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雙方約定(GPS設備、茶水供應、卡拉OK、介紹沿途名勝、協助上下車等)應提供之服務。【附表三】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遊覽車租賃契約書
103年10月7日行政會報通過
103年10月9日湖農工總字第1030006717號公告實施
104年10月27日行政會報通過(第一次修正)
104年11月4日湖農工總字第1040008081號公告發布
出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遊覽車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x契約租賃車輛 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含駕駛員、隨車服務人員)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天 小時。
乙方所提供之車輛車齡為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且為自有車輛,而非靠(寄)行車輛。
第二條 租金計算(含營業稅、油資、小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1、每日每車新台幣 元,共 日合計新台幣
元。
□2、每時每車新台幣 元,共 時合計新台幣
元。
車輛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租金給付時間:經雙方約定不預付定金;車資之交付俟甲方安全返回出發點後,經甲方核實結算後付清之。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由乙方開具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收到乙方所開立之發票,應於七個工作天內以即期支票或劃撥(或轉帳)方式,交付全額租金。
第五條 車輛基本資料(如承租車輛為2輛以上時,應填車輛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1、車號: 。
2、出廠年月: 年 月。
3、廠牌: 。
4、座位數: 位,並與行車執照記載相符。
5、最近3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 。
6、下次指定檢驗日期: 年 月 日。
7、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 。
8、已行駛里程數: 公里。
如無法提供原車,而需更換他車時,須另提供他車基本資料經甲方同意,且他車品質不得低於原車品質。
第六條 停車費及過路通行費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 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報到及出車之時間、地點應由甲方告知,乙方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甲方權益時,乙方應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有關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應於簽約時一併註明(另附行程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及路線。
乙方應向乘客簡介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並維護車輛整潔
及雙方約定(GPS設備、茶水供應、xxOK、介紹沿途名勝、協助上下車等)應提供之服務。【附表三】
遊覽車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
或其他服務。
駕駛員應衣著整齊,避免在乘客面前抽煙、嚼檳榔、說粗話等行為,並嚴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開快車、趕時間,不當超車,且注意乘客上下車之安全,配合領隊、教師指揮。
第十條 乙方駕駛員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實施酒精檢測,並經甲方之領隊人員或其指定人確認駕駛員未有飲酒情事,方得行駛。駕駛員經檢測未能通過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1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乙方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乙方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持有職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在三年以上,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1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臟疾病及血壓檢查)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可逕上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之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查詢)。
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更換駕駛,倘乙方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經同意後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租賃期間單一駕駛員每日工時從向甲方報到時起算不得超過7小時,車輛行駛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每行駛4小時並應休息0.5小時。但塞車及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租賃期間車輛發生故障時,乙方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乙方應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之一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約者,乙方應加倍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解約者,甲方得依下列標準要求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車輛於行車中發生事故時,除肇事責任由相關單位鑑定外,乙方應派人協助處理旅客發生事故之相關善後事宜。若肇事責任歸乙方,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或負責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險辦法規定辦理賠償。
第十五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無法出車,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其預付訂金。
第十六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乙方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乙方之同意,但甲方不得轉租他人或非法營業。
第十八條 x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xx: )x,x方須另行付費投保下列保險:
1.乘客責任保險,每人保險金額壹佰伍拾萬以上。
第十九條 為方便業務之聯繫與溝通協調事項,甲、乙雙方應各指派一名代表人負責本契約之履約管理事宜,代表人若有異動時,應於出發前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x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亦不得排除消保法第47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 x契約書正本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副本2份,由甲方收執備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3.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聯絡地址:xxxxxxxxxxxx00x
xxxx:000-000000
代表人: 行動電話:
乙 方: 簽章: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號碼:
負 責 人: 簽章: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代表人: 行動電話:
附表一
車輛基本資料表
車輛資料 |
編號一 |
編號x |
xxx |
xxx |
x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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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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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年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廠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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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數 |
位 |
位 |
位 |
位 |
位 |
最近3年 合格定檢紀錄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下次指定 檢驗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已行駛里程數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事故紀錄 |
□ 無 □ 有 次 |
□ 無 □ 有 次 |
□ 無 □ 有 次 |
□ 無 □ 有 次 |
□ 無 □ 有 次 |
隨車配備 |
□ 電視 部 □ 音響 □ 空調 □ 其他 |
□ 電視 部 □ 音響 □ 空調 □ 其他 |
□ 電視 部 □ 音響 □ 空調 □ 其他 |
□ 電視 部 □ 音響 □ 空調 □ 其他 |
□ 電視 部 □ 音響 □ 空調 □ 其他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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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車輛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車輛資料 |
編號一 |
編號二 |
車輛基本資料 |
車號 |
|
|
出廠年份 |
年 月 |
年 月 |
|
廠牌 |
|
|
|
座位數(含駕駛及服務員) |
位 □ 與行車執照相符 |
位 □ 與行車執照相符 |
|
已行駛里程 |
公里 |
公里 |
|
合格定檢紀錄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加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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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資料 |
安全門 |
□ 可徒手開啟 □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 可徒手開啟 □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安全門通道 |
□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 淨寬32公分以上 |
□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 淨寬32公分以上 |
|
滅火器 |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車窗擊破器 |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
駕駛室上方最前方座椅 |
□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
行李廂 |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
輪胎胎紋 |
□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 膠皮無脫落 |
□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 膠皮無脫落 |
|
檢查人員簽章: |
|||
車主代表簽章: |
備註:
1.本表係由公路總局訂定,相關資訊可參考公路總局網站(xxxx://xxx0.xxx.xxx.xx/)。
0.xxxxxxxxxx、填具,並請事先作逃生演練。
3.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
附表三
遊覽車逃生演練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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