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鸿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瑞泰人寿[2011]两全保险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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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鸿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1年03月
感 您选择了瑞 人寿。为了 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 , 您阅读提示。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5条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12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10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第13条
您拥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第15条
您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14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第16条
您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第17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22条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 第27条
条款是保险合 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您仔 阅读本条款。
目
录
第一条 关于瑞泰鸿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第二条 x合同的构成 3
第三条 投保范围 3
第四条 受益人 3
第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3
第六条 x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3
第七条 保险期间 3
第八条 保险金额 4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4
第十条 宽限期 4
第十一条 x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4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 4
第十三条 保单红利 4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5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 5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九条 欠款的扣除 6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 6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 6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第二十三条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6
第二十五条 x合同内容变更 6
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6
第二十七条 x合同的解除 7
第二十八条 x合同的终止 7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 7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7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7
释义 7
xxx禧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一条
关于x xx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
x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三条
投保x
xx
3.1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 岁( 义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 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0周岁(出生后满15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
第四条
受益人
4.1 身故 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犹 期(撤销本合同)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条
x合同的 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释义2)、 单年度数(释义3)、 单 年日(释义4)、 期 交 险费 交日(释义5)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七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八条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为年交,具体的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第十条
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十一条
x合同效力的 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 ( 义6)。
十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疾 身 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本合同约定的交 年数(释义7)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外身故 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意外事故(释义8)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2×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年数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3 期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 保险人死亡给付的 x总和不 过 务院保险监督管 机构规定的 。
十三条
保单红利
13.1 保单红利的 定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会向您寄送该年度的分红业绩报告。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月1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单周年日。
13.2 单红利 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我们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您支付红利。如果因您变更银行账户但未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将红利支付给您,红利留存在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我们每年宣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留存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在本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变更自下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返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 之一导 保险人身 的,我们不承担给 身 保险金的 任:
(1) 投保人对 保险人的故 杀害、故 伤害;
(2) 被保 人 犯罪 者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4)
(5)
(6)
保险人自本合 成立或者合同效力 复之 起2年内自杀,
保险人自杀时为 民事行为 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主动吸食 注
( 义9);
保险人酒 驾驶(释义10), 合法有效驾驶 驾驶(释义11),或驾驶 有效行驶 (释义12)的机动车;
争、军 冲突、 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 或核污 。
因上述 之一导致 保险人身 的,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 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 有约定外,我们将 还本合同 止时的现金价值净 。
十五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我们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您 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
17.1 身故 险金
x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7.2 险金
x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日,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九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和欠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二xx
x 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30日内将该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三条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合同中约定的我们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 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我们的投保规则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五条 x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向我们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二十七条 x合同的解除
27.1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当日,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27.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二十八条 x合 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的;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11 条办理合同效力恢复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三十条
法律适用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审理合同纠纷。
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释义
1. 岁: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2. 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单年度数:指保险合同所处在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数为整数(例如:从生效日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数为1)。
4. 单 年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是指保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日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期期交保险费 交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 现金价 净 :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及利息和欠交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7. 交 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所对应的年数,交费期限年数为整数。(例如: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为3年,则交费期限年数为3)。
8. 外 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 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