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 B 区 6 栋 1 单元 6-2 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平
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2015 年 6 月修订
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连同其所有修改和补充,以下简称“本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6 月【10】日在长沙市签署:
1、 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546 室法定代表人:马超
2、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 8 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 508室-7
法定代表人:向军
3、 湖南泉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 529 号水木轩小区 8 栋 11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邓泉清
4、 北京终南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住所:北京市密云县滨河路 172 号楼 501 室-79法定代表人:邓永平
5、 北京摩达斯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 8 号 302 室法定代表人:向军
6、 西藏兴仁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住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 B 区 6 栋 1 单元 6-2 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平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湖南省长沙市就共同投资设立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一事,签订本合伙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1.1 协议订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
1.2 企业性质。本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合伙协议自愿设立。本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即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3 合法性。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合伙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名称。本企业名称: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2 主要经营场所。本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524 号金帆大厦 13 楼】
根据本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书面决定,可变更本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2.3 经营目的。本企业的经营目的是从事单一股权投资业务,并通过该单一股权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2.4 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2.5 期限。合伙期限为六(6)年,自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本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缩短或延长存续期。
第三章 企业宗旨、投资对象
3.1 企业宗旨。通过对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实现投资收益。
3.2 投资对象。根据本企业设立的目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仅能参与认购华天酒店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四章 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4.1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
姓名或名称 | 合伙类型 | 住所 | 注册号 |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政 府办公楼508室-7 | 430000000039509 |
湖南泉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529号水木轩小区8 栋111号 | 430100000194065 | |
北京终南山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 北京市密云县滨河路172 号楼501室-79 | 110228014914003 | |
北京摩达斯投资有 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 街8号302室 | 110115008669389 | |
西藏兴仁投资有限公司 | 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 B 区6栋1单元 6-2号 | 540091200005933 | |
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 546室 | 110229015184449 |
4.2 合伙人类别。本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
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3 合伙人出资
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100182.82 | 60.6067% | 货币 |
湖南泉清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5428 | 9.3333% | 货币 |
北京终南山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 19836 | 12.0000% | 货币 |
北京摩达斯投资有限 公司 | 24795 | 15.0000% | 货币 |
西藏兴仁投资有限公 司 | 4959 | 3.0000% | 货币 |
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 99.18 | 0.0600% | 货币 |
合计 | 165300 | 100% | 货币 |
4.4 缴付出资
(1)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本企业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宜。
(2) 本合伙协议生效并且本企业设立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普通合伙人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缴付其认缴的全部出资。
(3) 全体合伙人确认:全体有限合伙人已按照对本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将 3000 万元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已将该 3000 万元支付给华天酒店,作为本企业认购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该 3000 万元亦视为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其各自支付金额对本企业缴付的首期认缴出资。
(4) 本合伙协议生效并在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各有限合伙人按认缴比例足额支付出资。
(5) 在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各
有限合伙人签发: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份额的确认书。股票份额确认书应当载明:合伙人公司(企业)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其财产份额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数、确认书编号及核发日期。
(6) 未能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违约责任:在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如不能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购的全部出资额,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需向合伙企业及其他履行义务合伙人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
5.1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普通合伙人不承担正常商业环境下的投资损失及本企业的亏损,亦不对本企业的投资行为承诺任何收益。
5.2 委派代表。普通合伙人应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提名的代表独立执行本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合伙协议约定。
5.3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和授权执行合伙事务。
5.4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作为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应尽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
(2) 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 不得以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或以本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4) 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对本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 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7) 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5 利益冲突。普通合伙人可以自由发起组建、投资或受托管理其他投资基金,而不应被视为与本企业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
6.1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2 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本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本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本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本合伙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本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合伙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得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2) 获取经审计的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 为自身利益而查阅本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 在本合伙协议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其他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5) 在普通合伙人损害本企业利益时,督促其履行职责。
6.3 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 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 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本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权益;
(5) 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收益;
(6) 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7)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4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按本合伙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2) 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3) 对本企业的债务按本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 对本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 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5 有限合伙人的承诺和保证。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如下: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合伙协议并理解本合伙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具备足够的专门知识做出投资判断并且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承担该等投
资风险,所有的投资判断都基于各自独立的判断,普通合伙人已经充分披露和提示投资风险并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 其缴付至本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华天酒店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 如有限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其签订本合伙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合伙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合伙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七章 合伙事务
7.1 合伙事务的执行。本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
在获得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后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本企业之名义对外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以实现本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依据合伙人会议的授权所做的全部行为,包括与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7.2 授权。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必须依据合伙人会议的书面授权执行合伙协议。
7.3 本企业费用。除本合伙协议规定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外,本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还包括与本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开办费,以伍万元(¥ 50,000.00 元)为上限,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本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本企业在设立后予以报销或返还;
(2) 为投资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
(3) 本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
(4) 本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5)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
(6) 因项目投资而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
(7) 政府部门对本企业,或对本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本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8) 诉讼费和仲裁费;
(9) 清算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因违背本合伙协议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企业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本企业费用。
7.4 管 理 费 。 本 企 业应向 普 通合伙 人 支付的 管 理费为 五 百 万 元
(¥5,000,000.00 元)。管理费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并且本企业设立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五(5)个工作日内由本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100 万元
