 UPS 當事人成員分配給您的任何運送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指定給 XXX.xxx 運送之用戶稱為「臨時帳戶」和 UPS Freight 運送帳戶的那些帳戶。
UPS 資料庫意指與 UPS 當事人的運送服務相關且與軟體一起分發或使用的專屬資訊資料庫。
UPS 投遞公司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中定義。
UPS 商標意指在各種商標註冊中出現的「UPS」字標,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商標註冊號 966,724,並且在下面出現的和在各種商標註冊中出現的「UPS 及其盾牌式樣圖形」符號,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商標註冊號
(分別為:2,867,999、2,965,392、2,973,108、2,978,624 和 3,160,056)和歐共體商標註冊號(分別為:3,107,026、3,107,281 和 3,106,978)。
UPS 資料合指 UPS 技術、UPS 資料庫、技術說明文件、資訊、軟體、UPS 標誌及 UPS 系統。
UPS 當事人意指 UPS,以及現有的關係者,以及其相應的股東、幹部、董事、員工、代理人、合夥人、第三方供應商及第三方授權人。
UPS 系統意指由UPS 技術存取的UPS 電腦與網路系統。
UPS 技術意指在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B 中指明的那些產品。
您由本協議第三段定義。
附件 B
通用條款及條件特定國家修改
倘若您是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5 條所列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該等國家或地區,下列條款可取代或修改援引的通用條款及細則條款。通用條款及細則中所有未經該等修改變動的條款保 持不變及有效。
1. 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及波多黎各。
1.1 地理範圍及適用性。
a. 您保證並聲明,您是下列國家之一的居民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下列國家之一: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或波多黎各。
b. 在本附件 B 上文第 1.1(a)條規限下,您與 UPS 同意按照本附件 B 下文第 1.2 條所述修改通用條款及條件。
c. 除非按照本協議所述修改,否則通用條款及條件(包括其附件)須維持十足效力及效用,直至反映您與 UPS 之間有關本協議主旨事宜之完整協議屆滿或終止為止。倘若本附件 B 任何條文與通用條款及條件不一致,就不一致的主旨而言須單獨以本附件 B 為準。
d. 鑒於雙方之承諾及相互契約,您與UPS 同意按以下本附件B 第 1.2 條中所載列的方式修改通用條款及細則。
1.2 修 改 。
a.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或以色列,整體刪除通用條款及條件第 9 條並替換為以下條文:
「9. 責任限制。
9.1 除非第 9.2 條另有述明:
a. UPS 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下概不對客戶(或根據或透過客戶索賠之任何人士)可能遭受的任何屬於以下類別之直接或間接、即時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負責,且不論其是否由於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或其他原因引起:
i. 特殊損害,即使 UPS 當事人知曉在此情況下或會引起此類特殊損害;
ii. 利 潤 損 失 ;
iii. 預期儲蓄損失;
iv. 業務機會損失;
v. 商 譽 損 失 ;
vi. 取得本協議替代貨物之成本;
vii. 資料或資料使用損失或損壞。
b. 不論是否在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或其他情況下且不論是否與本協議或任何抵押合約有關,UPS 當事人的總賠償額概不得超過合計壹仟美元(USD $1,000);及
c. 您同意,訂立本協議時,不依賴本協議並無明述的任何其他種類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書面或口頭聲明,或(倘若其沒有依賴本許可證未明述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聲明)不就上述聲明給予任何補救,則在以上任一情況下,UPS 當事人對於本協議明確條款並無明述之任何其他情況概不負責。
9.2 第 9.1 條之例外情況須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適用,但 UPS 當事人不排除以下責任:
a. UPS 當事人、其高級人員、員工、承包人或代理人之疏失導致的人員傷亡;
b. 欺詐或欺詐性失實xx;或
c. 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任何其他責任。
9.3 為了避免疑惑,向您呈現本協議(UTA 09072020 版)一次以上不會將 UPS 當事人的合計總賠償額改變至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
9.4 索賠倘若未於導致該索賠的首次事件發生後六(6)個月內提出,則視為放棄。」
b.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以色列、美國或波多黎各,整體刪除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6 條並替換為以下條文:
「12.6 準據法及仲裁。
a. 如果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個中東國家,則由於或就本協議產生的任何 爭議(包括有關其存續、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須援引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倫敦 國際仲裁院(DIFC-LCIA)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並據此最終解決,該規則被視為透過援 引納入本條。仲裁員人數須為一人。仲裁地或合法仲裁地點須為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仲裁語言須為英語。本協議的準據法須作為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之替代。您特此聲 明並保證,您有權簽立符合本條及任何適用法律仲裁之協議。
b. 如果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孟加拉,則由於或就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
(包括有關其存續、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須援引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並據此最終解決,該規則被視為透過援引納入本條。仲裁員人數須為一人。仲裁地或合法仲裁地點須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語言須為英語。本協議的準據法須作為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之替代。您特此聲明並保證,您有權簽立符合本條及任何適用法律仲裁之協議。
c. 如果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以色列,則因本協議或違反本協議而起的任何爭議須依據以色列商業仲裁協會(Israeli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國際仲裁規則予以仲裁,該規則被視為透過援引納入本條。仲裁員人數須為一人。雙方亦同意,將仲裁人的裁決或判斷視作該等爭議的最終裁定予以遵守及執行。仲裁語言須為英語。本協議的準據法須作為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之替代。您特此聲明並保證,您有權簽立符合本條及任何適用法律仲裁之協議。
d. 如果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美國或波多黎各,則因本協議或違反本協議而起的任何爭議須依本文附帶之附件 1(美國和波多黎各爭議解決)所載受轄制。
e. 除非當地法律要求且與具拘束力協議之有效簽訂一致的前提下,本協議以英文為準;您所收到的任何譯本僅為方便參考而提供。您與 UPS 依本協議的所有書信往來及通 信須以英文為之。倘若您是使用網際網路顯示本協議的某個非美國英語翻譯版本而 簽 署 x 協 議 , 您 可 造 訪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查閱本協議的美國英語版本。
f. 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其他條款,對於您與 UPS 當事人成員就 UPS 服務訂立的任何協議中包含的爭議解決條文(包括例如,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只要適用於任何索賠或爭議,即應以該等條文為準。
c.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或以色列,通用條款及細則須新增以下第 12.16 條:
「12.16 解釋。以下解釋規則適用於本協議:
a. 條文及附件標題不影響本協議之解釋。
b. 人士包括自然人、法團或未註冊成立團體(不論是否擁有單獨法人身份)。
c. 除非文意另有訂明,單數詞須包括複數涵義,複數詞亦包括單數涵義。
d. 除非文意另有訂明,援引一種性別時包括其他性別。
e. 凡援引任何訴訟、補救、司法訴訟方式、法律文件、法律地位、法院、官方或任何法律概念或事務之英語法律詞彙時,就除英格蘭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轄區而言,須視為援引該司法轄區內與該英語法律詞彙涵義最為相近之詞彙。
f. 援引法規或法規規定時亦包括其不時修訂、擴展或重新頒佈的法規,而不論其時間 早於或遲於本協議日期,且援引一項法規時亦包括依據該法規作出的所有附屬法例,而不論其時間早於或遲於本協議日期。
g. 緊接「包括」、「尤其」或「例如」等詞或類似短語的任何詞彙不得限制相關常用詞彙的一般性。
h. 援引「適銷性」一詞時亦須解釋為「令人滿意的品質」。」
d.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或以色列,通用條款及細則須新增以下第 12.17 條:
「12.17 第三方權利。不屬於本協議訂約方的人士不具有按照1999 年合約法(第三方權利)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權利,但這不影響第三方存在或可使用該法案之外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e.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或以色列,通用條款及細則須新增以下第 12.18 條:
「12.18 反賄賂及反腐敗。您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反賄賂及反腐敗法律、法規、規例和守則(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協議有關的英國 2010 年《反賄賂法》),並將相關方因履行本協議而收到的任何類型之不當財務或其他利益的要求或索求從速報告給 UPS。」
f.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印尼,整體刪除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3 條並替換為以下條文:
「12.13 完整協議;修訂。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主題之全部理解與同意,而且取代 (1) 雙方與其相關之任何先前或同時的聲稱、理解及同意和 (2) UPS 與您之任何 UPS 技術協議的先前版本;該等版本已全部併入本協議。該合併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體之特定版本時,有效之 UPS 技術協議將始終轄制您對該版本軟體之使用。UPS 與客戶之間的任何企業技術協議,無論其簽訂日期早於或晚於本協議,須取代本協議。UPS 與
您之間任何新於 UTA09072020 版的 UPS 技術協議須取代本協議。對任何先前協議的取 代須不削減UPS 因在本協議日期前對此等先前協議之任何違反或違約而對您擁有的權利。帶有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可用於修改或修訂協議。
附件 1
美國和波多黎各爭議解決
具有約束力的爭議仲裁
除適用於具有有限管轄權的州法院(如小額索賠、治安法官、裁判法院和對民事爭議的管轄權有金額限制的類似法院)之爭議外,您和 UPS 同意全部或部分在美國或波多黎各因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爭議或索賠,無論爭議何時產生,均須由單獨(而非集體或共同)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全部解決。
仲裁指將爭議提交給中立仲裁人,而非法官或陪審團,以獲得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裁定,即「裁決」。仲裁規定的證據開示比法院更為有限,並受到法院的有限審查。各當事人均有機會以書面形式或透過證人的方式向仲裁人出示證據。仲裁人僅可判給法院根據法律可判給相同之損害賠償和x助,且必須遵守本協議中的條款及細則。您和 UPS 同意其唯一關係是由本協議轄制的合約關係。
機構仲裁
仲裁應由美國仲裁協會(「AAA」)根據其商務仲裁規則及消費者爭議補充程序(「AAA 規則」)開展,且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可對裁決作出判決。AAA 規則, 包括如何發起仲裁的指示, 請參見 xxxxx://xxx.xxx.xxx。仲裁人x根據適用普通法(而非衡平法)裁定案件的所有問題。如果您發起仲裁,您必須向 UPS 的註冊送達代收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送達文書,該公司在各州均設有辦事處。相關資訊亦可在您當地的州務卿網站上找到。
本協議下的任何仲裁將按個別情況進行;不允許作為私人律師提起集體、群體、合併或聯合訴訟、仲裁或法律程序。您和 UPS 各自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您和 UPS 進一步放棄參與集體、群體、合併或聯合訴訟或仲裁的能力。
仲裁地點/仲裁人人數/仲裁費用
仲裁將在您居住的縣進行,並由一名仲裁人裁定。AAA 規則要求您承擔的任何申請費或行政費應由您支付,但費用不得超過在本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展開類似訴訟所需的費用。對於所有非無意義起訴,UPS 將支付超出該數額的費用。仲裁人將根據 AAA 的適用規則分配行政費和仲裁費。合理的律師費和開支將僅在適用法律提供該分配或裁定的情況下分配或裁定。
除仲裁規定的範圍、適用性和可強制執行性問題由法院作出裁定外,所有其他問題均由仲裁人裁定。聯邦仲裁法管轄本規定的解釋和執行。
可分割性
即使 AAA 規則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但如果本仲裁規定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則本仲裁規定剩餘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不受影響,且仲裁人有權修改任何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的條文,使之有效和可強制執行。
書面仲裁
對於所涉金額低於一萬五千美元($15,000.00)的所有爭議,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仲裁人提交論點和證 據,仲裁人須僅根據文件作出裁決;除非仲裁人酌情並應當事人請求,決定有必要親自出席聆訊,否則 不會舉行聆訊。對於由 AAA 消費者相關爭議補充程序轄制及所涉金額為一萬五千美元($15,000.00)至五 萬美元($50,000.00)(含)之間的爭議,UPS 須根據 AAA 規則支付您的申請費,前提是您同意各方須以 書面形式向仲裁人提交其論點和證據,且仲裁人須僅根據文件作出裁決,而不舉行聆訊。儘管有此規定,當事人可約定隨時進行書面仲裁。
出席小額索賠法院
所有當事人須保留在具有有限管轄權的州法院就其管轄範圍內的個別爭議尋求裁決的權利,如小額索賠、治安法官、裁判法院和對民事爭議的管轄權有金額限制的類似法院。
確認
您和 UPS 確認並同意各當事人放棄以下權利:
(a) 由陪審團進行審判,以解決針對您、UPS 或有關第三方指稱的任何爭議;
(b) 由上文界定之具有有限管轄權州法院之外的法院,解決針對您、UPS 或有關第三方指稱的任何爭議;
(c) 除根據聯邦仲裁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的撤銷理由提出的上訴外,由法院審查仲裁人的任何臨時或最終裁定或裁決;及
(d) 以代表、私人律師或任何其他代表身份,作為集體成員加入和/或作為集體成員參與向您、UPS和/或有關第三方提起的集體、群體、合併或聯合訴訟或仲裁。
裁決
仲裁人僅可向尋求濟助的個人,在提供該當事人個人索賠所證實之救濟的必要範圍內判給金錢或衡平法 濟助。同樣,仲裁裁決和確認裁決的任何判決僅適用於該特定案件;除執行裁決本身外,不得用於其他 任何案件。為減少仲裁時間和費用,仲裁人將不會說明其裁決理由,除非當事人之一要求簡要說明理由。除非您和 UPS 另行約定,否則仲裁人不得合併一人以上的索賠,亦不得以其他方式管理任何形式的代表、私人律師或集體訴訟。
仲裁的保密性
即使 AAA 規則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UPS 和您同意仲裁申請、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交換或出示的任何文件、為仲裁準備的任何摘要或其他文件以及仲裁裁決須全部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但對執行本仲裁條文、仲裁裁決或當事人的其他權利,或遵守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所必要的情況除外。本保密條文並不阻止 AAA 根據州法律規定報告消費者仲裁案件的若干資訊。
(EUR 版本:31072020)
本最終用戶權利是 UPS 技術協議(「本協議」)的一部分,並透過援引納入其中,該協議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最終用戶權利規定的權利和限制適用於指定的 UPS 技術。 因此,這些權利和限制僅在您使用或存取適用這些權利和限制的 UPS 技術時適用於您。 在使用或存取任何最終用戶權利中指定的 UPS 技術前,請查看適用於使用和存取該 UPS 技術的 權 利 和 限 制 。 此 外 , 資 訊 及 通 用 使 用 政 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可能適用於任何 UPS 技術的使用或存取,並已納入最終用戶權利。已使用但未在最終用戶權利中定義的術語具有本協議通用條款及細則部分中定義的含義。
除非本最終用戶權利中有所規定,您對UPS 技術的存取和使用均為免費。UPS 技術可以提供對與 UPSI 簽訂的其他協議所規定的收費UPS 服務(例如透過任何UPS 技術存取的運送服務)的存取權限。您同意,您對經由 UPS 技術存取之 UPS 服務的使用,無論是否需要繳費,均依照您與 UPSI 簽訂之與該等服務相關的協議,包括例如適用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
1 所有 UPS 技術。以下內容適用於所有 UPS 技術。
1.1 β 技 術 。
(a) 可用性。 在某些情況下,UPS 可能在某測試時期內向您提供通常不提供之 UPS技術增強項或附加的新技術(合稱「β 技術」)。倘若此β 技術係現有UPS 技術之增強項,則此β 技術須視為其相應基礎 β 技術之組成部分,並且本協議中適用於該 UPS 技術的條款須適用於此 β 技術。倘若此 β 技術係某附加新技術,UPS 將提供適用於您對此 β 技術之使用之條款的通知。即使有與通用條款及細則相反的條文,UPS 就您對β 技術之使用不向您承擔任何義務。倘若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與本最終用戶權利第 1.1 條有任何抵觸,就拒絕β 技術相關抵觸的必要範圍內,以本最終用戶權利第 1.1條為準。
(b) 保密性。 β 技術的存在、特徵、操作、安全性、性能、評估、考評、功能和內容;您對 β 技術的意見、問題和建議;與 β 技術相關或體現的所有其他資訊及資料均為 UPS 的機密資訊或商業秘密。
(c) 您的資訊之使用。 β 技術包含的功能允許 UPS 測定您對其功能的使用情況並 以電子方式將使用情況通知 UPS。UPS 有權從您的電腦上收集您的系統設定資料以及您在使用 β 技術時 的各種活動的日誌(「β 技術報告」)。UPS 可利用 β 技術報告來幫助開展疑難排解分析和改善 β 技 術的功能。您同意,對於您與 β 技術相關而提供給 UPS 之全部評論、資訊、資料及建議,包括 β 技術 報告和回饋資料(但不包括並非廣為人知或公開之財務資料、財務計劃或產品計劃),UPS 得無限制或 對您無任何類型義務地自由複製、使用、揭露、陳列、顯示、轉換、創製衍生作品及向他人分發。此外, UPS 得無限制或對您無任何類型義務地自由使用此等資訊中包含的任何設想、概念、實際知識或技術。
(d) 缺陷及錯誤。 即使有與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8.2 條相反的條文,您確認和同意, (A)β 技術可能包含缺陷和錯誤,而且就β 技術會滿足您的要求或是就其使用或運作將不會中斷或無錯誤,UPS 不會(透過法律、普通法或其他方式)做任何聲明或保證;(B)β 技術未經商業發行,而且UPS無任何義務於日後任何時間出售或許可β 技術;以及(C)UPS 不得提供與β 技術相關之任何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
(e) 測試期。 β 技術的測試期將自您收到 β 技術之日期起至 UPS 依其獨自決定所指定之日期止。UPS 可透過向您發出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此測試期以及就β 技術已授予之全部權利。您同意在測試期結束或UPS 對測試期之終止中先到者停止使用β技術。β技術僅可與委託貨件關聯使用。
1.2 美國政府最終用戶。UPS 技術被視為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聯邦採購條例)48 C.F.R.(聯邦條例彙編)第 2.101 節所定義之「商業物品」,由如 48 C.F.R.第 12.212 節及 48 C.F.R.第 227.7202-3 節中所定義之「商業電腦軟體」和「商業電腦軟體說明文件」構成,無論 UPS
