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 1 章 總則
第 1 節 目的/適用範圍/制、修、廢
1.1 本規範實施目的/適用範圍/制、修、廢
1.1.1 目的:本規範為承攬契約之一部份,乙方及丙方應確實遵守各項之規定。
1.1.2 適用範圍:在甲方執行工事協力、作業協力、機具協力及安環協力等作業適用之。
1.1.3 制、修、廢:本規範由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工業安全衛生處制訂與修訂,各廠、處審查,經中鴻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第 2 節 名詞定義
1.2 本規範所提名詞定義
1.2.1 甲方: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1.2.2 乙方:各項協力作業之承攬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1.2.3 本協力分類,依「承攬商與供應商評鑑考核辦法」規定,係指:工事協力、作業協力、機具協力及安環協力等作業。
1.2.4 工事協力:指現場有關設備之修護、保養及零配件之修理、製造、加工等工作。
1.2.5 作業協力:指不直接操作主要生產設備之工作及非技術性之工作,如協助產線設備操作作業、固定式起重機作業、包裝線包裝作業、廠區及設備一級維護、保養等。
1.2.6 機具協力:指現場施工之挖土機、推土機、破碎機、壓路機、夯實機、山貓、卡車、鐵牛車、吊車、吊卡車等機具。
1.2.7 安環協力:指如環保清運、環境檢測、作業環境監測 、輻射設備擦拭測試及公共建築物安全檢查、消防設備檢查等。
1.2.8 契約簽訂單位:指甲方業務部門採購處及其課級單位。
1.2.9 契約執行單位:指依據甲方工程需求而提出工程請購單之廠(處)及其課級單位。
1.2.10 工程協調人:指甲方契約執行單位主管指定在作業現場代表甲方工作場所負責人,須設置協議組織,擔任協調工程進度、工作場所聯繫、調整與巡視、安衛管理監督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之人員。
1.2.11 甲方工作場所負責人:熱軋廠、冷軋廠、酸鍍廠及鋼管廠為廠長,行政大樓為行政處處
長。
1.2.12 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乙方代表雇主從事作業區域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
人;輪班應在各班別各設置工作場所負責人;每項工程都須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但同一廠區內的工程案,可由同一位工作場所負責人兼任多項工程案。
1.2.13 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之代理人:xxx工作場所負責人因故而不能在現場,應遴派具有
工作及管理經驗之代理人代理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執行項目,並負責與甲方聯絡。
1.2.14 特定作業:指依甲方「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所訂之特定作業項目,與『高危害及高風險作業提報一覽表』(編號:安環附件 1)所訂項目。
1.2.15 高風險作業:指依甲方「危害鑑別及風險與機會評估程序書」,評估結果屬第 1、2 級
「不可接受風險」之作業。
1.2.16 一般作業:指 1.2.14 及 1.2.15 作業項目以外之作業。
1.2.17 安環違約扣款規定:指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訂之『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
1.2.18 乙方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指協助乙方擬訂、規劃及推動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人員,其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1)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職業安全管理師。
(3)職業衛生管理師。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2.19 甲方責任區負責人:甲方各廠區及橋頭行政大樓之課或處,所管理之機械、設備或作業環境區域負責人。
1.2.20 再承攬商:指乙方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其他廠商再承攬謂之(以下簡稱丙方)。
第 2 章 乙方作業規範
第 1 節 乙方雇主之責任
2.1 乙方雇主(含現場管理)責任
2.1.1 乙方因為承攬項目不同,可分為工事、作業、機具、安環作業等類承攬契約,應遵守規定事項如下: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規定,甲方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乙方就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甲方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乙方負連帶責任,丙方亦同;倘甲方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乙方所僱xxxxxxxxx,xxxxxxxxxxx,x方亦同。
(2)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甲方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乙方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乙方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丙方時,乙方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丙方。
(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甲方與乙方及丙方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甲方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4)甲方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乙方之一負前述甲方之責任。
(5)乙方承攬甲方工作,乙方應於工作場所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若該工作場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在現場,應指派乙方現場人員為工作場所負責人之代理人,代理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事項。
2.1.2 工事協力、作業協力、機具協力、安環協力等類承攬商,其雇主應參加甲方所辦理之“承攬商(協力廠商)經營者勞工安全衛生座談會”,且簽屬『承攬商(協力廠商)安全承諾書』,並對其乙方人員及丙方人員宣導甲方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且要求確實遵守。
2.1.3 乙方人員在廠區的作業活動,應遵守甲方環境管理系統(ISO 14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能源管理系統(ISO 50001)及甲方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以確保乙方僱用人員之安全。
2.1.4 乙方必須對其工作場所負責人、僱用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督導其遵守有關之
規定,對於首次僱用入廠工作或首次參與工作之人員,必須特別觀察及要求遵守甲方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2.1.5 如有甲方人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擔任乙方之經營者或與契約業務有關人員時,乙方應主動以書面方式,告知甲方負責契約簽訂單位及契約執行單位。
2.1.6 乙方因工程技術或人力需求,可將承攬之全部或分部分工作分包給丙方,若丙方需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承攬商時,應於報價時提出,並經甲方請購單位審查及副總經理以上主管同意後,才可進行報價,否則決標後乙方所衍生之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得分包給被甲方列入“拒絕往來、停權”之廠商。丙方契約簽訂前,須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填具『再(再次)承攬提報單』(編號:安環附件 3) 。
2.1.7 乙方分包工程後之協力工作亦視同乙方責任範圍,乙方須負連帶履約及補償責任。
2.1.8 乙方承攬甲方營建工程,應遵守下列規定:
