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T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2-31/F, South Tower of
电话/T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担任显盈科技本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或“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现已将
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
期”均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现就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发生的法律方面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按照《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且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实现的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6,406,644.14 元、53,500,709.81 元和 72,897,049.77 元。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如下情形: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根据要求设立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角度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的如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独立开展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角度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非金融性企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具体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发行人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证券持有人账户明细,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xx、xx、珠海凯盈,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经核查,xx、xx、xxxx均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xx、xx、xxxx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东性质 |
1 | xx | 31,311,000 | 32.20 | 境内自然人 |
2 | xx | 13,231,800 | 13.61 | 境内自然人 |
3 | 珠海凯盈 | 10,800,000 | 11.11 | 境内一般法人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xx,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七、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变动的情况。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附属公司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7 家附属公司,分别为惠州耀盈、广东至盈、广东显盈、华越正盈、东莞润众、新加坡显盈和越南显盈。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内附属公司均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根据《新加坡显盈法律意见书》《越南显盈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显盈及越南显盈有效存续。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经营均已获得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证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有全资附属公司新加坡显盈及越南显盈,且已就该境外投资履行完毕相应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根据《新加坡显盈法律意见书》《越南显盈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新加坡显盈、越南显盈自设立至今尚无实际经营。
除新加坡显盈、越南显盈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五)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资质证书及主要经
营资产的权属证书及资产状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xx。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xx、xx、xxxx。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xx、xx、xx、xx、xxx;监事xxx、xx、xxx;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xx、xxx、XXX XXX XXX。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法人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仙游县鲤城诗艺字画店 | xx妹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
2 | 福建省莆田市xxx文化有限公 司 | xx妹妹的配偶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经理 |
3 | 深圳天晨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 xxxx有该公司 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
4 |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xxx担任其合伙人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伙) | ||
5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xx担任其合伙人 |
6 | 深圳伊莱克电子有限公司 | xx母亲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xx 母亲及xx配偶合计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
7 | 泉州市鲤城区华茂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 | xx姐姐的配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8 | 中山市鹰联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 xx配偶及其弟弟合计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xx配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9 | 中山市兴科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xx配偶及其弟弟合计持有该公司 70%股权, xx配偶担任该公司经理 |
10 | 深圳市鹰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xx配偶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 |
11 | 广东万事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xx配偶的父亲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经理 |
12 | 中山市博尚电子有限公司 | xx配偶的父母合计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x x配偶的母亲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13 | 深圳市搏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xx配偶的母亲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xx配偶的父亲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6.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目前状况 |
1 | xx | xxx公司董事 | 2022 年 9 月离任 |
2 | xx | 曾担任公司监事 | 2022 年 9 月离任 |
3 | xxx | 曾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22 年 9 月离任 |
4 | xxx | x担任公司监事 | 2022 年 9 月离任 |
5 | xxx | x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 2022 年 9 月离任 |
6 | 深圳天晨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 xxxx担任其主任会计 师、所长并持有其 55%股权 | xxx已于 2021 年 6 月离任并对外转让股权 |
7 | 深圳卓成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xxxx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理 | 2023 年 2 月离任 |
8 | 上海灿韵企业管理中心 | xxx配偶的个人独资企 业 | 2022 年 9 月注销 |
9 | 深圳市平祥科技有限公司 | xxx配偶持有其 100% 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2 年 4 月注销 |
10 | 宁波北仑平祥贸易有限公司 | xxxxx持有其 7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 经理 | 2021 年 3 月注销 |