技術是作為產品交付還是由美國政府最終用戶結合服務使用。UPS 技術的使用、重複、複製、發佈、修改、披露或轉讓以及與之相關或由此衍生的任何資料均受到 48 C.F.R.第 12.211 節、48 C.F.R.第 12.212 節、48 C.F.R.第 227.7102-2 節及 48 C.F.R.第 227.7202-1 至 227.7202-4 諸節的限制,如適用。這代替並取代任何聯邦採購條例(「FAR」)、國防 FAR 補充(「DFARS」)或涉及計算機軟體或技術資料中的政府權利的其他機構補充條款或規定。美國政府最終用戶採購 UPS 技術將僅獲得本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如果美國政府最終用戶需要在本條所述條款下未轉讓的權利,則必須與 UPS 協商以確定是否存在轉讓該等權利的可接受條款,任何擬將生效的適用協議均須包含一份明確轉讓該等權利的相互接受書面附錄。如果本協議無法滿足美國政府最終用戶的需求,並且雙方無法就本協議條款達成共識,則美國政府最終用戶同意終止對 UPS 技術的使用,並向 UPS 交還作為 UPS 技術一部分交付的任何未使用軟體或技術數據。
2 所有 UPS Developer Kit API。 以下內容適用於所有 UPS Developer Kit API。
2.1 權利。如果您收到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 API 技術說明文件和所需的安全元素,您被許可開發應用程式並使用應用程式存取除受限地域以外的 UPS Developer Kit API。為清楚起見,本段中的許可並不提供授權或許可 (a) 第三方使用應用程式的權利,或並非為您出於第三方的利益使用應用程式而提供,或 (B) 您將應用程式轉發予第三方。倘若您獲得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存取權是作為第三方解決方案的一部分,您將不會收到 API 技術說明文件且無權開發或分發應用程式,及最終用戶權利第 2 節的餘下部分並不適用於您透過該等第三方解決方案使用任何 UPS Developer Kit API。您可以從不在受限地域內的國家或地區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中的任何一個。但是,您確認並同意 UPS Developer Kit API 不會為許可地域的每個國家或地區返回預期結果。請參閱適用 API 技術說明文件,確定每個 UPS Developer Kit API 將為哪個國家或地區返回預期結果。
2.2 所有權。 您將擁有應用程式中除納入 UPS 材料或其衍生作品或修改內容之範圍外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2.3 存取應用程式。 在為此收到書面要求後,您須按照 UPS 的選擇,向 UPS 提供對應用程式(和/或其任何更新)的存取權或其副本及應用程式在網際網路上每個位置的網址(倘若應用程式係經由網際網路而使用或提供),以確定應用程式是否遵守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API 技術說明文件)條款。如果 UPS 合理地認為某個應用程式違反本協議,UPS 可以暫停對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存取權限,而無需發出通知。
2.4 支援。 除與UPS 提供產品及服務有關的問題(例如,xxXXX.xxx 或UPS My Choice)外,您應負責為您的應用程式提供所有維護及支援。
2.5 資訊之顯示。應用程式的任何頁面,不論由一個還是多個框架構成,均不得顯示有關任何其他運送服務提供者或該等其他運送服務的資訊。本規定並不禁止應用程式顯示運送服務提供者功能表,前提是此功能表或頁面不包括任何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確定或涉及此類運送服務提供者之特定服務水準的資訊。在應用程式內,您必須在每個資料欄內展示所有資料而無任何形式的修改、刪減或修正。
2.6 禁止。 在使用 UPS Developer Kit API 時,您不會將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存取權限轉許可予第三方使用。因此,您不會創建功能與 UPS Developer Kit API 基本相同的應用程式,並將其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或使用 API 處理或儲存受美國國務院制定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規限的任何數據。
2.7 費率資訊。 若您顯示或廣告的費率與由 UPS Developer Kit 發回的 UPS 費率不同,則必須在與該費率合理接近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的此等其他文字:「這些費用並不一定僅代表 UPS 之費率且可能包含[您]所收取的手續費。」
2.8 代管限制。 您可(1)於您設在受限地域內任何國家或地區中的設施代管應用程式,或者 (2)與某並非 UPS 競爭者(除非該 UPS 競爭者已經 UPS 書面核准)的服務提供者(「代管提供者」)訂立合約,以專為您的利益在代管提供者設在受限地域內的任何國家或地區中的設施代管應用程式。
2.9 限制。 UPS 自行決定對您使用 UPS Developer Kit API 設置並強制執行限制(例如限 制您可能提出的請求數量)。您同意並且不會試圖規避就每個 UPS Developer Kit API 記錄的該等限制。如果您希望在該等限制之外使用任何 UPS Developer Kit API,您必須獲得 UPS 的明確同意(並且 UPS 可能會拒絕該等請求或以您同意接受該等使用的附加條款及/或費用為條件而接受該等請求)。
3 個別 UPS Developer Kit API 條款。 除上述第 1 條的條款外,以下條款適用於特定 UPS Developer Kit API。
3.1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 與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 與Web 服務)。 向 UPS Address Validation Tool API 或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發出之任何要求的目的,都必須僅為證實意圖經由UPSI 提供的服務委託投遞之包裹的相關地址。您設計應用程式時,須在告知用戶地址無效的同一個可見螢幕上,合理接近該資訊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的此等其他文字:「通知:UPS 對地址確認 address validation 功能所提供的資訊不承擔任何責任。地址確認功能不支援對特定地址之居住者的識別或確認。」 此外,您設計應用程式時,須在由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或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 發回資訊的同一可見螢幕上,合理接近資訊的位置顯著展示後面文字或 UPS 不時提供的該等其他文字,以告知用戶(由您選擇):(a) 就郵政信箱地址而言、或者 (b) 就任何地址而言,告知用戶:「通知:地址確認功能將會確認郵政信箱地址,但是 UPS 並不投遞至郵政信箱;客戶經由 UPS 投遞至郵政信箱的嘗試可能導致額外費用。」
3.2 UPS® Shipping API(XML 與Web 服務)。 UPS Shipping API 提供存取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的權利,其中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用於協助特定危險貨物和有害材料的運送。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時,受最終用戶權利第 10.1條轄制。
3.3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Web 服 務 ) 。
(a) 獲授權員工。 您應確保包含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介面的任何應用程式(「DI 應用程式」)均僅限在履行其日常職責過程中需要存取該 DI 應用程式以在您的授權下為您的委託貨件申請送貨攔截服務的員工(「DI 獲授權員工」)存取。您應維護一份 DI 獲授權員工名單,並應在提出該申請後十個營業日內向 UPS 提供該名單,以供檢查。
(b) 存取及使用。 對 DI 應用程式的存取和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您的網絡資源、平台、設備、伺服器、工作站及設定在您網絡上的應用程式)應要求每名 DI 獲授權員工輸入用戶 ID 及 密碼。您必須確保 DI 應用程式的用戶 ID 及密碼按以下方式得到控制:(1)每名 DI 獲授權員工將持有對 單一用戶ID 及密碼的唯一所有權;(2)不會以通用戶或集體用戶ID 的形式分享任何用戶ID;(3)如任何 DI 獲授權員工離職、休假或調職,將立即撤銷或刪除所有存取權;(4)您將根據具體工作職責向DI 獲授 權員工授予對 DI 應用程式的存取權,且僅授予對該工作職責屬必要的最低權限;(5)如果某用戶 ID 被 撤銷,則必須事先重新授權DI 獲授權員工,並主動確定其身份,方可重新啟用該用戶ID;及(6)在嘗試 登入失敗最多五次後,必須停用用戶 ID。您必須至少每個月審查一次存取 DI 應用程式的授權,以確保 所有該等授權仍然適當。
(c) 安全。 在本協議期限內及此後,您將始終針對物理存取用於存取 DI 應用程式的工作站維護物理安全措施,措施的保護力度應至少與您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力度相同。
(d) 使用記錄。 您應記錄存取 DI 應用程式的所有活動。必須在本協議期限內及其後 24 個月內保留該審計資料。記錄必須至少包括以下各項:(1)每項所記錄事件的日期及時間;(2)會話的結束時間;(3) 來源及目的地 IP 地址;(4)用戶 ID;(5)所嘗試、成功及遭拒的存取嘗試詳情;及 (6)所履行活動的類型。
(e) 審計。 在以下情況下,您應向UPS 及其審計師(包括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師)提供審計您是否遵守第 3.3(e)條中的安全及資料處理要求的權利:(1)在 UPS 合理、真誠認為有人濫用 DI 應用程式或其介面、透過 DI 應用程式或其介面進行欺詐或您不遵守本第 3.3 條的安全義務後;或(2)在任何人對於您透過 DI 應用程式收到的資訊違反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 1 節的任何資訊披露限制
後。該等審計權利應包括(X)進出存取 DI 應用程式的設施;(Y)接觸獲授權員工;及(Z)存取與 DI 應用程式的存取和使用有關的資料及記錄。
(f) 賠償。 對於因(1)您和您的員工、代理人或承包商使用或濫用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和 UPS 系統及(2)任何透過使用介面、應用程式或安全要素而獲得存取權的人士對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 和 UPS 系統的任何使用或存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存取,無論是否由您授權)而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全部損害,您將獨自負擔費用和開支以賠償和不傷害 UPS受賠償者。
3.4 適用於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UPS® Locator API (XML)。
(a) 關於使用的其他限制。 您同意僅將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的 UPS Locator API 用於支援或響應客戶發出的獲取委託貨件之艙單資訊的要求。除為了滿足該等客戶發出的要求外,您不得使用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I 返回的位置資訊。在完成與客戶之間的每次遠程通訊工作階段後,您必須捨棄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I返回的任何位置資訊。沒有 UPS 的明確書面同意,您同意不使用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I 返回的位置資訊(全部或部分),除非在本第 3.4(a)條有明確說明。
(b) 無商標權利。 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未授權您(如在 UPS Access Point 應用程式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如果您一定要使用與此類 UPS Access Point 應用程式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位於 UPS Brand Central:<xxxxx://xxxxx.xxx.xxx>,並從 UPS 處獲取 UPS 自行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3.5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及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
(a) 上載規定。 您同意,您必須遵循以下步驟,方可上載 PLD 到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或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1)您首先使用 UPS Rating API 和確認城市、州省及郵遞區號(若適用)的準確性之某個地址確認功能確認所有PLD,(2)您已收到UPS 的書面證明,表明應用程式和與該應用程式共同使用的任何介面已由 UPS 審查和批准,或者(3)您已經經由某第三方解決方案獲得對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或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的存取權。倘若該應用程式或介面經任何方式修改或變動或與會影響該應用程式或介面之性能的任何軟體共同使用,此證明無效。
(b) 資訊交換。 您確認,UPS 可僅出於為應用程式或第三方解決方案中所包含之 UPS 服務、UPS 費率、UPS 路線選擇代碼和/或UPS 材料提供更新和變動之目的,在有限的時期內遠端存取應用程式或第三方解決方案。
(c) PLD 上載。 您必須在使用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及 UPS Host Manifest Service 製作貨單的任何出門貨件未被 UPS 司機收取前向 UPS 發送其 PLD。
3.6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 您向 UPS 聲明和保證,惟在您獲該等帳號的授權帳戶持有者的許可以激活該等帳號之時,方可運用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 激活帳號。對於因您違反第 3.6 條而起或與之相關的、UPS 受賠償者所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對該等 UPS 受賠償者進行賠償並保護其免受傷害。
3.7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和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
(a) 限制。 您將僅使用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和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向 UPS 轉發用於 UPS My Choice 預註冊的資訊,資訊由將預註冊的人士(「My Choice註冊者」)直接輸入或由應用程式預先填入,在各種情況下均經 My Choice 註冊者確認。未免生疑問,您不得向 UPS 轉發透過呼叫中心收集的資訊,用於 UPS My Choice 預註冊。您僅可使用 UPS 透過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和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提供的與以下事項有關的資訊(「My
Choice 註冊資訊」):按本協議明確准許的方式,為 My Choice 註冊者註冊與其有關的 UPS My Choice 服務。
(b) 儲存返回資訊。 除出於遵守下述暫時保留及提交程序的有限目的以外,您不得儲存除對與UPS 系統及My Choice 註冊者交換資訊屬必要的臨時副本以外的任何My Choice 註冊資訊,其中資訊交換乃透過與 My Choice 註冊者對與應用程式互動的特定請求有關的應用程式。在完成 My Choice 註冊者要求的資訊交換後,必須不可撤銷地銷毀為該 My Choice 註冊者建立的所有臨時副本。
(c) My Choice 註冊者同意及開發指引。
(i) 呈交。 您應向 My Choice 註冊者提供一種途徑,x My Choice 註冊者可以藉此明確要求透過應用程式註冊 UPS My Choice 服務(「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應用程式的介面必須包括一個核取方塊,作為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的一部分。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可隨附一個 My Choice 註冊許可標誌,前提是,該 My Choice 註冊許可標誌乃根據本協議的條款顯示。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的形式應大體上類似於以下內容:「是的!我要預註冊 UPS My Choice®服務,以便我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接收包裹遞送通知。我了解,UPS 將使用[您]收集的資料將我預註冊到 UPS My Choice 服務中,並向我提供的地址發送一封電子郵件,其中載有更多資訊,包括我如何可以全面註冊,以獲得更多功能。如有疑問,請參閱載於 xxx.xxx.xxx 的 UPS 隱私通知。」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應在開頭加一個未預先核選的核取方塊。
(ii) 審查。 在將應用程式投入商業使用前,您應向 UPS 提供一個開發及測試網站的連結,在那裡,UPS 可以審查您建議在應用程式中使用的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供 UPS審查及同意。UPS 保留拒絕您建議使用的任何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的權利。如果 UPS 拒絕您建議的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雙方應合作制定出雙方均可接受的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您及 UPS 將相互同意在介面上放置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此外,您須應UPS 的要求,在該要求提出後三(3)日內,就 UPS My Choice 應用程式註冊流程的每個螢幕向 UPS 提供圖形化用戶介面的完整副本。
(iii) 同意記錄。 您應擷取並保留資料,包括 My Choice 註冊者的姓氏及名字、日期、時間戳記及介面的設計版本(該等 My Choice 註冊者資料統稱為「My Choice 註冊同意記錄」),作為每名 My Choice 註冊者明確要求註冊 UPS My Choice 服務的證據,並在該要求提出後三(3)日內,以.CSV 格式及電子形式透過安全文件傳輸協議(「FTP」)向 UPS 提供所有 My Choice 註冊同意記錄。在根據前一段向 UPS 提供 My Choice 註冊同意記錄後,您應刪除該等 My Choice 註冊同意記錄。
(d) 記錄的保管人。 應 UPS 的要求,您應請記錄的保管人使用一切可用資訊證明 My Choice 註冊者已同意註冊 UPS My Choice 服務,費用由 UPS 承擔。
(e) 賠償。 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 UPS 受賠償者因或就以下情況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i)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My Choice 註冊者同意註冊 UPS My Choice;或(ii)透過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和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向 UPS 提供不正確的資訊。
3.8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您對 UPS Returns on the Web 服務的使用,包括使用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的相關收帳和付款條款,受您與 UPSI 訂立的 UPS Returns on the Web™有限發行合約承運人協議(「ROW 協議」)的轄制。
4 所有網絡存取 UPS 技術。 以下條款適用於 UPS 網站上存取的所有 UPS 技術。
4.1 可存取功能。 您可以從不在受限地域內的國家或地區存取任何網絡存取 UPS 技術。但是,您承認並同意,網絡存取 UPS 技術不會為許可地域的每個國家或地域返回預期結果。
4.2 單點登錄及第三方網上服務。 UPS 提供單一登入 XXX.xxx 的功能。如果您選擇就 XXX.xxx 登入頁面指定的可用社交平台(「平台」)之一使用您的認證,UPS 將從該平台獲得您的基本資訊,如您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及您目前或日後允許平台與 UPS 分享的任何其他資訊。當您與平台接洽時,您在與第三方而非 UPS 互動。UPS 不為平台提供背書保證,亦無法控制平台。您與平台分享的資
訊受平台自身的隱私政策及您在平台的隱私設定限制。UPS 未就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
(包括其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或其隱私實務)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聲明或保證。如果您決定存取其他網站,包括任何平台,您將自擔風險。在任何情況下,UPS 均不會對因您使用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如果平台服務出於任何原因暫時或永久不可用、如果您選擇從平台上刪除您的帳戶、或如果您從保存在 xxx.xxx 的 UPS 檔案取消您在平台的認證連結,您將無法用平台認證登入您保存在 xxx.xxx 的 UPS 檔案。為登入並繼續使用您保存在 xxx.xxx 的 UPS 檔案,您將需使用您的 UPS 檔案認證登入。
