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帳戶開戶往來約定書
目 錄
壹、一般約定條款 1
貳、外幣存單存款 4
參、外幣綜合存款 5
肆、聯行收付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6
伍、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6
附表一、外幣存款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一覽表 10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帳戶開戶往來約定書
立約人向彰化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貴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同意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壹、一般約定條款
一、開戶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戶:須提供至少二種身分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效之護照、由政府簽發之附有照片而能確定立約人身分及國籍、原居地或永久居留地之有效證件)辦理,俾 貴行取得立約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二)法人戶:須提供下列等文件,俾 貴行取得立約人全名、註冊日期及地點、登記或註冊號碼、註冊地之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1.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公司章程。
3.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但如向立約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查詢立約人註冊合法性及查詢結果之六個月內完整報告已載明者,得免提供)。
4.法人註冊地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有效期內之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但如
向立約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查詢立約人註冊合法性及查詢結果之六個月內完整報告已載明者或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已載明立約人仍存續中者,得免提供)。
5.董事名冊。
6.股東名冊。
二、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以 貴行牌告之幣別為限並按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單利計息。立約人知悉貴行辦理本存款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但可辦理轉帳或匯款至其他銀行。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三)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三、起存(息)額及利息計付
(一)外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綜合存款)各幣別之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詳如附表一。立約人外幣存款帳戶餘額未達 貴行所定之起息額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免支付利息,且各幣別最小計息單位以各幣別之起息額為準,未達計息單位之外幣存款尾數即不予計息。
(二)外幣活期存款之利息, 貴行將依立約人之活期存款餘額,按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該利息
於每年六月廿日及十二月廿日各結算乙次;並於次一營業日自動存入立約人之外幣存款帳戶內。
(三) 外幣存款存期利息以實際存款天數計算,其計算式如下:
本金×利率×實存天數÷年天數(三百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
( 註: 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等為三百六十五天, 其餘外幣為三百六十天) (四)定期存款之利息,依相關約定結息。
四、臨櫃取款密碼:
(一) 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得選擇是否設定臨櫃取款密碼;如經設定臨櫃取款密碼者,立約人提款辦理轉帳或匯款時,需憑存摺、原留印鑑及取款憑條,自行輸入臨櫃取款密碼。
(二) 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須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存摺、
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惟存摺已登錄為「聯行收付戶」者,得依「肆、聯行收付業務服務約定條款」規定,親至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五、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存款時,當憑 貴行發給之存摺、存款憑條辦理;轉帳或貸款時憑存摺、原留印鑑、臨櫃取款密碼及取款憑條或使用網路銀行或依立約人委託 貴行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轉帳或貸款,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六、立約人憑存摺支取款項,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致 貴行未能確定存款餘額時,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估算之金額(指扣除 貴行就網路銀行所規定每日可得交易之最高金額)做為立約人可支用之存款餘額。但如立約人要求於其自認之存款餘額範圍內支取款項,應經 貴行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所支取款項超過立約人在 貴行帳上之可用餘額而造成 貴行墊款時,一經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墊款並自立約人支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七、立約人存款存摺所載金額與 貴行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概以 貴行帳目所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如認為 貴行帳目記載金額有誤時,經 貴行查證確為 貴行記載錯誤者, 貴行應即更正之。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交易後,應從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綠。如認為 貴行作業有錯誤時,應於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約定期限內回覆立約人查明之結果。如立約人未於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推定立約人已檢查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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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需憑立約人密(暗)碼使用之各項服務(含聯行收付、網路銀行密碼等),使用時如密(暗)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立約人均完全承認,並願負完全責任;但密(暗)碼洩漏係可歸責於 貴行者,不在此限。
九、立約人之存摺、印鑑、存單或 貴行提供之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自行妥慎保管及保密,並同意所有憑上揭印鑑、密碼、憑證或工具進行之申請、指示或同意,均視同立約人所為。立約人如因印鑑遺失、被竊、毀損或滅失等,或其名稱變更等而擬變更其留存印鑑,或有存摺、存單、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有毀滅、遺失或被盜竊等情事發生時,立約人當即依照 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更換或補發之相關手續,並於立約人完成前述相關手續後生效,惟在立約人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如發生使用該存摺、存單、印鑑、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所生之一切行為,立約人願自負一切責任。
十、貴行之各項存款非經 貴行事先同意,不得對外變更戶名、轉讓、抵押或設質。
十一、如立約人因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或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服務,致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十二、立約人因故終止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原開戶行,並自 貴行通報相關機構辦妥更正檔案資料之日起生效,在未辦妥終止委託代付或代繳前,倘立約人自行結清或轉籍存款帳戶,即視同自動終止代付或代繳之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十三、立約人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倘若有存款不足或超過 貴行允許墊借之額度、帳戶結清、帳戶轉籍、拒絶往來、存款遭法院扣押、警示帳戶等情事,致使 貴行無法代付或代繳時, 貴行得停止或終止委託轉帳代付或代繳約定,立約人對因 貴行將繳費資料退回相關機構,所生罰款、停用等事宜,自負其責。