11 |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 | xx担任其董事 | 2022 年 9 月,xxx |
公司 | xxx科技董事 | ||
12 |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 xxxxx其董事 | 2022 年 2 月,xxx 任其董事 |
13 | 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xx担任其董事 | 2022 年 9 月,xxx xxx科技董事 |
14 | 深圳市广和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xx配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xx母亲及xx配偶合计持有该公 司 100%股权 | 2023 年 6 月注销 |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发行人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的融资租赁及银行授信、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是否履行完毕 |
1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及其修改协议以及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下所有债 务。 | 是 |
2 | xx | |||
3 | xx、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授信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型授信函及/和发行人、惠州耀盈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担保的 | 否 |
序号 | 关联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是否履行完毕 |
最高债权额度为 1,650 万元。 | ||||
4 | xx、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授信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型授信函及/和发行人、惠州耀盈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度为 2,200 万元。 | 否 |
5 | xx、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授信向发行人、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型授信函及/和发行人、惠州耀盈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度为 3,300 万元。 | 否 |
6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签署的 755XY2019019463《授信协议》项下 全部债权。 | 是 |
7 | xxx注 1 | 连带责任保证 | 是 | |
8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签署的 755XY2020024590《授信协议》项下 全部债权。 | 是 |
9 | xxx | xx责任保证 | 是 | |
10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签署的 755XY2021027433《授信协议》项下 全部债权。 | 是 |
11 | xxx | xx责任保证 | 是 | |
12 | xx、xxx | xx责任保证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发行人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下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最高本 金额度为 3,000 万元。 | 否 |
13 | xx、xxxx 2 | 连带责任保证 | 否 | |
14 | xx、xxx | xx责任保证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9 日签署 的 2020 圳中银永额协字第 000045 号 《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全部债权。 | 是 |
15 | xx | 是 |
序号 | 关联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是否履行完毕 |
16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签署 的 2021 圳中银永额协字第 000102 号 《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全部债权。 | 是 |
17 | xx | 是 | ||
18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签署的公授信字第宝安 20020 号《授信额 度协议》项下全部债权。 | 是 |
19 | xxx | xx责任保证 | 是 | |
20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编 号:L19B110723)项下债务。 | 是 |
21 | xxx | 是 | ||
22 | xx | 连带责任保证 |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源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 债务。 | 否 |
23 |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签署的宿舍租赁合同项下债务。 | 否 | ||
24 |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签署的宿舍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项下债务。 | 否 | ||
25 |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宿舍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项下债务。 | 否 |
注 1:xxx系xx配偶。注 2:xxxxxx配偶。
(四)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皆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本所认为,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
(五)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十一、主要财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生产经营设备等。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5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有效期限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带拓展坞功能的电源 适配器 | ZL202330180787.4 | 外观 设计 | 自 2023.04.06 起 15 年 | 发行人 | 原始 取得 | 无 |
2 | WIFI 接收装置 | ZL202321326313.7 | 实用 新型 | 自 2023.05.29 起 10 年 | 发行人 | 原始 取得 | 无 |
3 | 多功能无线网卡 | ZL202320290390.5 | 实用 新型 | 自 2023.02.17 起 10 年 | 发行人 | 原始 取得 | 无 |
4 | 一种推钮的定位加工 装置 | ZL202320272347.6 | 实用 新型 | 自 2023.02.21 起 10 年 | 惠州耀 盈 | 原始 取得 | 无 |
5 | 一种自动测试装置 | ZL202321114041.4 | 实用 新型 | 自 2023.05.10 起 10 年 | 广东至 盈 | 原始 取得 | 无 |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发行人拥有的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外承租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主要财产”及“十二、重大债权债务”提及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上述其他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该等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完毕或截至目前正在履行的主要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人/授信申 请人 | 债权人/授信人 | 借款/授信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金额/授信 额度 | 借款/授信期限 | 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 担保人 |
1 | 发行人 | 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FA79064 1170410)及其修改协 议 | 等值750万美元 | 2017.04.20 至无固定期限 | / | / |
2 | 发行人 、惠州耀盈 | 星展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授信函》(P/SZ/SN /27556/22)及修改函 | 等值450万美元 | 2022.06.22 至无固定期限 | 《最高额保证合同》(CG/SZ/SN /27556/22) | 发行人 |
3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授信协议》(755XY 2022023584) | 5,000万 元 | 2022.08.25- 2023.08.24 | / | / |
4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宝安22014号)及其变更协议 | 5,000万 元 | 2022.06.23- 2023.06.23 | / | / |
5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0400000227- 2022年(福永)字019 03号) | 1,000万 元 | 2022.10.31- 2023.10.28 | 《最高额保证合同》(04000002 27-2020年福永 (保)字0098 号) | xx、xxx |