5 個別網絡存取 UPS 技術的條款。 除上述第 3 條的條款外,以下條款適用於在 UPS 網站上存取的特定網絡存取 UPS 技術。
5.1 XXX.xxx™ Shipping。 XXX.xxx™ Shipping 提供存取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的權利,其中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用於協助特定危險貨物和有害材料的運送。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時,受最終用戶權利第 10.1 條轄制。
5.2 XXX.xxx™ Void a Shipment。 您同意在以下情況下您只可透過 XXX.xxx Void a Shipment 作廢貨件:(1)該貨件處於與 XXX.xxx 系統帳戶相關的 UPS 帳戶下,而不是直接向某信用卡收帳的帳戶;(2)UPS 已經收到該貨件的有效 PLD 資料但沒有收取該貨件;和(3)倘若該貨件係使用稱為 XXX.xxx Shipping (UPS Internet Shipping)、UPS CampusShip 技術或 UPS Developer Kit API 之UPS技術處理,則作廢該貨件的要求是在 UPS 收到該貨件有效 PLD 超過二十四(24)小時後做出。您進一步保證,您有作廢您向 XXX.xxx Void a Shipment 提交之任何貨件的許可權。
5.3 XXX.xxx™ Order Supplies。 UPS 保留依其獨自決定完全、部分或毫不滿足經由 XXX.xxx Order Supplies 提交之任何運送用品訂單要求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與提交該訂單要求之 UPS 帳戶相關的運送量。
5.4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UPS 為了您的方便經由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提供國際運送表格。然而,您對這些表格和我的 UPS Forms for Export 的使用自承風險,而且由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生成或援引的表格和資訊可能不經通知而改變或更新。選取合適表格以及正確填寫全部必要文件是您的責任。XXX.xxx Forms for Exports 所建議的表格不構成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您的國際包裹在海關通關時可能需要此應用程式未提供的其他文件。在任何情況下,UPS 不就因為此應用程式的資訊、表格或功能中之任何錯誤依據任何法律理論的任何直接、間接、後果、附帶或其他損害向任何人或實體承擔義務,即使您曾告知 UPS 該等損害的可能性亦不例外。UPS 明確否認全部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和適用於特定目的之默示保證。
5.5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允許您就遞送委託貨件向 UPS 上載委託貨件的相關文件圖 片(例如發票)。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對經由 UPS 運送並由 您透過 UPS Paperless Invoice 相容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包裹使用 PLD,以在投遞過程中生成所需的 商業發票。您可透過完成 XXX.xxx 提供的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簽署 UPS Paperless Invoice,並提交 UPS Paperless Invoice 將用到的您的信頭紙副本、電子格式的 授權簽名以及 UPS 帳號。您確認,UPS 將使用所提交的信頭紙和授權簽名生成商業發票,作為 UPS Paperless Invoice 的一部分。您確認,只有根據您在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中提交的 UPS 帳號運送的包裹將有權獲得 UPS Paperless Invoice。若使用所提交的簽 名失效,您同意通知 UPS 並不使用 UPS Paperless Invoice,直至您向 UPS 提供更新的妥為授權簽名。 此外,您確認為了收到包裹的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在向 UPS 交運包裹前,您必須透過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相容系統向 UPS 傳送包裹的 PLD。您對 UPS paperless invoice 及 UPS paperless document 服務的使用受您與 UPSI 之 間就該等服務簽訂的單獨協議的條款的轄制。您進一步確認,在 UPS Paperless Invoice 所涵蓋委託貨 件的起運國或地區,您利用 UPS Paperless Invoice 交運的所有委託貨件須遵守有效的 UPS 費率及服務 指引所載列的服務說明及條款及細則,以及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包括國際包裹通關條文)。
5.6 UPS® Claims on the Web 服 務 。
(a) 提交索賠。 UPS Claims on the Web 服務允許您出於內部目的就委託貨物的丟失或損壞向 UPS 提出索賠,以及提交損壞圖片、發票和收據等文件,以支援該事件的發生和任何該等損失或損害的價值(「索賠文件」)。您同意僅使用 UPS Claims on the Web Service 就您的委託貨件提交索賠。您提交支持損失或損害索賠的索賠文件,即表示:(a)您向 UPS 授予出於處理索賠及相關目的處理及儲存該索賠文件的有限許可;及(b)您確認,UPS 可在處理索賠時酌情決定是否使用索賠文件。
(b) 聲明和保證。您聲明並保證:(1)您提供索賠文件及UPS 處理及儲存索賠文件沒有且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2)索賠文件沒有且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形象權或隱私權;或含有會破壞、干擾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或協助追蹤的任何代碼;(3)索賠文件不含誹謗、淫褻、騷擾、永久形式誹謗或危害任何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有害或色情內容;及(4)索賠文件不含虛假、不準確、具誤導性或以其他方式與您的特定索賠無關的內容。
(c) 賠償。 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 UPS 受賠償者因或就 UPS 處理及儲存索賠文件而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
5.7 UPS® Billing Data、PDF Invoice 及UPS Email Invoice。您可以使用稱為 UPS PDF Invoice 和 UPS Email Invoice(合稱「UPS Billing Technology」)的 UPS 技術獲取收帳資料。
(a) 遞送。將以電子方式(例如文件下載或電子郵件)以您從可用電子格式(例如,.csv、一般檔案和 PDF)列表中選擇的電子格式向您直接提供或透過收帳資料服務提供者提供收帳資料,除非在某些國家及地域法律要求或 UPS 決定採用其他格式。您要求接受電子形式的發票(或您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發票作出有效付款),即表示您同意接收電子形式的發票,除非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要求提供其他的發票形式。您可要求以紙製格式接收您的發票。
(b) 附加保證免責聲明。 在不限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 UPS 不保證您對 UPS BILLING TECHNOLOGY 或收帳資料的使用符合適用法律、規則和/或條例,包括但不 限於規定使用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的法律、規則或條例。
(c) 為準發票。 您確認並同意,倘若您同時收到 UPS 的收帳資料和紙製發票,須以紙質發票作為正式、為準發票;而且您收到的收帳資料僅為方便您而提供。
(d) 發票遞送。 一旦獲 UPS 授權使用 UPS Email Invoice,您將自動收到含有收帳資料的發票。您將在發票可供接收時收到電子郵件通知。
5.8 UPS® Billing Center 。
(a) 發票遞送 . 如果您存取和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您將自動收到電子格式 的發票,除非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法律要求或 UPS 決定採用其他格式。由 UPS Billing Center 生成的所 有發票將在 UPS Billing Center 網站以電子形式供您取用。您將在發票可供查看時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您對 UPS Billing Center 的使用,或您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發票作出有效付款,即表示您同意接收電 子形式的發票,除非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要求提供其他的發票形式。您可要求以紙製格式接收您的發 票。如果選擇紙製版,您存取和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 的許可證將終止,除非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法 律要求或 UPS 決定採用其他格式。
(b) 發票付款。 您同意經由網際網路付款(電子轉帳)、支票或者僅就進口發票的付款而言經由信用卡,而且依照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或本協議中所含條款及細則,為 UPS Billing Center 生成的所有發票付款。您進一步同意,倘若對 UPS Billing Center 的使用以任何方式導致產生不反映適用費用(包括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文件所列的該等費用)的發票,UPS 將就適用於該交易的任何額外金額向您發出帳單,而且您同意在帳單日期的七(7)日內向 UPS 付款。您就任何貨件所要求的退款必須依照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做出。所有客戶生成的發票調整均可能由 UPS 進一步審查。因應客戶生成的發票調整而做出的調整或記入客戶帳戶的存款並不構成 UPS 對要求之
調整的最終接受或 UPS 對該調整之任何聲明原因的同意。倘若 UPS 判定任何發票調整、存款或退款係出於對 UPS Billing Center 的不當使用,則客戶將無權享受之。
(c) 促銷資料。 UPS 得有權在向第三方分發列舉使用 UPS Billing Center 之人名單的促銷資料中將您列為 UPS 客戶。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UPS 對您的商標、服務標誌、名稱或徽標的任何其他使用須徵得您的事先書面同意。
(d) 附加保證免責聲明。 在不限制本協議之任何其他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 UPS 不保證您對 UPS BILLING CENTER 或由 UPS BILLING CENTER 產生的發票之使用符合適用法律、規則 及/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規定使用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之法律、規則或條例。
5.9 UPS CampusShip™ 技 術 。
(a) 團體通訊錄。 您可能獲准建立、存取、使用或修改一份基於群組的通訊錄
(「團體通訊錄」),其中包括地址資料條目(「團體通訊錄資料」)。團體通訊錄資料將儲存在 UPS的系統上且可經由 UPS CampusShip 技術使用。UPS 將採取商業合理的努力來保護團體通訊錄資料免遭變動、丟失或由非客戶的其他方面擅自存取。在客戶存取 UPS CampusShip 技術的權利終止時,所有團體通訊錄資料將會從 UPS 的系統中刪除。唯有後來被用於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製作委託貨件貨單的團體通訊錄資料將構成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10 條所討論的個人資料。您對其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建立、添加、查看、揭露、使用和修改團體通訊錄資料的行動,包括將該等資料傳輸到客戶可能使用團體通訊錄的所有司法轄區(「處理」),包括就該等傳輸而言根據任何轄區的資料保護或隱私權法律而提出之全部索賠,負全部責任。
(b) 廠商之使用。 UPS 可能授權客戶允許客戶之廠商經由廠商用戶參與 UPS CampusShip 技術。客戶同意對廠商用戶對 UPS CampusShip 技術的所有使用負責,如同該等廠商用戶係客戶員工。UPS 得依其獨自決定通知或不通知客戶而立即禁用或終止由客戶為廠商用戶建立的任何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此外,任何廠商用戶的存取權須於客戶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的權利到期或終止時自動終止。UPS 得依客戶之指示管理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的建立和維持,全部與本協議的條款一致。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UPS 得不就其對廠商用戶系統帳戶的管理向客戶承擔任何義務。對於因任何人或實體經由使用客戶為廠商用戶建立的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而獲得存取權並藉此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UPS SCHEDULED IMPORT TOOL 或資訊而造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全部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由某廠商或任何廠商用戶提出的任何索賠),客戶將獨自負擔費用和開支以賠償、不傷害、以及依 UPS 之選擇辯護 UPS 受賠償者。
(c) 地點系統帳戶。 倘若 UPS 另行授權客戶如此,客戶可建立地點帳戶和允許客 戶的經授權員工經由地點系統帳戶而非與每位客戶員工相關的系統帳戶存取 UPS CampusShip 技術。倘 若 UPS 已授權客戶建立地點系統帳戶,客戶員工僅可出於在與地點系統帳戶關聯的任何地點處理和追蹤 經由 UPS CampusShip 技術製作貨單的委託貨件及查看與列印關於該等委託貨件之運送歷史資訊的目的,使用地點系統帳戶存取和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UPS 得依客戶的指示管理地點系統帳戶的建立和維 持,全部與本協議之條款一致。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UPS 得不就其對地點系統帳戶的管理 向客戶承擔任何義務。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和出於任何原因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禁用或終止任何地點系統 帳戶。
5.10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提供存取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的權利,其中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用於協助定制運送狀態電子郵件,如 QVN 訊息和 UPS My Choice 電子郵件。您確認,如由服務提供者代表您運送訂單,而服務提供者未於適當 UPS 帳戶下運送訂單,則定制通知可能不可用。UPS 將對您要求發送的每份定制通知,應用同一組定制內容。您可以透過使用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向 UPS提交新的或經修訂的定制內容,定期修訂您的定制內容。在您提供 UPS 該定制內容之日後,您不得要求在三(3)個星期內的任何時候作為該項新的或經修訂之定制內容的開始日期。
5.11 UPS Freight™ Images。 您同意,使用 UPS Freight Images 生成的任何圖片,無論其形式或格式,須視為資訊。
5.12 UPS Freight™ Notify。 您可使用 UPS Freight Notify 傳送與某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
,惟僅可傳給與該委託貨件有關係的人。如果某收件人向您表明該收件人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貨件的電子郵件,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Freight Notify 向該收件人發送電子郵件訊息。在任何情況下,UPS皆不對任何電子郵件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您須對作為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之部分而由您發送之任何文字的內容負完全責任,而且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對任何其他人構成騷擾、誹謗、中傷或傷害的內容。您保證您須只經由 UPS Freight Notify 要求 UPS 發送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 (a) 給您,或(b)(1)發送至由與作為該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主題之貨件有關係的人控制的電郵地址,而且(2)僅出於就 UPS shipping 系統內貨件之狀態發出通知之目的且非出於其他原因。您進一步保證,在要求 UPS 向與某貨件有關係之某人發送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前, 您須肯定該人已獲悉並特此同意接收 UPS Freight Notify 訊息,以及提供給 UPS 的任何電子郵件地址都是準確的,並由該人士控制
。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因或有關違反本章所載保證而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
5.13 UPS Freight™ Reporting。 您同意,使用 UPS Freight Reporting 生成的任何報告,無論其形式或格式,須視為資訊。
6 所有 UPS 軟體。 以下條款適用於您對 UPS 向您分發之軟體的所有 UPS 技術的使用。
6.1 限制使用。 您只可以目標代碼的形式出於您的內部目的在由您於適用地域內就該軟體擁有、租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電腦上安裝和使用該軟體。
6.2 終止。 在本協議到期或任何軟體之許可證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您須立即從您的硬體、系統及其他儲存媒介和裝置中清除與已到期或終止之許可證相關之軟體的所有副本。
6.3 病毒保證免責聲明。 UPS 明確否認關於軟體不含電腦病毒的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
6.4 Microsoft® 產品。某些 UPS 軟體的軟件安裝包中附有 Microsoft®SQL Server 版本。若然選擇安裝和使用該等UPS 軟體,即聲明和同意使用Microsoft® SQL Server 分發版本時受到Microsoft軟體授權條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轄制。
7 個別 UPS 軟體的條款。 除上述第 5 條的條款外, 以下條款適用於特定 UPS 軟體。
7.1 UPS WorldShip® 軟 體 。
(a) 有害材料。 UPS WorldShip 軟體 提供存取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的權利,其中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用於協助特定危險貨物和有害材料的運送。您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時,受最終用戶權利條款第 10.1 條轄制。
(b) 啟用。 UPS WorldShip 軟體必須利用您的 UPS 帳戶或分配給某第三方的某個 UPS 帳戶啟用;該第三方須已授權您就該第三方所要求的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and Air Service 使用該 UPS 帳戶(UPS 帳戶與第三方 UPS 帳戶合稱「Trade Direct UPS 帳戶」)。
(c) 使用地點。 UPS WorldShip 軟體只可在以下情況下用於特定委託貨件:(1)該等委託貨件具有位於 UPS WorldShip 軟體之安裝站點的xx貨件起點或與某 Trade Direct UPS 帳戶關聯的地址,或(2)在您已與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簽署一份主服務項目協議以接收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or Air Service 的情況下,且該等包裹為依照您所啟用的 Trade Direct Cross Border、Ocean and Air Service 之某合併貨件的組成部分,而且僅出於方便使用 UPSI 所提供服務項目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等包裹的處理和追蹤,而非任何其他目的。
