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i)聯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根據全球發售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並無撤回; 及(ii)香港 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包括(其中包括)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與本公司協定發售價)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惟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綠 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認購,或促使認購人,按彼等各自的比例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提呈發售惟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商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
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利弗莫爾證券有限公司
包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議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本公司根據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的條款並在其條件規限下,按發售價提呈發售1,37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可予調整)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待(i)聯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根據全球發售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並無撤回; 及(ii)香港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包括(其中包括)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與本公司協定發xx)xxx,xxxx商已個別惟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認購,或促使認購人,按彼等各自的比例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提呈發售惟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協議簽訂並成為無條件後,且並無根據其條款終止,方告生效。
終止理由
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的責任可予終止。倘於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
(a) 以下情況出現、發生、存在或生效:
(i) 於或影響香港、開曼群島、中國、美國、英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日本或新加坡(統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頒佈任何新法律或法規,或任何現行法律或法規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事態發展,或有關法律或法規的詮釋或應用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事態發展; 或
(ii) 於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金融、政治、軍事、工業、法律、財政、經濟、監管、信貸、市場或貨幣事宜或狀
況或外匯管制或任何貨幣或交易結算系統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或發展的事態發展,或導致或可能導致或代表變動或發展或預期變動或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連串事件或情況(包括惟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市場的變動或港元價值與美元掛鈎的制度變動或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的重新估值或任何其他貨幣匯率的變動),包括涉及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自願或強制公佈其有意脫離歐盟經濟及貨幣聯盟的任何事件; 或
(iii) 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後,聯交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的證券買賣全面停止、暫停或受限制(包括惟不限於實行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 或
(iv) 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政府機關實施)、紐約
(由聯邦政府或紐約州政府或其他主管政府機關實施)、倫敦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商業銀行活動全面停止,或於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商業銀行活動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宜中斷; 或
(v)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或外匯管制(或實施任何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包括惟不限於港元與美元掛鈎匯率制度變動或美元、歐元、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貶值)的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或事件; 或
(vi) 對香港、中國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根據任何制裁法律或法規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形式的經濟制裁或撤回貿易特權(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或之前公開建議者除外); 或
(vii)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敵對行為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戰爭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災難或危機;或
(viii)於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發生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或連串事件或情況,包括(惟不限於其一般性)任何天災、政府
行動、宣佈國家或國際緊急狀態或戰爭、災難、危機、暴亂、公眾騷亂、內亂、水災、爆炸、傳染病(包括非典型肺炎、豬流感或禽流感、H5N1、 H1N1、H7N9、COVID-19或相關╱變種疾病)、流行病(惟不包括截至香港包銷協議日期正持續發生且於後來並無加劇惡化的傳染病及流行病)、地震、恐怖主義、火山爆發或罷工; 或
(ix) 任何董事被控以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實施而被禁止或因其他理由不符合資格參與公司管理,或任何政府、政治或監管機構對任何董事(以其董事身份)展開任何行動,或任何政府、政治或監管機構宣佈其擬採取任何該等行動; 或
(x) 本公司董事長或任何董事離職或尋求退任或被罷免; 或
(x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機關(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展開任何調查或其他類似行動,或宣佈有意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展開調查或採取其他類似行動; 或
(x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控股股東面臨或遭提出任何訴訟或申索或法律程序; 或
(xii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違反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律; 或
(xiv) 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被有效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發售、配發或發行發售股份; 或
(xv) 本招股章程或申請表格(及╱或就全球發售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不符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或
(xvi) 除非經聯席全球協調人事先書面同意,否則本公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 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刊發或被要求刊發本招股章程或申請表格(及╱ 或就全球發售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補充或修訂; 或
(xvii) 任何變動、發展或事件涉及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載任何風險的潛在變動或實現; 或
(xvi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被下令或呈請清盤或清算,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通過將本
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發生任何類似事項; 或
(xix) 任何債權人於指定到期日前有效要求償還或支付本集團的任何債務或本集團須承擔的任何債務; 或
(xx) 在累計投標過程中下達或確認的訂單或任何基石投資者根據與該等基石投資者簽署的協議作出的投資承諾的重大部分已被撤回、終止或取消,或任何基石投資協議(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被終止,
而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全權酌情認為上述事件個別或整體,
(A)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對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財務或貿易狀況或表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 或
(B)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對全球發售的成功或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或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 或
(C) 導致或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繼續進行或推銷全球發售成為不明智、不適宜或不切實可行; 或
(D)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導致香港包銷協議的任何重大部分(包括包銷)未能根據其條款履行,或阻礙或延遲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其包銷處理申請及╱或付款; 或
(b) 聯席全球協調人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後得悉:
(i) 任何載於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優先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及╱或於聯交所網站刊發的任何通告或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刊發的任何新聞稿或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及優先發售與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的通訊(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惟不包括與包銷商有關的資料,據了解,該等資料僅包括其標誌、名稱及地址)的xx
於刊發時在任何重大方面為或已成為失實、不正確、不準確或誤導,或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或優先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任何預測、估計、表達的意見、意向或預期於刊發當時或其後並非公平誠實及基於合理假設; 或
(ii) 任何事件、行動或遺漏導致或可能導致任何彌償方(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須根據其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倘適用)項下作出的彌償保證承擔任何重大責任; 或
(iii) 保證人(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嚴重違反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 或
(iv) 任何違反或任何事件或情況導致任何保證(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失實或不正確或具誤導性; 或
(v) 本集團整體資產、負債、業務、管理、前景(財務或其他)、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或發展的事態發展; 或
(vi) 任何專家(須就刊發本招股章程發出同意書,同意按本招股章程所示形式及內容載入其報告、函件或意見及引述其名稱)(聯席保薦人除外)已撤回其各自就刊發本招股章程發出的有關同意按本招股章程所示形式及內容載入其報告、函件及╱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及引述其報告、函件及╱或法律意見的同意書; 或
(vii) 上市委員會於上市日期或之前拒絕或不批准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惟受限於慣常條件者除外),或倘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取消、附設條件(慣常條件除外)、撤銷或暫緩; 或
(viii)本公司撤回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及╱ 或就全球發售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則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及聯席保薦人可全權酌情於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實時終止香港包銷協議。
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公司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我們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我們不會再發行任何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該類證券是否已上市),亦不會就有關發行訂立任何協議(不論有關股份或證券的發行會否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所述的情況或根據全球發售(包括超額配股權)除外。
控股股東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各控股股東向聯交所及本公司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外,其將不會並將促使所控制的登記持有人不會:
(i) 自於本招股章程披露其股權的參考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之日止的期間(「六個月期間」)內,處置或訂立任何協議處置其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上述股份增設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 及
(ii) 於上文(i)段所指期間屆滿之日起計六個月期間,處置或訂立任何協議處置上文 (i)段所提述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增設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以致緊接該處置後或於該等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一經行使或執行後其不再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上述任何事項均不得妨礙控股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將任何股份質押或抵押作為真正商業貸款的抵押品或控股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3)條訂立借股安排。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控股股東於上文(i)及(ii)段所指期間向聯交所及本公司進一步承諾:
(i) 倘彼等向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質押或抵押實益擁有的股份或證券以取得真誠的商業貸款,其會立即將有關質押或抵押事宜連同所質押或抵押的股份數目告知本公司; 及
(ii) 倘彼等接到質權人或承押人的指示(口頭或書面),指任何質押或抵押的股份將出售,其會立即將該等指示告知本公司。
我們已同意並向聯交所承諾,我們接獲控股股東通知上述事宜(倘有)後,將即時通知聯交所,並盡快以公告方式(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刊登)披露有關事宜。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公司的承諾
x公司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超額配股權)發行、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外,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直至上市日期後六個月結束當日(包括該日)止期間(「首六個月期間」),本公司向各聯席全球協調人、香港包銷商及聯席保薦人承諾,未經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及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並僅在獲得任何相關機關(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倘需要)的批准後),不會:
(i) 發售、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訂約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轉讓、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權利或合約以購買、購買任何購股權或訂約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以購買或認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同意轉讓或處置(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或購回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證券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或上述任何一項的任何權益(包括(惟不限於)任何可轉換、可行使或可交換證券以取得或代表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 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或當中的任何權益的認購或所有權(法定或實益)(包括(惟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股本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股本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任何經濟後果; 或
(iii) 訂立與上文(i)或(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交易; 或
(iv) 要約或訂約或同意公佈或公開披露本公司將或可能訂立上文(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有關交易,
於各情況下,不論上文(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倘於首六個月期間屆滿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本公司訂立上文
(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訂約或宣佈或公開披露有意訂立任何有關交易,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將不會導致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控股股東微創醫療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將促使本公司遵守本分節的承諾。
控股股東的承諾
控股股東微創醫療向本公司、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及香港包銷商各自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行使超額配股權)及借股協議外,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及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a) 其將不會於首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
(i) 要約、質押、抵押、出售、訂約出售、按揭、抵押、質押、擔保、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定義見香港包銷協議)於,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倘適用),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惟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股本證券及持有本公司任何權益的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股本證券及持有本公司任何權益的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 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將該等股本或證券或當中任何權益的擁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 或
(iii) 訂立與上文(i)或(ii)所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交易; 或
(iv) 要約或同意作出任何前述行動或宣佈有意作出任何有關交易,不論上文(i)、(ii)或(iii)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以交付該等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 及
