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審閱權(房東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出租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承租人(轉租人,即租屋服務事業)
社會住宅包租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承租人 ,出租人 (為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茲參加桃園市政府民間住宅包租包管計畫,為房屋租賃及管理事宜,雙方同意並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租賃及管理標的一、房屋標示:
(一)門牌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基
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
(二)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 計 平方公尺,用途 。
2.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四)□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五)□有□無查封登記。二、租賃及管理範圍:
(一)房屋□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二)車位:
1.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_個。
2.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如無則免填)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限計叁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日止。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
□其他: 。本帳戶與出租人的關係: 第四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房屋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x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房屋稅、地價稅及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二、簽約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三、公證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四、公證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五、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x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且他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亦得遷入戶籍,但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遷出戶籍。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九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x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依約定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二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第十二條 房屋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擔保金(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
為支付。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而為使用。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為使用。
四、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第十五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六條 遺留物之處理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承租人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
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
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七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並得以□電子郵件□簡訊□其他 方式為之(無約定通知方式者,應以郵寄為之);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或因 ,致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八條 疑義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x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不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出租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擔保金(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二、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影本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附屬設備清單
□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姓名(名稱): (簽x)
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負責人: (簽章)
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信箱:承租人(租屋服務事業):
名 稱:
地 址:
電 話: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簽章)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信箱:
項次 | 內容 | 備註說明 |
1 |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 |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 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
2 | 建物型態: 。 建物現況格局: 房(間、室) 廳 衛□有 □無隔間。 |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透天厝、別墅(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 浴數,有無隔間)。 |
3 | 車位類別□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其他 。 編號: 號□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
4 | □是□否□不知有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 (2) (3) 。 | |
5 |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 | |
6 | □是□否有公寓大廈規約;若有,□有□無 檢附規約。 | |