(d) UPS 資料庫。 UPS 資料庫與 UPS WorldShip 軟體共同分發。您僅可將這些 UPS資料庫用於透過 UPS WorldShip 軟體(與每個 UPS 資料庫一起分發)準備運單,而非任何其他目的。您僅可經由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之(1)資料導入功能和(2)外部資料庫映射與整合功能,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存取、變動或修改 UPS 資料庫。為明確起見(但非出於限制),您不得透過(i)UPS
WorldShip 軟體內建的資料導出功能;(ii)UPS WorldShip 軟體介面提取(例如螢幕抓取);或(iii)其他方式,從 UPS 資料庫中導出任何資料,並將該等資料用於將運輸費用或投遞時間與非 UPSI 成員的任何第三方的運輸費用或投遞時間進行比較。
(e) 目的地址。 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生成之每個運單的目的地址必須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的 UPS 地址確認功能加以確認。
(f) PLD 上載。 UPS WorldShip 軟體包括將 PLD 上載至 UPS 的功能。該等上載功能只可用於將上述第(c)段中指明並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之代號匯入、成批匯入、XML 自動匯入、接力運送或直接輸入功能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的 PLD 傳送給 UPS。
(g) 當前版本。 您確認和同意,失於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和 UPS 資料庫的最新版本可能導致收取依交運時有效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所規定的手工處理費用(若適用)。
(h) 經由UPS WorldShip 軟體之傳訊。 UPS WorldShip 軟體包括向您呈示來自 UPS之訊息的功能。您同意,儘管您就來自 UPS 之訊息可能已做出任何其他選擇,作為本協議授予之 UPS WorldShip 軟體許可證之對價的組成部分,UPS 可經由 UPS WorldShip 軟體向您呈示訊息,包括但不限於 UPS WorldShip 軟體、其他 UPS 技術及 UPS 服務項目之功能、運作或行銷訊息。
(i) 應用程式報告。 UPS WorldShip 軟體包含允許 UPS 測定您對其功能的使用情況並以電子方式將使用情況通知 UPS 的功能。在 UPS WorldShip 軟體中,該功能被稱為「功能統計」或
「支援文件」(統稱「應用程式報告」)。該應用程式報告功能收集您的系統設定資料及您在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時的各種活動的日誌,包括下列內容:(1)被用於添加、證實或分類「收件」地址的 UPS WorldShip 軟體之流程;(2)UPS WorldShip 軟體「幫助」功能被存取的頻繁程度;以及(3)使用預定義特徵透過 UPS WorldShip 軟體處理包裹的頻繁程度。例如,UPSI 用功能統計確定 UPS WorldShip 軟體的受歡迎程度,並改善其功能,以及增強 UPSI 向您提供的服務。支援文件用於幫助開展疑難排解分析。倘若您不想在每次安裝 UPS WorldShip 軟體時使用 UPS WorldShip 軟體的功能統計功能,則您必須發送電子郵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 UPS(或與您客戶代表聯絡),UPS 將遠程停用安裝 UPS WorldShip 軟體時的這項功能。
(j) 定制運單。 UPS WorldShip 軟體允許您列印定制運單。定制運單可在4” x 8” 規格運單的頂部 4” x 2” 區域包含您提供的客戶資訊或徽標(「定制運單內容」)。UPS 可自行決定 引導您停止使用任何定制運單內容。您聲明並保證定制運單內容或其中任何部分內容:(a) 不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或公開/隱私權;(b) 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c) 不對未成年人造成詆毀、淫穢、傷害或無色情內容;(d) 無虛假、錯誤或誤導;(e) 不對 UPS 當事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您須在獨自 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由下列情況導致或造成的損害有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您使用定制運單內容,包括侵犯任何智慧 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專利、商業秘密、商標、宣傳、隱私及其他所有權)相關的索賠。
7.2 UPS® UPSlink 軟體。您對 UPS UPSlink 軟體的存取只可作為某 UPS Ready Solution 的部分而獲得。您同意,您只在首先使用證實城市、州省及郵遞區號(若適用)之準確性的某個地址證實功能證實所有PLD 之後,可經由UPS UPSlink 軟體向UPS 上載PLD。您確認,UPS 可僅出於為UPS UPSlink軟體中所包含的 UPS 服務、UPS 費率、UPS 路線選擇代碼和/或 UPS 材料提供更新和變動之目的,在有限的時期內遠端存取 UPS Ready Solution。您必須在使用 UPS UPSlink 軟體製作貨單之任何出門貨件未被 UPS 司機收取前向 UPS 發送其 PLD。
7.3 適用於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UPS® Locator Plug-In。
(a) 更改資料。 您可以更改非影射信息的配色方案和以不取代、改變、隱藏任何 UPS 品牌或暗示 UPS 認可您的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添加您的品牌。
(b) 使用限制。 您同意僅將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Plug- In 用於支援或響應客戶發出的獲取委託貨件之艙單資訊的要求。在完成與客戶之間的每次遠程通訊工作階段後,您必須捨棄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Plug-In 返回的任何位置資訊。
(c) 無商標權利。 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不會授權您在此類 UPS Access Point 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如果您一定要使用與此類 UPS Access Point 應用程式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位於 UPS Brand Central:<xxxxx://xxxxx.xxx.xxx>,並從 UPS 處獲取 UPS 自行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7.4 UPS Shipping 和UPS Access Point TM :官方模塊。 UPS Shipping 和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塊是一個可以與許多流行的電子商務平台一起使用的外掛程式、附加元件、擴展或模塊。在某些 情況下,UPS Shipping 和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塊可以根據本協議以外的許可進行分發。儘管有 轄制您使用 UPS Access Point Shipping 模塊的該等其他許可,但透過 UPS Access Point Shipping 模 塊檢索的信息的所有權利均在本協議中授予。
8 UPS Bulk Data Services。 以下條款適用於特定的 UPS Bulk Data Services。
8.1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 。
(a) 授權 . 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允許您與 UPS 之間交換的某些資料(包括資訊及其他資訊)使用(不限於)下列一種或多種傳輸方法(每種均稱為「傳輸方法」):(i) 用實體媒體投遞(例如 DVD);(ii) 稱為文件傳輸協議(「FTP」)的標準網路協議;或 (iii) 通常稱為電子資料交換(「EDI」)之電腦至電腦資料饋送交換方法。各資料交換將與 UPS 向您發出的資料交換訂單(「資料交換訂單」)一致,其中資料交換訂單闡明該資料交換之特徵(包括例如,傳輸方法、文件格式、投遞地點及您可能使用資料交換之國家或地區)。第 8.1 條的條款及細則均不得取代您與 UPS 之間訂立的您獲得資料交換服務所依據的任何之前協議。您和 UPS 應就雙方透過各傳輸方法交換資訊的 UPS 帳戶名單達成共同約定,此等 UPS 帳戶可經您和 UPS 共同約定不時進行修改。
(b) 獲准第三方。 x UPS 事先以書面形式批准服務提供者且您和該服務提供者訂立的協議符合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1.2(b)條,則資料交換訂單可指定向您或該服務提供者投遞資訊。
(c) 文件格式和傳輸方法。 您同意,UPS 並無義務支援非屬當時現行版本之外的任何傳輸方式或文件格式。
(d) 付款。 除非您和 UPS 另以單獨簽署的書面協議達成同意,您或服務提供者透過資料交換接收的所有發票,均須在收到發票後七(7)日內到期應繳。逾期付款可能須繳遲交費。
(e) 成本 及費用。 與您向 UPS 提供或從 UPS 接收資訊相關的電信成本由您承擔。此外,您理解,您須支付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中進一步所載與過多追蹤或跟蹤或您或您的服務提供者要求的無效服務退款相關的任何成本。
施此等變更。
(f) 文件格式變更。 您在收到UPS 有關變更文件格式之通知後有三十(30)天時間實
(g) 作為資料交換的EDI 的特定條款。
(i) 成本及費用。 發送資料之網路傳輸費用須由發送方承擔,而接收資料之費用須由接收方承擔。如果您選擇將直接數據連接線用作使用 EDI 作為傳輸方法的資料交換,您須支付 UPS 為安裝專用線路而招致之全部成本或與您或您的服務提供者連接之電信成本。UPS 因地點的變更而導致之任何處理費用須由您應付。
(ii) 功能確認。 在由XXX 正確收到資訊時,接收方須從速發回一個確認;該確認須構成正確收到且其所有必要部分均已投遞而且句法正確(但不證實該資料之實質內容)之確鑿證據。
(iii) 應用程式忠告。 倘若「應用程式忠告」已依 EDI 的資料交換訂單而啟用,UPS 在收到包含無效或缺失資料元素的任何資料時,需發回應用程式忠告。倘若應用程式忠告包
含拒收訊息,您須在接到該應用程式忠告後二十四(24)小時內從速向 UPS 發送新的正確資料。倘若該應用程式忠告包含警告訊息,您須在接到該應用程式xxxxxx(00)xxx,x用於發送資料的所有設備、軟體及服務進行一次系統診斷檢查,進而使後續資料傳輸可以正確發送。您不得重新發送導致應用程式忠告的相同資料。應用程式忠告僅表明 UPS 收到非正確發送之資料,並不證實或否認資料之實質內容。
(iv) 應急程序. 倘若某硬體、軟體通信中斷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如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12.7 條所描述)阻礙某方透過 EDI 以電子方式發送或接收任何資料,該方同意在發現此問題後合理可行地從速採取下列行動:(i) 就問題確定和解決提醒對方 EDI 協調人注意,以及 (ii) 如果可能,透過傳真或其他可用之商業合理手段傳達所有交易。
(v) EDI 測試期。 雙方同意,對於 XXX,在雙方共同議定之某時期內
(「EDI 測試期」),資料須出於測試目的以電子方式發送和接收。在 EDI 測試期內,電子傳送和接收須補充但非取代紙張文件之交換。EDI 測試期可隨時由雙方之共同協議終止。在 EDI 測試期內以電子方式發送和接收之資料對雙方均無效力。EDI 測試期不得在雙方簽署 EDI 的資料交換訂單之前開始。
(vi) UPS 標籤。 如果您透過 EDI 交換委託貨件的貨單資訊,您同意為每個此等委託貨件申請一個 UPS 認可的智慧運送標籤。您和 UPS 同意,智慧標籤的定義見簽署本協議時 UPS 加標籤指南之當時現行版本;包括但不限於 UPS MaxiCode(包括街道地址)、Zip+4 郵遞區號條碼
(適用時)、現行 UPS 路線選擇代碼、相應的 UPS 服務圖標、UPS 1Z 跟蹤號條碼及 CASS 認證與證實的有效地址。
8.2 適用於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UPS® Locator APList 文件。
(a) 其他限制。 授權後,經 UPS 自行決定,UPS 會向您提供披露之時可以接受包裹的所有 UPS Access Point 地點列表(即「APList」)。為了說明客戶選擇方便的 UPS Access Point,您可以提供 APList 客戶部分,該部分顯示問詢距離內的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資訊,以此作為對客戶透過您或其他客戶服務管道(如:呼叫中心交互)開發的應用程式所提供的位址中的地址和距離組成的問詢的回應。倘若UPS 為您提供APList,將大約每天提供一次APList 更新。您同意僅將APList 用於支援或響應客戶發出的獲取委託貨件之艙單資訊的要求。除為了滿足該等客戶發出的要求外,您不得使用 APList。您將在接替的 APList 發送的一(1)小時內停止對 APList 的所有使用。收到取代性 APList 更新後,您必須從速捨棄被取代的 APList。沒有 UPS 的明確書面同意,您同意不使用或公開 APList 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在本第 7.2(a)條有明確說明。您可以從不在受限地域內的國家或地域存取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List 文件。但是,您確認並同意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List 文件不會為許可地域的每個國家或地域返回預期結果。
(b) 無商標權利。 即使與此處規定有任何相反之處,本協議不會授權您在由您開發的任何應用程式(包含 APList 部分)中使用 UPS 擁有或許可的任何商標、文字、名稱、符號、設備或任何由此組成的組合之權利。如果您一定要使用與此類應用程式相關 UPS Access Point 商標,您必須填寫 UPS Access Point 品牌申請表,位於 UPS Brand Central:< xxxxx://xxxxx.xxx.xxx>,並從 UPS處獲取 UPS 自行決定授予的商標許可證。
9 UPS 增值服務。 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所確定的特定 UPS 技術。
9.1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
(a) 限制。Quantum View Notify(「QVN」)是一項 UPS 技術,允許您指示 UPS 將 包含關於某貨件之資訊的電子郵件或SMS 文字訊息發送至您提供的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QVN xXXX.xxx 或其他具有 QVN 功能的 UPS 技術提供。您同意僅使用 QVN 將與某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僅傳給與該委託貨 件有關係的人。如果某收件人向您表明該收件人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貨件的電子郵件或 SMS 文字訊息,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QVN 向該收件人發送電子郵件或 SMS 文字訊息。在任何情況下,UPS 皆不對任何電子 郵件或 SMS 文字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您須對作為 QVN 訊息之部分而由您發送之任何文 字的內容負完全責任,而且不得包含可能對任何其他人構成騷擾、誹謗、中傷或傷害的任何內容。您可
以從不在受限地域內的國家或地域存取 QVN。但是,您確認並同意 QVN 不會為許可地域的每個國家或地區返回預期結果。
(b) 保證。 您保證您須只經由 QVN 要求 UPS 發送 QVN 訊息(1)至由與作為該 QVN 訊 息主題之貨件有關係的人控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而且(2)僅出於就 UPS shipping 系統內貨件 之狀態發出通知之目的且非出於其他原因發送,且(3)僅在向某人提供該 QVN 訊息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的情況下發送,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電子郵件行銷的法律、規則或法規。您進一步保證,在要 求 UPS 向與某貨件有關係之某人發送 QVN 訊息前,您須獲得該人對接收 QVN 訊息之同意。
9.2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a) 限制。 您可出於您的內部目的存取和使用稱為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之 UPS 技術,它允許您管理在一個許可第三方電子市場(如 eBay 及 Xxxxxx.xxx)上管理您的客戶對您的貨物下的訂單之運輸並追蹤訂單細節。
(b) 您的帳戶存取資訊聲明。 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向 UPS提供屬於您在第三方電子市場的帳戶訪問訊息,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其他登錄訊息或內容,即代表(i)您已獲授權以提供的該等帳戶訊息訪問相關的電子市場,並透過該帳戶使用電子市場,以及
(ii)您已獲授權並有權向 UPS 提交您的帳戶訪問訊息,並授權 UPS 作為您的代表並透過您的帳戶訊息訪問及使用相關的電子市場;UPS 沒有義務支付任何費用或其他限制。 您確認 UPS 使用您的帳戶訪問訊息,將導致您的訊息從相關電子市場轉移到美國的 UPS 以作訪問,存儲和使用,您並謹此明確授權此類訊息轉移到 UPS。
(c) 存取您帳戶的授權。 您確認並同意,透過使用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您明確授權:(i)UPS 作為您的代理存取您在第三方電子市場的帳戶;及(ii)UPS 向第三方廠商披露您的帳戶存取資訊,以便代表 UPS 存取您的帳戶。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將存取第三方電子市場並提交您的帳戶存取資訊以登錄該第三方電子市場並獲取與您的帳戶相關的資訊。對於(A)您出於內部目的對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的使用,及(B)您在前面一句中的明確授權,您授予 UPS 一個有限制的委託權利並指定 UPS 為您的實際代理以存取相關第三方電子市場,全權獲取並使用您的資訊來行使與您可以行使的活動相關的每一件必要之事。您確認並同意當 UPS 正在從一個第三方電子市場存取並獲取您的帳戶資訊時,UPS 是作為您的代理而為之,而不是代表該第三方電子市場或作為其代理。
(d) 您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使用。 您確認並同意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向您提供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存取權,該存取權僅出於您的方便而提供,並非 UPS 對該第三方電子市場 之內容的認可。UPS 對任何第三方電子市場上任何內容、軟體、服務或應用程式的正確性、準確性、性 能或品質不做任何聲明或保證。您明白並同意,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並非由可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存取的任何第三方電子市場贊助或支持。倘若您決定透過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存取任何第三方電子市場,您要自行承擔風險。UPS 不對任何第三方網站的可用性負責。此外,您對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使用受制於該第三方電子市場的任何適用政策、條款及細則。
9.3 UPS TradeAbility™ 服 務 。
(a) 如何存取。 對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的存取可經由 XXX.xxx 或具有 UPS TradeAbility API 功能的應用程式(無論是由您或另一人開發)達成。
(b) 關於TradeAbility Transaction Data 的限制。 UPS 將在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資訊開始可供您取用後保留該等資訊不超過九十(90)天。其後,該等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的交易資料將不可再供您取用。
(c) 終止。 您若連續十四(14)個月未存取您與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相關之 My UPS 系統帳戶,您存取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的權利將自動終止。在終止後,您將需要重新註冊為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用戶。
(d) 委派之提供者。 客戶已委任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UPS 關係者之一,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執行和提供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e) 無法律意見。 由 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做出的費用或成本估計與貨物分類不構成向您、貨件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的法律意見,並且僅可為便於您參考而使用。UPS 不擔保估計的準確性。您了解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包括與進出口相關的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可能會受適用法律法規的變更影響,UPS TradeAbility Services 可能未討論此事。
9.4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