十四、貴行就各項業務服務所提供之資料,將盡可能隨時更新,惟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相關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料,僅供立約人參考之用。
十五、貴行各項業務服務系統如因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系統或線路障礙或中斷或傳輸訊號品質不良等)或其他原因致 貴行未能提供服務、立約人無法操作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錯誤或遲延時, 貴行得暫停服務。
十六、立約人各項業務往來帳務資料,若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帳務處理發生錯誤,立約人同意 貴
行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 貴行應負責更正之。
十七、存匯入款如因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授權 貴行得隨時、一次或分次於立約人帳戶之存款內扣還並更正帳戶紀錄,如存款已不足扣還,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應即返還之。
十八、立約人於客戶資料卡或其他留存 貴行之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將變更情事通知 貴行。如未為通知者, 貴行將有關文書依「客戶資料卡」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到達。
十九、如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因素影響,致無法以約定之外幣給付立約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以其他外幣給付之。
二十、除另有約定外, 於本約定書中有折算各種外幣數額之必要時, 應以須折算之日 貴行外幣牌告匯率折算之。
二十一、立約人知悉本存款非為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存款保險之保險標的,故無存款保險之保障。二十二、本存款利息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予扣繳利息所得稅。
二十三、立約人充分瞭解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及(或)定期性存款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導致立約人之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立約人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匯率變動風險之能力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及損失。
二十四、立約人自使用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一切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轉出金額、起存金額、計息單位、服務時間、起息點金額、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起息點金額、各項收費標準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之調整,則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相關服務,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十五、貴行修改或增訂相關業務約定條款時,經公告或通知,立約人仍使用該項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立約人對於增修事項有不同意者,應以書面向 貴行終止使用各該服務項目,但於終止前立約人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立約人仍負清償責任。
二十六、立約人同意辦理外幣存款之印鑑變更/掛失、存摺/存單掛失補發、定存單質權設定、存款證明及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比照 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之收費規定。
二十七、本存款之結清銷戶,應由立約人親自辦理。立約人存款帳戶結清時, 貴行憑立約人原留印鑑及存摺(無摺戶憑原留印鑑)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即對立約人發生終止本約定書之效力。
二十八、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存款帳戶之使用: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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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約人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立約人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立約人出示之證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立約人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查證。
(七)立約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資料或有其他異常情形,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八)貴行對存款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九)立約人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十)立約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十一)立約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之2所為處置措施之對象時。
二十九、立約人同意下列各款事項:
(一)立約人如係境外法人且每年須繳納規費予其註冊國家或地區以延續其存續期限者,應每年於存續期限到期前提供存續證明(如: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等文件(簽發日期須在6個月內);立約人如非屬前述情形之境外法人,應每年於設立日期相對日前提供其註冊國家或地區最近一年內核發之納稅憑證相關文件。立約人如未於存續期限到期或未於每年設立日期相對日後兩個月內提供上開文件,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倘立約人帳戶餘額加計利息為零時, 貴行得逕行結清銷戶,並於嗣後通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同意倘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須提供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開戶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而立約人未依通知提供者, 貴行有權立即或隨時限制或終止立約書人於本帳戶項下或與本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立約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 貴行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三)立約人已向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董事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提供個人資料予 貴行,且渠等均已瞭解並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所稱自然人股東,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立約人股份之自然人;所稱自然人董事,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立約人股份者指派之自然人。
三十、立約人同意合於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
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
三十一、立約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得於必要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及其資料處
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與電子通路客戶服務相關之電話自動語音系統、電話行銷、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電子銀行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電話銀行專員服務,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有價證券及表單等),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三十二、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