7 |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 台□電視櫃 件□沙發 組□茶几 件□餐桌 張□餐桌椅 張□鞋櫃 件□窗簾 組□燈飾 件□冰箱 台□洗衣機 台□書櫃 件□床組(頭) 件□衣櫃 組□梳妝台 件□書桌椅 張□置物櫃 件□電話 具□保全設施 組□微波爐 台□洗碗機 台□冷氣 台□排油煙機 台□流理台 件□瓦斯爐 台□熱水 器 台□天然瓦斯□其他 。 | |
出租人: (簽章) 承租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
契約審閱權(房客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社會住宅包租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承租人 ,出租人 【為轉租人(應提示經原所有權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茲參加桃園市政府民間住宅包租包管計畫,為房屋租賃及管理事宜,雙方同意並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租賃及管理標的一、房屋標示:
(一)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基
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
(二)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 計 平方公尺,用途 。
2.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四)□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五)□有□無查封登記。二、租賃及管理範圍:
(一)房屋□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二)車位:
1.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_個。
2.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如無則免填)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
□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第三之一條 租金組成
承租人每月自行負擔 元整,另外由富盟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申請補助 元整,但契約終止或屆滿即不予補助。
第四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房屋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x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房屋稅、地價稅及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二、簽約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三、公證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四、公證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五、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x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九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條 提前終止租約
x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依約定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二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一條 房屋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第十二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而為使用。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為使用。
四、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第十三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四條 遺留物之處理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承租人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
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
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並得以□電子郵件□簡訊□其他 方式為之(無約定通知方式者,應以郵寄為之);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或因 ,致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六條 疑義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x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不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出租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擔保金(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二、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第十九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影本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附屬設備清單
□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租屋服務事業):
名稱(公司或商號):地 址:
電 話: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簽章)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信箱: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x)
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項次 | 內容 | 備註說明 |
1 |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 |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 其他危險。 |
2 | 建物型態: 。 建物現況格局: 房(間、室) 廳 衛□有 □無隔間。 |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透天厝、別墅(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 有無隔間)。 |
3 | 車位類別□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其他 。 編號: 號□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
4 | □是□否□不知有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 (2) (3) 。 | |
5 |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 | |
6 | □是□否有公寓大廈規約;若有,□有□無 檢附規約。 | |
7 |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 台□電視櫃 件□沙發 組□茶几 件□餐桌 張□餐桌椅 張□鞋櫃 件□窗簾 組□燈飾 件□冰箱 台□洗衣機 台□書櫃 件□床組(頭) 件□衣櫃 組□梳妝台 件□書桌椅 張□置物櫃 件□電話 具□保全設施 組□微波爐 台□洗碗機 台□冷氣 台□排油煙機 台□流理台 件□瓦斯爐 台□熱水 器 台□天然瓦斯□其他 。 | |
出租人: (簽章)承租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