(b) 其將不會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訂立上文(a)(i)、(ii)、(iii)或(iv)所述的任何交易,或同意或訂約或公開宣佈有意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倘緊隨有關交易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及
(c) 在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前,倘其訂立上文(a)(i)、(ii) 、(iii)或(iv)所述的任何交易,
或同意或訂約或公開宣佈有意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其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不會導致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
惟上述任何內容不得妨礙控股股東購買本公司額外股份或其他證券及處置本公司該等額外股份或其他證券。
控股股東已進一步向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及香港包銷商各自承諾,自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滿12個月當日止期間,其將會:
(a) 當其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以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為受益人將其或其附屬公司(視情況而定)實益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證券質押或抵押以取得真誠商業貸款時,於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質押或抵押事宜連同所質押或抵押的本公司股份或證券數目通知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 及
(b) 當其或其附屬公司(視情況而定)接到任何質權人或承押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指任何已質押或抵押的本公司股份或證券將會出售時,於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指示通知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保薦人。
彌償保證
我們已同意就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銷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作出彌償保證,包括(其中包括)因彼等履行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我們違反香港包銷協議(視情況而定)而產生的損失。
國際發售
國際包銷協議
就國際發售而言,預期本公司及微創醫療將與聯席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國際包銷商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根據國際包銷協議,國際包銷商將在國際包銷協議所載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個別而非共同同意促使認購人或買家認購或購買彼等於國際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的各自比例。
預期本公司會向國際包銷商授出超額配股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包銷商)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30日內任何時間行使,要求本公司按發售價發行最多合共2,055,000股股份(即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總數15%),以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倘有)。
預期國際包銷協議可按與香港包銷協議類似的理由予以終止。有意投資者務須注意,倘並無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遭終止,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
本公司已同意彌償國際包銷商的若干責任(包括美國證券法項下的責任)。
包銷佣金及上市開支
包銷商將就每股發售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向本公司收取發售價的3.0%作為包銷佣金。本公司可酌情向包銷商支付最多為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 1.0%的獎勵費用。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公開發售股份而言,本集團會就該等股份支付包銷佣金予國際包銷商(而非香港包銷商)。
本公司應付聯席保薦人的保薦費總額為1,000,000美元(不包括開支)。
包銷佣金及費用(包括獎勵費用,並假設繳足),連同聯交所上市費用、證監會交易徵費、財匯局交易徵費、聯交所交易費、保薦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及其他全球發售相關費用總額估計合共約59.5百萬港元(基於每股發售股份的固定發售價24.64港元計算,並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並須由我們支付。
銀團成員的活動
我們於下文描述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包銷商(統稱「銀團成員」)可能各自進行且不構成包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項活動。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務須注意,銀團成員須遵守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項:
(a) 根據銀團成員之間的協議,彼等(穩定價格經辦人或其指定聯屬人士(作為穩定價格經辦人)除外)均不得競拍或購買或進行任何交易(包括(惟不限於)發行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購股權或衍生或結構性產品(作為其相關資產 )(不論於公開市場或其他情況下),以致創造股份實際或表面交投活躍的情況或將發售股份的價格提高、穩定或維持於公開市場原先可能適用價格以外的水平; 及
(b) 彼等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關於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其中包括有關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控及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
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為與全球多個國家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其本身及其他人士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就我們的股份而言,該等活動可包括擔任股份買方及賣方的代理人、訂立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或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例如衍生認股權證 ),彼等或彼等部分的相關資產包括股份。該等活動可能要求該等實體進行涉及直接或間接買賣股份的對沖活動。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方進行,並可能導致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於股份、包括股份的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任何前述項目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倉及╱或淡倉。
就銀團成員或彼等的聯屬人士發行以股份作為相關證券的任何上市證券(不論於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而言,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或其任何一名聯屬人士或代理)作為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此舉在於大多數情況下亦會導致股份的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及結束後進行。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流通量或成交量及股價波幅,而每日的影響程度無法估計。
包銷商於本集團的權益
除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及借股協議(倘適用)項下的責任外,包銷商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概無擁有股權或實益權益,亦無擁有任何權利或購股權(不論能否合法強制執行)以認購或提名人士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證券。
全球發售完成後,包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會因履行包銷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持有若干比例的股份。
聯席保薦人的獨立性
J.P. Morgan Securities (Far East) Limited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標準。
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已聲明,就其與本公司的關係而言,由於(i)xx女士為非執行董事之一、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中金資本」)的僱員兼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V Limited(「CICC Healthcare」)及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的董事 ;(ii)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 期,CICC Healthcare為本公司的現有股東,持有本公司股權4.57%;(iii) CICC Healthcare由
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 Fund, L.P.擁有70%權益及控制,而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 Fund, L.P.,的普通合夥人為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iv) CICC Healthcare Investment由 CICC Capital (Cayman) Limited(xxxxxx(xx)有限公司(「中金香港」)的全資附屬公司)全資擁有;(v)中金香港為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聯席保薦人之一)的控股公司,而中金香港由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全資擁有; 及(vi)中金資本為由中金公司全資擁有的同系附屬公司,因此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並不或預期不具備獨立性。經考慮上述關係,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認為,該等關係會被合理地認為影響其履行職責的獨立性,或根據上市規則第3A.07條,可能令人合理地認為其獨立性將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