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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 98 天周期型定期开放式净值型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宜宾市商业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宜宾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 , 是 您 判 断 产 品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的 重 要 依 据 。 您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理 财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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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至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内的债券资产存在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债券资产违约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在投资者大规模赎回或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理财产品的现金不足或变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而对理财产品整体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保留适当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管理人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宣传、分析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力争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5.1 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申购和赎回”部分。
5.2 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产品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货币市场类资产和固收类为主的基金及资管计划等。整体上银行间发行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正常情况下固收类为主的基金及资管计划具有较好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日常运作要求。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到期日不晚于产品的最近开放日,不影响赎回及到期资金兑付。
5.2.1.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情况 | 资产类别 |
流动性较好 | 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
流动性中性 | 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注:信 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优于中低等级) |
流动性较低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 其它金融机构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
5.2.2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情况 | 资产类别 |
流动性较好 | 国债、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金融债(注:政策金融债因主要在银 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相对不活跃) |
流动性中低 | 企业债和公募公司债(注: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 性优于中低等级) |
5.2.3 货币市场类资产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情况 | 资产类别 |
流动性较好 | 同业存单、提前支取条款的银行存款 |
流动性中低 | 债券回购、无提前支取条款的银行存款(注:债券回购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较短) |
5.2.4.固收类为主的基金及资管计划正常情况下能及时满足赎回变现需求,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产品拟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的基金及资管公司投资。本产品将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低流动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高流动性资产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以及不同流动性资产间的转换,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5.3 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对认(申)购、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分为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5.3.1 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
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或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暂停认(申)购等措施,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约定。若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申)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5.3.2 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A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本理财产品触发巨额赎回限制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无法按时全额获得确认,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
影响,并将额外承担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
B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5.3.3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宜宾市商业银行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6.再投资风险:若宜宾市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7.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宜宾市商业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或致电宜宾市商业银行客服中心 0831-96578 或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宜宾市商业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宜宾市商业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宜宾市商业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宜宾市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该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0.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一、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 | 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 98 天周期型定期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JZ2021098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登记编号 | C1079221000004 |
风险评级 | R2 中低风险 |
目标客户 | 经宜宾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有 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机构客户 |
发行方式 | 公募 |
销售渠道 | 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银行 |
销售区域 | 全国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估值服务方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计划募集规模上限不超过 20 亿元。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产 品规模上限进行调整(管理人应当于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产品实际最终规模以宜宾市商业银行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不成立 | 首发认购期结束,产品实际募集规模低于 1 万元或因国家宏观及监管政策、市场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宜宾市商业银行综合判断难以按照产品约定运作产品,则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公告,并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 将客户认购本金解除冻结,在此期间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成立日 | 2021 年 9 月 7 日 |
首发募集期 (认购期) | 1.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 2.客户可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认购手续。客户一旦签署《宜宾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或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协议书,则协议即时生效,客户应在指定理财账户存入并确保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划款前指定理财账户内持续维持足额的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将被冻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因客户指定理财账户认购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账户原因而导致产品认购不成功的,宜宾市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募集期(认购期)内认购操作可撤单。 |
认/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 | 1.认购份额定义: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个人客户认购/申购起点金额:1 万元起购,以 1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3.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起点金额:10 万元起购,以 1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4.个人客户在理财产品持有期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1 万份;机构客户在 理财产品持有期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10 万份。 5.单户个人客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 2000 万元,单户机构客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 1000万元。以后视产品规模情况,适时调整单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并在调整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6.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6.2.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
期限 |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产品 |
开放期 | 本产品开放期为每周三 9:00 至次周周一 17:00,每周二为确认日(工作日),投资 者可在开放期交易时间段提交申购申请。 |
购买 | 1. 募集期内网点营业时间柜面、智慧银行接受购买申请,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 24小时接受购买申请,募集结束日 17:00 各渠道暂停销售。 2. 开放期内接受购买申请,开放期结束当日 17:00 前的购买申请于每周二(工作日)确认,如周二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周二(工作日)确认,以此类推。 3.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单位净值(1 元/份),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 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 2 位。 |
赎回及兑付 | 1.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 2.客户持有该产品份额满 98 天,系统于到期当日日终进行自动赎回处理,赎回份额 对应的本金和收益于 3 个工作日内到账,如遇节假日顺延。 3.客户持有该产品份额满 98 天(不含期满当日)至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期间,理财本金及收益不计利息。 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到期当日单位净值(提取业绩报酬后),按照截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5.如遇特殊情况下须延迟支付,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www.ybccb.com)或各营业网点等官方渠道以公告的形式将延迟支付的情况进行公告。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6.2.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 6.3.连续 2 个以上工作日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 6.4.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 【10%】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 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且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开放日内,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将及 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