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書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三、如有第三人偽造或變造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或取款印鑑等情事, 貴行若已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識時,一經 貴行憑票、單、摺付款, 貴行不負損失賠償之責。倘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人或取款印鑑而偽造票據,除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外,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三十四、 立約人就本約定書若有任何疑問, 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
(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十五、遵循FATCA法案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因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 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有義務依 貴行之請求立即向 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FATCA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 貴行要求提供其 FATCA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 貴行。嗣後立約人之FATCA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 貴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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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 貴行得依FATCA法案或IGA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立約人配合 貴行依FATCA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FATCA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定書人同意 貴行得依據FATCA法案、協議或IGA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FATCA法案或IGA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下稱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交易之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之情形)。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例如:受款人)時,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立約人倘因涉及前述任一事由、未即時提供前述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或產生額外費用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如 貴行因此而受有損害,應由立約人填補與賠償之。
三十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一)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法規命令辦理。
(二)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者,貴行得暫時停止各項業務往來、暫時停止帳戶交易、逕行銷戶或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1.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實質受益人、立約人之高階管理人員、關聯人(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人)、交易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2.立約人於建立業務關係時及業務關係持續期間,不配合審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或實地查核作業)、拒絕或拖延提供立約人、實質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結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關聯人等資料)或對其有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三十八、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電子訊息作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而電子訊息係指立約人
或 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法,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立約人並確保所傳送至 貴行之電子訊息均為完整且真實。
貳、外幣存單存款
一、本存款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 貴行簽發存單予立約人,並由立約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二、本存單存款項下區分為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
(一)定期存款:分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等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實際存款天數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二)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由立約人指定到期日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利息之計算,整月(以每屆起存日之相當日計一個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部分以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即立約人存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息,會因大小月份日數而有不同);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則按日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未滿七天者,歸類於活期存款。
(二)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歸類於七天期存款。
(三)存滿十四天以上未滿二十一天者,歸類於十四天期存款。
(四)存滿二十一天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歸類於二十一天期存款。
(五)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七)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八)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四、利息計算方式
(一)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之定期存款,按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其計算式如下:利息 = 本金 x 利率 x 實存天數 ÷ 年天數
註: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之「年天數」為 365, 其餘外幣為 360
(二)一年期定期存款:
計息方式如下:利息 = 本金 x 年利率五、中途解約及屆期解約 :
定期存款解約應將該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屆期解約按存單利率計息, 到期前中途解約者, 則按下列規定計息:
(一)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一個月者:
1、貴行有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
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七天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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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七天以上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 例如: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比較起存日七天期與十四天期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
2、貴行無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
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二)實際存款天數滿一個月以上者:
