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异常 1.1 合同构成 6.4 联系方式变更 8.15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争议处理 8.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1.3 投保年龄 7. 疾病范围与定义 8.17 ICD-10 与 ICD-O-3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重大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8.18 肢体 2.1 基本保险金额 7.2 轻症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8.19 肌力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3 少儿特定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8.20...
国联人寿〔2021〕疾病保险 024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惠保伴侣 1 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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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3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3/2.4/2.5/2.6/3.1/3.2/5.1/6.1/6.3/7/8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6.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异常 | |
1.1 合同构成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8.15 有效身份证件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5 争议处理 | 8.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 |
1.3 投保年龄 | 7. 疾病范围与定义 | 8.17 ICD-10 与 ICD-O-3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1 重大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8.18 肢体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2 轻症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8.19 肌力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7.3 少儿特定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8.20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 | |
2.3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7.4 少儿罕见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功能障碍 | |
2.4 等待期 | 8. 释义 | 8.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
2.5 保险责任 | 8.1 周岁 | 8.22 永久不可逆 | |
2.6 责任免除 | 8.2 意外伤害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3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 ||
3.1 受益人 | 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疾病、少儿罕见疾病 | ||
3.3 保险金申请 | 8.4 我们认可的医院 | ||
3.4 保险金给付 | 8.5 专科医生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6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 | ||
3.6 诉讼时效 | 8.7 毒品 |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8.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9 机动车 |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8.10 酒后驾驶 |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13 遗传性疾病 |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惠保伴侣 1 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惠保伴侣 1 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 至 65 周岁(见释义)。 若您在被保险人 66 周岁至 99 周岁期间投保本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承保的;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合同。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x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含)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不设等待期。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后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本产品已停售; (2)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99 周岁(不含)。 |
2.4 | 等待期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60 日(这 6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xx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见释义)的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2.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 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x,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 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少儿罕见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 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疫苗接种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见释义)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反应,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接种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疫苗接种身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 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
2.6 | 责任免除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少儿 罕见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后驾驶 (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
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疫苗接种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知情情况下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罕 |
见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罕见疾病保 险金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疫苗接种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给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 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 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 疾病范围及定义 | |
7.1 | 重大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是本合同所附一百零八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第二十九种至第一百零八种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释义)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颅内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 等)。 |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 |
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7)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 (含)以上。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心脏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2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
(30)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症,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淤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病史; 2)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3) 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 出现胆汁淤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1)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六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 护士 |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 医院护士 |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 救护车工作人员 |
助产士 | 消防队员 |
警察 | 狱警 |
(32)严重 I 型糖尿病:
严重 I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二个及以上条件:
1) 已出现增生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需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34)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检查证据。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
(35)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36)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37)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38)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9)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40)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41)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至少 3 项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 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42)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原因未明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43)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4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4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46)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确实需要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47)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8)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0)植物人状态: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仍然存在,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 30 天以上。
(51)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52)肝豆状核变性(Xxxxxx 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的限制。
(53)xxx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Ⅲ期。
(54)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a)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5)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 大小便失禁;
2)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6)疯牛病: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58)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59)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0) Ⅲ型成骨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主要临床特点包括: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该病种的检查必须依据身体检查,家族史, 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成骨不全症第Ⅲ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 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 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确诊本项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61)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一种少儿的结缔组织病,以慢性关节炎为其主要特点,并伴有全身多个系统的受累,包括关节、肌肉、肝、脾、淋巴结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已经实施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6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63)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由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64)室壁瘤切除术: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5)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指一种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累及延髓的脊髓空洞症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延髓空洞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且存在持续至少 180 日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延髓麻痹呈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66)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67)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8)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天
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9)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70)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7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干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 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2)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73)肾髓质囊性病:
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和间质性肾炎。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需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 本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75)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6)胰腺移植: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77)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 接受胰岛素代替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因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a)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b)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 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其他成因(包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 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
(79)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80)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81)严重冠心病:
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82)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83)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 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84)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症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85)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6) Brugada 综合征:
Brugada 综合征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 心电图有典型的 I 型 Brugada 波;
3) 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87)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 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88)重症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称“重症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xxxx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89)进行性核上性麻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综合征):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0)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 理赔时必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1)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92)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93)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 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9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 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罹患患肢较健肢增粗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95)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