(a) 定制內容。 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前提下且依照 UPS 技術中授予您的許可證,您可存取和使用稱為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之 UPS 技術,指示 UPS,在與根據分配的 UPS 帳號運送的並具有在許可地域的目的地(兩者均由您選擇)的委託貨件相關的運送狀態訊息
(如 QVN 電子郵件和 UPS My Choice 電子郵件及 XXX.xxx 或 UPS Mobile 應用程式上顯示的追蹤結果)
(統稱為「定制內容通知」)中,納入您的定制內容(「定制內容」),前提是,UPS 已許可您使用提供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存取權的其他 UPS 技術(例如,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 和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您不得允許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存取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包括經由任何介面或由您或任何第三方開發的其他軟體使用或存取。您特此授予 UPS 免使用費、永久、非排他性許可證,以複製、修改您的定制內容,並製作其衍生作品,定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為發送定制內容通知而包含其中的任何圖片、徽標、商標、商業外觀、服務標誌、設計和著作作品。UPS 依其獨自決定,可於在定制內容通知中使用定制內容之前或之後,拒絕該等定制內容。
(b) 限制。 UPS 將依其獨自決定哪些運送狀態訊息將包括定制內容。UPS 可選擇納入部分或全部您的定制內容(例如只有您的徽標)到定制內容通知中。
(c) 聲明及保證。 您聲明保證,您不會向 UPS 提供任何以下定制內容:(i)未直接 宣傳或促銷客戶的產品或服務;(ii)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形象權或隱私權;(iii)違反任何法 律、規則或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電子郵件行銷的法律、規則或法規;(iv)誹謗、淫褻、騷擾、永久 形式誹謗或危害任何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有害或色情內容;(v)含有任何用戶或使用情況追蹤標籤、腳 本或代碼;(vi)含有任何病毒、xxx木馬程式或可能損壞、干擾或影響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 財產的其他電腦資料;或(vii)虛假、不準確或具誤導性。您進一步聲明並保證(A) UPS 向您提供的或 UPS 保留的及與適用的委託貨件相關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定制內容通知,xxXXX.xxx 或UPS Mobile 應 用程式的使用者展示定制內容通知將不會違反適用的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的法律、規則、法規;及(B)您已獲得本句第(A)部分所述的定制內容通知的收件人 的所有必要同意,UPS 發送或展示本句第(A)部分所述的定制內容通知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律要求。
(d) 賠償。 對於因 UPSI 存取或使用定制內容或您違反第 9.4 條而起或與之相關的、UPS 受賠償者所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對該等 UPS 受賠償者進行賠償並保護其免受傷害。
9.5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
(a)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是一項服務,讓經營業務的您可以(i)向 UPSI 訂購物流服務(例如 Delivery Change Option),以及(ii) 存取 UPS 提供的某些行政數據服務。所有經由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訂購的物流服務(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除外) 乃根據您與提供此類訂購服務的國家或地區中適用的 UPSI 實體(「 MC4B 實體」)之間的現行運輸服務協議(「 MC4B 條款」)而提供,當中包括適用於該國家或地區的 UPS 小包裝貨件和貨物運輸服務的 UPS 特定國家或特定地區的運輸/服務條款及條件。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訂購的任何物流服務明確受制於 MC4B 條款,包括其與仲裁有關的任何規定,這些規定將適用於因 MC4B 實體提供此類物流服務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和所有索賠。倘若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而訂購的任何物流服務(惟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除外)的協議與 MC4B 條款有任何抵觸,則將優先使
用 MC4B 條款。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及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提供的所有資料服務,均根據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以及於服務之時生效並載列在 XXX.xxx 主頁的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之服務描述而提供。
(b) UPS My Choice® for Home 。
(i) 服務。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乃是一個讓您作為消費者,可 (i)從 UPSI 訂購物流服務(例如交貨更改選項) 以及 (ii)存取 UPS 提供的某些數據服務。所有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惟 UPS My Choice® for home Leave with Neighbor 功能除外)訂購的物流服務,乃根據您所在國家或地區(「 MC4H 條款」)可供使用的小包裝貨物和貨物運輸服務適用之 UPS®服務特定國家或特定地區的運輸/服務條件及細則,並透過載於MC4H 條款(「MC4H 實體」)之適用UPSI實體提供。該等條款包括因 MC4H 實體提供物流服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和所有索賠仲裁規定。如果本協議與運送服務條款之間存在抵觸,則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訂購的任何物流服務,將優先使用運輸服務條款。UPS My Choice® for home Leave with Neighbor Neighbor 功能及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及所有資料服務,均根據本協議條款及細則,以及於服務之時生效並載列在 XXX.xxx 主頁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之服務描述而提供。
(ii) 激勵計劃、積分及獎勵。當您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來管理 貨件時,可能會因您選擇某些物流服務(包括更改投送地點或服務水平)享受一系列激勵計劃(「激勵 計劃」)。當您選擇某一激勵計劃時,您可以在成功完成激勵計劃物流服務(「信用」)時獲得相應積 分。激勵計劃各有不同,具體取決於地點和服務水平變化等因素。積分不能兌換現金,只能兌換等值或 近似等值的禮品或儲值卡(「My Choice 獎勵」)。可透過我們聘用的供應商運營的網站兌換My Choice 獎勵。您存取和使用本網站以管理及兌換 My Choice 獎勵受供應商在網站上所張貼條款及條件的約束。 每個 My Choice 獎勵均可能受與 My Choice 獎勵相關聯的參與計劃第三方商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約束。查看該等商家的條款及條件,請按一下 My Choice 獎勵詳情頁面上的「條款及條件」連結。My Choice 獎勵可能隨時更改,您只能使用積分兌換當前提供的 My Choice 獎勵。在您的積分值達到一定水平後, UPS 可能會要求您將積分兌換為 My Choice 獎勵。如果您註銷 UPS MY CHOICE® FOR HOME,您將喪失未 兌換為 MY CHOICE 獎勵的任何積分。UPS 可以隨時中止或暫停 UPS My Choice® for home 的激勵計劃。 如果激勵計劃中止或暫停,我們將通知您,如果計劃中止,還將告知您如何最終兌換任何積分餘額。在 x協議或您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存取及使用權終止後,您將獲提供有關如何最終兌換任何積分 餘額的說明。在本協議或您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存取及使用權終止滿六 (6) 個月後,您將無 法對任何積分餘額進行最終兌換。
(c) 通訊偏好。您可透過更新您的 UPS 帳戶資料,告知 UPS 您對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服務或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統稱「UPS My Choice®服務」)所發出的通訊之偏好(「通訊偏好」)。以消費者身份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時,您可能擁有其他權利,具體取決於司法管轄區。
(d) 授權和同意。 透過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訂購物流服務或存取資料服務
(「訂購服務」),您聲明並保證(i) 您是(A) 托運人,或(B) 獲有關貨件托運人授權更改托運人的遞送指示,包括重新指示將包裹遞送至替代地址,授權發放包裹,推遲遞送,更改服務或托運人選擇的服務水平,或重新安排遞送,以及(ll)接收有關包裹的預先通知和遞送資料,及 (ii) 您已獲得訂購、使用或獲得訂購服務之利益的所需的所有其他授權、許可和同意。
(e) 費用和收費。 您同意支付根據適用的MC4H 或MC4B 條款(統稱「 MC 條款」)中,與 UPS My Choice® 服務相關的任何適用費用, 其中可能包括每個包裹的交易費用,或根據您對某些訂購服務的明確偏好,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的MC4B 實體或MC4H 實體(統稱為「MC 實體」),自行決定是否 在您居住地點或國家/地區提供的 “Deliver My Package on Another Day,” “Deliver My Package to Another Address,”以及其他物流服務。如果任何 UPS My Choice® 服務要求將包裹轉移或遞送至原始收貨人地址(原始收貨人最初指定的遞送地址)的原始遞送區域之外,則需要支付額外的運輸費用。運輸費用(如有)將按照原始收件人地址和重新指定地址之間的適用費率計算,將在您提出請求時顯示具體金額。由於定購服務的物流服務性質,原始交貨時間保證和 UPS 服務保證/退款保證(在您所在位置或居住國家/地區的適用 MC 實體提供的範圍內)不適用經此類物流服務運送的包裹。適用的 MC 實體可以隨時更改適用於訂購服務的物流服務的任何費用和/或費用,而無需事先通知,惟需遵守適
用法律中之任何通知要求。如果無法提供訂購的服務,將不會收取額外費用。如果您透過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訂購服務,而該訂購服務需收取費用和收費,則該等費用和收費將記入您在註冊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時提供的 UPS 帳戶。如果您訂購的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而該服務由涉及其他費用和/或收費的 MC4H 實體提供,您可以通過從 XXX.xxx 登錄到您的 UPS 帳戶,然後到設置帳戶資料中選擇「付款方式」,以設置信用卡號或其他付款方式。您授權 UPS 或其指定人員從您在 UPS 帳戶「付款選項」部分中選擇的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自動收取所有適用的費用,並在產生費用時持續透過該付款方式收取此類費用,直至您撤銷了授權。您可以通過選擇 UPS 帳戶資料中的「付款選項」,以更改付款方式或撤消您的授權,及作出希望的任何改動。UPS 最多或需要 10 個日曆日,才能處理您對付款授權的任何更改或撤銷。
(f) 責任限制。 MC 實體與訂購服務有關的責任,包括包裹丟失或損壞或延遲交付 的責任,應僅限於適用的MC 條款。根據適用的MC 條款,MC 實體概不對任何純經濟損失,例如任何其他替代運輸方式的成本、利潤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或收入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UPS SERVICE GUARANTEE/MONEY BACK GUARANTEE(如您所在地點或國家的適用 MC 實體提供)不適用於透過訂購服務 投寄的包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水平的變化。收貨人應按照原始托運人或(在適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 適用的MC 條款,將所有關於丟失,損壞或延誤的索賠通知MC 實體。就UPS 及MC 實體就 UPS MY CHOICE® 服務及訂購服務而言,概不對以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I) 並非因其疏忽而導致的損失,或 (II) 由於 不可抗力(按適用法律定義)所致。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UPS 及MC 實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個人資料丟失、被盜、更改、遭到未經授權存取或獲取,或涉及您的個人資料的其他安全漏洞、洩露或者事件,無論是由第三方或其他方面所致,無論是由於或 因誤用或損害您向 UPS 及 MC 實體提供,以讓其向您提供 UPS MY CHOICE®或訂購服務的個人資料安全
(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存取代碼或假日資料)而引起的上述事故。
(g) 賠償。您同意就您(i)不當或疏忽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或訂購服務,(ii)您不遵守適用的法律或法規,或適用於 UPS 或 MC 實體就 UPS My Choice®服務或訂購服務所設的要求,或(iii) 您未遵守適用於 UPS My Choice®服務協議之條款或適用 MC 條款,而導致或造成任何種類或性質的所有索賠、要求、費用、責任、訴訟因由、執法程序和訴訟,對托運人和 UPSI 及其高級職員、董事、員工、代理及其繼任人和受讓人進行賠償,為其進行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h) 訂購服務。
(i) 家庭成員授權。UPS My Choice® 家庭成員授權功能讓您可與其他家庭成員分享來自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的福利。家庭成員意指與您居住在同一地址,與您具有相同的姓氏並且與您有親屬關係的人。按UPS 在您所在的位置或所在國家/地區允許的範圍內,您或被允許添加居住在相關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主要送貨地址之家庭成員到 UPS My Choice® for home 以作為會員。透過使用訂購服務 發送給與您的 UPS My Choice® 會員相關之家庭成員的包裹,您聲明並保證您已獲得該家庭成員的授權辦理與有關家庭成員貨運有關的活動,包括查看貨運進度,設置交付提示及指定交付說明。您同意在將家庭成員添加到 UPS My Choice® for home 家員前,有義務徵求每一位當事人的同意,並允許您與 UPS 共享該家庭成員的姓名和地址。
(ii) Leave at Location Authorization。UPS My Choice® Leave at Location Authorization 功能讓您可以指定我們的司機放置包裹在特定位置。在您所居住國家/地區可供使用的 MC 實體的適用範圍下,如果您選擇 Leave at Location 服務並指定將包裹留給特定人士,或者如果您選擇 Leave with Neighbor,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或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 服務,即表示當我們按照閣下指示放置包裹後,即構成交付。當包裹送到您指示的位置後,您同意承擔對包裹以及由包裹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甚至對第三方承擔責任,或在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服務下,則由收貨人自行決定相關責任。如果托運人已指定您的包裹需要成人簽名,或者托運人已將其排除在交付選項之外,Leave at Location 則可能未能提供。
(A). Leave with Neighbor 及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授權。The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Neighbor 及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使您可以將包裹放在與原有收件地址相近/有限步行距離內的鄰居或鄰近商戶。適用的 MC 實體,有權無限制地自行決定是否兌現您透過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Neighbor 或 UPS My Choice®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提出的請求。若您選擇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Neighbor 或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以接收包裹(在適用的 MC 實體在您所在地或所在國家/地區可用的範圍內),則適用以下條文:(i)UPS 將要求您至少提供有關您的鄰居/鄰近商戶以下訊息:公司名稱或聯絡人姓名和地址;(ii)您同意您有義務通知您申報的任何鄰居/鄰近商戶,他們的資料將用於處理閣下之包裹,您需要先獲得他們的同意,才與 UPS 分享他們的識別訊息,並允許 UPS 和 MC 實體與該鄰居/鄰近商戶聯絡;(iii)您聲明並保證您獲該鄰居/鄰近商戶授權共享這些詳情。您需要為您提供的資料,包括您的鄰居/鄰近商戶的資料承擔責任。您亦有義務通知您申報的任何鄰居/鄰近商戶以下事項:(i) MC 實體是該鄰居/鄰近商戶的個人數據控制者,MC 實體將就上述目的處理該等資料,以及 (ii) 該鄰近商戶將有權對他們被存取的個人資料進行更正。如果您或您的鄰近商戶告知 UPS 他們不願接收您的包裹,UPS 將採取合理的措施(UPS 當時可用的措施)讓適用的 MC 實體遵從此請求。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Neighbor 及 UPS My Choice®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功能乃免費提供。
(B).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Authorization。 UPS My Choice®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功能是一項使您可以授權 MC 實體,在沒有授權人員親自簽收的情況下,交付包裹的訂購服務。通過選擇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代表您明確授權 MC 實體在沒人簽收的情況下,將由您接收的包裹留在您的地址,您聲明並保證您已獲正式授權允許留下包裹在所選位置。MC 實體僅會進行一次交付嘗試,並且在交付時不會尋求簽收。MC 實體交付記錄構成最終的交付證明。選用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代表您同意將包裹派送到您同意的地址。您對包裹的任何遺失或損壞以及包裹在地址中派送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甚至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接受任何後續責任。MC 實體保留唯一和無限的酌處權來滿足您的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要求(例如基於惡劣天氣或安全方面的考慮,可能不能完成交付)。如果托運人已指定您的包裹需要成人簽名,或者托運人已將其排除在交付選項之外,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則可能未能提供。
(iii) 交付到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 是 UPS 獨立擁有和經營的業務,收貨人或其他收件人可以在您所在位置或居住國家/地區的特定地點(如果有)接收包裹。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 接收的包裹受條件約束,包括但不限於重量和尺寸,以及載列於 XXX.xxx 上的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指南 之實際申報價值限制。在通過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 向您或其他授權收件人發放任何貨物之前,您或授權收件人可能需要對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授權收件人的身份進行充分驗證,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儘管有些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不需要您聲明及保證,然而您在此聲明及保證您會通知並獲得授權接收人的同意,任何向 UPS 提供的個人資籵將由 UPS 處理,以進行身份驗證和授權,並可能會轉移到 UPS 最初收集該資料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地方。