出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
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本委託書業已由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並已充分了解本契約的所有條文。
甲方提供不動產予以乙方辦理 106 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由乙方提供甲方代理
管理(簡稱代管)之服務,於委託期間內甲方不得收回或另委託他人從事代管或代售,雙方基於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簽定下列條款並願共同遵行。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註:詳細屋況、設備以附件房屋設備點交單為憑。)
地址: | 市樓 | 室 | 區 | 路街 | 段 巷 弄 號 | 棟 | |
租金: | 元/月 | 管理費: | 元/月(□由租金內含 □承租人自付) | ||||
其他備註: |
第二條:委託期限
代理管理:自乙方完成租賃媒合後,依甲方與承租人簽定之租賃契約起始日起算共計 個月。
第三條:乙方服務項目
下列為乙方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亦為甲方授權乙方的項目。
1.代管服務:※出租時:代理與承租人簽定租屋契約、執行承租人遷入之屋況及設備點交。
※租賃期間:向承租人收取、催繳租金並匯入甲方之帳戶。
:屋況維護、屋內各項家具、家電、水電設備損壞叫修。
※契約終止:執行承租人遷出之屋況及設備點交。
:結算承租人應繳費用(水.電.瓦斯.管理等費用)。
※違約處理:處理承租人積欠租金、提前解約、不告而別以保障甲方權益。
:存證信函免費撰寫郵寄(不含法律訴訟服務)。
2.竊盜風險之歸屬:本合約為乙方代理甲方處理與承租人之權利與義務,非保全契約,故不負擔竊盜之風險。
3.承租人積欠費用之處理:如承租人於終止租約時發生➀損壞房屋設備➁提前終止租約需付
違約金等情況,則由甲方決定是否依法向承租人求償,訴訟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協助處理。
4.代收租金規定:
乙方每月將收到承租人的租金匯入甲方的帳戶。
如承租人拖延繳納,則按租屋契約相關規定處理以保障甲方權益。
第四條:與承租人訂立租屋契約之重要內容約定
1.租金:每月付款一次,採期初付款方式,如不足一個月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2.房屋或附屬設備修繕:
①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②前項由甲方負責修繕者,如甲方未於乙方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乙方得自行修繕並請求甲方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③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應經甲方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④前項情形乙方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五條:甲方義務或授權事項
1.甲方應提供身分證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產權所有。
甲方應提供存摺影本以利匯款給甲方使用。
2.為便於管理與顧及出租人、承租人公平性,甲方同意承租人之租屋押金由乙方保管。
3.為安全起見,本房屋如有裝設電話號碼,甲方應辦理暫停使用或移機。
4.為便於管理甲方房屋,本房屋若有辦理水電轉帳,甲方應辦理停止轉帳。
5.甲方如移轉租賃物所有權予他人者,應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原因發生日前告知乙方。
第六條:終止本契約.違約之約定
1.契約生效日之約定:本契約簽立完成則立即生效。
2.終止本契約之約定:甲方首次委託於乙方出租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但如乙方已完成收定金或簽立租屋契約後,雙方不得片面主張終止本契約。
3.違約之約定:如因違約造成承租人損失,則由違約的一方依民法、本契約及租屋契約賠償承租人。
第七條:特別約定
1.甲乙雙方如有變更聯絡地址、電話、通訊方式、代理人、帳戶,須以書面.E-mail 或傳真通知另一方,避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2.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並同意以本契約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管轄法院,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3.甲方已充份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條文一切的權利義務,甲方簽名: 。
第八條:其它約定
1.本房屋如有發生法院執行假扣押.查封或進行法拍程序時,乙方有權保留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承租人之用。
2.『本人同意由受託人拍此標的物的照片作為廣告刊登使用。』
(甲方) (乙方)
委 託 人: (簽章) 受託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通訊住址: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公司電話:
經紀人: (證照字號)
轉帳帳戶: 銀行 分行
戶 名: (與委託人關係: ) 帳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
承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從事租屋代理管理(簡稱代管)事宜,並基於誠信評等互惠原則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與約定
租屋所在地址 | 縣市 區/鄉/鎮/市 路/街 巷 弄 號 樓 室 |
每月租金金額 | $ /月 (不含管理費$ /月) |
租賃契約期間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計個 月 |
承租人繳租金日 | 每月 日前繳付當月租金 |
(詳細設備、屋況情形以租賃契約之約定為憑)
第二條:委託代理期限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個月。
第三條:委託代理事項
下列為甲方授權乙方之代理事項:
1、 修繕代理:租賃契約期間若有房屋修繕需求,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以利乙方進行後續修繕通報事宜。
2、 改裝協調: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甲方應先告知乙方,並由乙方代為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後方可施作,其費用之負擔,依租賃雙方個別約定行之。
3、 糾紛調處: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接受乙方先行介入調處。
第四條:誠信原則
x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租賃契約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1、 甲方應於約定期限日繳納租金,無法繳租時,應主動聯繫乙方,說明欠租原因及約定緩繳期限。
2、 為保持租賃合約品質,甲方不得拒絕乙方約定之訪視行程。
3、 因租期到期不再續租或欠租期滿遭催告而需搬遷時,甲方應配合返還租賃物,乙方並無義務協助找尋下個租處。
4、 其他約定:
委託人(甲方) | 受委託人(乙方) | |
姓名: | (簽x) | 單位名稱: (簽章) |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
地址: | 統一編號: | |
聯絡電話: | 地址: | |
聯絡電話: |
承辦人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106 年度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本人 向 租屋服務事業申請出租,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內容正確無誤;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料。