(96)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严重强直性脊柱炎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7)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9)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0)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101)脑型疟疾:
在保障范围内。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
指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102)xx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103)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由我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骼检查检查证实致病 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 已经使用强心剂;
5)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xxxx病:
xxxx病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105)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前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 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106)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的良性肿瘤。肿瘤须导致脊髓损害并导致瘫痪,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
2) 手术 180 日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 进食:自己从已经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埃博拉病毒感染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毒必须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三十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10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指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 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 新生血管渗漏, 渗出及出血。 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 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并且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 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 | ||
7.2 | 轻症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 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 ||
(2)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
(3)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索赔时须提交由病理科专科医生签署的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和由专科医生签署的临床诊断及治疗报告,仅凭细胞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 癌前病变、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对 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和“激光 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6)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 肾小球滤过率(GFR) <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 <25ml/min; 2) 血肌酐(Scr) >5mg/dl 或>442μmol/L; 3) 肾功能衰竭期持续 180 天。 因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7) 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 180 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0μmol/L; 2) 白蛋白<27g/L; 3)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 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8)深度昏迷 48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9)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 “单耳失聪”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 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0)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 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1)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且未达到中度疾病“全身中度面积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12)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13)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 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 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本公司对“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足截除”两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15)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 实际接受了至少 2 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
(16)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 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
(17)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动脉瘤、脑血管瘤,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
(18) 轻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及以上,但未达到 60%。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全部理赔条件: 1) 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三项: a)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b)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c) 肾病: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d)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e)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
(20)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急性淋巴xx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
(21)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脑垂体瘤”、“脑囊肿”所引起的微创颅脑手术不 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2)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 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 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 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a) 脊柱截骨手术; b)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c) 膝关节置换手术。 |
(23)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并且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 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 ALSS 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24)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本保障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Xxxxx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 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狭窄的心瓣损伤。有关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 证实。 |
(25)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6)脑垂体瘤、脑囊肿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
(27)视力严重受损: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 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8)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
(29)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 “单耳失聪”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 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0)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心脏起搏器及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 安装除外。 |
(31)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和“激光 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2)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3)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
(34)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睾丸切除; 4)变性手术。 |
(35)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 (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36)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指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续发性恶性系统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恶性高血压无法由药物控制。此肾上腺切除术需由专科医生确诊为处理控制不佳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
(37)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38)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 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85%。 |
(39)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包含胆道肠道人工造管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为医学上所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40)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实际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且未达到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接受了骨髓移植。 |
(4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因“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脑垂体瘤”、“脑囊肿”所引起的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2)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
(43)严重长管骨慢性骨髓炎手术治疗 因长管骨慢性骨髓炎形成窦道,被保险人在手术清除死骨、化脓及坏死组织之后实际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1)松质骨移植术; 2)皮瓣、肌皮瓣移植术; 3)骨皮瓣转移术; |
4)骨搬移术; 5)截肢(指、趾)术。 |
(44)面部重建手术 实际实施了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 行,并出具诊断证明。 |
(45)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
(46)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47)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 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48)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足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足截除”两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9)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 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到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 | ||
(50)慢性阻塞性肺病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呼吸系统科的医生确诊,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COPD 肺功能分级Ⅲ级,即 30%<EFV150mmHg。 | ||
7.3 | 少儿特定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1) 白血病: 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出现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2)淋巴瘤: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3)神经母细胞瘤: 指原发于神经母细胞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4)肾母细胞瘤: 指原发于肾母细胞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严重 I 型糖尿病:
严重 I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二个及以上条件:
1) 已出现增生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需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b)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c)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8)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9)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原因未明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1)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14)xxx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Ⅲ期。
(1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6) Ⅲ型成骨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主要临床特点包括: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该病种的检查必须依据身体检查,家族史, 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成骨不全症第Ⅲ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就成骨不全症第Ⅲ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 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 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确诊本项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7)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8)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一种少儿的结缔组织病,以慢性关节炎为其主要特点,并伴有全身多个系统的受累,包括关节、肌肉、肝、 脾、淋巴结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已经实施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19)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0)脑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 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72.2-C72.5);
4) 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69.6);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符合行业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71 范畴。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7.4 少儿罕见疾病的范围及定义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2)肝豆状核变性(Xxxxxx 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5)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 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
8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3 | 初次发生本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
合同约定的 |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被确诊患该疾病; | |
重大疾病、轻 | (2)符合本合同第 7 条的定义; | |
症疾病、少儿 特定疾病、少 | (3)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儿罕见疾病 | ||
8.4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8.5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8.6 | 本合同约定 范围内的疫苗 | 指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疫苗。 |
8.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8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8.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8.13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8.14 |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8.1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16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 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8.17 | ICD-10 与 ICD-O-3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 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 O-3 为准。 |
8.18 | 肢体 |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8.19 | 肌力 |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
4 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正常肌力 | ||
8.20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 功能障碍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8.21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
8.22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