儘管有上述規定,您需自行承擔將包裹送到 UPS AccessPoint®location 的任何風險。UPS 對於運往 UPS AccessPoint®location 的包裹之丟失、損壞或延誤所承擔的任何責任,均受本文和適用 MC 條款中所述的限制。您可要求 UPS AccessPoint®location 暫時託管您的包裹,它們將被託管十(10)天(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和波多黎各則被保留七(7)天),無人領取則會將包裹寄回寄件人(如果將包裹退還給托運人,費用則由托運人評估)。
(i) UPS My Choice® 特點。UPS My Choice® 服務以及訂購服務的特點可能會根據您的住所位置、註冊方式,您提供的資料,以及您對條款和條件的同意而有所不同。因此,UPS 或有限度地提供 UPS My Choice® 服務及部份訂購服務的特點 (例如,您可能僅限於通過電子郵件接收包裹遞送提示)。在您能使用 UPS My Choice®帳戶或 UPS My Choice® 服務及訂購服務的某些特點前 (例如,將貨件改發到另一個地址),您可能需要提供足夠的身份驗證。適用於您的 UPS My Choice® 服務及訂購服務的具體特點,已顯示在您登入 UPS My Choice® 帳戶時的頁面。
您可隨時停用 UPS My Choice®服務,及終止您的 UPS My Choice®會籍,您只需登入 UPS My Choice®帳戶,並到 UPS My Choice®偏好,選擇管理我的會籍,並將其取消。您亦可透過致電我們在 XXX.xxx 上載列的 UPS 客戶服務熱線,取消您的 UPS My Choice® 會籍。
(j) 郵政保密法之豁免保護。您確認訂購服務中某些可用的交付選項可能會使第三方知悉受您管轄範圍內適用的郵政保密法所保護的信息(例如,鄰居收到發給您的包裹的鄰居可能會注意到您從某個托運人處收到包裹的事實)。就您使用 UPS My Choice® 服務,即代表必然意味著,適用於寄給您的包裹之郵政保密法保護的資料會,或可能意外地會因您的交付指引而發給第三方,透過選用 UPS My Choice® 服務或訂購服務,即代表您同意放棄郵政保密法等規定對寄給您的包裹所作之保護。
(k) 其他特定國家/地區的規定。
(i) 法國。如果您在法國使用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
撤回權。根據法國消費者法典第 12 條第 L. 121-21-8 條,您並無撤回權。
司法管轄區。所有與 UPS My Choice® for home 服務相關或由其引起的所有爭議和索償,均根據適用法律的條件提交給法院。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您 同意雙方之間發生的所有爭議和索償將提交巴黎法院。您已知悉在任何情況下,您都可以訴諸常規調解或任何其他爭端解決方案。
(ii) 德國。如果您在德國使用 UPS My Choice® 服務:
通用。除了將包裹轉送到另一地址或用於更改托運人選擇的服務或服務水平,第 9.5(d)條將不適用於將 UPS My Choice®服務用於商業、貿易或專業目的以外之顧客。
Leave at Location Authorization。第 9.5(h)(ii)條的第一段由以下規定代替: Leave at Location Authorization。UPS My Choice® Leave at Location
Authorization 功能,讓您可以指示我們的司機,把包裹放在特定位置。在您的居住地或居住國家/地
區中之 MC 實體可提供的情況下,若您選用 Leave at Location 服務並指定將包裹留給特定人士,或若您選用 Leave with Neighbor, Leave with Business Neighbor, 或 Authorized Signature Release 服務,即代表您同意按照您的指示派送包裹後,或在授權簽名的情況下,對包裹的任何損失或損壞,以及由包裹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甚至對第三方(由收貨人自行決定)承擔一切責任。如果托運人已指定您的包裹需要成人簽名,或者托運人已將其排除在交付選項之外,Leave at Location 則可能未能提供。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Authorization. 第 9.5(h)(ii)(B)節由以下條款取代: (B).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Authorization 。 UPS My
Choice®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功能,讓您能夠在線授權 MC 實體授權,以在沒有人簽收的情
況下交付包裹的訂購服務。選用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務,代表您授權 MC 實體在沒有人簽收 的情況下,將派送給您的包裹派送到您的地址,您同時確認您已獲正式授權允許將該包裹留在所選位置。 MC 實體僅會進行一次交付嘗試,並且在交付時不會尋求簽收。選用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服 務,代表您同意將包裹派送到您同意的地址。您對包裹的任何遺失或損壞以及包裹在地址中派送後造成 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甚至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接受任何後續責任。MC 實體應盡其合理的努力 來履行您的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請求(或可能因例如惡劣天氣或安全問題的派遞情況,未能 提供服務)。如果托運人已指定您的包裹需要成人簽名,或者托運人已將其排除在交付選項之外, Authorized Shipment Release 則可能未能提供。
用於交付到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 的資料。提供給 UPS 的與第 9.5(h)(iii)節有關的任何資料均應根據德國郵政數據保護條例使用(Postdienste Datenschutzverordnung)。
責任限制。第 9.5(f)節(責任限制)不適用於德國的客戶,應由以下條款代替:
(f) 任何MC 實體均不對任何形式的任何損失、索賠、責任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後果性,特殊或示範性損害,無論是基於合同或由 MC 實體對訂購服務的責任引起或導致的其他(「損失」),包括按照或未有按照收貨人的指示,或與收貨人的指示相反之交貨、錯誤交付或延遲交付 。MC 實體概不對任何純經濟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例如任何其他替代運輸方式的成本、利潤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或收入損失。UPS Service Guarantee/Money Back Guarantee(如您所在地點或國家/地區的適用 MC 實體提供)不適用於透過訂購物流服務的包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水平的變化。所有的損失,損壞或延誤索賠均應由原始托運人按照運價單通知適用的 MC 實體。
(iii) 意大利。如果您在意大利選用 UPS My Choice® 服務:
司法管轄區。任何因 UPS My Choice®服務而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 ,都應受意大利法律 管轄。任何因您選用 UPS My Choice®服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包括適用於 UPS My Choice® 服務 協議之條款或適用的 MC 條款的存在、有效性、解釋、執行或終止有關的任何問題,都應交給xx法院。
協議。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 1341 和 1342 條並受其影響,您聲明您已閱讀,理解並明確批准以下內容:最終用戶權利第 9.5(d)節(授權和同意),最終用戶權利第 9.5(h)節(訂購服務),最終用戶權利第 9.5(f)節(責任限制),最終用戶權利第 9.5(g)節( 賠償),最終用戶權利第 9.5(k)節(管轄權),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6 節(中止,期限和終止),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9 節(責任限制)和一般條款和條件節 12.9(遵守法律)。
(iv) 土耳奇。如果您在土耳奇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
爭議。如果您是土耳其居民,因使用 UPS My Choice®服務而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索賠或訴訟,將由土耳其消費者仲裁委員會或消費者法院解決。
9.6 由UPS 提供的Branded Tracking Services 如果 UPS 另外授權您使用該服務,透過訂立本協議 , 您 亦同意 接 受載列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tracking.pdf>之 Branded Tracking Agreement 條款將管轄您使用 branded tracking 的服務。
10 通用;雜項
10.1 UPS Hazardous Material Functionality 。
(a) 限制。 您同意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i)在您的 Hazmat 服務協議有效期間協助運送在該 Hazmat 服務協議中指明的危險貨物和有害材料,而且(ii)只在於您的 Hazmat 服務協議中闡明之提供有害材料服務的那些國家及地區使用。
(b) 免責聲明。 UPS 就下列情事不做任何類型之保證或聲稱:(i)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將無差錯或無中斷地向 UPS 發送必要資訊或生成必要文件,或(ii)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遵守關於空運和陸運危險貨物的任何適用條約、多邊協議、雙邊協議、指令、法律或條例。
(c) 賠償。 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由下列情況導致或造成的損害有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您和/或您的員工、代理人或承包商使用 UPS HAZARDOUS MATERIALS FUNCTIONALITY。
10.2 最終用戶權利之修改。 UPS 保留依其獨自決定隨時修訂最終用戶權利的權利,方式為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張貼修訂版本或以其他方式供您審閱。對該等最終用戶權利的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於對保證拒絕或責任限制的任何修改,將針對在已修正的最終用戶權利張貼或提供後對 UPS 技術的所有使用取代先前的最終用戶權利,而且在已修正的最終用戶權利張貼或提供後對 UPS 技術繼續使用構成您對修正的同意。該等修正將對軟體無效。在您收到軟體之特定版本時,有效之協議將始終轄制您對該版本軟體之使用。
10.3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 儘管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但本最終用戶權利的以下條文將在任何此類終止後繼續有效:最終用戶權利第 1.1(c)條、第 3.3(d)條、第 3.3(e)條、第 3.3(f)條、第 3.7(d)條、第 3.7(e)條、第 5.4 條、第 5.6(b)條、第 5.6(c)條、第 5.7(b)條、第 5.8(d)條、第 5.9(b)條(最後一句)、第 5.12 條(最後一句)、第 6.2 條、第 9.1(b)條、第 9.3(c)條、第 9.4(c)條、第 9.4(d)條、第 9.5(f)條、第 9.5(g)條、第 10.1(b)條、第 10.1(c)條。
附件 A 最終用戶權利定義
下列已定義的術語用於最終用戶權利。
管理員意指獲客戶授權有權管理您使用 UPS 技術的用戶。 API 意指應用程式設計介面。
API 技術說明文件須意指屬於下列指示之技術說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TradeAbility API 指南):即創建 UPS 提供之 UPS Developer Kit API 及其任何更新的介面之指示(包括任何樣品電腦軟體代碼),以上各項均是 UPS 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APList 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8.2(a)條中定義。
應用程式意指是指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軟體產品或網站。
收帳資料意指由 UPS 交給您(或許可服務提供者,若適用)、屬於電子收帳資訊的資訊。
文件格式意指 UPS 可提供的且 UPS 和您相互同意的一種或多種文件格式,此等文件格式均可由 UPS 根據協議不時修改之。
通用條款及細則意指您已簽署或曾點選同意的協議部分。通用條款及細則的點選同意版本已納入本文件中。
Hazmat 服務協議指您與 UPSI 就運輸危險貨物或其他有害材料簽署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有害材料運輸協議、危險貨物小包裹國際運輸協議、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協議、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協議或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運輸協議。
介面意指由您根據API 技術說明文件及本協議所開發的由UPS 系統代管之UPS Developer Kit API 介面。
內部目的意指完全出於您的利益,而非為他人利益,客戶(或若您為個人,作為消費者的用途)在其業 務範圍內處理和管理託付給 UPSI 的貨件的用途。為明確起見,內部目的並不包括向第三方轉售、分配、再分配或授予對 UPS 技術或資訊的存取權,亦不包括在作為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時使用任何 UPS 技術或 資訊,除非 UPS 已以獨立的書面形式(如資料交換訂單)允許該等用途,或使用任何 UPS 技術或資訊向 第三方提供運輸或物流服務。
LID 意指為某實際地點分配的代號。
地點系統帳戶意指與客戶地點相關的 UPS CampusShip 系統帳戶。 My Choice 註冊者具有最終用戶權利第 3.7(a)條中所載的含義。
My Choice 註冊同意記錄具有最終用戶權利第 3.7(c)(iii)條中所載的含義。 My Choice 註冊同意通知具有最終用戶權利第 3.7(c)(i)條中所載的含義。 My Choice 註冊資訊具有最終用戶權利第 3.7(a)條中所載的含義。
My Choice 註冊 Enrollment Marketing Materials:
PLD 意指包裹的一組識別資訊,又稱為包裹級細節,由 UPS 當事人在特定 UPS 技術中定義和使用。
安全要素合指在 xxx.xxx 保存之 UPS 檔案的登入標識與密碼(前稱 My UPS 密碼和標識),以及您專用 之 UPS Developer Kit API 開發人員密鑰和 UPS Developer Kit API 存取密鑰,這些密鑰提供了依 UPS 獨自決定對由 UPS 系統代管之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有限存取權。為清楚起見,您與第三方認證提 供商(例如,Facebook)相關的、用於單一登入在 xxx.xxx 保存的 UPS 檔案功能的認證不屬於安全要素。
服務提供者在通用條款及細則第三段中定義。
系統帳戶意指分配給某 UPS 技術的用戶存取該 UPS 技術之帳戶。
第三方解決方案意指由非本協議當事人開發並向您授權,經 UPS 批准可供分配並提供 UPS 系統存取權的任何技術。存取 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 UPS Ready Solutions 是一種第三方解決方案。
UPS Access Point 意指任何 UPS Access Point 地點,即最終收貨人收取接收和保留由 UPS 發貨的包裹之地點。
UPS Access Point 應用程式意指一其中包含了一個連接 UPS Locator API 的UPS Access Point 功能之介面,或含有 UPS Locator Plug-In 或 APList 文件部分的應用程式。
UPS 競爭者意指(a)任何運輸物流公司;(b)聯邦快遞、美國郵政管理局及 DHL;或(c)任何控制此定義第 (a)或第(b)條中任何實體或受其控制或與其共同受控的任何實體。
UPS Developer Kit API 是指UPS 識別為UPS Developer Kit API 的UPSI 系統的所有API。UPS Developer Kit API 包括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UPS Customer Visibility Interface Solution API、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 API、UPS Freight Pickup API、 UPS Freight Rating API、UPS Locator API、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及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UPS Open Account API、UPS Paperless Document API、UPS Pickup (Collection) API、UPS Promo Discount API、UPS Rating API、UPS Retail Application API、UPS Returns Manager API、UPS ROW API、UPS Shipping API、UPS Signature Tracking API、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UPS Smart Pickup API、UPS Time in Transit API、UPS Tracking API 及 UPS TradeAbility API。
UPSI 指 United Parcel Service, Inc 的任何或所有子公司及/或部門。
UPS Bulk Data Service(s)是指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B 中指明為「UPS Bulk Data Service」的資料服務。
UPS 受賠償者意指當前及前任 UPS 當事人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UPS Mobile 應用程式須指 UPS 提供的、專為下載至且在無線移動手持設備運營系統(如蘋果 iOS、 Google Android 或黑莓 OS)上運行及存取特定 UPS 技術的任何軟體應用程式。
UPS Ready Solution 意指 UPS 已批准分配並已指定為「UPS Ready Solution」的任何軟體產品或代管服務,其中包括 UPS 系統的介面,並由非UPSI 人員授權或提供。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意指在某個國家或地區中描述在該國或地區可用之小包裹貨件和貨物移動的 UPS 服務、該等服務的條款及細則、以及該等服務之費用的文件。許多國家及地區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可在 XXX.xxx 上該國或地區網頁中找到。例如在美國,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由下列文件構成:(a) 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 UPS Tariff/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for Package Ship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b) 位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xxxx.xxx> 之 UPS Rate and Service Guide;(c) 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之 UPS Air Freight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UPS Air Freight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International ; 及 (d) 位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 UPS Freight’s Rules and Charges。
UPS 網站 意指 xxxxx://xxx.xxx.xxx/ (“XXX.xxx”) 和由 UPS 當事人控制或經營或經由 UPS 技術存取之任何其他網際網路網站。
廠商用戶意指經客戶授權,出於客戶利益,透過客戶為該廠商用戶建立之系統帳戶,存取和使用 UPS CampusShip 技術的客戶第三方提供者或廠商的員工,其中該系統帳戶與某廠商地點有關,且被限制向某預先定義的客戶地點清單運送。
附件 B
UPS 技術
以下是截至本最終用戶權利生效日期的 UPS 技術清單。UPS 可不時刪除或添加 UPS 技術。使用其他 UPS技術將受本協議適用部分的約束。
UPS Developer Kit APIs
UPS® Tracking API(HTML、XML 及 Web 服務)
UPS® Rating API(HTML、XML 及 Web 服務) UPS® Address Validation API (XML)與 UPS Street Level Address Validation API(XML 與 Web 服務)
UPS® Time in Transit API(XML 與 Web 服務) UPS® Shipping API(XML 與 Web 服務)
UPS Signature Tracking™ API(XML 與 Web 服務)
UPS Freight™ Shipping API(Web 服務) UPS Freight™ Rating API(Web 服務) UPS Freight™ Pickup API(Web 服務) UPS® Locator API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軟體
(XML)
UPS® Pickup (Collection) API(Web 服務) UPS Delivery Intercept™ API(Web 服務) UPS Returns™ on the Web API
UPS TradeAbility™ API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UPS® Promo Discount API
