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淮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承诺书
田家庵区政府采购中心: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中标单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3150000.00 元
现将该合同报送备案。
我单位xxxx:
本合同是按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一致。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关于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开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单位,因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故中标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
特此说明!
招 标 人: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四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 标 单 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发 行 人: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签订的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承销协议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目 录
2020 年第 1 版 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承 销 协 议
x协议由下列协议方于【2022】年【 1 】月【 20 】日在【 】签订:
1. 甲方: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作为发行人。
注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经济开发区33号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xxx
2. 乙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主承销商”)作为主承销商,并作为承销团(定义见下文)的授权代表。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xxx
xx:
1. 发行人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1四宜专项债”以下称“本期债券”);
2. 发行人同意聘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如有)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受此项聘用;
3. 本期债券全体承销团成员已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授权,同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主承销商的身份与发行人签订本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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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 指 |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期债券” | 指 | x协议项下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 设专项债券)”。 |
“本次发行” | 指 | x期债券的发行。 |
“本协议”或“承销协议” | 指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签订的《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 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商” | 指 | 将对本期债券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一家、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这些机构有可能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增加 或减少。 |
“承销团” | 指 |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 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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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销团。 | ||
“承销团协议” | 指 | 承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券承销团协议》,以及主承销商与每一承销团其他成员签订的全部承销团 补充协议。 |
“承销费用” | 指 | 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团支付的 一笔列于本协议第6.1款的费用。 |
“登记托管费” | 指 | 就本期债券的托管事宜应支付给有关托 管方的手续费。 |
“兑付手续费” | 指 | 就本期债券项下的利息及本金的兑付应 支付给代为办理兑付手续机构的手续费。 |
“债券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券募集说明 书》。 |
“发行文件” | 指 | 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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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摘要等)。 | ||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发行人收款账户” | 指 | 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3.2款规定向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用于接收 x期债券募集款项的银行账户。 |
“工作日” | 指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募集款项” | 指 | x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任何一部分或全 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 |
“余额包销” | 指 | 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团补充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并按时、足额划付与各自承销本期债券份 额相对应的款项。 |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 指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已获得发行批准” | 指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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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则和发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本期债券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同意、许可、豁免、决议、承诺函、支持函、确认函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均已经适当做出并为发行人所取得,且发行人取得该等文件后已向主承销商及时提供了其已取得该等 文件的必要的证据。 | ||
“主承销商” | 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4)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若干“日”或若干“天”应为工作日。
2.1 债券名称: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选聘主承销商项目(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2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2.3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3、4、5、6、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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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区间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
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确
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息。]
2.4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2.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6 发行方式和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2.7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2.8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9 认购与托管: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2.10 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2.11 债权代理人:【】。
2.12 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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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信用级别:经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级。
2.14 上市或交易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2.15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协议经各方同意,有关本期债券的全部条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及方案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有关主管部门最终的批文为准。如协议条款需要修改,须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3.1 发行范围及对象: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2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各成员均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的债券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发售本期债券。发行人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将发行人书面指定的募集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发至主承销商。上述募集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应当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3.3 发行人应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签订《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就委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和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和付息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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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
4.2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将有关募集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收款账户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4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5.1 主承销商应在发行首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将所发行债券的募集款项在扣除6.1项下承销费用后全额划至发行人收款账户。
6.1 承销费用
6.1.1 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的承销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应向承销团支付承销费用。发行人应付的承销费用占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比例为0.45%(本项目最终合同价以承销费率为准,最终结算价为发债金额乘以合同签订的承销费率。例:最终债券全部完成发行(7亿元),服务费为7亿*0.45%=315万元),由主承销商代承销团收取。
6.1.2 上述承销费用包括牵头组织费、项目操作费用、承销佣金、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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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材料制作费和发行文件印刷制作费。
6.1.3 上述承销费用含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承销团承担。
6.2 承销费用支付
x协议项下的承销费用由主承销商在发行成功后从本次债券发行所募集的款项中直接扣收。主承销商应根据本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承销佣金。
6.3 承销费用发票
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收取的承销报酬,主承销商应自发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供发票票面总金额与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报酬金额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原件。就承销商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各自收取的承销报酬,承销团各成员应分别自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发票票面总金额与其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各自应收取的承销报酬金额相等、抬头为主承销商的发票原件。
6.4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发行人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发行聘请的发行人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会计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7.1 在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交易流通之后,该交易流通部分的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相关证券登记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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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进行;本期债券未交易流通部分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有关机构办理。
7.2 发行人应根据其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8.1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xx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交易流通当日:
8.1.1 发行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8.1.2 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代表发行人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8.1.3 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8.1.4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发行人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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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8.1.5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8.1.6 发行人遵守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根据该法律、法规规定保存了所有相应的税收记录和文件;发行人每年的税收申报单已经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税收申报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并且已获得有关税务机关的同意;
8.1.7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8.1.8 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主承销商即对主承销商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主承销商透露;
8.1.9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向主承销商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8.1.10 发行人的任何资产或收入并无设置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
/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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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不存在针对发行人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法院诉讼、仲裁庭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8.1.12 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任何环保方面的诉讼、政府调查或重大行政处罚;
8.1.13 目前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从该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不利变化。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除已经在发行章程、发行公告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
8.1.14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团成员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主承销商或其顾问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进行尽职调查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一切实质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xx;
