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 101-B101、B102
编号:
华商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协议
甲 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 方:华商银行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X000、B102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乙方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
4.投资者应确认自身具备理财产品的投资常识,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做出投资决定。
5.投资者在决定认购理财产品之前,应审慎阅读产品说明、风险揭示和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理财产品的
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
定义:
银行: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华商银行总行或华商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投资者:指认购/申购/赎回华商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
理财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华商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本协议:指《华商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产品说明书:指华商银行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风险程度、适用目标客户、发行规模、收益特征、交易规则、投资基准、收费标准、产品期限、投资计划、本金及收益返还、产品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理财计划书或说明书。
交易确认单:指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撤销、预约等交易时提交的交易确认单。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本协议约定的华商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渠道。签约地点:指甲方与乙方或其他华商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本协议的地点。
甲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乙方发售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x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的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交易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协议。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乙方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第三条 甲方选择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四条 x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或华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华商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
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华商银行各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第五条 甲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以真实身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业务,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声明并保证: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它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理财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资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以及所购理财的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权益须知和其他有关信息,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和异议,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
第七条 甲方声明:自身具有投资理财产品的常识,已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决定认购理财产品之前,将审慎阅读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甲方自身已清楚知悉理财产品可能存在认购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政策法律风险、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期限风险与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兑付延期风险、税务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充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全部风险和不利后果。
第八条 甲方声明已知悉如下理财产品类型特征:
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类似理财产品既往的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率。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类似理财产品既往的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率。
第九条 甲方声明使用本人手机银行电子密码验证或其他电子渠道密码验证签署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交易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均为本人有效签章行为,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条 甲方声明已知悉并同意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开通的电子渠道进行认购、撤销或其他交易前,自身应审慎查询和阅读电子渠道链接指示或华商银行对外发布的对应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甲方承诺将审慎查询和阅读销售文件,在确认认购/撤销委托后不以未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或未知悉产品风险为由提出权利请求或抗辩。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通过华商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渠道办理理财业务时,将遵守渠道对应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渠道的交易规则操作。甲方声明凡通过本人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操作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在本人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时,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将主动在华商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乙方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产品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截止认购时间止受理甲方的认购。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认购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乙方的理财产品。认购成功后即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的,可在产品募集时间结束前通过“撤销”功能予以撤销,但法律法规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乙方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交易确认单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购买申请的行为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理财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理财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理财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理财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认购日起按甲方认购金额冻结、划转甲方指定账户内资金。认购日至募集结束日的期间内,乙方按照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依据双方已签订的销售文件直接划转认购资金,乙方依据约定划款时无须再向甲方确认,甲方认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在募集结束日截止认购时间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日开始投资运作。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的,可视情况调整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日。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能够成立的,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划转账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划转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实际认购成功金额不体现于甲方资金账户,亦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因实际募集的金额不足或市场出现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 波动时,乙方可顺延成立日,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顺延通知。甲方应至少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日前一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甲方不同意顺延成立日的,可在成立日之前通知乙方客户经理,并到原认购营业网点办理撤销手续;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的,可在成立日之前通过“撤销“功能办理撤销手续;甲方未办理撤销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产品顺延成立。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成立日顺延的,理财产品到期日亦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决定理财产品不能成立,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公布,并于公布后三个工作日解除对甲方资金的冻结。不能成立的情形包括:
(1) 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条件不能满足;
(2) 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定规模;
(3) 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导致投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或成立可能损害全体投资者利益;
(4) 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成立;
(5) 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各款理财产品规模和乙方可发售的产品规模。理财产品能够成立的,理财产品的起始规模以乙方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甲方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作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出现非由华商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华商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 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就;
(2)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 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 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 甲方以所购理财产品向乙方出质设立担保的,乙方为保障质权的实现而提前终止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等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甲方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乙方结汇后支付给投资人;甲方以外汇投资的,乙方将外汇划回甲方原资金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投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划入甲方资金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务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第三十二条 乙方与信托公司、托管机构或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
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认购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甲方应缴纳的税收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乙方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第三十四条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
1.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发布公告,甲方应及时登录华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或到华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经理电话咨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2.乙方为甲方定制的、未公开发行的专属理财产品,乙方将通过甲方预留在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予以通知,甲方预留在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或影响甲方投资决策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以及甲方违反与理财产品质押相关的融资协议等约定
(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实现理财产品质押权等情形时)导致乙方宣布理财产品提前到期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营业厅。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理财产品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乙方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须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协议及相关文件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代理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以理财产品向乙方出质时,
(1)若理财产品先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或提前终止,乙方可单方面将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如有)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存款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形式以保障质权,甲方不得提出异议;(2)若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兑付日晚于约定的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第(8)项的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用理财产品终止时的本金及收益(如有)清偿债务。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第(8)项的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造成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如有)损失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以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为完善担保手续,甲方同意,本协议、用于出质的甲方所认购的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交易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所有原件将由乙方留存,甲方的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将由乙方代为保管并于质权实现后或乙方另行同意的情况下交还甲方,但相关法律文件签署后,甲方有权保存一份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4.如甲方对乙方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负担到期未偿债务(含甲方违反相关约定,乙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终止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业务,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各款理财产品立即到期并进行清算,以所得资金抵偿甲方所欠债务。
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6.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7.乙方在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况下,仍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8.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风险事件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9.鉴于理财产品投资可能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乙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尽可能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在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事宜
按照相关交易惯例处理。
10.本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11.其他
第三十八条 x协议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认购的,在自行确认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声明
1.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2.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 方:(个人客户签字)
证件名称:
号 码:
乙 方:(xx)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银行客户经理声明:本人亲自见证了投资者签署上述文本。
银行客户经理签名: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