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2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xxx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行李延误导致的已经支出且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
(二)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未取得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
非于该次旅行前或旅行时托运的行李,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对托运行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文件。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交该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包括机票、登机牌、船票等;
(四)承运人出具的托运行李的手续证明;
(五)承运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保险金额总和的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1、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