(1)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第一、二級營建工程,需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向當地環保局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工程期間,實施有效空氣污染控制措施,防止塵土飛揚。
(2)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第一級營建工程,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提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許可。
(3)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向當地環保局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依據環保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儲存廢棄物,並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理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物,及上網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網”申報廢棄物去向。
2.1.9 乙方報價承攬責任範圍應包含甲方安全衛生要求事項,乙方所須投入之成本應於報價單中註明。
2.1.10 現場作業期間,基於防止工安事故,及防止對人員衛生、健康、環保衝擊之必要,乙方應提供通風、照明、警報裝置、接地、避雷、通訊、抽水、隔離、消防滅火或急救等設施,以提升作業中的安全狀況。
2.1.11 乙方對所屬人員勞動條件與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2.1.12 乙方承攬甲方工程,應依甲方「承攬商與供應商評鑑考核辦法」辦理。
2.1.13 xxxx衛生人員計價方式,驗收時請乙方檢附安全衛生人員之『承攬商工安自主查核表』等資料併審。
2.1.14 乙方現場安全衛生人員,其出勤紀錄或繳交之『承攬商工安自主查核表』等文件如有虛假,一經發現甲方得依『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依情節嚴重程度扣款 3 仟至 6 萬元不等之金額,並繳回甲方已支付之工程款。
2.1.15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經甲方契約執行單位簽報並會辦採購處意見後,x請總經理核定後,由採購處修改契約,停止該廠商之尚未期滿之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份、執行停權或列為永久拒絕往來。
(1)乙方嚴重違反契約條款,造成甲方重大權益損失者。
(2)蓄意使甲方或甲方從業人員遭致刑、民事追訴或行政處罰,並向該管轄之主管機關誣告,經查明屬實者。
(3)乙方以非法手段操縱、串通圍標等不法行為取得標案,經查明屬實者。
(4)乙方對甲方之委任經理人、員工、兼職人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顧問或設計規劃廠商等,交付賄賂、餽贈、佣金、報酬、答謝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經查明屬實者。
第 2 節 勞動檢查機構核備文件審查
2.2 乙方勞動檢查機構核備文件審查
2.2.1 乙方應於開工前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下列相關證照之文件影本,交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存查,文件影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字樣,若乙方為甲方「承攬商與供應商評鑑考核辦法」,核定為合格廠商者,則可免重複提供。若乙方合格廠商資格因故遭甲方取消時,當重新取得工程後於進廠施工前,應重新提供。
2.2.2 乙方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陳報勞動檢查機構之核備文影本,於開工前交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審查。
2.2.3 乙方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之事業單位,應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陳報勞動檢查機構之核備文影本,於開工前交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審查。
第 3 節 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作業主管設置、證照及其責任
2.3 工作場所負責人設置及責任
2.3.1 乙方應設置工作場所負責人,其管理責任有下列事項:
(1)參加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制定該承攬工程相關作業標準書或工作程序書。
(2)應於施工作業期間常駐於現場,負責工作場所巡視及與甲方協調工作上有關事項,並留置紀錄,如安全衛生人員無法執行業務時,應妥善調度適當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遵循甲方工作場所之所有作業規定。
(4)依據甲、乙雙方協議的施工計畫執行進度管理,進度落後時提出矯正措施,並視需要安排人力補足進度。
(5)施工過程若造成作業環境、道路污染,應立即安排人力進行整理清除,並於作業後依規定清除工程廢料。
(6)督導現場工作人員施工時,嚴禁於廠內設廚房(含炊具)、住宿或從事販售之行為。 (7)督導現場工作人員於施工時,禁止飲用或持有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8)乙方工作人員,如有對甲方人員施暴、脅迫或侮辱之情節時,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處理。
(9)乙方派遣在廠區之工作人員,務必配合契約執行單位所有安全規定,若施工過程中有造成甲方機器設備損壞時,乙方須負賠償責任。
(10)對首次進入新作業區域工作或首次參與非經常性工作類型之人員,必須予以特別觀察,並時常督導其作業,加強注意該員之安全衛生事項。
2.3.2 乙方應依法令派遣符合資格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且應為專職,不可兼任其他作業,但廢棄物清理、作業環境監測、廢水採樣、輻射偵測、公共建築物安全檢查或非高風險、非『高危害及高風險作業提報一覽表』(編號:安環附件 1)所列之特定作業等作業等承攬合約得免設置。
上述乙方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其管理職責有下列事項:
(1)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及自動檢查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2)參加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
(3)施工期間每日至現場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留置紀錄(如查核表、施工日誌等)備查。
(4)施工期間執行安全衛生宣導、訓練及稽查等作業。 (5)協助現場作業有關緊急應變計畫擬訂與處理。
(6)依承攬工程危害特性,制定危害鑑別及風險與機會評估採取防災措施,或擬定相關作業標準書(SOP)、工作程序書(SJP)等據以實施。
(7)規劃並督導作業勞工健康檢查及所屬人員健康檢查資料管理。 (8)其他乙方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交辦事項。
2.3.3 丙方承攬金額未達 50 萬者,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得由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之工作場
所負責人兼任。
2.3.4 勞工作業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由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兼任。
2.3.5 乙方從事高壓氣體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施工架組配作業、鋼構組配作業、擋土支撐作業、模板支撐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等,依法需設置作業主管,其應於施工作業期間,全程在場執行職務。同一人同時具前述資格者,雖得兼任,但至多以三項為原則。
2.3.6 危險性機械、設備(如固定(移動)式起重機、鍋爐等)操作人員應有合格證照。
2.3.7 特殊機具(如堆高機、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等)操作人員應有合格證照。
2.3.8 安環協力須檢附相關合格證照(如清除/處理許可證、合格的清除/處理技術人員)文件影本。
