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400号)核 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或“公司”)于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72,727股(“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62,960,004.08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 5年...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5-087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400号)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或“公司”)于2015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72,727股(“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62,960,004.08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 12月2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15)第JS0090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中天科技(本次发行主体)、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中天宽带”,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江东金具”,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天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中天合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天科技、中天宽带、江东金具合称“公司方面”)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0000年12月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协议签署日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协议签署日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2015 年 12 月 7 日 |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 | 326008607018170100727 | 562,960,004.08 | 接收和分配募集资金 |
2015 年 12 月 7 日 | 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501467780429 | 0 | 4G 智能电调天线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
2015 年 12 月 7 日 | 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1111323129000315738 | 0 | 绝缘子、避雷器系列产品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
2015 年 12 月 7 日 | 中天合金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 727001040219438 | 0 | 高精度无氧铜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方面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该等账户仅用于接受和分配募集资金或监管协议指定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方面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xx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方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盛高华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方面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高盛高华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公司方面的监督权,公司方面和专户银行应予配合。高盛高华每半年度对公司方面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方面授权xxxx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x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高盛高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盛高华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效力。
6、专户银行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方面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高盛高华。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方面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高盛高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方面有权主动或在高盛高华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公司方面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8、公司方面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各自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高盛高华,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高盛高华发现公司方面、专户银行未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自相关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相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