按實際存款期間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
例如: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比較起存日一個月期與三個月期之牌告利率孰低八折計息。
六、逾期提取:
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後逾期提取本息者,逾期部分之利息自到期日次日起至提取日止,按提取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七、存單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須俟轉入活期性存款後始能支取。八、逾期續存/轉存:
(一)存款期間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者:
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續存/轉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二)存款期間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者:
1、如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理續存/轉存一個月期(含)以上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2、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轉存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三)辦理續存/轉存之新存款利率,以續存/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超逾上述期間始辦理續存/轉存者,應自辦理日起息,自原到期日次日起至續存/轉存前一日止之逾期利息,以辦理日之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九、自動轉期與按月自動轉息:
(一)自動轉期:
除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外,適用於各存款期間之定期存款,得於起存時或原存單到期日以前,依原存款幣別、存款期間及金額(選擇本利和轉期者,係利息滾入本金之合計金額)等約定內容辦理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之利率以轉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按月自動轉息:
指一個月期以上存款期間之定期存款,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由 貴行將利息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惟到期時存戶仍須憑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辦理提領本金。
十、本存單存款經由 貴行發給之存單,立約人不得轉讓,且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質押或設定質權。
十一、本存款到期或中途提取,立約定書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之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十二、其他未盡事宜, 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規
定辦理。
參、外幣綜合存款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之外幣綜合存款,係將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外幣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及擔保外幣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納入同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貸款。
二、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期限分為:七天、十四天、廿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期別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
三、立約人於本存款項下開立之定存(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除外),得於初存時或存款到期以前,依原存款種類、期限、金額及約定事項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本存款項下定存得辦理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惟立約人不得提領現款,須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支取。
四、定存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起存日 貴行外幣同幣別牌告前後期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惟
存期未滿一個月且該幣別 貴行無短天期(七天、十四天、廿一天)牌告利率者,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解約日同幣別活期存款利率牌告八折計息。
五、逾期續存
(一)七天、十四天、廿一天期之定存如於到期後三日內申辦續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惟續存之存款利息以轉存日之牌告利率計息。
(二)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之定存如於到期後一個月內申辦續存,且續存一個月期以上之定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惟續存之存款利息以轉存日之外幣同幣別牌告利率計息。
(三)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之定存款欲續存七天、十四天、廿一天期之定存者,須於到期後三日內申辦續存,方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四)超逾上項期間申辦續存者,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次日至轉存日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照原到期日次日至提取日之逾期利息,以提取日之外幣同幣別活存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六、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之方式,立約人得選擇由 貴行依據約定內容自動轉存或透過臨櫃、網路銀行逐筆辦理轉存;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約定事項時,應另行申請。
七、立約人應選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設質與否。如經選擇設質者,則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約定在 貴行所存本存款項下之定存無論自定貸款額度多寡,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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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底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 貴行不另發給存單,嗣後欲變更本項約定事項,應另行申請。
八、倘立約人選擇定存設質者,於提領本存款項下之活存金額或另約委託 貴行扣繳立約人應付款項,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請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範圍內或依約定之質借額度內(各幣別不得超過該同幣別定存合計金額)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解約存入活存時自動抵償。前述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帳目所載之墊款金額為準,立約人不另行簽立借款憑證。
九、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孳生之利息,依立約人與 貴行之約定,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活存或定存,其到期時授權 貴行對該存款之本金按原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如原選擇定存設質者,並仍繼續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作為貸款擔保。惟存入「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只能授權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活存。
十、本存款之貸款金額,以立約人提供設質之同幣別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或依約定之各幣別質借額度為最高限額。本存款之各幣別貸款本息如超過同幣別貸款最高限額時,立約人就超逾之部分經 貴行通知後應即將款項存入活存沖還;立約人,如經 貴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 貴行得逕將該幣別相當於超逾金額之定存解約轉入活存,以清償貸款本息。
十一、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定存及貸款之利息,悉按 貴行各該牌告利率計息。