2.3.9 乙方依照施工項目,除以上所述之證照外,應依據實際作業需求提供必要之證照,請參考
『承攬商人員安環證照一覽表』(編號:安環附件 4)。
2.3.10 使用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及輻射設備應有合格之使用執照。
2.3.11 乙方對丙方之作業人員及設備應督導取得證照。
2.3.12 乙方或丙方作業人員所提供之證(執)照,如有偽造、冒用他人證照等不法情事者,一經發現除予以違約扣款外,甲方得通知乙方要求該人員立即離廠。
第 4 節 乙方人員教育訓練
2.4 乙方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2.4.1 乙方必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作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1)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2)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3)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再增列三小時。
2.4.2 乙方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途徑
(1)乙方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合法訓練機構訓練完成,並取得證明文件,向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提供教育訓練已執行證明文件,方可辦理入廠工作證。
(2)乙方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如已在中鋼公司協力廠商安委會接受教育訓練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可認定訓練完成。
(3)乙方若自行為所屬勞工辦理教育訓練,應依下列要求事項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
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講師(學、經歷)。
講師資格: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歷畢業,且有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者,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並具三年以上經驗者,或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②教育訓練上課教材。
③教育訓練簽到紀錄。
2.4.3 乙方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對所屬作業人員辦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並督導丙方辦理之。
2.4.4 乙方對於首次僱用之人員、首次入廠參與工作之人員或一年以上未入廠作業之乙方及所屬人員,必須另外向甲方契約執行單位申請接受“廠區作業安全宣導”訓練課程,經甲方工安單位宣導、上課及考試合格後,方可核發入廠工作證。
2.4.5 乙方辦理長期工作證者,必須向方工安單位申請接受“中鴻鋼鐵工安基本規定作業安全訓練”,且經甲方契約執行單位主管口試合格後,方可申辦及核發入廠工作證。
第 5 節 所屬人員之健康管理要求
2.5 乙方所屬人員之健康管理
2.5.1 乙方必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對作業人員執行下列健康管理規定。
(1)乙方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對所屬人員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檢查項目及頻率。
(2)前項之健康檢查結果由乙方自存。
(3)乙方承攬甲方所發包之高風險或特定作業或逾 65 歲承攬人員(高齡工作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二,篩選適當之作業人員,高架作業應符合「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之規定。
(4)前項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所定各類作業認定之。
(5)乙方在廠區工作之人員如精神、體能狀況有安全之虞者,乙方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6)乙方應督導丙方辦理以上健康管理事項。
第 6 節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危害告知、危害防止計畫及作業交接
2.6“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危害告知”及“危害防止計畫”
2.6.1 於“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甲方將廠區安衛規定、工作地點、現地危害說明外,並協商以下事項要求: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6)『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編號:安環附件 5)對工事協力、作業協力、機具協力
及安環協力等合約內容之工作重點解說,協議事項包括:
(a)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b)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c)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d)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e)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f)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g)變更管理事項。
(h)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i)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實施之安全措施。
(j)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7)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防災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8)出席人員,除工作場所負責人必需與會外,雇主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亦可與會,並簽署會議資料。乙方未出席“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者,甲方得以違約扣款並暫緩施工,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或停權等處分。
2.6.2 現地危害告知實施方式
(1)乙方參加“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人員,應確實轉達並要求乙方所有工作人員遵守地危害告知事項。
(2)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於開工前,應至現場勘查後,詳列所有危害因素,於現地告知所屬所有施工人員。
(3)甲方工程協調人亦得引領乙方人員至施工現場告知作業環境及作業上之特殊危害因素。
(4)乙方針對作業現場危害因素,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避免發生墜落、感電、倒塌、物體飛落、機械捲夾、火災、爆炸、溺水、中毒、窒息或休克等職業災害。
(5)乙方於現地施工前實施危害告知,應先做成『現地潛危指認呼喚單』,並確實於現地對所屬所有施工人員,依表單實施現地危害指認呼喚。
2.6.3 屬於(編號:安環附件 1)所定之特定作業,作業前由契約執行單位依規定提報高風險作業訊息。乙方施工前應先行提出該作業相關安全程序書、標準書及適用該作業之請購作業查核表、施工前、中相關檢核表,經契約執行單位審查完成,方得施工。
2.6.4 甲乙雙方作業交接方式、連繫或調整事項,應於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中約定雙方責任、作業交接連繫時機及運作方式,若有變更時,雙方均得提出再協議。
2.6.5 甲方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性工程協調或施工進度檢討等會議。
第 7 節 作業機械設備及設施管理規定
2.7 機械設備及設施管理
2.7.1 乙方於施工中,為維護甲方及乙方之人員、機械安全考量,應製作工程機具、手工具、安全設施、作業程序及安全防護措施(含安全護具),尤其是電動機具(如電焊機等)入廠前應由乙方填寫電動機具入廠清單,自行檢查合格後,檢附自動檢查表及電動機具入廠清單