二、本人瞭解按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意□不同意申請地價稅、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稅賦減免;地價稅、房屋稅減免應視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期間起算。
三、本人欲提供住宅□出租予租屋服務事業再轉租,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予符合一定資格者。
四、本人瞭解本人所有之住宅出租予租屋服務事業再轉租予符合一定資格者之開發費,由政府補助撥付予該租屋服務事業專戶。
五、參與本計畫須審核申請人資格,本人同意桃園市政府查調出租不動產之地政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
出租人簽名及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壹、出租人基本資料 | ||||||||||||||||||||
出租人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 月 | 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戶口名簿戶號 | |||||||||||||||||||
電 話 | 日 | 手機 | ||||||||||||||||||
夜 | 電子信箱 | |||||||||||||||||||
戶籍地址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之 |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址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之 |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註:民眾申請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私法人)
名 | 稱 | 代 表 人 | ||||||||||||||
統一編號 | 電 | 話 | ||||||||||||||
法人住所 | 縣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x | 市區 | x | 路 |
貳、出租房屋基本資料
(必填資料)
地址 | ||||||||
建物坐落 | 縣 鄉鎮 | 建號 | ||||||
段 小段 地號 | ||||||||
市 市區 | ||||||||
格局 | □雅房 □套房 □二房 □三房以上 | 房屋類型 | □公寓 □電梯大樓 □透天厝 □平房 | |||||
屋齡 | 樓層 | 第 層/共 層 | ||||||
隔間 | /房 /廳 /衛 | 隔間材質 | ||||||
權狀坪數 | 坪 | 實際使用坪數 | 坪 | |||||
租金 | 元 | 車位 | □內含 □不含 | |||||
水費 | □內含 □不含 | 管理費 | 內含每月: 元/每坪: 元 | |||||
電費 | □內含 □不含 | 不含每月: 元/每坪: 元 | ||||||
炊煮 | □可 □否 | 無障礙 | □有 □無 | |||||
提供設備 | □電視 □冰箱 □冷氣 □熱水器 □洗衣機 □天然瓦斯 □有線電視(第四臺) □網際網路 □床 □衣櫃 □其他 (可複選) | |||||||
門禁管理 | □無 □有 □管理員 □刷卡門禁 □其他 _(可複選) | |||||||
其他 | (委託期間、提供照片圖檔) | |||||||
叁、收件租屋服務事業 | ||||||||
事業名稱 | 聯絡電話 | |||||||
服務人員 | 傳真 | |||||||
事業住址 | ||||||||
肆、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之查核(紅色欄出租人免填) | ||||||||
檢附文件 | 審核 | |||||||
已檢附 | 需補件 | |||||||
1、國民身分證。 | ||||||||
2、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
3、 申請之出租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坐落於桃園市。 (2)申請人為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 (3)申請人為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但申請人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套房」或「公寓」字樣。 B.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C.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
租屋服務事業審查
審查人: 建檔人: 覆核人: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07
106 年度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本人 向 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內容正確無誤;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本人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
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料。
二、本人欲承租□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之住宅,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之住宅。
三、本人承租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之住宅,不得同時享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租金補貼或承租位於桃園市境內任何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本人及家庭成員均需共同遵守。故本人同意自簽訂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之住宅租賃契約日起,停止領取自租賃期間開始後之租金補貼或自願搬出已承租桃園市政府興辦的出租住宅。
四、本人於承租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之住宅期間,委託租屋服務事業辦理租屋管理事項之包租包管管理費,由政府補助撥付予該租屋服務事業專戶。
五、參與本計畫須審核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資格,本人同意桃園市政府查調本人及家庭成員戶政、財稅所得及其他必要資料。
承租人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戶口名簿戶號 | |||||||||||||||||||||
電 話 | 日 | 手機 | ||||||||||||||||||||
夜 | 電子信箱 | |||||||||||||||||||||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資格 | □一般戶 | □第一類政策戶 | □第二類政策戶 | |||||||||||||||||||
戶籍地址 | 縣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x | 市區 | 里 | 路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址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之 |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其是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承租右列住宅 | □是 □ 年度租金補貼。 □否 □ 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 承租桃園市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A7 合宜住宅。 □ 年度桃園市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族租屋補助。 □ 其他 。 |
承租人簽名及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壹、承租人基本資料
貳、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資料
