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2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2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1.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69,95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31,396,226.3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338,553,773.68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2 月 7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040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旭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 2020 年 2 月 28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账户金额(元) | 对应募投项目 |
1 | 中信银行上饶分行营业部 | 8115701013300006688 | 229,269,300.00 | 矿山设备及橡胶备件技术升级产业化项目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旭日支行 | 793900483800083 | 26,149,600.00 | 矿山设备及高分子 耐磨材料应用工程研发中心项目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 | 199247363185 | 21,360,000.00 | 智利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
4 | 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990102029004158021 | 70,461,1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 计 | 347,240,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553,773.68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公司智利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 Naipu Maquinaria para la Minería SpA(以下简称“智利耐普”),公司于 2019 年 7 月基于智利耐普经营需要,提前以自有资金向其汇款 314 万美元作为募投项目投资款。公司目前上市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暂时存放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对应账户,待智利耐普办理好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后,由该四方监管专户替代目前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中国银行专户账号:19924736318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监督智利耐普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以下称 “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5701013300006688,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贰拾xxx千叁佰元整。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矿山设备及橡胶备件技术升级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旭日支行(以下称“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3900483800083,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仟xxx拾肆万玖千xxx整。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矿山设备及高分子耐磨材料应用工程研发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称 “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9247363185,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xxx整。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智利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90102029004158021,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仟零肆拾xxx仟壹佰元整。该专户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旭日支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