影本送甲方留存備查,並由乙方自行印製管制標籤,張貼於電動機具後才可入廠使用。
2.7.2 乙方應於施工前至現場查看作業環境實施風險評估,對於各種可能造成之潛在危害情形等,應設置足以維護乙方人員之安全防護或警示設施,所需之材料及工具皆由乙方自理。
2.7.3 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於施工前,如向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借用機具、手工具,應事先取得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同意,並經實施自動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乙方自備使用之機具、手工具、安全設施(含安全護具)等,皆由乙方自主管理。
2.7.4 乙方對於向甲方借用之機具,應簽具借據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若為乙方自備之機具,則應依前項辦法第 85 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負相關保養、維護之責任。
2.7.5 乙方自備機具、手工具、安全設施(含安全護具)管理作為。
(1)應自行標記乙方印記,依甲方「門禁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入廠前詳列『外來廠商暫進貨憑單』(編號:安環附件 6),交廠區保全人員收執備查。
(2)放置於規定之場地,乙方必須自行保管及整理,甲方不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3)工作期間或工程結束後,乙方自備之機具、手工具、安全設施(含安全護具)等,皆由乙方依甲方「門禁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放行作業。
2.7.6 乙方應於工作完畢時,需繳回借用之機具、手工具、安全設施(含安全護具),繳回之出借品,應清理至符合甲方規定或認可之程度,如有遺失、損毀或無法修復之情形,乙方須照價賠償。
2.7.7 乙方作業完成後應執行清掃清潔作業規定:
(1)每日作業完成後須確實對施工場所進行清掃,不得任意棄置可燃物,所清除之廢料或廢棄物應依規定放入甲方設置之場所或乙方自備之容器內,且不得阻礙逃生路線或通道。
(2)對於可燃物或易燃物質之管線應妥為儲放定位,並洩放管內殘氣,防範火災、爆炸危害之發生。
(3)乙方於作業中使用之防護設備(如防火毯、安全帽等護具),應儲放於固定處所。
2.7.8 特殊機具或危險性機具的操作使用規定:
(1)乙方自備之危險性機械(如移動式起重機等),無合格證照者不得使用與指揮。
(2)乙方之僱用人員借用甲方特殊機具或危險性機械(如堆高機、天車等)時,乙方應指派具合格證照之人員並隨時提供文件備查。
2.7.9 高架(空)作業特別規定事項:
(1)高度在 2 公尺(含)以上之施工架,其工作平台周圍需裝設高度 90 公分以上之護欄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拆除,施工人員需確實使用安全帶、配戴安全帽及扣好帽帶,作業使用之器材、手工具,應有防止掉落之措施。
(2)高風險或特定作業如高度 7 公尺(含)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應由乙方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建築師、土木技師 及結構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凡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3)搭設施工架使用之材料應符合 CNS 國家標準。
(4)於未設置護欄及步道之高架或屋頂作業時,應設置安全母索及使用雙掛勾背負式安全帶(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及架設必要之安全網,人員移動中至少必須保持有一掛勾,勾於安全母索上。
(5)工作平台周圍之護欄或其他防墜安全設施,須經甲方工程協調人同意才可拆除,在拆除防墜安全設施前,應在接近此安全設施之走道兩側做好標示與阻絕,防止其他人員進入,參與作業人員應繫妥安全帶以防止發生墜落事故。
2.7.10 使用或備用之氧氣、乙炔等氣體類鋼瓶,不得平放地面、接近火源、接近高溫,應直立放置並予以固定,其相關之組配件有異常者禁止使用。
2.7.11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移動時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且務求安穩直立。
(2)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3)發現溫度異常xx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容器製造廠協助處理。 (4)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容器,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問題。
(5)貯存時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2.7.12 乙方在廠區工作人員,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扣好帽帶)、著安全鞋(不得踩後跟),若有特殊環境作業,乙方工作人員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甲方規定,配戴必要之個人安全防護器具及學習急救器具使用方法。
2.7.13 乙方人員使用自有化學品或甲方提供的化學品,應向乙方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甲方工程協調人確認其危害性質,並依化學品有關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事先評估風險等級,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第 8 節 動火作業、斷能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特別規定
2.8 動火作業
2.8.1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1)乙方於「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所指之施工區域使用明火作業,須事先會同契約執行單位工程協調人,填妥『工作許可證』(編號:安環附件 7),經轄區單位核准,才可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作業應依核准之地點、設備範圍施工,不得逾越或隨意變更,需更改動火施工地點或擴大動火範圍時,應知會契約執行單位工程協調人重新申請。
(3)乙方無法在核准時間內完成動火作業,必須延長工作時,應知會契約執行單位工程協調人重新申請。
(4)動火作業時,乙方應先予清移場所周圍之易燃易爆物、無法清除之可燃性物品,應加以遮護、隔離,並備妥滅火器、消防水才能動工。
(5)動火作業施工後,應將火苗完全熄滅,並將水、電源、氧氣、乙炔等開關關閉,施工場地妥善整理清理乾淨後方可離開。
2.8.2 對於既有輸送油類、可燃性氣體或液體之管線(含管外沾附油漬),其開封動火作業特別規定如下:
(1)開封動火作業前執行事項:
(A)事先清除管線內的油類、可燃性氣體或液體。 (B)關閉管線的閥門或加裝盲板。
(C)洩壓以排除管內殘留壓力(可能來自閥門磨耗造成內漏),如選用快速接頭方式洩除管內殘壓,將管線內壓力完全洩除且確認壓力表讀數為“0”,洩壓快速接頭必須保
持連通至大氣,直到作業結束後才可將洩壓快速接頭拆除。
(D)備妥滅火器、防火毯或消防水等設施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2)管線開封動火作業執行步驟:
(A)拆除管線、儲槽、油桶等容器的法蘭,其方法以使用梅花或固定開口板手為原則。 (B)如因拆除法蘭的螺栓已銹蝕卡死、焊死,經工程協調人至現場複驗屬實同意,得以
氧氣乙炔器具進行切割,其方法如下:
(a)先切割一支舊螺栓後,應立即換裝一支同規格的新螺栓,並予以鎖緊後,才可以進行切割第二支螺栓。
(b)逐支以前述方式更換法蘭舊螺栓。
(c)拆開舊螺栓前先以乾淨破布或膠帶包住法蘭面,以避免殘油噴出傷及作業人員。 (3)管線開封動火作業完成:維修作業施作完成啟動設備運轉前,應重新檢查各項閥門確
認已開啟復歸完成,並確認回收斷能掛卡數量正確無誤後,才能啟動設備運轉。
2.8.3 斷能作業規定
(1)依甲方「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規定,乙方從事電力設備、有動力源驅動之機械設備、管線之修理或拆卸作業前,應先提斷能申請,經許可後,將其開關、閥門或緊急停止鈕進行遮斷、洩壓、檢測確認後掛上『斷能卡』。
(2)遮斷作業管制期間內需實施復歸(遮斷)作業,乙方應通知甲方工程協調人應依『斷能卡』第 2 聯中途復歸(遮斷)申請欄中所列事項提出申請,簽核完成後始可進行作業。
(3)完工送能送電之前,必須確認所有斷能卡均已繳回並實施人員清點。
(4)其他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甲方「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相關規定辦理。