UPS® Account Validation API UPS Smart Pickup™ API
UPS® Open Account API
UPS Paperless™ Document API
UPS® Customer Visibility Interface Solution API(Web 服務)
UPS® Customized Alert Retail API UPS Retail Application API
UPS® Returns Manager API
UPS My Choice Eligibility API 和 UPS My Choice Enrollment API
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的 UPS® Locator API (XML)
UPS Incremental PLD API UPS Pre-Negotiation API UPS Dangerous Goods API
Web Accessed UPS Technologies
UPS CampusShip™技術 |
UPS® PLD Certification Tool |
Quantum View™ Data Service |
Quantum View Manage™ Service |
Quantum View Manage™ for Importers Service |
UPS® Claims on the Web 服務 |
UPS® Returns Manager |
UPS® Billing Technology |
UPS® Billing Center |
XXX.xxx™ Shipping (UPS Internet Shipping) |
XXX.xxx™ Internet Freight Shipping |
XXX.xxx™ Tracking(包括 Signature Tracking) (小包裹/空運貨物) |
XXX.xxx™ Calculate Time and Cost(小包裹/ 空運貨物) |
XXX.xxx™ Void a Shipment |
XXX.xxx™ Order Supplies |
XXX.xxx™ Forms for Export |
XXX.xxx™ Find Locations |
UPS® Service Center Locator Maintenance Service |
UPS TradeAbility™服務 |
UPS® Retail Package Drop Off |
UPS Mobile™網站 |
UPS Paperless™ Invoice/Paperless Document Setup Process |
UPS® Schedule a Pickup(小包裹/空運貨物) |
UPS Hundredweight Service™ (CWT) Rating |
XXX.xxx™ Alert Customization Tool |
XXX.xxx™ Manage Inbound Charges |
UPS Freight™ Bill of Lading |
UPS Freight™ Tracking |
UPS Freight™ Rating |
UPS Freight™ Notify |
UPS Freight™ Pickup |
UPS Freight™ Images |
UPS Freight™ Reporting |
UPS Freight™ Customize |
UPS 軟體
UPS WorldShip®軟體 |
UPS WorldShip Migration Assistant Tool |
UPS® CrossWare 軟體 |
UPS CampusShip™ Scheduled Import Tool |
UPS® UPSlink 軟體 |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軟體 |
UPS® Billing Analysis Tool |
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Plug-In |
UPS Shipping 和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 塊 |
UPS® Returns Manager Plug-In |
UPS® External Address Book Plug-In |
UPS® Thermal Printer Plug-In |
UPS Bulk Data Services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 透過 EDI 傳遞 |
透過 FTP 傳遞 |
透過實物媒體傳遞 |
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List 文件 |
UPS® Host Manifest 上載服務 |
UPS® Email Invoice |
UPS 增值服務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UPS My Choice® for home branded tracking |
附件 C 許可地域
UPS 技術 | 許可地域 |
UPS Developer Kit APIs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Web Accessed UPS Technologies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WorldShip®軟體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CrossWare 軟體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CampusShip™ Scheduled Import Tool | 所有國家,但安哥拉、安圭拉、安提瓜和xx達、亞美尼亞、阿魯巴、巴巴多斯、白俄羅斯、英屬維爾京群島 、文萊、柬埔寨、庫拉索島、多米尼加、斐濟群島、格魯吉亞、格林納達、xx羅普島、關島、根西島、幾內亞、圭亞那、海地、冰島、伊拉克、牙買加、澤西島、老撾、黎巴嫩、 利比亞、列支敦士登、馬其頓、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摩納哥、xxxx特、尼泊爾、留尼旺、塞內加爾、聖xx島、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xx納丁斯、蘇里南、坦桑尼亞、特立 x達和多巴哥、烏克蘭、烏茲別克xx和受限地域除外 |
UPS® UPSlink 軟體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File Download for Quantum View™軟體 | 美國 |
UPS® Billing Analysis Tool |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 中國、哥斯達黎加、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芬蘭 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德國、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澳門、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包括博內爾島、薩巴島和聖尤xx歇斯島)、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波多黎各、新加坡、韓國、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泰國 、英國、美國和美屬維爾京群島 |
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Plug-In | 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波蘭、波多黎各、英國和美 國 |
UPS Shipping 和 UPS Access Point™:官方模塊 | 波蘭、英國、德國、荷蘭(包括博內爾島、薩巴島和聖尤xx歇斯島)、比利時、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 )、意大利、西班牙及美國 |
UPS® Returns Manager Plug-In |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 、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 意大利 、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 黑山、荷蘭(包括博內爾島、薩巴島和聖尤xx歇斯島 )、尼日利亞、挪威、菲律賓、 波蘭、葡萄牙、波多黎各、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特阿拉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英國和美國 |
UPS® External Address Book Plug-In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Thermal Printer Plug-In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技術 | 許可地域 |
UPS WorldShip Migration Assistant Tool | 加拿大、中國、德國、墨西哥、英國和美國 |
UPS Data Exchange Services | 如適用資料交換訂單中所指定 |
適用於 UPS Access Point™ 地點的 UPS® Locator APList 文件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Host Manifest 上載服務 | 美國 |
UPS® Email Invoice |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德國 、香港、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蘭(包括博內爾島、薩巴島和聖尤xx歇斯島)、挪威 、波蘭、葡萄牙、新加坡、韓國、西班牙、瑞典、瑞士 、泰國、英國和美國 |
UPS® Customized Alerts Functionality | 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德國、意大利、墨西哥、荷蘭(包括博內爾島、薩巴島和聖尤xx歇斯島)、波蘭、波多黎各、西 班牙、英國和美國 |
XXX.xxx™ Marketplace Shipping | 加拿大、中國、法國(包括法國的海外集體)、德國、 印度、意大利、日本、西班牙、英國和美國 |
Quantum View Notify™ Service | 除受限地域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域 |
UPS My Choice® for business | 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 、中國、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挪威 、波蘭、葡萄牙、波多黎各、羅馬尼亞、俄羅斯、新加 坡、南韓、西班牙、瑞典、瑞士、阿聯酋、英國及美國 |
UPS My Choice® for home |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廷、澳洲、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比利時、百慕大、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布隆迪、喀麥隆、加拿大、開曼群島、智利、中國、哥倫比亞、民主剛果共和國、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德國、加納、直布羅陀、希臘 、危地馬拉、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印度、印尼、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意大利、科特迪瓦、日本、約旦、哈薩克xx、肯尼亞、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澳門、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 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爾多瓦、摩洛哥、莫桑比克、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 、波多黎各、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盧旺達、沙特阿拉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台灣、坦桑尼亞、泰國 、突尼斯、土耳其、美屬維爾京群島、烏干達、烏克蘭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 、越南、贊比亞和津巴布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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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UP 版本:03072020)
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提供根據 UPS 技術協議使用 UPS 技術獲得的 UPS 技術和資訊的附加條款及 細 則 。 本 資 訊 及 通 用 使 用 政 策 透 過 援 引 併 入 至 UPS 技 術 協 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在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中使用但未定義的大寫術語應具有本協議通用條款及細則或最終用戶權利中訂明的含義。
1 資 訊 存 取 及 使 用 。
1.1 資 訊 限 制 。
(a) 資訊使用。 您可以將資訊(不包括服務提供商資訊和第三方物流資訊)用於您自己的內部目的。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前提下,您無權使用以下資訊:(i) 支援主要為第三方提供運輸服務或運輸資訊服務的任何業務;(ii) 直接或間接協助服務或費率談判,以確保 UPSI 或任何第三方的運輸或物流服務;或 (iii) 將運費或送貨時間與非 UPS 當事人成員的任何第三方進行比較。資訊不得更改,必須完整使用。
(b) 揭露。 除下文第 1.1(b)和 1.2(b)條中明確授權者外,您不得揭露資訊。您可向您的關係者及對資訊(服務提供者資訊和第三方物流資訊除外)具有正當權益之人等(例如貨件人、收件人或第三方付款人)揭露此等資訊,前提為您確保您的關係者,以及依照本句屬於接收者之所有其他人同意,依照本協議之全部限制使用及限制存取資訊。如您允許存取資訊的人士使用或揭露資訊,一切責任由您承擔。您可自行或指示 UPS 向某服務提供者揭露資訊;前提為(i)該服務提供者與您已經簽署協議,指定 UPS 為一第三方受益者(如果「第三方受益者」為在您與該服務提供者間協議之適用法律承認)且限制此服務提供者對資訊之使用及揭露與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一致,且(ii)此服務提供者經過 UPS 書面同意。您仍須就您的服務提供者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對 UPS 全權負責,若該等行為或不作為由您作出,則屬違反本協議。
(c) 免責聲明。 在不限制本協議的任何免責聲明之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不保證資訊準確無誤或資訊的使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和/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規定紙製發票或與增值稅相關的任何法律、規則或條例。
1.2 對服務提供者資訊和第三方物流資訊的附加限制。
(a) 服務提供者資訊和第三方物流資訊的限制。 如果您接收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 三方物流資訊,您保證與該等資訊關聯之 UPS 客戶(例如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已授權您接收資訊。
(b) 使用、披露及儲存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 您同意:(i) 僅將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用於與該等資訊相關的 UPS 客戶的內部目的;(ii) 僅向與該等資訊相關的 UPS 客戶及該 UPS 客戶的客戶揭露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iii) 就您單獨支援的每個 UPS 客戶儲存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且不得將該等資訊與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之任何其他資料混合或結合;及(iv)採取適當的技術、實物及組織措施,保護該等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免遭意外或非法毀壞或意外遺失、改動、擅自揭露、處理或存取。為明確起見,但並未詳盡列出所有禁止使用,客戶不得(I)出於任何原因在任何 UPS 客戶和/或該 UPS 客戶的任何客戶之間比較與其相關的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三方物流資訊,(II)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三方物流資訊確定 UPS 服務保證/退款保證(如您所在地點或居住國提供)的遞送保證或提交原始時間,(III)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三方物流資訊直接或間接協助與 UPSI 進行服務或費率談判,或(IV)以其他方式獲得或開發使用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三方物流資訊的資訊服務或產品(例如,服務和財務業績分析服務)。作為第1.2(b)(IV)條的例外情況,客戶可使用與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相關的第三方物流資訊(例如,一個顯示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的貨件及客戶列示的所有承運人的儀表板,或為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計算其在所有承運人的總運輸支出,各承運人的支出,各類型、始發地或目的地的貨件)向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提供資料分析服務,前提是客戶未違反第 1.2(b)條的任何其他規定。
(c) 刪除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 您必須在最早發生下列事項時銷毀與 UPSI 客戶有關的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第三方物流資訊(如適當):(i)您以服務提供者身份或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向UPSI 客戶提供之服務結束,(ii)UPS 客戶的所有存取密鑰均被禁用或無法運行,或(iii)收到服務提供者資訊或第三方物流資訊後十五(15)個月。
(d) 賠償。 您同意,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因第三方使用、披露和未能刪除服務提供者及第三方物流資訊(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適用限制除外)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包括未經授權存取該等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物流資訊。
(e) 3P/FC 費率資訊。 如果您獲授權以向 UPS 客戶的 UPS 帳戶收取第三方付費 (third party billing)或以到付運費(freight collect)的方式送貨,您亦可獲得適用於 UPS 指定給該 UPS 客戶的 UPS shipping 帳戶的具體定價條款和收費(「3P/FC 費率」(3P/FC Rates))。3P/FC 費率是 UPS 的機密資訊,您同意不(i)將 3P/FC 費率用於代表該 UPS 客戶使用 UPSI 運送服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ii)向任何人士揭露 3P/FC 費率。
(f) 數字簽名圖像。 資訊可包括數字簽名圖像。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由下列情況導致或造成的損害有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您處理、使用或分發數位化簽名,或其任何部分。
1.3 Transit™ 資料文件之時間的限制。
(a) 其他限制。 作為 UPS 透過 UPS Bulk Data Services 向您提供的 Time in Transit™資料文件(「TNT 資料文件」)的附加限制或資訊,UPS 特此授予您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的 永久有限許可,且您接受該許可,以安裝、加載、運行和使用 TNT 資料文件及其所有改進、增強、更改、修訂及更新(獲取該等資訊須額外收費),UPS 在位於 UPS 書面批准之地址(「授權地址」)的一台中 央處理設備上向您提供這些內容,僅用於計算委託貨件預估價格和投遞時間之目的,且須進一步遵守以 下額外限制。
(i) 在收到任何該等更新後,您應立即刪除 TNT 資料文件先前版本的所有 副本。您接受並使用更新的 TNT 資料文件應構成您聲明並保證您已刪除 TNT 資料文件先前的所有副本。
(ii) 您同意,您使用 TNT 資料文件及其任何部分僅為資訊參考目的。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聲明或表明從 TNT 資料文件中得出的預計送達時間保證是 UPSI 運送服務的實際送達時間。與包裹運送及其相關事務有關的任何此等保證或其他約定受您與 UPSI 的運送協議(如有)、交運時有效之適用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管制。
(iii) 您同意,不會用 TNT 資料文件或該文件中所載的任何估計投遞時間來創建、使用或進行UPS 服務、UPS 服務水平或UPS 服務費率與並非UPSI 成員、或UPS 關係者的任何承運人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服務、服務水平或服務費率的對比,包括在同一螢幕顯示器、視窗或瀏覽器中的對比以及基於規則的自動對比。