十二、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自動轉期續存之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訂定;惟立約人亦得於屆期日營業時間結束前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若屆期日適逢休假日時,則應於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重新議定續存利率。如立約人未依前述規定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或議定不成時則依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十三、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貸款經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後,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定存或活存,或自存款中沖還,或逕予滾入貸款額。
十四、本存款質借年利率依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利率加碼年息一.五%,按日計息,嗣後如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及原訂加碼利率機動調整。立約人質借時,以立約人存入之定存其利率最低之同幣別者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則以質借年利率最高者優先償還,依序由高利率往低利率遞減償還。
十五、本存款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供質定存之到期日,惟該定存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貸款期限得比照延長。
十六、立約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時,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償。
十七、立約人不得將本存款之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予 貴行以外之第三人。
十八、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喪失貸款期限之利益, 貴行得終止本定存約定。本貸款視為到期,立約人同意立即清償或聽由 貴行依法行使質權,立約人絕無異議:
(一)無須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之情事: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破產,重整、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須經 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情事: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其他保全處分,或本存款之貸款金額及應付之利息合計超逾立約人供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時。
肆、聯行收付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申請於 貴行原開戶行以外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者,需由立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之人親持身分證、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嗣後 ,立約人在 貴行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臨櫃取款密碼辦理。
二、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需憑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三、立約人以無摺存款方式提供他人存入款項時, 貴行得視立約人往來情形酌收手續費。
四、因連線作業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付時, 貴行得隨時暫停本項服務,立約人同意回原存行辦理提款。
伍、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一、網路銀行訊息傳輸採 SSL、數位簽章加密方式,提供帳務查詢、轉帳、匯款、進口開狀、修狀及還款等服務。首次進入網路銀行需進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密碼長度不得低於六位數;立約人自行設定之密碼,應自行保密,並得隨時變更,其次數不受限制,倘因密碼洩漏致生任何糾葛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密碼單之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至次月之相對日前一日(即一個月內)有效,若立約人未於密碼單之有效期間內變更密碼,該密碼單即失效力,立約人應至 貴行重新辦理密碼變更手續。立約人須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於 貴行,以供 貴行寄送電子訊息之用。
二、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或電子設備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即立約人)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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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服務時間」:
1、業務查詢:每日全天二十四小時。
2、交易申請及轉帳交易: 貴行營業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三、辦理網路銀行各項服務,立約人應憑身分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存摺、原留立約印鑑,由立約人或其代表人親至 貴行辦理。若代表人無法親自辦理,得出具經公證、認證之授權書或經 貴行對保確認親簽之董事授權書,由被授權人攜帶申請人之存摺、原留印鑑、授權書(董事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件來行辦理。
四、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四次以上時, 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繼續使用網路銀行
之相關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至 貴行重新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五、進口業務
(一)立約人同意由 貴行指定之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辦理開發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到單通知及還款等事宜。
(二)立約人應遵守國際商會現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及其相關規定。
(三)立約人應遵守另簽訂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申請開發信用狀約定書」、「申請信用狀修改約定條款」等相關契約規定。
(四)立約人同意並瞭解辦理信用狀之開發或修改,如其條款不為 貴行所接受時, 貴行得不經立約
人同意退回該申請。
(五)立約人申請進口開狀、修改或還款時,若 貴行發現保證金、相關費用或利息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逕行更正。
六、匯出匯款業務
(一)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進行匯出匯款之交易時,倘因不符主管機關規定或主管機關因故暫停本項業務而致 貴行無法執行或完成交易時, 貴行有權取消該筆匯出匯款;惟 貴行應將該筆匯款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一併存回立約人原轉出帳戶內。
(二)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接獲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退還匯出款項前,無義務退還任何款項,並同意匯出款項之退還得扣除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各項費用後,再存回原轉出帳戶。
(三) 立約人申請匯款時, 若 貴行發現相關費用有錯誤時, 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逕行更正。
(四) 立約人得自訂匯出至約定帳戶及( 或) 非約定帳戶每日匯款限額。如立約人未自訂匯出匯款限額者, 各轉出帳戶之每日匯出匯款上限為帳戶可用餘額。
(五)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整批匯出匯款交易時,其金額上限為帳戶可用餘額,不受前
項立約人自訂每日匯出匯款限額之限制。
七、外幣轉帳交易
(一)外幣不同幣別活期存款轉帳: 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 OBU 之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另一幣別之 OBU 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二)外幣同幣別活期存款轉帳: 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 OBU 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其在 貴行 OBU 其他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第三人在 貴行 OBU 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三)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 OBU 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