2.8.4 局限空間作業規定
(1)依據甲方「局限空間作業管理程序書」規定,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前,乙方應架設通風設施(備)並使其正常運轉,以替換作業空間有害氣體或其他可燃性氣體。
(2)乙方缺氧作業主管應於人員進入前,檢查施工機具有無引起感電、火災、爆炸等危險,以及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鞋、防護衣、照明燈、攜帶式氣體偵測器等)是否配戴齊全。
(3)乙方應確認,所有進入槽內之管路開口、閥件,是否已完全關閉或盲封。 (4)乙方應指派監視人員實施氣體濃度測定及紀錄。
(5)其他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甲方「局限空間作業管理程序書」相關規定辦理。
2.8.5 乙方取得甲方金額 500 萬元(含)以上之大型工程、廠房新建工程、首次承攬之工程或作業且合約金額 50 萬元(含)以上者,應制定『施工程序書』,由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召集現場相關作業單位、廠區工安單位及工業安全衛生處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才可施工。
第 9 節 門禁管制與交通
2.9 乙方入廠門禁及交通管理
2.9.1 甲方門禁管制與檢查之權責單位為行政處,但得授權委由外部保全公司於甲方門禁管制哨代行。
2.9.2 乙方入廠工作證的申請
(1)乙方應於施工前備妥以下相關證明文件,請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於 ERP 系統“承攬商
工作證申請作業(路徑:IHGBB)”進行登錄,辦理“長期工作證”申請。
①個人的意外險及個人的傷害保險或團體傷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承攬雇主專用)。
②勞工保險投保證明(需投保於乙方名下)。
③教育訓練紀錄等。
(2)乙方臨時入廠或新僱用之人員,亦應由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於 ERP 系統“臨時工作證申請作業(路徑:IHGBC)”進行登錄,辦理“臨時工作證”申請。
(3)經甲方核准之丙方人員,其入廠工作證之申請亦應依第(1)(2)程序,辦理“長期工作證”或“臨時工作證”之申請後,才可入廠作業。
2.9.3 乙方入廠工作證的核發
(1)乙方持有“長期工作證”或“臨時工作證”者,出、入廠前均應於廠區守衛室刷卡。 (2)“長期工作證”申請費用由甲方通知後,乙方辦理繳費。
2.9.4 乙方入廠工作證的異常處理規定
(1)乙方辦理“長期工作證”者,其勞工保險或意外責任保險,如有退保、終止或有效期限逾期等情形時,應主動告知契約執行單位,由契約執行單位予以註銷入廠資格。
2.9.5 乙方入廠工作證其他規定
(1)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審查中未符合入廠許可要件者,不得核發工作證,乙方無工作證者不得入廠,乙方施工期間臨時異動人員時,應事先聯絡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工程協調人知悉。
(2)其他配合事項,乙方辦理入廠手續時,請依照甲方人員或甲方委託之保全人員指示辦理。
(3)工作證繳銷:承攬商應於工程結束或人員中途離職發生日起 15 日內,將人員工作證繳回
契約執行單位,並由契約執行單位於發生日起 30 日內繳回行政處辦理註銷。在未繳回證件前,即使證件使用期限尚未屆滿,亦不得繼續使用。承攬商人員工作證如未於前述所定期限內繳回證件者,依『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2)相關規定辦理。
2.9.6 辦理“臨時工作證”之工作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於守衛室換證、刷卡後,才可進入廠區作業,但整年度辦理“臨時工作證”不得超過 15 次。
2.9.7 廠區內貨運車輛乘載規定
(1)乙方車輛之行車執照與強制責任險須維持在有效期限內,車輛駕駛人員須具合格證照。
(2)乙方之工作人員或車輛在廠區行進中,如遇堆高機前進或倒車時、車輛應主動退讓,讓堆高機優先通行。
(3)乙方貨車之後車斗禁止承載人員,車輛行駛中,嚴禁駕駛人員使用行動電話。
(4)乙方車輛車速不得超過甲方廠區規定速限、貨物不得超載並應捆扎牢固、人員不得違規乘載。
(5)乙方車輛載運物品有飛散污染之虞者,應妥善覆蓋,出入廠區若造成道路污染,乙方除須負污染物清理之責外,甲方依相關規定執行扣款。
2.9.8 駕駛人於各廠區內駕駛各型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之管制藥品。
(2)車輛自體及裝載不得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滲漏、散落;裝載貨品應捆綁、固定。
(3)依速限行車,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特殊路段從其規定速限)。
(4)應遵照道路標誌、標線指示及管制時間、路線行駛。
(5)駕駛各型車輛行進中,不得使用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但使用免持聽筒行動電話者,不在此限。
(6)大客車、大貨車或其他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者,行駛中不論何時均應開亮頭燈。
(7)未領有駕駛執照者,不得駕車。持小型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持大貨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持大客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聯結車。
(8)駕駛各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性,並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工程協調人除向單位主管報告外,並應向該廠區工安單位通報。
(9)行至交叉路口時,應遵守交通號誌燈指示行駛;於無號誌燈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或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駛。
(10)廠區內行車,因駕駛不當致肇事或撞損設施者,甲方依相關規定執行扣款。
(11)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小型車後座乘客亦同。騎乘機踏車應戴安全帽,附載人員亦同。
(12)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超車、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顯示方向燈、故障燈、倒車燈或頭燈等燈號。
(13)應遵照規劃之停車位置及遵行方向停放車輛,不得妨礙交通或產、銷、工程等作業及不得任意移動管制區域內交通錐停車。
(14)車輛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不得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第 10 節 環保規定
2.10 環保規定
2.10.1 因乙方作業所產生的廢(污)水、廢棄物等,由乙方自行依符合環保法規程序辦理清除。若由甲方協助清理者,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 3 章 現場安全衛生督導及違約扣款
第 1 節 稽查
3.1 現場稽查
3.1.1 安全衛生稽查
(1)乙方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建立乙方安全衛生自主查核表單及相關管理辦法,確認及查核工作中的安全衛生設(措)施與執行狀況。
(2)甲方工安人員(含廠區工安單位及工業安全衛生處)或契約執行單位,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工作稽查,若發現乙方有違反規定時,由契約執行單位按約定扣款。
(3)乙方人員違反本通用規範及其他相關辦法規定者,依「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違約扣款規定辦理,違約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或停權等處分。
(4)甲方得依相關管理辦法,如「門禁出入管理辦法」、「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及「廢棄物管理程序書」等內容,作為乙方入廠施工前,實施 1 小時“廠區作業安全宣導”課程,或於“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中,向乙方人員宣導並要求嚴格遵守。
第 2 節 違約扣款
3.2 違約扣款
3.2.1 乙方違約扣款相關規定
