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i)聯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根據全球發售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並無撤回; 及(ii)香港 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包括(其中包括)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與本公司協定發售價)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惟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綠 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認購,或促使認購人,按彼等各自的比例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提呈發售惟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