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位契約
方)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以下簡稱甲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
方)
甲方同意座落於馬公市北辰公有零售市場內攤位出租乙方使用,經雙方同意議定契約如下:
第 一 條:【租用範圍】
租用範圍為:馬公市北辰公有零售市場內 樓,
類第 號攤位,面積為 平方公尺
(公共部份全部歸屬甲方),並受馬公市公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約束。
第 二 條:【租賃期限】
一、本租約期限為四年:自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二、前項租約期間屆滿,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權,
但租金、清掃費、水電費或自治組織管理費未 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租期屆滿前,乙方擬繼續承租,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向甲 方辦理另訂契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承租權,乙方應即無條件交還攤(鋪)位與甲方。
第 三 條:【租金、清掃費】
一、10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為每月新台幣 仟 佰 拾 元整。
二、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止,恢復 89 年未調降前租金及目前每月租金差額
二
分之一金額。
三、10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再完全恢復至 89 年未調降前之租金標準。
四、清掃費每月 50 元整,應併同租金於每月月底前繳納。
第 四 條:【保證金】
1、 保證金(押租金)新台幣壹萬元正,乙方應於簽約時以現金繳納。
2、 租賃存續期間,乙方無法律上原因且未經甲方同意而中途解約,視為違約,沒收全部保證金。
3、 甲方須將乙方所繳納之保證金於租期屆滿、轉讓或因故解約(扣除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未繳交款項)後,無息退還予乙方。
第 五 條:【水、電費】
水、電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逾期未繳納,停止供應水、電。
第 六 條:【自治組織】
乙方應依照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並應遵守自治組織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第 七 條:【營業、停業規定】
乙方未按以下規定營業或停業,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一、自訂定契約翌日起,逾一個月未營業者。 二、停業七日以上,應經甲方核准;每次停業不
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
停業期間,乙方應依規定 繳納租金、清掃費
、水電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三、未經甲方核准擅自停業,一年內累計逾一個月者。
四、經核准停業期滿未復業者。第 八 條:【轉租、分租、借與、轉讓】
一、乙方應自行經營,不得將攤位之一部份或全部轉租、分租或借與他人使用;租賃未滿二年,不得轉讓。
二、乙方違反前項規定, 終止契約, 收回攤
(鋪)
位,並加收十個月金額之違約金。
三、攤位之轉讓依照「xxxxxxxxxx
(x)
位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 九 條:【食品衛生責任】
關於食品類之販售,甲方配合衛生單位有權針對 該類型商家實施定期衛生評鑑及不定期抽樣檢查。經檢驗不合格者,警告並通知改進,三次不合格
者,即予以解約,收回攤(鋪)位。第 十 條:【商品銷售責任】
乙方應維護本市場之商譽,不得陳列或銷售劣質品、仿冒品、過期物品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違法商品,如有觸犯法令,概由乙方負責民、刑事責任,甲方並得對乙方追訴商譽損失及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物品置放責任】
一、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將任何物品擺置於通道上(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否則甲
方
得於通知後逕行搬移,並以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二、乙方應妥善陳列其商品,並不得存放、使用危險或易燃物品;非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違反者依相關規
定處罰,如因此致生損害於甲方或第三人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修繕責任】
市場建築物或其公共設備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租賃物管理責任】
一、乙方對租賃物應妥善管理維護,如有毀損,不論故意或過失所致,均應負責回復原狀或依甲方規定價格賠償。
二、乙方對於營業設備及販售物品應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遭受竊盜或搶劫而受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經營責任】
乙方對其所販售、經營之項目,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關於營業行為所產生一切稅捐,乙方應自行繳納,不得有逃漏稅、違法、違約之情事發生;倘因此影響甲方信譽或侵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第十五條:【其他應遵守事項】
乙方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處罰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
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一、不得阻撓甲方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 二、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甲方監督或關於市場
經營狀況之調查。
四、應受甲方之管理及輔導。
五、應配合市場定期全面清掃或消毒。
六、不得有妨礙衛生、清潔、違反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第十六條:【糾紛處理】
一、商家間之一切糾紛事件,應自行處理完善,並不得影響市場之營運狀態。倘於甲方勸導後七日內未改善,則以違 約論,乙方不得異議。
二、因糾紛事件所致之傷害或毀損等情事發生時,乙方應自負其責,一切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七條:【可歸責於乙方之責】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故,而導致火災、破壞、污染
等情事,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甲方因此所受損害,乙方應負全額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情事】
一、因天災、地變及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火災、地震、颱風、暴動、竊盜、搶劫、停水、停電等),導致乙方物品遭受損害時,甲方不
負
賠償責任。
二、因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致市場長期無法營業時,本合約自動失效,甲方
不
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三、如因政府法令規定,致使本市場部份或全部不能營業, 乙方須無條件配合自動撤離,不得異議,亦不得向甲方 主張任何權利與請求賠償。甲方僅就乙方所繳交之保證 金
(扣除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未繳交款項)及租金、清掃費(扣除可營業之日數)無息退還予乙方。
四、甲方於改建或整修市場(集中場)時,乙方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配合撤離,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與請求賠償;如因此無法繼續營業,停止繳納租金及清掃費。
第十九條:【終止義務】
乙方於合約期間屆滿或因故終止租約時,應即日將承租攤位依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補償,遺留物件七日內未及時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甲方得逕行清除,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條:【違規處理】
一、乙方若有違反本契約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於函到七日內改善,逾期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扣除全額保證金,屆時乙方應立即遷讓攤位。
二、若因而導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乙方願接受甲方賠償之請求。如甲方因此涉訟,其所繳
納之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修正之。
第二十二條:【訴訟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副本一份由甲方留存。
立契約人
甲 方: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x ○ ○住 址:xxxxxxxxx 00 x
乙 方:承租人姓名:
住 址:身份證字號:電 話 號碼:公 司 行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