(1)乙方作業如違反甲方所定各項安全衛生及環保規定時,得由甲方轄區單位、契約執行單位、工程協調人、安全衛生或環保管理單位人員,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違約扣款規定(編號:安環附件 2)或『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編號:安環附件 8),開立『承攬商安全衛生違約扣款單』(編號:安環附件 9)予以違約扣款,扣款金額甲方得自合約支付款直接扣抵。
(2)其他如因乙方的因素,致甲方遭受勞動檢查機構或環保主管機關取締告發時,所衍生罰鍰或停工,概由乙方負賠償之責任,依主管機關開立事項處分罰款金額再加扣款 5 萬元。
(3)乙方違約扣款之運用,另依「承攬商違約扣款及安衛活動補助作業標準」辦理。
第 4 章 事故處理與職業災害補(賠)償
第 1 節 通報
4.1 事故通報處理規定
4.1.1 作業中如發生人員受傷或任何事故時,除依甲方「意外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受傷人員施以必要之救護外,同時應迅速通知現場工程協調人或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接受甲方對於事故處理之協調、聯繫、指揮及會同乙方安全衛生等人員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4.1.2 乙方於甲方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立即告知甲方,由乙方於八小時內通報
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4.1.3 乙方發生前項 4.1.2(1)及(2)重大意外傷亡事故時,乙方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工安人員應列席甲方事故檢討會議;發生失能及輕傷害事故時,應由乙方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安人員及事故者出席甲方事故檢討會議,並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及改善措施情形。
第 2 節 職業災害補(賠)償
4.2 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
4.2.1 乙方人員於現場施工時,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甲方安全衛生之規定,乙方就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如因甲方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乙方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5 章 保險(契約本文)
第 1 節 工程保險作業事項
5.1 工程保險要求事項
5.1.1 施工期間,除中鋼集團公司自行保險外,其餘乙方同意委由甲方代向保險公司投保“安裝工程險(含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繳納保險費,其保費於乙方每筆工程驗收款請款金額中扣款,如施工合約金額超出 NT$5 千萬元(不含),則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
5.1.2 勞工保險之投保:受僱於乙方之人員,乙方應依法替其投保勞工保險(需投保於乙方公司名下),並提供人員之“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契約執行單位存查。
5.1.3 乙方承攬廠房修繕、外牆清洗、煙囪油漆、檢測等工作高度符合保險公司規定者,需告知甲方工程協調人,由甲方工程協調人轉知請購單位於 ERP 系統“請購單維護”登錄高風險高度≧9 米(含 9 米)。
5.1.4 乙方雇主如在甲方廠區參與施工,亦須自行投保個人的意外險(保額至少 500 萬元(含)以上)及個人的傷害保險或提供團體傷害保險之投保證明(保額至少 200 萬元(含)以上),保險有效期間應涵蓋整個工程期間。
5.1.5 入廠施工後,若發現乙方僱用人員之勞工保險等保險已失效,且未主動告知甲方契約執行單位,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約,並重新招標或另請其他承攬商前來施工,直到工程契約案完成。其衍生之成本費用、價差及甲方損失概由乙方負全責,情節重大或屢犯未改善者,乙方及其負責人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5.1.6 前款乙方僱用人員之勞工保險,若雇主蓄意為其退保,一經查獲除甲方契約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約外,另依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扣款 1 萬元。
第 6 章 相關管理辦法與附件
第 1 節相關管理辦法
6.1 相關管理辦法
6.1.1 承攬商與供應商評鑑考核辦法。
6.1.2 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
6.1.3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6.1.4 門禁出入管理辦法。
6.1.5 廢棄物管理程序書。
6.1.6 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6.1.7 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6.1.8 局限空間作業管理程序書。
6.1.9 危害鑑別及風險與機會評估程序書。
第 2 節 附件
6.2 附件
6.2.1 安環附件 1 「高危害及高風險作業提報」一覽表(含危害防止計畫書目錄及說明)。
6.2.2 安環附件 2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
6.2.3 安環附件 3 再承攬/再次承攬提報單。
6.2.4 安環附件 4 承攬商人員安環證照一覽表。
6.2.5 安環附件 5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6.2.6 安環附件 6 外來廠商暫進貨憑單。
6.2.7 安環附件 7 工作許可證。
6.2.8 安環附件 8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
6.2.9 安環附件 9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
版次:五
高危害及高風險作業提報一覽表
編號:安環附件 1
類別 | 項 目 | 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 高風險提報 | ||
中鴻 | 高檢處 | 職安 中心 | |||
高架作業 | 1.高度 5 公尺、xx 10 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 | V | V | V | |
2.吊籠作業(如洗窗及外牆維修) | V | V | V | V | |
3.非例行性天車軌道及本體維修作業 | V | V | |||
4.從事輕質屋頂(含浪板屋頂)之組立、修繕、拆除、清掃等作業 | V | V | V | V | |
5.屋頂新建工程(鋼構、廠房屋頂新建作業) | V | V | V | ||
6.於輕質屋頂上從事設備安裝、檢修、拆除作業 | V | V | V | ||
7.其他契約執行單位所指定之高架作業 | V | V | |||
局限空間作業 | 1.廢水處理場藥液、廢水儲槽 2.自來水地下水池、地上儲槽、消防水地下水池、電纜/管線之地下人孔 3.鍋爐/加熱爐內部 4.冷卻水塔/層流槽 5.油槽內部 6.酸桶槽區 7.ARP 焙燒爐 8.廢氣煙道 9.其他契約執行單位所指定之局限空間作業 | V | V | V | V |
感電作業 | 1.變電站礙子清洗作業 2.近電作業: (1)作業界限距離 69KV 帶電體,有可能達 6.4 公尺以下,3.2 公尺以上範圍(3.2 公尺以內範圍,不得作業) (2)作業界限距離 161KV 帶電體,有可能達 12 公尺以下,6 公尺以上範圍(6 公尺以內範圍,不得作業) 3.各廠主變電站圍籬內作業 (1)除第 1 項外,其他不得活線作業 (2)第 2-3 項作業應經一級主管核准 (3)電氣盤內若有任何 220V(含)以上電壓之帶電導體、電纜端子,應切斷其電源(依特定作業安全管理程序書辦理)始可作業 (4)其他契約執行單位所指定之感電作業 | V | |||
動火作業 | 各廠動火管制區域說明如下: 1.M4: (1)加熱爐區、調質油室、熱軋線油室。 (2)LPG、NG、氫氣、乙炔之鋼瓶儲區、NG 計量站、油品儲區、廢潤滑油、柴油儲區、物料倉庫、高壓變電站。 (3)盤捲機(D/C)、粗軋機(RM)、精軋六站(FM1~FM6)、盤捲箱(Coil box)。 (4)調質機、研磨區、軋輥軸承清洗組裝區及油品儲區。 (5)電控室。 (6)物化性實驗室。 (7)行政大樓。 2.M5: (1)高壓變電站。 (2)退火爐區(退一、退二爐區含地下室)。 (3)冷軋課軋延機(軋一、軋二)、油室(含油管)。 (4)調質線調質機(含油管)。 (5)精整線調質機、靜電塗油機(含油管)及油品儲區(調質油、防鏽油)。 (6)軋輥股備輥軸承清洗區及油品存放區。 (7)整平重捲股塗油機(含油管)及油品儲區(防鏽油)。 (8)廠務課物料倉庫、乙炔、氧氣鋼瓶儲區、油品儲區、廢潤滑油、柴油儲區、鍋爐房(含重油儲區)、液化石油氣儲區、氫氣槽車區。 (9)B 棟包裝紙存放區。 | V |
類別 | 項 目 | 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 高風險提報 | ||
