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綜合服務(類別二)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綜合服務中心旨在照顧居民多方面的需要,為其提供全面、整體及一站式的綜合服務。指導原則和理念包括: 易於接近、及早識別、服務整合、伙伴關係、全面的服務範圍、整體的個人關顧、兒童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積極推廣模式、多層面介入、靈活及具成本效益的資源運用。
目的及目標
2. 綜合服務中心的目的是滿足社區內所有年齡組別人士
(包括兒童、青少年、殘疾人士、成人、長者、照顧者等) 多方面的需要。
3. 綜合服務中心的具體目標是:
(a) 提供一系列全面的預防性、發展性、支援性和補救性服務,以提升居於社區內居民的身體、心理、精神和社會功能;
(b) 維繫和加強家庭凝聚力, 支援和提升家庭功能及家庭成員的發展, 促進居民的社交及人際關係,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 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並建設互相支援及關懷的社區,從而改善生活;
(c) 儘早找出問題,及早介入, 以支援和協助處於弱勢的人士(例如有困難的家庭、處於危機的兒童及青少年、體弱及/或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 等),幫助他們應付生活困境、重拾自我抗逆力, 以及重過健康生活。
服務性質
4. 就服務範圍而言, 中心提供一系列預防性、發展性、支援性及補救性服務。
預防性及發展性層面 :
◼ 中心偶到服務
◼ 社交性及發展性小組或活動
◼ 互助支援小組或活動
◼ 教育性小組或活動( 社區教育、家庭生活教育、社會責任及能力提升的活動等)
◼ 義工發展小組或活動(適合所有年齡人士, 包括個人及團體, 目的之一是支援弱勢社羣,例如獨居或缺乏家庭支援的需照顧長者)
◼ 聯繫其他單位及機構,建立互相轉介機制, 以識別和協助弱勢社羣或處於危機的人士,以及合辦活動
◼ 進行外展工作,以便及早識別弱勢社羣或處於危機的人士
◼ 家庭資源中心
◼ 資料派發及自學設施
◼ 閱覽/自修室設施
◼ 康樂、社交或消閒活動
◼ 遊戲小組
◼ 玩具圖書館
◼ 熱線服務
◼ 「東涌響噹噹」網頁支援性層面 :
◼ 短期輔導
◼ 支援性小組及家庭教育活動
◼ 3 個暫託幼兒服務名額、 14 個延長時間服務名額, 以及
12 個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名額
◼ 20個為體弱或認知障礙症的長者而設的日間護理中心名額及最少2個日間暫託服務名額
◼ 實物援助轉介
◼ 課餘託管計劃
◼ 膳食服務
◼ 沐浴服務
◼ 洗衣服務
◼ 就業服務補救性層面 :
◼ 深入輔導(以評估工具和使用個案管理模式篩選個案)
◼ 治療性小組(在適當情況下使用多專業模式)
◼ 危機介入計劃(例如處於危機人士提供的外展服務、災難事件後的輔導計劃)
服務對象
5. 綜合服務中心為社區內所有年齡的居民提供服務,特別是隱蔽及處於危機的社羣。除服務東涌第 30 及 31 區的居民外, 服務應擴展至包括愉景灣及其他大嶼山的地區( 特別是那些沒有中心為本福利服務的地區)的居民。
II. 服務表現標準
周年業務計劃
6. 服務營辦者須擬備周年業務計劃, 指出地區服務的不足及需要, 並且提出達致這些需要的策略。在擬備業務計劃時, 須諮詢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及相關的地區協調委員會,並須包括增值服務。
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指標
7. 服務營辦者須於服務表現評估中採用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指標,並須達到下列表現標準。如情況顯示服務需求有所變動, 服務營辦者或須在現有服務名額或所得資源內更改服務量及/或服務成效規定, 這或與上述第 6 段的周年業務計劃掛鈎。
服務量指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截至年底 的新 加 入及續 會會員總數 | 2 500 |
2 | 一 年 內 每 節平均 出席人 數( 中心活動) | 150 |
3 | 一年內 預防 性或 發展 性小組或活動總節數(即社交 性 及發 展 性小組 或 活動、互助小組或活動、教育性小組或活動、義工發展小組或活動、認知訓練小組或活動。) | 1 650 (包括 40 個與其他服務單位及地區機構合辦的 40 個活動) |
4 | 一年內 支援 性或 治療 性小組或活動的總節數(即支援 性 小 組及家 庭教育 活動、 治療性小組) | 850 |
5 | 新 開 或 重 開 的 深 入 輔導、短期輔導或支援性個案數目 | 298 |
6 | 一年內 長 者日間 護理中 | 105%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心平均使用率 | ||
7 | 一年內 長 者日間 護理中 心平均每日出席率 | 90% |
8 | 日間護理 中心的 長者 照顧計劃 | |
a. 長者加入中心後一個月內制定個人照顧計劃的比率 | 100% | |
b. 完成檢討個人照顧計劃的比率( 每六個月一次) | 100% | |
9 | 一年內 為 體弱長 者提供 的義務服務總數( 包括電話聯絡體弱長者、家訪他們 及 向他 們 提供 簡單的 個人協助) | 3 100 |
10 | 一年內義工的總數 | 150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1 | 長者 接受 長者支 援服務 隊網絡支援服務的總數 | 每年 600 人 |
12 | 一年 內幼 稚園暨 幼兒中 心兼收弱 能兒童 計劃的 平均收生率 | 90% |
13 | 六個月內幼稚園暨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 計劃達成計劃的比率 | 95% |
14 | 每年暫託 幼兒服 務 每節 的平均出席率 | 50% |