序号 | 借款人/授信申 请人 | 债权人/授信人 | 借款/授信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金额/授信 额度 | 借款/授信期限 | 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 担保人 |
《最高额保证合同》(04000002 27-2020年福永 (保)字0099 号) | xx、xxx | ||||||
6 | 广东显盈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GJ2212131363) | 8,000万 元 | 2022.12.30- 2027.12.30 | 《借款保证合同 》(D22121313 67) | 发行人 |
《房地产抵押合同》(D221213 1377) | 广东显盈 | ||||||
7 | 惠州耀盈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分行 | 《授信协议》(755XY 2023013295) | 1,200万 元 | 2023.05.04- 2024.05.03 |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75 5XY2023013295 01) | 发行人 |
8 | 广东润众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 | 《融资额度协议》(B X0000000000000000) | 1,000万 元 | 2023.05.10- 2024.05.04 | 《最高额保证合同》(ZB541320 2300000003) | xx、xxx |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 采购 方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名称 | 采购产 品 | 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1 | 显盈 科技 | 丰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19.06.17-2021.06.16 | 履行完毕 |
2 | 显盈科技 | 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1.07.23-2022.07.22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履行完毕 |
3 | 显盈科技 | 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6.09-2024.06.08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 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序 号 | 采购 方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名称 | 采购产 品 | 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4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华星国创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19.01.01-2020.12.31 | 履行完毕 |
5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华星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1.01.19-2022.01.18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履行完毕 |
6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华星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5.21-2024.05.20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 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7 | 显盈 科技 | 弘忆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19.06.15-2021.06.15 | 履行完毕 |
8 | 显盈科技 | 弘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5.31-2024.05.30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9 | 显盈 科技 | 深圳市祺顺通 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19.06.01-2021.06.01 | 履行完毕 |
10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祺顺通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2.02.21-2023.02.20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 自动顺延一年。 | 履行完毕 |
11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祺顺通电子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3.01.07-2025.01.06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12 | 显盈 科技 | 深圳驰越科技 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20.07.17-2022.07.16 | 履行完毕 |
13 | 显盈科技 | 深圳驰越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5.28-2024.05.27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 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14 | 显盈 科技 | 东莞市双科电 子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19.01.01-2020.12.31 | 履行完毕 |
15 | 显盈科技 | 东莞市双科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1.01.29-2022.01.28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 自动顺延一年。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采购 方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名称 | 采购产 品 | 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16 | 显盈科技 | 东莞市双科电子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5.27-2024.05.26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17 | 显盈科技 | 上海霖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1.08.13-2022.08.12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 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18 | 显盈 科技 | 深圳芯首码科 技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20.11.01-无固定期限 | 履行完毕 |
19 | 显盈科技 | 深圳芯首码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5.27-2024.05.26 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自动顺延一年。 | 正在履行 |
3.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 销售 方 |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销售产 品 | 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1 | 惠州耀盈 |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 公司 | 采购框架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0.07.16-无固定期限需方有权提前 30 天通知供方单方面终止该 协议。 | 正在履行 |
2 | 惠州耀盈 | 深圳市大疆如影科技有限 公司 | 采购框架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0.07.16-无固定期限需方有权提前 30 天通知供方单方面终止该 协议。 | 正在履行 |
3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框架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0.01.01-2021.12.31 到期前一个月内,如果双方均未有向对方或者双方中的任一方未向对方发出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次数不限,每次顺 延的期限为一年。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销售 方 |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销售产 品 | 有效期 | 履行情况 |
4 | 显盈科技 |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绿联智能工 控有限公司 | 商务合作协议 | 按订单确定 | 2022.01.01-2023.12.31 | 正在履行 |
5 | 显盈 科技 | 茂杰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 | 销售框架合 同 | 按订单 确定 | 2018.01.01-2020.12.31 | 履行完毕 |
6 | 显盈科技 | 茂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采购暨供应合约 书 | 按订单确定 | 2022.01.01-2022.12.31 到期日 30 天前双方若均无终止之意思表示则该合约自动延展一 年,嗣后延展亦同。 | 正在履行 |
7 | 显盈科技 | 湖南xx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19.08.30-2022.08.30 | 履行完毕 |