中鴻 | 高檢處 | 職安 中心 | |||
動火作業 | (10)氫氣、天然氣管線 5 公尺範圍內。 (11)電控室。 (12)物化性實驗室。 (13)NG 計量站。 (14)辦公室(M50/M58/M59/訓練室) 3.M6: (1)LPG、氧氣、乙炔之鋼瓶儲區、NG 計量站、氫氣槽車區、化學品儲 (桶)槽等區域內。 (2)油品儲區、廢潤滑油儲區、柴油儲區等區域內。 (3)「廠房內」機修維修區以外之區域,全部要列入管制。 (4)物料倉庫、高壓變電站、行政大樓。 (5)電控室。 (6)物化性實驗室。 (7)酸回收工場(ARP)機修維修區以外之區域,全部要列入管制。 4.MPD: (1)行政大樓、物料倉庫、油品儲區、高壓變電站、負載中心、塗裝線、 PE 線。 (2)LPG、氧氣、乙炔之鋼瓶儲區、廢潤滑油、柴油儲區。 (3)物性實驗室。 5.MPL: (1)行政大樓、物料倉庫、油品儲區、高壓變電站、負載中心。 (2)氧氣、乙炔之鋼瓶儲區、廢潤滑油、柴油儲區。 (3)增加 UV 塗覆機。 (4)電控室。 (5)物性實驗室。 0.XXX: 橋頭行政大樓全區域。 7.除上述 M4/M5/M6/MP/CAM 所列之動火管制區域外,其他契約執行 單位所指定之動火管制區域。 | V | |||
輻射作業 | 設備維修、新建工程及鋼管生產的放射性檢驗作業 | V | |||
營建工程 | 1.廠房拆除作業 | V | V | V | |
2.高度 7 公尺以上面積 100 平方公尺(占 60%)之模板支撐作業 | V | V | V | V | |
3.高度 50 公尺以上建築物施工架組拆作業 | V | V | V | V | |
4.深度 2 公尺以上管溝工程擋土支撐開挖作業 | V | V | V | ||
5.基礎開挖深度達 18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之開挖、擋土支撐組拆作業 | V | V | V | ||
其他應申報作業 | 1.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除作業 | V | V | V | |
2.廣告招牌吊掛作業 | V | V | V | ||
3.升降機維修作業 | V | V | V | V | |
4.人員乘坐起重機吊籃作業 | V | V | V | ||
5.太陽能設備裝設、維護、清洗等相關作業 | V | V | V | ||
6.塔吊或營建用升降機,新設、爬昇或拆除作業 | V | V | V | ||
7.人字臂起重桿組拆作業 | V | V | V | ||
註: 1.高風險提報:「中鴻」指該作業廠區廠(處)長、工業安全衛生處、副(助)總。 「高檢處」指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安中心」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2.若屬本辦法第 2.6.8 所指承攬金額 500 萬元(含)以上之大型工程、廠房新建工程或首次承攬之工程其合約金額在 50 萬元(含)以上者,應制定『施工程序書』,由契約執行單位召集現場相關作業單位、廠區工安單位及工業安全衛 生處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才可施工。 |
第一章工程概要說明
危害防止計畫目錄
第二章施工步驟或程序分析(流程圖表、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防災對策)
第三章工程施工之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章施工機具及設備
第五章施工區域隔離及人、車管制
第六章施工人員教育訓練及危害告知
第七章自動檢查計畫及相關表格
第八章變更管理
第九章緊急應變計畫及演練
第十章附件
備註: 如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法規應訂定計畫之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作業等),應依相關法規內容另外訂定相關計畫。
目錄各章節內容需求簡要說明
1.以下說明乃針對各章節的基本需求,提出需求的簡要說明,其中工程協調人(請購規範制定者)應針對不同案件可提出更嚴謹的要求,目的就是嚴格要求乙方依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甲方之規定,乙方應對其負責工程案,制定自己對安環的責任。
2.各章節『基本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 工程概要說明
基本內容:內含工程名稱、地點、期限、等外,承包商應對此承包工程的瞭解後,應有一概要的敘述,並需附詳細工程時程計劃表。
第二章 施工步驟分析(流程圖表、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防災對策)
基本內容:承攬商應針對工程步驟或流程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後,制訂 SJP(SJP 用 CHS 的訂定的五段式表格,且依各施工步驟、流程之危害特性,研擬防災對策)。
第三章 工程施工之安全防護設施
基本內容:依職安相關法規:安全網、安全帶(索)、等使用及管理說明之。第四章 施工機具及設備
基本內容:依職安相關法規:電焊機具、(氧)乙炔切割裝置、吊籠、等施工機具的管理制定之。第五章 施工區域隔離及人、車管制
基本內容:施工區域管制及該區人、車的管制與管理。第六章 施工人員教育訓練及危害告知
基本內容:依職安相關法規規定:施工人員應有的安衛教育訓練實施、制定現地危害告知作業。第七章 自動檢查計畫及相關表格
基本內容:依職安相關法規規定:承攬商自動檢查計畫書(日、週、月及各定期的檢查表格)應予以制定。
第八章 變更管理
基本內容:工程期間如承攬商內部變化(人員調動、導入新製程、新組織結構、新材料使用等),或外部變化(如國家法規修訂)等,承攬商應有事前規劃與事後處置作業程序。
第九章 緊急應變計畫及演練
基本內容:承攬商緊急事故通報系統、急救系統、消防系統等法規規定的緊急應變作業規定,且需做緊急應變演練。
第十章 附件
基本內容:承攬商依法規規定,高架作業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工作許可證、體格/健康檢查、自動檢查表、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等各種表格及計畫書,承攬商應依規定作業外並附所有表單、計畫書清冊於此章裡。
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違約扣款事項
編號:安環附件 2
承攬/再承攬商(契約之乙方/丙方)及其所屬人員違反下列嚴重影響作業場所安全規定,依「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採取違約扣款。
1.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3 仟元:
1.1 進入施工或現場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佩戴安全帽、未扣好顎帶;或未依規定穿戴其他個人防護具,每人次之扣款。
1.2 進入施工或現場之工作場所,未穿著安全皮鞋者或踩穿安全鞋後跟行走;或非因工作所必要且未經轄區負責人員許可而穿拖鞋、涼鞋、赤腳者,每人次之扣款。
1.3 未將衣襬紮入褲內;或穿戴手套、捲起長袖從事具有夾捲危險作業者,每人次之扣款。
1.4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佩戴識別標示者,每人次之扣款。
1.5 法定危險性機械,未依規定於明顯易見之處標示(如額定荷重、吊升荷重、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1.6 僱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擔任「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所定之工作者,每人次之扣款。並視情節輕重,通知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處置。
1.7 未對其工作人員實施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拒絕參加甲方舉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及拒絕參加相關之安全衛生會議者,每次之扣款。
1.8 亂吐檳榔汁或渣者,除每人次之扣款外,應另負清洗之責。
1.9 在「指定吸菸區」外吸菸者,每人次之扣款。
1.10 未在規定之地點休息或任意躺睡而影響作業安全者,每人次之扣款。
1.11 工程車輛、施工機具、施工物料及甲方供應之各項材料,進入工地時未依規劃指定區域放置或未整齊排放者,每次之扣款。
1.12 廠(場)區內道路違規行車、行駛速度超過 30KM/HR、亂鳴喇叭者。
1.13 車輛行進間,駕駛人使用行動電話。
1.14 車輛未經許可進入或停放禁止車輛進入之地區,每車次之扣款。
1.15 工程施工使用之各項材料、機具設備或拆卸後之模板、木料、工作組件等,未堆放整齊者。
1.16 廢棄物及垃圾收集容器未依規劃指定之收集點放置,或收集後未依規定清運至指定場所。
1.17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使用之橡膠管任意橫跨通道,或放置於有銳邊尖角、油污之物體或地面上者,每瓶之扣款。
1.18 氧氣、乙炔等高壓氣瓶無標示(圖示、名稱)或標示與法規不符者,每瓶之扣款。
