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账 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所需的开户资料。如由他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则代办人须向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账户申请人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年未发生收付款业务(结息等非甲方主动发起的业务除外),未欠乙方债务且账户余额50元以下的,乙方有权限制该账户的收付款业务。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甲方需继续使用该账户及相关功能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柜面办理。
五、甲方职业信息、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有效期等个人重要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账户的使用,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认可,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六、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七、甲方同意乙方对个人账户的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对外通告为准。详见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业务收费标准公布。
八、甲方同意将银行卡/折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结算账户,并保证其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个人结算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九、个人结算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十、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资料,避免使用易破译的数字作为密码,因甲方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账户、密码等资料泄露给第三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签约个人手机银行后,可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终端上使用扫码办理存款等结算业务。因甲方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二维码等交易信息泄露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及其他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乙方将根据甲方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等要素为其设置非柜面渠道支付额度,甲方承诺自觉遵守支付结算制度,合理使用非柜面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对非柜面额度开通后未足额使用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交易情况下调其非柜面额度。
十三、银行卡、各类存折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泄漏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含口头挂失)账户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在申请挂失前(含口头挂失)账户资金被支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甲方进行口头挂失时,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对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甲方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五、甲方办理银行卡/折换卡/折业务后,无论卡/折号是否变更,均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至新卡/折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甲方不得将本人账号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甲方本人资料泄漏或将本人账户转借他人、违法或违规使用产生的风险、损失及其他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七、甲方因银行卡/折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折的,可持银行卡/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折手续。
十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折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银行卡/折申领、挂失、换卡/折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折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十九、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参与赌博资金结算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若甲方在使用账户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规定、损害乙方利益行为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账户交易或终止账户交易。
二十、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二十一、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甲方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十三、乙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二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
二十五、提示:乙方已提示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加黑、加粗标识条款,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甲方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做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甲方(签字): 乙方: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