存入立約人 OBU 同幣別之綜合定期存款。
(四)轉帳限額: 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帳戶及( 或) 非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 或) 每日轉帳金額上限。如立約人未自訂轉帳限額者,各轉出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為帳戶可用餘額。
(五)存款餘額不足自動重行扣款服務: 貴行於扣款日首次進行扣款時,如因立約人轉出帳戶發生存
款餘額不足致扣款失敗時, 貴行將於扣款日每一整點重行扣款,惟最後一次扣款為當日下午 3時,如仍扣款失敗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須事先申請訊息通知服務)通知立約人。
八、預約交易
(一)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開發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外幣匯款、外幣轉帳、進口還款(限採固定利率及原幣還款者)等預約交易,並於預約交易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款項,立約人對 貴行所扣取之款項,絕無異議。
(二)預約交易日期
1、受理預約開發/修改信用狀及外幣匯款之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
2、受理預約外幣轉帳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惟涉及兌換之不同幣別之預約轉帳日期為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二個營業日間之任一日。
3、受理預約進口還款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之任一日;無到期日者,則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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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一日如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立約人如擬取消前款預約交易,應至少於預約交易執行日之前一日經由網路銀行或臨櫃(限外幣匯款及外幣轉帳)辦理,在該取消生效前, 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預約交易。
(四)立約人辦理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網路銀行服務,除已依前項約定取消預約交易外,其於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網路銀行服務前約定之預約交易仍然有效, 貴行仍應依原約定執行之。
(五)如遇電腦故障、線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 貴行無法依原約定執行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排除後補行交易,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電子憑證安控服務 (一)憑證載具服務
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載具相關費用,並妥善保管憑證載具及載具密碼,且在 貴行規定範圍內使用;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立約人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十次以上遭鎖卡,應臨櫃申請重製或解鎖憑證載具;若憑證載具密碼有遭他人知悉時,立約人需立即自行變更密碼。
(二)憑證相關約定
1、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費用,並依 貴行提供之安控軟體、憑證載具及憑證密碼,連結至 貴行網站申請憑證,才能進行各項交易,並同意遵守 貴行委託之認證公司之憑證條款。
2、憑證使用期限分為一年及二年,期滿後若願意繼續使用憑證,立約人須於憑證到期前一個月內自行連結至網路銀行進行憑證更新手續,憑證費用於更新時,由立約人自行於網路銀行轉出帳戶扣繳。更新後之憑證有效期限為原憑證到期日後一年或二年之相對日(與原憑證有效期限一致)。逾越期限或憑證更新不成功,需臨櫃重新申請。
3、憑證遺失或遭他人竊取,需上網路銀行或臨櫃辦理「憑證暫禁」或「憑證註銷」。
4、憑證已暫禁,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須臨櫃辦理「憑證解禁」。
5、憑證已註銷,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須臨櫃重新申請。
十、立約人同意辦理網路銀行各項交易或轉帳金額, 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 其逐筆或每日累計折合美金之上限悉依 貴行規定辦理( 嗣後如有變更, 貴行將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於 貴行網站公告登載相關規定)。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超逾 貴行規定之上限,致不能於網路銀行辦理時,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一、外匯匯率之適用
( 一 ) 立約人 同 意 並 瞭 解 所 有 透 過 網 路 銀 行 或 彰 化 銀 行 全球資訊 網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查詢或由傳真取得之匯率僅供參考, 有關匯率之適用, 除與 貴行另有議定外, 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 貴行牌告匯率為準。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 暫停本約定書相關服務。
(二)外幣交易金額限制之換算匯率:立約人於營業時間中之交易,按交易當時 貴行公告之各外幣兌換美金即期匯率為準。營業時間後之交易,以前一營業日 貴行最後公告之外幣兌換美金即期匯率為準。
(三)倘 貴行外幣兌換匯率因故暫停交易時, 貴行得僅受理同幣別之轉帳、匯出匯款服務,其餘業務應臨櫃辦理。
十二、取消交易
(一)立約人取消交易之申請(限進口業務及匯出匯款業務):
1、交易如業經 貴行處理,立約人得以書面通知 貴行,獲 貴行同意後,始得取消。
2、立約人與 貴行議訂兌換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 貴行蒙受匯差損失,貴行除得向立約人收取匯差之損失外,並有權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所有涉及兌換匯率之交易權限。
(二)立約人申請本約定書相關服務有登錄失敗、遭退回等情形或經 貴行通知者, 立約人如需辦理前述未完成之申請, 應至 貴行櫃檯辦理。
十三、立約人於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申請,如遇 貴行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對外停止營業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順延至 貴行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恢復營業之日辦理。
十四、約定轉入帳戶相關規定
(一) 每一轉出帳戶至多可設定二十五戶轉入帳戶。
(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新申請之約定轉入帳戶,除轉入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得於申請日當日生效外,轉入第三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一律於申請日後次一日生效。
(三)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立約人得向 貴行客服中心(服務專線 412-2222)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3、立約人取消約定轉入帳戶,應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十五、於 貴行申請「授權中心」之功能後,立約人(或主授權人)得授權他人在約定範圍內使用 貴行服務,並得自行訂定被授權人在各交易子系統使用權限及每筆、每日轉帳限額。如立約人(或主授權人)自行訂定較 貴行所訂轉帳限額較低之轉帳金額限制,被授權人之轉帳金額將受其限制。被授權人因業務需要而欲變更使用權限,得逕洽立約人(或主授權人),在網路銀行變更設定,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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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貴行另行約定。倘因立約人(或主授權人)、被授權人之疏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人
(或主授權人)損失,當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
十六、超逾帳務劃分點(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暨非營業日之轉帳交易均併入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立約人應避免於 貴行帳務劃分點將屆時指示 貴行處理,以免延誤時效。