8.1.15 对于目前由发行人使用的并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的专利、专利权、发明、版权、专有技术(包括行业秘密和其他非专利的或不能申请专利的专有权或保密信息、系统或程序)、商标、服务标志和商业名称(以下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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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完全合法有效地拥有或有权使用,或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就上述知识产权,发行人没有接到任何侵权通知或与其他人已声明的权利发生冲突的通知;在经营活动中,发行人亦没有对在国内注册的任何专利、版权、所有权、商标、服务标记、商业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任何侵权行为;
8.1.16 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罢工或其他冲突;
8.1.17 本期债券发行及交易流通完成后,任何债券持有人不会因持有该债券而对发行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除法律中规定的情况外,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持有和转让其债券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
8.1.18 发行人已经对主要业务和财产按照中国通常类似业务的习惯做法和险种办理了保险;
8.1.19 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包括有关发行人及其本次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包括的所有xx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成份;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xx均是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做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具有重大误导性的疏忽。
8.2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xx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交易流通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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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主承销商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8.2.2 主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取得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2.3 主承销商已采取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且代表主承销商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8.2.4 主承销商已取得承销团所有成员的授权,代表承销团中所有成员签署本协议;
8.2.5 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主承销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8.2.6 主承销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与主承销商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主承销商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
8.2.7 主承销商持有的与主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主承销商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即对发行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主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xx或误导性xx;
8.2.8 除非本协议有不同规定,承销团成员之间因履行承销团协议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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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每个承销商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8.2.9 主承销商具有承销本次企业债券的资格,满足国家发改委要求的主承销商资格。
9.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募集款项。
9.2 发行人将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发行及交易流通文件。
9.3 发行人应在接到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主管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对其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通知相应的复印件;发行人应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主承销商。
9.4 本期债券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交易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9.5 发行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以维护本期债券的良好市场形象和信用等级。
9.6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按照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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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办理有关手续。
9.7 发行人应在收到全部募集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募集款项到位的报告。
10.1 主承销商应不超额、不逾期发行本期债券,并有义务监督承销团各成员的承销活动。
10.2 主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
10.3 主承销商有义务就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所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提供咨询意见。
10.4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发行的申报、托管登记工作和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10.5 主承销商应按照其行业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的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服务事项。
本协议双方应当各自依法缴纳因其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而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1 除非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或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动对方在本协议中的主体地位,造成对方损失的,主张变更方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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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对方与本协议等额的经济赔偿。
12.2 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划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5条项下的募集款项及本协议第6条项下的承销费用。违约方应就逾期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的罚息率向收款一方支付罚息。
12.3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履行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职务时,因过错而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该协议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
12.4 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如果发行及交易流通文件或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之前不时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期债券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xx、或任何重大遗漏,则:
12.4.1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xx、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商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承销商承担。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商的责任;
12.4.2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xx、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
12.5 除本协议上述第12.1款至第12.3款的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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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1 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国家宏观调控领域及利率政策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3.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1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3.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5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24个月,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终止方”)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自终止方发出终止通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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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需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与专有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的每一方应当:
14.1.1 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4.1.2 除对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4.2 上述第14.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4.2.1 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4.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14.2.3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4.2.4 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资料。
14.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第14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4.4 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之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
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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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做出上述透露前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他方。
14.6 本协议第14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
15.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发行人或本协议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经济开发区33号服务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232000】 电 话:【0554-6410232】
传 真:【 】
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 【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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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邮政编码:【430015】
电 话:【027-65799702】传 真:【027-85481502】
15.2 上述第15.1款所指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15.2.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15.2.2 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或
15.2.3 如由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
16.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6.1.1 一方依据本协议第13.5款终止本协议;
16.1.2 因本协议执行完毕;
16.1.3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
17.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7.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与纠纷的,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7.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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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放弃,及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必须以书面做出,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18.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18.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8.4 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团成员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均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1)发行人已获得发改委同意发行注册;(2)发行人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或所有发行文件中的任何xx、保证或实质性义务;(3)主承销商已经履行完毕同意承销本期债券的内部质量控制、发行决策程序,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区间和期限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主承销商在其内部批准的实际发行额度内承担包销责任;如主承销商内部核查过程中发现实质性问题被内核否决,主承销商有权终止此协议,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8.5 本协议构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承销发行及交易流通的任何意向或协议;本协议双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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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6 如主承销商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情况,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义务由发行人另行选择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主承销商继承人承担,如主承销商发生破产、清算、结业等情况,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义务和有关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18.7 发行人同意委托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的交易流通工作;主承销商亦同意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交易流通向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所应得的报酬事宜,将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另行协商确定。
18.8 本协议正本一式10份,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各执2份,其余正本由主承销商保存并按照有关主管机构不时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应经本协议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且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发改委同意注册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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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承销协议》签章页)
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作为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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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2021年安徽省四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承销协议》签章页)
以下一方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作为主承销商,并作为承销团的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