(iv) 您同意,您不得分許可、許可、出租、售出、借出、給予或以其他方 式向任何第三方(經 UPS 書面認可接收 TNT 資料文件的服務提供者除外)分發 TNT 資料文件的全部或任 何部分,且您不得在位於授權地址以外的任何電腦系統上安裝、載入、運行、修改或使用 TNT 資料文件。客戶應將所有獲授權的 TNT 資料文件副本保存於安全的環境中,並應採取任何及所有合理必要措施保 護 TNT 資料文件免受未經授權的披露或發佈。
(v) 您同意您不得修改或更改全部或部分 TNT 資料文件或其任何副本。您不可製作多於一份的 TNT 資料文件備份副本,此等副本文件僅用於在原始 TNT 資料文件受損或銷毀時恢復 TNT 資料文件。
(b) 說明文字。 您應促成以下說明文字在提供對 TNT 資料文件之存取的任何應用程式的開始屏幕上以應用程式之任何用戶均可見的方式出現:「通知:本軟體程式包含的或透過本軟體
程式存取的 UPS Time in Transit™ 資料文件是 UPS 的專屬財產,經許可提供給本軟體程式用戶。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全部或部分複製 UPS Time in Transit™ 資料文件。」
(c) 衝突。 如果本協議中第 1.3(c)條中所載授予的權利和施加的限制,與根據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對作為資訊的 TNT 資料文件授予的其他權利和施加的限制之間發生任何衝突,則在解決該衝突的必要範圍內,以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 1.3(c)條為準。
相關資料。
(d) 更改。 UPS 可更改 TNT 資料文件,以去除產生並不對應您運送地點的郵編之
1.4 同意公佈Quantum View 受保護資訊。
(a) UPS 技術,即 Quantum View Data Service、 Quantum View Management Service 及 Quantum View Management for Importers Service (統稱「QV 技術」)可提供存取 19 C.F.R. Parts 111 和 163 中所述 19 C.F.R. 111.24 和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視為機密資訊的進口和清關代理資訊或記錄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進口資料、商品數量、價值、關稅分類、製造商或供應商、關稅、稅項和費用、運送詳情、聯絡方式、地址和電話號碼(「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QV 技術可包括選擇指定最多五位接收者,接收載有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的報告(「受保護報告」)。您理解並同意:(a) 您指定一人作為受保護報告的接收者,或 (b) QV 管理員透過 Quantum View 系統帳戶授予一人 QV 技術的存取權,即表示您同意 UPS 與該人共用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且是豁免您限制 UPS 或任何 UPS 代理或代表公佈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與您、您的財產或交易(根據賦予該權利並規管您、您的財產、交易的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有關該受保護報告或 QV 技術或在其中所載)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以及該受保護報告和 QV 技術的權利,包括上文所述的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
(b) 您可選擇在 QV 技術中刪除該指定人員擔任載有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的報告的接收者,而且,如果您為 QV 管理員,可讓指定人員存取已終止的 QV 技術。除非按上句所述刪除指定人員,否則該指定人員將繼續存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和 QV 技術(如適用)。您遵守本協議須視作並構成書面同意 UPS 或任何 UPS 代理或代表公佈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與您、您的財產和交易(依據 QV 技術或與之有關)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您同意獨自負擔費用和開支以賠償並使 UPS 受賠償者免受由於或有關公佈與您、您的財產和交易(依據 QV 技術和本協議或與之有關)相關的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而產生的、UPS 受賠償者所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和所有損害。您完全負責限制存取 UPS 技術發送或從 UPS 技術接收之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以便該等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員工,不得直接、間接或秘密存取您不想或不希望他們存取的 UPS 技術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您對您准許存取 Quantum View 受保護機密資訊或 UPS 技術的人員,使用 Quantum View受保護機密資訊或 UPS 技術的任何行為負完全責任。如果您指定接收受保護報告的某接收者向您表明,該接收者不希望再收到該資訊,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技術指示 UPS 向該接收者發送受保護報告。在任何情況下,UPS 皆不對任何受保護報告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
2 通用使用政策及要求。
2.1 傳訊。 一些 UPS 技術向您提供透過電子郵件或 SMS 文字訊息向您確定的接收者發送訊息的功能,訊息中包含與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您同意僅使用傳訊服務傳達與該委託貨件相關的資訊,並且僅向與該委託貨件相關的接收者發送訊息。您須對由您提供且作為任何訊息的一部分發送的內容負完全責任。您不得在任何訊息中納入構成非法、猥褻、攻擊、騷擾、誹謗、中傷或傷害的內容。在任何情況下,UPS 皆不對訊息之傳送或接收的失敗或延誤負責。如果接收者告知您該接收者不希望再收到有關委託貨件的訊息,您須立即停止使用 UPS 技術指示 UPS 向該接收者發送訊息。您保證,您已獲得每條訊息的接收者對接收該訊息的知情及明確同意,並且您向 UPS 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號碼準確,並由訊息的預期接收者控制。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由下列情況導致或造成的損害有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違反前一句中所載保證。
2.2 使用PLD 獲得的電子郵件地址。 您為出門貨件及替代收費貨件而提供予 UPS 之 PLD 中的可選字段乃收件人的電子郵件地址(「PLD 電子郵件地址」)。您承認並同意,如果您為貨件提供 PLD 電子郵件地址,則該 UPS 可以將與此類貨件交付相關的通知發送至其關聯的 PLD 電子郵件地址。您
保證,您已獲得與各 PLD 電子郵件地址相關人士的知情及特定同意,以接收與投遞該等出門貨件或替代收費貨件有關的通知,而且對於在於 PLD 提供之時與之相關的貨件,PLD 電子郵件地址乃屬準確並受控於收件人。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由下列情況導致或造成的損害有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違反前一句中所載保證。
2.3 審 計 。
(a) 資訊審計。 UPS 或其指派機構可能在共同商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您的設施進行審計,以確保您遵守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 1 條。上述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將對您的運作的破壞最小化。您同意向 UPS 或其指派機構提供合理的合作、合理進入您設施的權利,以及對該等審計而言必要的適用人員。您同意迅速並恰當地回覆 UPS 或其指派機構有關任何該等審計的任何質詢。
(b) 應用程式審核。 您必須在 UPS 要求提供應用程式存取權限(定義見最終用戶權利),以確定應用程式是否與 UPS 系統兼容,以及您是否遵守本協議和適用 API 技術說明文件時向其提供該等存取權限。如 UPS 確定該等應用程式不符合本協議或適用 API 技術說明文件,或與 UPS 系統不兼容,則您必須按照 UPS 的要求作出所有更改,並且 UPS 可能要求您禁止存取和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直至 UPS 向您提供書面批准。
2.4 管理員權利。
(a) 管理員。 某些 UPS 技術設有「管理員」,即獲客戶授權有權管理您使用 UPS技術的用戶。若您作為客戶將任何用戶確立為管理員,您同意,您對該管理員存取和使用 UPS 技術的行為負責,並負責監督和終止(如適用)該管理員的權利。您確認和同意,您指定的任何管理員可將任何其他用戶指定為具有與該管理員同樣權利的第一管理員。
(b) 暫停。 您存取有管理員的 UPS 技術的權利可隨時由 UPS、客戶和/或有管理員的 UPS 技術的管理員獨自決定予以暫停,包括但不限於 UPS 因您無活動而予以暫停。在接到要求後, UPS 可依其獨自決定恢復您的 UPS 技術帳戶,以及允許根據本協議繼續存取和使用 UPS 技術。但是,該被恢復的 UPS 技術帳戶於重新啟用時可能將無歷史資訊。一旦客戶使用 UPS 技術的權利到期或終止,或者您被客戶解僱或您代表客戶存取 UPS 技術的授權被終止,您存取 UPS 技術的權利將自動終止。
2.5 UPS 材料之存取和使用。
(a) 存取符合本協議。 您可以按照本協議條款存取和使用 UPS 材料。您不得以任何依照 UPS 的合理判斷會對 UPS 材料性能或功能造成不良影響或干擾他人存取 UPS 系統及 UPS 技術能力的方式使用或存取 UPS 資料。
(b) 系統賬戶。 某些 UPS 技術要求您建立系統帳戶和安全要素,例如相關的登入標識與密碼。您在存取與系統帳戶相關的 UPS 技術時只得使用您獲指定的系統帳戶和安全要素。您不得使用指定給任何其他人的系統帳戶和安全要素存取 UPS 技術。您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揭露您的系統帳戶或安全要素。在您取消或刪除您的系統帳戶或安全要素後,您存取與該系統帳戶或安全要素相關的 UPS 技術的權利會自動終止。對於因任何人透過使用您的系統帳戶或安全要素而得以對 UPS 技術及其相關資訊進行的任何使用或存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存取)而起或與之相關的,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無論是否經您授權,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和開支的情況下,獨自且完全負責和賠償 UPS 受賠償者,並免其受損害。您在 XXX.xxx 保存的 UPS 檔案便是系統帳戶的一個例子。
(c) 網際網路依賴。 您確認可能會利用不在 UPSI 控制下的網際網路存取 UPS 系統及 UPS 技術。因此您同意,對因您不適當或不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或您無法使用網際網路存取 UPS 系統及UPS 技術,而導致或聲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UPS 或UPSI 均不直接或間接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d) 出站連結。 UPS 技術可能包含與連結網站的連結。對此等連結網站之存取僅 出於您的方便而提供,並非 UPS 對該等連結網站之內容的認可。UPS 對任何連結網站上任何內容、軟體、服務或應用程式的正確性、準確性、性能或品質不做任何聲明或保證。倘若您決定存取連結網站,您需
對此舉自承風險。UPS 不對連結網站的可用性負責。此外,您對連結網站的使用受制於任何適用之政策和使用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連結網站的隱私權原則。
(e) 自動化存取。 由自動化查詢裝置、機器人或重複性資料獲取與提取工具、常式、腳本或其他具類似功能的機制(除非其本身是據此為該等目的而許可使用之 UPS 技術)對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的任何存取被無局限地明確禁止。
(f) 病毒。 您同意不關聯、輸入或上載任何(i)意圖破壞、干擾、截取或徵用 UPS系統或代管之 UPS 技術或(ii)侵犯 UPSI 或他人知識產權的病毒、xxx木馬、蠕蟲、定時炸彈或其他電腦程式至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
確禁止此限制。
(g) 逆工程。 您不會對軟體進行逆工程或嘗試從中提取源代碼,除非適用法律明
2.6 資訊保證及授權。
(a) 保證。 您聲明並保證(i)您有權提供您根據本協議轉讓給 UPS 的訊息,(ii)您根據本協議向 UPS 提供閣下的任何訊息均為屬實、準確、完整和最新訊息;(iii)您已根據適用法 律,提供適當或按法律要求提供通知,並獲得就您向 UPS 提供的任何訊息相關的個別數據主體之合適、 自願、具體、知情和有效的同意,以便處理此等訊息,包括 將此類訊息轉讓給美國或未能向個人就其 個人訊息提供與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同等法律程度保障之國家或地區。您確認和同意 UPS 無需調查或懷 疑任何您向 UPS 提供的任何資訊的有效性或準確性。
(b) 授權。 您特此授權和委派 UPS 和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 及其關 係者、繼承人及受讓人與UPSI 共用 19 C.F.R. (聯邦條例彙編)第 111 和 163 兩部分中所提及的記錄, 包括關於您的業務的任何文件、資料或資訊。UPSI,包括但不限於UPS 和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可聘用第三方來提供日常和行政業務流程(例如帳單生成、收帳、銀行、資料成像、文件儲存);而且您特此給予 UPSI 文件(包括那些關於您的業務之文件)移交之自願、特定和知情同意,以令接收 者可以完成此等日常和行政業務流程。您確認,在符合 UPS Supply Chain Solutions, Inc. 服務條款 及細則的情況下,您有責任且將獨自負責保持由美國海關和/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全部記錄;而且本協 議不以任何方式規定 UPSI 作為您的「記錄保管者」或「記錄保管代理」,UPSI 亦不接受此等義務。
確禁止此限制。
(c) 逆工程。 您不會對軟體進行逆工程或嘗試從中提取源代碼,除非適用法律明
(d) 客戶標誌之使用。 特定代管的 UPS 技術能夠透過添加圖形而被定制調整。您特此授予 UPS 於期限內一份世界範圍、非排他、免使用費的許可證,以作為由您、其他客戶員工及經您授權的其他用戶(若適用)所存取的 UPS 技術之部分內容而使用、複製、發表、執行及顯示您向 UPS 提供之您的名稱和/或指定商標、徽標或服務標誌(「徽標」),以及為達到此目的而發放合理必要的再許可證。您同意按照 UPS 指定的格式和尺寸提供徽標。您保證擁有徽標的全部權利且有權授予在此授予的徽標許可證。
2.7 地址匹配。
(a) 進門貨件的識別。 特定 UPS 技術透過將特定貨件之目的地址與您提供給某項具有地址匹配能力的服務使用的地址匹配或透過將 LID 與貨件關聯來識別進門貨件。您保證提供真實
、完整和準確的地址資訊,您須在一旦可行時向 UPS 通報您提供之地址資訊的任何變更,而且您經授權可獲得與 UPSI 投遞至您所提供地址的包裹相關的資訊。您確認並同意 UPS 技術:(1) 可能不會識別和報告託付給 UPSI 以投遞至您所提供地址或與 LID 關聯的全部貨件;(2) 可能識別和報告託付給 UPSI 而並非投遞至您所提供地址或與您所用 LID 關聯的地址的貨件;以及 (3) 可能將透過不適當的地址書寫、藉由 UPS 技術進行的不正確地址匹配或與此類貨件相關聯不正確 LID 的貨件識別和報告給某個無關係的第三方。屬於前述第 (2) 和 (3) 兩小條之貨件下稱「誤導進門貨件」。誤導進門貨件相關資訊可能包括收貨方的數碼簽名圖像。就基於誤導進門包裹相關資訊之披露的任何索賠或損害而言,只有當該等索賠或損害是由故意行為不當或嚴重過失而引起時,UPS 才會對您負責。
(b) 誤導進門貨件相關資訊。您經由 UPS 技術收到的與誤導進門貨件相關之資訊系
「資訊」。在確定任何資訊與誤導進門貨件有關後,您同意不向任何人士披露該等資訊,或出於任何目的使用該等資訊。您須在獨自負擔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保護及保障 UPS 受賠償者免受及不承擔與因下列情況產生或與之相關,使 UPS 受賠償者遭受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損害,並予以賠償:您違反先前句子。
2.8 性能指標。 未經 UPS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披露或公佈與 UPS 技術相關的任何性能或容量統計數據或任何基準測試的結果。
3 使 用 UPS 技 術 的 貨 件
3.1 貨件服務協議適用性。 在 UPS 帳戶下透過 UPS 技術列示的委託貨件受適用之 UPS 帳戶最新的貨件服務合約管制。所有委託貨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受運送服務合約制約之委託貨件,均受制於交運時有效之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中所闡明之條款及細則。您不可使用任何 UPS 技術代表第三方 UPS 客戶作為服務提供者運送貨件,除非 UPS 事先批准您作為此等 UPS 客戶的服務提供者。受訂單適用貨件服務條款之規限,透過 UPS 技術提交的所有服務訂單均具有約束力且為最終訂單。
3.2 UPS 技術提供運費估算。 UPS 技術在委託貨件時提供的運費為估算費用。實際收費載於生效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以及與 UPSI 訂立的任何適用書面協議。 貨件的實際費用與 UPS 技術在委託貨件時顯示的估計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 無論 UPS 技術在委託貨件時呈現的費用為多少,以有效的 UPS 運輸/服務條款及細則或與 UPSI 訂立的任何適用書面協議中載列的費用為準。
3.3 不完整資訊及額外收費。 倘若您就透過 UPS 技術列示的委託貨件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 不正確,有關 UPS 當事人成員可能但無義務代您完成或更正此資訊並相應調整費用。您同意支付與經由 UPS 技術製作貨單之委託貨件相關聯的所有運費、關稅、稅捐、附加費、政府罰款及罰金、倉儲費用、 因您或收件人失於提供適當文件或取得必要許可證或核准而造成之海關收費、UPS 當事人預付之費用、 UPS 當事人之法律費用及任何被徵收或發生之其他費用(合稱「額外費用」)。倘若經由 UPS 技術製作 貨單之委託貨件係以信用卡或借記卡付款,您明確授權 UPS 當事人計算和使用相同之信用卡或借記卡收 取與此等委託貨件相關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此額外費用。若您使用 UPS 技術時有其他收款選擇, 例如向任何第三方收款,倘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絕付款,您同意保證支付與您的委託貨件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任何額外費用。
3.4 貨件交易完成。 您同意,一旦您在 UPS 技術中完成交易並獲得供列印的貨單,不論該貨單隨後是否被列印、貼於包裹上、並委託 UPSI 運送,您選擇的支付方式(例如支付卡和 UPS 帳戶)都可能被用於收取所要求運送服務的費用。
3.5 委託貨件收據。 UPS 當事人對委託貨件貨單的掃描,構成 UPS 當事人確實收到需根據該貨單處理之委託貨件的唯一確鑿證據。
4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
儘管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但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的以下條文和附件將在任何此類終止後繼續有效:第 1.1 - 1.2 條、第 1.4(b)條(第四句)、第 2.1 條(最後一句)、第 2.2 條(最後一句)和第 2.5(b)條(第六句)。
附件 A
定義
下列已定義的術語用於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
管理員具有本資訊及通用使用政策第 2.4(a)條載列的含義。
第三方物流資訊意指您在執行第三方物流目的時接收的資訊。
第三方物流目的意指客戶為第三方物流貨件在其業務範圍內向 UPS shipping 客戶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用途。為明確起見,第三方物流目的不包括向第三方轉售、分配、再分配 UPS 技術。
第三方物流貨件對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而言,意指(i) (A)為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的利益由客戶及(B)由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的供應商或客戶根據客戶指示製作貨單並委託給 UPSI 的貨件(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在分配給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的UPS 帳戶下託付給UPSI),以及(ii)為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的利益用於向客戶交付而製作貨單並委託給 UPSI 的貨件。
連結網站意指透過在 UPS 網站或 UPS 技術上放置之 URL 而連結的第三方網站和資源。
服務提供者資訊意指您在以服務提供者身份行事時所收到的資訊。
UPS 第三方物流服務客戶意指從客戶處獲得第三方物流服務的 UPS shipping 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