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保声明
一、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保险条款及贵公司最近一期的偿付能力信息,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保险条款的各项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及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本人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本人已全面理解所购买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适合的缴费期间和交费金额,如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被解除。
三、本人购买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险产品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本人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情况,本人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四、本人已知晓贵公司分红保险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或现金红利的方式进行分红,具体分配方式可参阅条款及产品说明书。
五、本人及被保险人的所有xx和告知均完整、真实、准确。
六、本人已知晓犹豫期事宜: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即自投保人收到电子保单之日起十五日的期间。在犹豫期内投保人申
请退保的,贵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保险合同终止,并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将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保险合同终止,并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七、本人已知晓自动续保事宜:对于一年期主险/附加险包含有续保条款的,如本人同意自动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贵公司将通知本人,如本人未向贵公司表示不续保,则视为本人申请续保,贵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贵公司审核同意,且本人已交纳续保保险费,合同效力延续一年;贵公司审核不同意的,将书面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自动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合同终止,贵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
x、本人已知晓合同效力恢复事宜: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本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效力恢复条件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贵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九、本人及被保险人授权贵公司在必要时可随时向有关机构核实本人及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或向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或医师及社保、x合、健康管理中心等有关机构查询有关记录、诊诊断证明。本人和被保险人对此均无异议。
十、本人授权贵公司委托银行通过代扣方式从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收取首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缴保险费及以转账方式将保险金、退保金、退费等给付转入指定账户,若本人指定账户或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税收居民身份等信息发生变更,将在 30 日内至贵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通知贵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本人已知晓贵公司未授权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银行除外)收取 1000 元以上的现金保险费。公司在承保之前所收保费为预
收保费,不作为是否同意承保的依据,如不符合承保条件,将如数退还。
十二、本人已知晓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投保各项内容,尤其是投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生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投被保险人关系、银行账号、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以上信息主要用于计算并收取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客户回访和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收集等,以便为本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信息缺失、不实将会对本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贵公司承诺未经本人同意,不会将本人的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十三、本人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