撤单时间 | 1.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允许撤单,募集结束日 17:00 前均可撤单。 2.开放期内的购买申请,可于开放期内撤单。 3.撤单需通过原购买渠道提交申请。 |
产品单位净值 | 1.产品单位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份额。 2.产品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展示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3.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估值服务费以及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 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
业绩比较基准 |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1.90-3.00%(年化),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确认份额以最新公 布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并最迟于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
等渠道进行公告。 |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 |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依据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范围及其比例、投资策略、过往经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考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金融机构人民币 3 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测算而得。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综合运用杠杆策略、利差交易、久期调整等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增厚。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时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测算依据不等同于产品实际收益,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最不利的情况下理财客户的本金将全部损失!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 益的承诺。 |
巨额赎回 | 1.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赎回净份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 2.发生巨额赎回时,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若接受客户全部赎回申请,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运作情况对巨额赎回比例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超过 500 万份以上的大额赎回,请提前 5 个工作日与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 员进行预约。 |
产品费用 | 1.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 1)管理费 0.4%/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计提,每日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资产净值×0.4%/365。 2)产品托管费 0.01%/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资产净值×0.01%/365。 3)估值服务费 0.01%/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计提,每日计提的估值服务费 =前一日资产净值×0.01%/365。 3.本产品收取业绩报酬,自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确认日起至份额到期日止,本产品剔除管理费、托管费、估值服务费以及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后的资产净值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对于超过的部分,宜宾市商业银行将按照 8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内,若当日或区间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下限,管理人有权选择业绩报酬回拨机制,即管理人以已计提未支付的应付业绩报酬或管理费对投资者进行回拨,回拨金额为当日或区间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所需金额与该产品累计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应付业绩报酬或者管理费孰低者。 4.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调整日之 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内赎回本产品。 |
分红方案 | 1.现金分红,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现金分红。 2.若产品管理人确定分红,则由产品管理人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至少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质押 | 本理财产品不能办理质押。 |
份额转让 | 本产品份额不得转让,管理人允许转让的,届时将另行公告。 |
提前终止权 |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 |
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参加本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其它原因,导致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本理财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实现投资目标的,或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低于 1000 万份的情况下,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一旦宜宾市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 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3.客户无提前终止权。 | |
税款缴纳 | 宜宾市商业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宜宾市商业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 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司法查控 | 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司法机关有权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 户的理财产品份额进行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操作。 |
其他 | 宜宾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 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
式回购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债券型公募基金、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等;
4.股票型公募基金等其他符合监管类要求的资产;
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满足以下要求: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为0-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
本产品成立运作后四个月内和到期结束前四个月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杠杆控制:本理财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投资比例限制:(1)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2)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评价限制:(1)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AA级(含)以上。(2)与
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资产。
2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不对产品收
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宜宾市商业银行将及时进行调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可能对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宜宾市商业银行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宜宾市商业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
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宜宾市商业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三、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要求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价值总和。
2.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提供计价依据。产品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每个自然日。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资产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产品所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使用满足监管要求的市值法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成本法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或调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本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
当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四、理财收益和税收说明
(一)客户收益
本产品以份额赎回。客户持有份额满98天系统自动赎回,宜宾市商业银行根据份额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提取宜宾市商业银行业绩报酬后,计算赎回金额,并于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兑付给客户。赎回金额按照截位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二)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宜宾市商业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估值计提的税费存在差异,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金额为准。
声明:
本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仅为宜宾市商业银行根据假设、历史数据或以往投资结果进行的预测,不代表客户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宜宾市商业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
五、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www.ybccb.com)定期发布公告,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如下: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是您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 C1079221000004,您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产品登记编码及其他信息。
2.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等信息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投资周期、投资对象和比例、收益率或净值情况等信息。该等披露,视为宜宾市商业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客户对本理财计划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致电 0831-96578 进行咨询。
3.宜宾市商业银行对开放期、确认日、理财收益支付日、投资周期实际理财天数、产品到期日、业绩基准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情况以宜宾市商业银行通过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www.ybccb.com)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宜宾市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www.ybccb.com)发布变更公告。
4.当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客户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或其他在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出现时,将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www.ybccb.com)中向客户公告相关理财产品运行事宜。
特此声明:
1.宜宾市商业银行在上述信息披露中,客户应主动、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信息。如 客户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导致无法知晓有关信息,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宜宾市商业银行将严格保护投资者相关信息,避免投资者信息泄露,法律法规和监 管另有规定要求报送的除外。
3.客户发起认购/申购申请时资金为冻结状态。理财认购/申购成功是以客户的理财资 金扣划成功为唯一标识。
本理财产品客户已知悉《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 98 天周期型定期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已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存在的相关风险,自愿购买。
客户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