十七、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系統接獲檔案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八、共用服務
立約人如另申請網路銀行共用服務且為授權戶時,立約人所為之授權不影響立約人繼續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惟立約人及共用服務之被授權戶(即代表戶)就共用服務授權約定帳戶所為各項交易(如:轉帳、匯款等)之限額(如:每筆及每日交易金額)應依本約定書約定合併計算。但如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約人為網路銀行共用服務之授權戶,於授權後暫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得至 貴行辦理暫停使用;嗣後,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亦得至 貴行辦理恢復使用。
其他約定條款
十九、訊息通知服務僅供參考,立約人應自行確認各項通知內容之正確性,若因訊息通知內容錯誤,或因任何因素未送達所造成之一切可能損害, 貴行概不負責。因申請 貴行訊息通知服務而產生之各項費用,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十、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或憑證或本約定書所約定之方式於網路銀行所為之交易行為,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之方式辦理,與立約人持存款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及加蓋留存印鑑之取款或轉帳之效力完全相同。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二十一、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
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二十二、立約人每次使用網路銀行轉帳或匯款,均經立約人本人確實核對無誤後辦理, 貴行依立約人之指示扣款,倘因立約人操作錯誤或因匯入帳戶之帳號輸入錯誤,致轉入第三人名義之帳戶,
一切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處理,與 貴行無涉。
二十三、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二十四、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二十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及本約定書之規定者。 (三)貴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其他 貴行認有必要之情形。
二十六、電子訊息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 貴行後,一經處理完成,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二十七、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以平信或與立約人約定方式寄發上月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則不寄發),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如立約人未於上述規定時間內通知 貴行查明,視為立約人已確認結果無誤。
二十八、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導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 貴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 貴行應負責更正之。
二十九、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
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者外, 貴行不負責任。
三 十、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毁損業務記錄及資料。第三人破解網路銀行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網路銀行之漏洞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三十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書而取
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項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該方義務之違反。
三十二、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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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書所生之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貴行因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服務,如立約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失,同意無條件免除 貴行因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三十四、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如立約人未保存,推定以 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三十五、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三十六、貴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或暫停本約定書相關服務之使用: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立約人存款帳戶有疑似不法或有其他不當使用情形者。
三十七、立約人擬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應另填具本約定書辦理終止手續,並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立約人約定之查詢、轉出、轉入帳戶如已結清,立約人與 貴行間約定即自動失效,立約人無須再填具本約定書辦理終止手續。
三十八、立約人使用交易服務者,如進口開狀、修狀、還款或匯出匯款等,所應支付之相關費用,除另有議定者外,悉依 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外客戶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前項收費標準、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轉出金額、服務時間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書,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各項交易所衍生之利息、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三十九、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網路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四 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如因本約定書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十一、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或本約定書所留存之電子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或電子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時, 貴行仍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本約定書所留存之電子信箱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 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以 貴行發出時間,視為送達。
附表一
外幣存款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一覽表
幣 別 | 活 期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
美元 | USD | 100 | 1,000 |
澳幣 | AUD | 100 | 1,000 |
加拿大幣 | CAD | 100 | 1,000 |
港幣 | HKD | 1,000 | 10,000 |
英鎊 | GBP | 100 | 1,000 |
新加坡幣 | SGD | 100 | 1,000 |
南非幣 | ZAR | 1,000 | 10,000 |
瑞典幣 | SEK | 1,000 | 10,000 |
xxxx | CHF | 100 | 1,000 |
日圓 | JPY | 10,000 | 100,000 |
泰銖 | THB | 1,000 | 50,000 |
歐元 | EUR | 100 | 1,000 |
紐西蘭幣 | NZD | 200 | 1,000 |
人民幣 | CNY | 1,000 | 10,000 |
註:綜合存款之起息額及計息單位比照上表活期及定期存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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