15 | 一年內 延 長時間 幼兒照 顧服務的平均出席率 | 80% |
16 | 為隱蔽或需要照顧的長 者提供的服務: | |
a. 每月隱蔽或需要照顧的 長 者 活 躍 個 案 的 平均數目(每月活躍個 案 數 目 總 和 ÷ 12); | 35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b. 一年內處理的隱蔽或需 要 照 顧 的 長 者 個 案的流轉率(完結個案總數÷ 已處理及正在處理的個案總數 x 100%)。 | 20% | |
17 | 一年內就服務推廣及/ 或建立策略夥伴關係而與地區持份者舉辦的活 動總數 | |
12 | ||
18 | 一年內服務的護老者總 數 | |
30 | ||
19 | 一年內進行「長者健康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 (Minimum Data Set Home Care (MDS-HC) Version 2.0 2 的總數 3 | 55 |
2 「 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2 . 0 版本或社署現時採用的「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版本。
3 如未能達至議定水平, 社署會考慮其實際情況如轉介的數目等。
服務成效指標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對綜合服務表示滿意的比率 | 85%或以上 |
2 | 服務使用者表示家庭關係有所改善的比率 | 85% |
3 | 服務使用者支援網絡有所擴闊的比率 | 85% |
4 | 服務使用者在面對危機時表現出解決問題和應付問題的技巧有所改善的比率 | 85% |
5 | 居民對社區資源增加認識的比率 | 85% |
6 | 服務使用者學懂不同放鬆技巧且精神狀況有所改善的比率 | 85% |
7 | 義工從義工服務得到滿足感的比率 | 85% |
8 | 服務使用者心理上和行為 | 85% |
上得到自強的服務使用比 率 | ||
9 | 一年內接受與工作有關的技術培訓後成功找到工作的平均比率 | 50% |
基本服務規定
8. 基本服務規定包括:
◼ 綜合服務中心( 包括位於 31 區 1 樓及 30 區天台的中心偶到服務)每周開放最少 18 節, 包括 6 節傍晚及 1節星期日。位於 30 區天台的主要中心偶到服務必須在所有公眾假期由早上 10 時至下午 6 時開放,但農曆年初一、初二及初三、清明節、重陽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則除外。
◼ 暫託幼兒服務及延長時間幼兒照顧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法例和學前教育機構的運作手冊。暫託幼兒服務的運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及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1 時。延長時間幼兒照顧服務每星期運作 12 小時(即星期一至五下午 6 時至 8 時及星期六下午 1 時至 3 時)。
◼ 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所有服務必須符合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弱能兒童學前服務子系統的運作程序, 而指定的幼兒工作員是這項服務的必要職員。
◼ 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及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1 時。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必須在惡劣天氣下維持正常服務, 包括三號風球及紅色暴
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
◼ 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必須每周開放 12 節, 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延長時間為下午 6 時 7 時。所有中心開放時間均應有登記或註冊護士在場。
◼ 設於愉景灣的中心分處必須每周開放最少 10 節。
◼ 綜合服務項目應聘有持有社會工作認可學位的註冊社工。長者日間護理中心亦應聘有合資格護士, 而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應聘有特殊幼兒工作員(工作員對弱能兒童的比例不能超過 1 比 6 )。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2.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 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 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 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 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 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 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 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 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 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
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