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绞痛及有肌钙蛋白 I 或 T 升高的非ST 段抬高的心肌梗死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中美大都会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大都会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相关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合同,凡本合同未述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以本合同为准。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同时无效。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合格的证明、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它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若本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 60 天及 22 周岁之间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名单中列明。
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或至主合同终止日止,以二者较早的日期为准。具体日期在订立合同时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若投保人在投保主合同项下的保险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则本合同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投保本附加险,则本合同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的批注中所注明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在被保险人名单上载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名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只有在所有保险费均已交清后保险单才能生效。如果本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不一致,则保险费根据本合同生效日到主合同的下一个保险费应收日所经历的时间计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至少生存 15 天以上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规定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初次确诊患有第五条第七款所列的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2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初次确诊患有第五条所列除第七款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以外的其它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本公司支付给某一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最多不超过其个人保险金额的 100%。
第五条 重大疾病
x合同中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文所描述的十种疾病,只有各种症状都符合本条对该疾病的定义,本
公司才承当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由于供应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心肌坏死)的现象。理赔时,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典型的胸痛史;
2、心电图有新近的改变, 显示心肌梗塞状况;
3、心肌酶的异常增高。
心绞痛及有肌钙蛋白 I 或 T 升高的非ST 段抬高的心肌梗死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恶性肿瘤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侵入其他组织。包括白血病、淋巴瘤、xx金氏病。
恶性肿瘤必须根据病理检查证据诊断。病理证据是指病理医生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所作出
的病理(组织)学诊断报告。癌症的病理学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病理科医生或专家确认。下列肿瘤除外:
a) 原位癌,子宫颈非典型增生;子宫颈原位癌CIN-1、CIN-2 及CIN-3 级; b) 所有癌前病变,或非侵入性癌症;
c) 鳞状上皮癌及基底细胞癌;恶性黑色素瘤 1A 期(T1a NO MO)
d) 组织学描述为TNM 分级T1(T1a、T1b、T1c)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
e) 卡波氏肉瘤及其他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或与艾滋病有关的恶性肿瘤。
(三)瘫痪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认定,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机能仍完全丧失。
瘫痪包括双瘫、偏瘫、截瘫、四肢瘫。
(四)慢性肾衰竭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导致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理赔时,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必须已接受定期的肾透析或已接受肾移植手术的治疗。
(五)中风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脑血管的突发病变从而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科医师认定,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或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患有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理赔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神经系统永久性损害的证据如计算机扫描或核磁共振报告。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脑血管意外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六)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接受了心脏、肺、肝脏、肾、胰腺(不包括胰岛细胞移植)的器官或骨髓的移植手术。脐血、胎肝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进行经心脏科专家建议用隐静脉或内乳动脉移植到一条或以上狭窄或阻塞的冠状动脉上的开胸手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及激光射频技术和其他非开胸手术等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必须有血管造影术或者其他的证据证明至少有两条血管有管腔直径减少 70%以上严重的狭窄。这里,冠状动脉指的是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回旋支和右冠状动脉。
(八)昏迷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至少 96 小时或以上)才能得以维持,其所导致的神经功能缺损必须被本公司认同为永久性的。
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九)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180 日以内有一次或以上的发作)的病变。该病变临床表现为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至少一次或以上的发作并累及到视神经、脑干、脊髓,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该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家医师确诊。
理赔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如CT 扫描、MRI 核磁共振扫描。
(十)慢性肝病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慢性终末期肝脏衰竭并有以下全部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食道静脉曲张。
因酒精及药物所导致的肝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对本合同同样有效。除此之外,下列任一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2、本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 60 天以内(含 60 天)所患的疾病;
3、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
4、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5、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不在此列);
6、本合同第五条项下明确规定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各类情形。
第七条 续保
x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投保人继续投保主合同项下的保险,且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对其的要求,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交清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按照投保人选定的续保期限延续有效至续保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止。
本合同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重新审核定价,续保保险费应在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交清。
第八条 保险金支付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原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本合同第五条项下明确列明证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疾病的有关证据原件;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本公司收到本合同第五条和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尽快做出核定。如需要本公司进行勘查、检验的,则所有的相关工作应在 6 个月内(含 6 个月)完成。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含 10 日)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给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九条 受益人
一、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定受益人确认书》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此类变更不需经受益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确认书》由投保人留存,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以填写日期最晚的为准。
三、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前身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不再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因相关法律产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本公司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原件;
2、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3、 投保人证明文件原件;
二、如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 10 日内(含 10 日)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 10 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和资料后之日起 30 日内(含 30 日), 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担保
x合同的保险单不可以任何方式用于担保、贷款或转让。
释义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本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如果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员工: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正常从事投保人所指派的各项的工作并承担责任的人员。
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保险人名单:由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并得到本公司认可的人名清单。该人名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年龄、生日、性别、基本工资水平、职业或职位、银行账号、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生效日、保险责任失效日、免健康告知保险金额,以及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生日、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生效日、保险责任失效日和免健康告知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包括非病理性猝死)以及不可预期的事件受到的伤害。
个人总保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应向单个被保险人或单个连带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的最高保险金
额。
免健康告知保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同意承保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无需向本公司告知其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应向单个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的最高保险金额。
合格成员;在投保人投保本合同以前 7 天(含 7 天),在职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含 20 小时)的投保人的员工。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手续费: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的总和。
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中的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X(1-本公司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