的管理费;剩余管理费每年支付 80 万元(共五年),支付日期为每年的
12 月 30 日。
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按本合伙协议 4.3 条认缴出资金额的比例分摊,具体在《管理协议》中详细约定。
管理费一旦由普通合伙人收取则不予退还。但若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否决导致本企业设立之目的无法实现,则普通合伙人在抵扣设立、运营本企业的合理费用后,应将剩余的管理费退还给本企业。
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其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管理团队的人
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b)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c)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等。
7.5 资金托管。本企业应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本企业帐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各方同意托管机构为【招商银行长沙市分行 松桂园支行或者北京银行密云支行】。托管费用以本企业受托管的现金资产为计算基础,最终以本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本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托管机构的更换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7.6 管理协议。本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应与普通合伙人签署一份管理协议,约定投资管理及管理费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
8.1 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事项。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能和权利包括:
(1) 修改合伙协议;
(2) 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方针;
(3) 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处置;
(4) 决定借款、融资、担保事宜;
(5) 决定退伙、入伙;
(6) 批准合伙人之间转让本企业权益;
(7) 决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案;
(8) 批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9) 审议批推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
(10) 决定企业管理费用的支付;
(11) 决定本企业的清算事宜;
(12) 决定任免、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1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的事项。
其中借款、融资、担保事宜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8.2 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以下事项须合伙人会议书面授权:
(1) 决定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确认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要求被投资企业在公司章程、内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固化本企业指派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授权、内部审批流程地位等事项,并对该等事项予以监督。
(3) 向被投资企业提出修订被投资企业章程的要求;
8.3 合伙人会议召开时间。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召集会议表决,也可以通讯方式即传签方式表决。
8.4 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应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出席方可举行。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中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方有效。为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三(3)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合伙人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5 投资决策。本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由合伙人会议行使,但本企业资金仅能用于一次性参与认购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同时对投资后项目的重大变更、投资后项目退出(即部分或全部的出售所持华天酒店的股份)的方案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章 投资本金及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投资本金及收益分配。在认购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本金,提前收回出资本金的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9.2 本企业经项目退出(即部分或全部出售所持华天酒店的股份)所获之投资本金及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及返还。分配及返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时间、分配金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9.3 亏损分担。如本企业发生亏损,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承诺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9.4 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本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企业投资者
(含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自行申报;个人投资者由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会计信息及披露
10.1 记帐。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本企业存续期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10.2 会计年度。本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本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 12 月 31 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的 1 月 1 日起至清算开始日止。
10.3 审计。本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4 信息披露。自本企业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10.5 查阅财务帐簿。有限合伙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本企业权益相关的事项,经提前五(5)天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后,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本企业的会计账簿。
第十一章 权益转让及退伙
11.1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在本企业成功认购华天酒店股份后,在股份锁定期内有限合伙人不能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权益,在锁定期过后,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企业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若有限合伙人拟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本企业权益,应提前三十(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11.2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权益。
11.3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
有限合伙人的非自然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资格除外;
(2) 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1.4 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依本合伙协议规定当然退伙的,或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本企业权益的,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本企业权益,其他合伙人无优先受让权。
11.5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本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则可以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怠于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2)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后续执行事务期间无法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11.6 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本企业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普通合伙人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普通合伙人不执行、怠于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提出召开合伙人会议,可以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要求普通合伙人退伙。
(4)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若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未能就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本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并解散。
11.7 退伙。合伙人当然退伙,若无人受让退伙人持有的本企业权益,需要本企业与退伙人结算的,以合伙人会议决定的结算方式和程序进行退伙结算。
11.8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9 本企业权益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本企业权益出质,但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10 权益处置。本企业成功认购华天酒店股份且锁定期过后,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处置其财产份额内对应的华天酒店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争议的解决。因签署和履行本合伙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华南国家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过程中,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影响本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 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2) 本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3) 本企业项目投资提前收回;
(4)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5)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的期限达到三十(30)日的;
(6)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当然退伙且本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7)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 本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9)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清算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确定。
在本企业清算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华天酒店股份未能出售而需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多个有限合伙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按照各自持有的本企业权益比例分享。只有在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条件下,该等股份才能转让给其他受让方。
本企业清算时,如有任何股份未能变现,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将本企业所持未变现股份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作价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3.3 清算清偿顺序。本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清偿本企业债务;
(4) 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通知。本合伙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之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 给本企业的通知发送至:收件人: 冯晟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 524 号金帆大厦 13 楼传真:0731-84887489
电话:0731-84887488
(2) 给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收件人:王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2 号光明大厦 B 座 4 层传真:010-84418610
电话: 010-84418608
(3) 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本合伙协议附件所列地址或联系人。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 14.1 款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2)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5) 在以 Email 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 Email 发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4.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伙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合伙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4.3 附件。本合伙协议附件为本合伙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全部协议。本合伙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本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本企业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4.5 可分割性。如本合伙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6 保密。本合伙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合伙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及合伙人会议所了解到的本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14.7 签署文本。本合伙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十】(10)份,各方各执一(1)份,其余由本企业保管,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生效。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签字盖章页]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