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 第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首次使用债券发行系统的,应当事先向本所申请办理用于登录债券发行系统的CA证书。CA证书办 理后可重复使用。发行人(或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的主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可以共用一套CA证书。(CA证书的办理流程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应当在招标开始30分钟前登录债券发行系统(网址为:http://120.204.69.22/bp),并确认相关通讯设施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