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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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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运作,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项目执行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秘书处应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应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或实施计划、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项目监督或项目评估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一)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具体执行办法:1)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部负责与合作伙伴沟通、接收和完善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经项目部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获得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3)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二)自主运营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实际情况根据章程灵活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长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秘书长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七条 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项目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制定的依据发生变更的,自其变更生效之日起,本制度的相关条款相应地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并授权秘书处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x制度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 日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