姓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稱謂 | 性別 | 是否具備下列條件(可複選,需檢附證明文件佐證) | 申請人設籍 | 未設籍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者 | ||||||||||||
男 | 女 |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特殊境遇家庭 ︵需取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身心障礙者 ︵分輕 、中 、重 、極重度 ︶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未滿 25 歲 | 65 歲以上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原住民 | 災民 | 遊民 | 育有未成年子女 | 與申請人設籍之家庭成員 | ||||||
同戶籍 、未滿 20 歲之子女 ,請勾選 | ||||||||||||||||||
本人 | ||||||||||||||||||
註:民眾申請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叁、與申請人或配偶未同戶籍之未成年子女(限 20 歲以下):
與申請人或配偶未同戶籍之子女( 人);【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共 人】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稱謂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年月日 | |||||||||
肆、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清單
(註: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家庭成員戶籍未設於該處者 才需填寫;若無者,免填)
序號 | 持有者 | 坐落縣市 | 地段 | 建號 | 持分 |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地址 | 家庭成員是否設籍於該處(請勾選) | |
是 | 否 | ||||||||
1 | |||||||||
2 | |||||||||
3 | |||||||||
合計 |
伍、承租房屋基本需求
區位 | 縣 市 | 鄉鎮 市區 | 村 里 | 街 路 | 段 | |||||
格局 | □雅房 □套房 □二房 □三房以上 | 房屋類型 | □公寓 □電梯大樓 □透天厝 □平房 | |||||||
實際使用 坪數 | 坪 | 樓層 | 第 | 層 | 隔間 | /房 | /廳 | /衛 | ||
車位種類 | □汽 車 / 台 □機 車/ 台 | |||||||||
門禁需求 | □要 / □不需要 / □不一定 | 租金 | 元 | |||||||
提供設備 | □電視 □冰箱 □冷氣 □熱水器 □洗衣機 □天然瓦斯 □有線電視(第四臺) □網際網路 □床 □衣櫃 □其他 (可複選) |
陸、租屋服務事業
事業名稱 | 聯絡電話 | ||
事業服務人員 | 傳真 | ||
事業住址 |
柒、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之查核(紅色欄承租人免填)
檢附文件 | 審核 | |
已檢附 | 需補件 | |
1.承租人國民身分證。 | ||
2.分戶配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入出境證明)。 | ||
3.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書) | ||
4.具「政策戶」之證明文件□身障 □中低收 □低收 □其他 | ||
5.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 ||
6.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 ||
7.全戶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 ||
8.其他 |
租屋服務事業審查
審查人: 建檔人: 覆核人: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編號 | |
出 租人 出租住 宅申 請書編 號 |
107 年度出租人住宅修繕同意書
本人 同意 服務事業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願遵守下列事項:一、本人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
反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或糾正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本案各項條件均以申請日之狀況為審查依據。
壹、出租修繕住宅基本資料
出租人簽名及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地 址 | ||
租 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修 繕 補 助 申 請 金 額 | 本年度計畫本次申請金額:新台幣 已領修繕金額:新台幣 | |
修 繕 項 目 ( 可複 選 ) |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 □無障礙設施設備 |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 |
□衛生設備 | □給水、排水管線 | |
□一般照明設備 |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 |
□電氣管線 |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 |
□其它(供住宅租賃必須之設備) | ||
註: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 ||
修繕項目現況照片 | ||
租屋服務事業審查
收件人: 建檔人: 覆核人:
09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年度承租人代墊租金申請書
本人 向 桃園市 主管機關申請代墊租金予 出租人,願遵守下列事項:
本人已詳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作須知(以下簡
稱本須知)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或糾正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本案各項條件均以申請日之狀況為審查依據。
二、本人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料。
四、代墊租金若採分期償還方式者,一期未還即視為全部到期。
承租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承租人基本資料
承租人姓名 | 性別 | □男 |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 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戶口名簿戶號 | ||||||||||||||||||||||
電 話 | 日 | 手機 | |||||||||||||||||||||
夜 | |||||||||||||||||||||||
戶籍地址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之 |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通訊地址 | □同戶 籍 地址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巷 | 弄 | 號 樓之 |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租賃住宅地址 | □同戶 籍 地址 | 縣 | xx | x | x | x | x | x | x xx | ||||||||||||||
x | 市區 | 里 | 路 | ||||||||||||||||||||
承租人租金 | 每月租金 元。 每月租金補助 元。 □依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之租金補貼,每月補貼 元。 | ||||||||||||||||||||||
出租人姓名 |
二、收件租屋服務事業(由租屋服務人員填寫)
租屋服務事業名稱 | |||
租屋事業服務人員 | |||
聯絡電話 | 傳真 | ||
租屋服務事住址 |
三、代墊租金申請
每月租金金額 | |