8 | 显盈科技 | 湖南xx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按订单确定 | 2022.08.30-2025.08.29 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要求的,也未重新签订框架采购合同 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顺延 次数不限。 | 正在履行 |
4.其他重要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重要合同如下:
(1)2020 年 2 月 28 日,广东显盈与龙门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1324-2020-000024),约定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将位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予广东显盈,宗地面积为41,318.35
平方米,出让期限为 50 年,出让价款为 1,240.00 万元。
(2)2021 年 3 月 17 日,广东至盈与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1302-B-20210426),约定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将位于惠城区水口荔枝城片区JD-141-05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予广
东至盈,宗地面积为 45,478.21 平方米,出让期限为 50 年,出让价款为 6,330.00
万元。
(3)2021 年 7 月 29 日,广东至盈与广东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广东至盈信号转换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公共部分的装修装饰)、安装工程、防水工程、防雷工程、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合同总价款为 23,674.35 万元。
(4)2022 年 6 月 22 日,广东显盈与广东博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博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广东显盈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合同总价款为 10,403.38 万元。
(5)202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与xx、xxx签订《关于东莞市润众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x将其持有的东莞润众 51%股权以 5,529.52 万元价格转让给发行人,交易价格系参考《东莞市润众电子有限公司收购专项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3]60 号)的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以现金方式支付。
(6)2023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润雪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就润智研发
中心 1 栋 903 房、904 房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润
智研发中心 1 栋 903 房及 904 房,建筑面积分别为 1,431.95 平方米和 1,307.55 平
方米,合同总价款分别为 3,789.3693 万元和 3,460.1696 万元。
(二)经核查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日,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它与关联方(不包括附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2023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款项的账面余额分别为 5,948,502.62 元、 14,062,919.25 元。其他应收款项主要是出口退税款、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是应付股权收购款、预提费用、预提水电房租等。本所认为,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其他修改均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经核查,公司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行章程的内容已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修订,不存在与上述规
定重大不一致的条款。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二)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公司职务 | 兼职单位 (显盈科技附属公司除外) | 兼任职务 |
xx | 董事长、总经理 | 无 | 无 |
xx | 董事 | xxx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董事、副总经理 | 无 | 无 |
xx | 独立董事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律师、合伙人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xxx | xx董事 |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合伙人 |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深圳天晨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刘玲香 | 监事会主席 | 无 | 无 |
杨佳俊 | 监事 | 无 | 无 |
李云 | 监事 | 无 | 无 |
陈英滟 |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 无 | 无 |
MAO DAN YUN | 副总经理 | 无 | 无 |
陈立 |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 无 | 无 |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四)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 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 格。
十七、税务和财政补贴
经审阅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 交增值税 | 13%、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7%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17% |
其中,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 纳税主体名称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1 | 发行人 | 15% |
2 | 惠州耀盈 | 15% |
3 | 广东至盈 | 25% |
4 | 广东显盈 | 25% |
5 | 东莞润众 | 15% |
6 | 新加坡显盈 | 17%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查阅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如下: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1408),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起连续三年,发行人享受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21 年 12 月 20 日,惠州耀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44002340),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 2021 年起连续三年,惠州耀盈享受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20 年 12 月 1 日,东莞润众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2044002740),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 2020 年起连续三年,东莞润众享受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该等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无新增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当期损益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十八、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均已经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及相关措施亦经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质量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总体发展目标及具体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 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肖杰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肖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补充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两项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详细披露了该等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中
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周江昊
经办律师:
黄超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