申請代墊月數 |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
還款計畫(註) | □一次付清 □分期償還:□1 個月 1 期 □2 個月 1 期(□單月□雙月) |
租賃契約是否載明擔保金 | □無 □有 □ 個月(以每月租金金額計算) □ 元 |
擔保金是否已抵扣租金 | □無 □有 個月 |
註:本還款計畫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
四、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之查核(紅色欄承租人免填)
檢附文件 | 政府審核 | |
已檢附 | 需補件 | |
1.承租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
2.出租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 ||
4.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應檢附之事實證明文件。 | ||
申請條件 | 符合 | 不符合 |
1.是否承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出租及其服務作業須知」規 定之住宅。 | ||
2.是否依「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出租及其服務作業須知」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之認定者。 |
審查人: 科 長: 處 長:
還 款 計 畫 書
承租人 (以下簡稱本人)茲依「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出租及其服務作業須知」,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貴府)申請租金代墊款項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切結下列事項:
一、 若本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查屬實,願立即返還所有代墊金額,且貴府有權拒絕受理本人之ㄧ切要求。
(一) 停止租賃住宅。
(二)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 出租人為自然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二、本人願於貴府代墊租金期滿後次月起,以下列方式償還:
□『一次付清』: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償還租金代墊金額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償還』:分期償還代墊租金金額計新臺幣 萬 仟 佰拾 元整,分 期歸還(償還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一期款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
第二期款至第 期款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每月(或□單月、□雙月)支付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一期逾期未繳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人願意遵守「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之規定,若有延遲或未償還代墊租金之情事,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市政府
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
出 租人 住宅修 繕 同意 書編號 |
11
107 度租屋服務事業住宅修繕申請書
服務事業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願遵守下列事項:一、本公司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公司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
而違反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或糾正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本案各項條件均以申請日之狀況為審查依據。
二、本公司如違反本事項而溢領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願依規定返還溢領金額。
三、本公司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料。
事業名稱 | 聯絡電話 | ||
事業服務人員 | 傳真 | ||
事業住址 | |||
出租住宅 地 址 | 同意書 編號 | ||
租 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修繕補助 申請金額 | 本年度計畫本次申請金額:新台幣 已領修繕金額:新台幣 | ||
修繕項目 ( 可複選) |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 □無障礙設施設備 | |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 ||
□衛生設備 | □給水、排水管線 | ||
□一般照明設備 |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 ||
□電氣管線 |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 ||
□其它(供住宅租賃必須之設備) | |||
註: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
貳、檢附文件之查核(紅色欄申請人免填)
檢附文件 | 審核 |
1.修繕前、中、後之照片(以可佐證修繕位置為主,並應以相似角度拍攝)。 | |
2.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 | |
3.存摺封面影本。 |
主管機關審查
承辦人: 科 長: 處 長:
檢附文件浮貼處 | |
前 | |
中 | |
後 | |
原始憑證 | |
帳戶或 存摺 |
桃園市政府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出租住宅出租價格評定表
1070115
本案物件 | 參考物件 | 備註 | |||
比較項目 | 本案物件 | 編號 1 物件 | 編號 2 物件 | 編號 3 物件 | |
型態 | □平房□公寓□電梯大樓 □透天厝 | □平房□公寓□電梯大樓 □透天厝 | □平房□公寓□電梯大樓 □透天厝 | □平房□公寓□電梯大樓 □透天厝 | |
坪型 | 坪 | 坪 | 坪 | 坪 | 含公共設施 |
格局 | □雅房 □套房 □一房 □二房□三房以上 | □雅房 □套房 □一房 □二房 □三房以上 | □雅房 □套房 □一房 □二房 □三房以上 | □雅房 □套房 □一房 □二房 □三房以上 | |
提供設備 | A 電視 B 冰箱 C 冷氣 D 熱水器 E 洗衣機 F 天然瓦斯 G 有線電視(第四臺) H 網際網路 I 床 J 衣櫃 K 其他 | 左列可複選 選 K 請註明名稱 | |||
屋齡 | 年 | 年 | 年 | 年 | |
樓層 | 第 層/共 層 | 第 層/共 層 | 第 層/共 層 | 第 層/共 層 | |
租金月租/單坪 | 元/月; 元/坪 | 元/月; 元/坪 | 元/月; 元/坪 | 元/月; 元/坪 | 扣除內含項目後的額度 |
租金內含 | A 水 B 電 C 網路 D 有線電視(第四臺) E 車位 F 管理費 G 其他 | 左列可複選 選 G 請註明名稱 | |||
項目 | |||||
距離 (單位:公里) | 本案物件與參考物件之間的路線距離原則為一公里內,遇參考物件低於三件時上限為二公里(請檢附地圖) | ||||
-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
物件來源資料 | - | □網路 查詢時間 網址 □電話 訪查時間 □其它 說明 | □網路 查詢時間 網址 □電話 訪查時間 □其它 說明 | □網路 查詢時間 網址 □電話 訪查時間 □其它 說明 | |
聯絡方式 | |||||
說明:依據上述內容,認定本案市價租金月租 元;單坪 元一 般 戶 租金:市價租金 元 X80%= ≒ 元 第一類政策戶租金:市價租金 元 X70%= ≒ 元差額補助市價租金 元 第二類政策戶租金:市價租金 元 X50%= ≒ 元差額補助市價租金 元 | 出租租金計算結果無條件捨去至百分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