1.19 遠離電源開關之用電器具,未於其本體或臨近本體處設置 ON/OFF 操作開關,或以閘刀開關充作操作開關使用,每項之扣款。
1.20 臨時電源線路上未裝置漏電斷路器;或每天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電源未切斷、電源插頭未拔出或電纜線未收拾妥當者,每項之扣款。
1.21 工程完工後,未將自備之電氣配線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或未將借用甲方之供電用開關、插座、護蓋等復原點交甲方,每項之扣款。
1.22 載運廢棄物、棄土或資源化副產品運輸作業車輛,於舉起車斗卸料時,未遵守「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每項之扣款。
1.23 車輛自體及裝載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滲漏、散落;裝載貨品未捆綁、固定,每項之扣款。
1.24 未遵照道路標誌、標線指示及管制時間、路線行駛,每項之扣款。
1.25 大客車、大貨車或其他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者,行駛中不論何時未開亮頭燈,每項之扣款。
1.26 行至交叉路口時,未遵守交通號誌燈指示行駛;於無號誌燈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或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駛,每項之扣款。
1.27 廠區內行車,因駕駛不當致肇事或撞損設施者,每項之扣款。
1.28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小型車後座乘客亦同。騎乘機踏車未戴安全帽,附載人員亦同,每項之扣款。
1.29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超車、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顯示方向燈、故障燈、倒車燈或頭燈等燈號,每項之扣款。
1.30 未遵照規劃之停車位置及遵行方向停放車輛,妨礙交通或產、銷、工程等作業或任意移動管制區域的交通錐停車,每項之扣款。
1.31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每項之扣款。
1.32 物料堆放妨礙消防器具之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1.33 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者,每件之扣款。
1.34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實施自動檢查,每件之扣款。
1.35 駕駛堆高機未繫安全帶者,每人次之扣款。
1.36 未依甲方電動機具入廠安全檢查與放行程序者,每件之扣款。
1.37 合梯(A 字梯)頂板一、二階主柱及梯面未漆成紅色(台灣塗料工會色卡 25);人員站立於合梯(A字梯)頂板一、二階梯面;合梯(A 字梯)使用時無扶梯人員;作業人員站立之合梯(A 字梯)梯面離地超過 2 公尺以上,未確實勾掛背負式安全帶,每人次之扣款。
1.38 承攬商在工程結束或人員中途離職時,未依規定將人員工作證繳回契約執行單位,每人次之扣款。
2.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6 仟元:
2.1 規避甲方相關人員安全查核者,每人次之扣款。
2.2 未依「共同作業」規定加入「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者,每次之扣款。
2.3 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進入廠(場)內,每人次之扣款。
2.4 未將責任區、工作間或施工場所打掃清潔、餘廢料整齊排列於指定地點,廢棄物及垃圾未妥善收集或裝袋者,每項之扣款。
2.5 體積小、重量輕等零星易被風吹颺散之廢棄物或垃圾(飲料罐、保特瓶、飯盒、塑膠袋等)未丟置於有蓋之容器或袋內,每件之扣款。
2.6 動火作業期間有受火花、焊渣飛散滴落或火燄高熱波及之可燃性物品、電線、管路、機具等,未清移或未做好遮護、隔離等安全防護措施,每件之扣款。
2.7 從事乙炔、氧氣及堆高機等特殊機具作業前,未執行作業點檢,或機具用畢後未洩壓完成,每件之扣款。
2.8 鋼瓶使用後未關緊以致漏氣者,每瓶之扣款。
2.9 鋼瓶未依規定置放或未直立固定及裝妥護蓋,每件之扣款。
2.10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於連接橡膠管時,未依規定設置逆火防止裝置者,每瓶之扣款。
2.11 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使用之橡膠管(氧氣為黑色或綠色,乙炔為紅色)龜裂、腐蝕,或接頭未以專用管箍或管夾束緊,每件之扣款。
2.12 切焊使用中之氧氣、乙炔等高壓氣瓶上方高架有動火作業時,未加防護裝置者,每次之扣款。
2.13 地面或平台上之人孔或孔洞打開後,未使用圍柵或其他防護措施,有引起墜落之虞者,每件之扣款。
2.14 施工場所周圍未以圍籬或欄柵、警戒索等隔離設施分隔,或未設安全警告標示、夜間警示燈、禁止隨意進入標示,每項之扣款。
2.15 施工場所及供人員通行出入路線(出入口、樓梯、階梯、通道等)未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每項之扣款。
2.16 高度 2 公尺以上屋頂、地面、牆面、樓梯、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之開口部位,未設置護欄或護蓋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告標示、夜間警示燈,或設置之防護設施損壞、失效,或防護設施暫時拆移卻未將配合之作業暫停,或未於完成時即予復原,每項之扣款。
2.17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依規定使用電氣導線接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而以鋼筋、扁鐵等金屬物搭接或利用管架、設備等搭接至工作物本體,每件之扣款。
2.18 電焊機之焊接柄或電流、電壓調整器調整把手無絕緣被覆或損壞,每件之扣款。
2.19 違反電焊機使用管理作業標準,致責任範圍內之設備發生跳電或其他事故者,每件之扣款。若因而致設備損壞者,除扣款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2.20 電焊機一次側、二次側接線端子處,絕緣未包覆或絕緣包覆破損銅絲外露者,每件之扣款。
2.21 未經甲方人員同意擅自接用電源或拆除甲方之臨時電源設施,每件之扣款。
2.22 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工作所使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電源電壓超過 24V,每件之扣款。
2.23 在控制室、休息間,未經甲方許可任意接用電源或使用電熱設備,每件之扣款。
2.24 使用損壞之插座、插頭,或使用絕緣劣化破損之電源線,每件之扣款。
2.25 未使用插頭而以電源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將電源導線勾掛於電源開關保險絲;或自電源一次側接電等不當方式接用電源,每件之扣款。
2.26 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之臨時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未架空配設或未施設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每件之扣款。
2.27 轉動和移動性設備未設置功能正常之護欄、護罩、護圍、緊急切斷裝置、警告標示、警示裝置及未嚴禁人員接觸及進入轉動和移動性設備,每件之扣款。
2.28 電器設備裸露帶電部位,未設置防止碰觸感電之護圍等防護設施及掛設安全警告標示,每件之扣款。
2.29 電焊機或其他電器設備設置在潮濕、油污或低處易積水等非乾燥場所;或工作人員需在潮濕場所使用電焊機或其他電器設備,卻未以絕緣體墊高並妥善固定,每件之扣款。
2.30 電氣導線、接地導線與電源開關、機體外殼連接之兩接線端,未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每件之扣款。
2.31 將電源開關箱充作存放箱使用,存放茶杯、毛巾、手工具或其他雜物,每件之扣款。
2.32 每日收工或遇下雨天,未用防水設施覆蓋用電器具或未移入不被水淋場所,每件之扣款。
2.33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甲方之消防滅火設備,或開啟消防水做非消防用途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2.34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管道間、高(低)壓電氣室、機房或其他管制區域者,每件之扣款。
2.35 未經許可任意拆除工程圍籬者,每件之扣款。
3.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1 萬元:
3.1 未依政府法令,為其員工辦理各項保險或工程期間違法退保,每件之扣款。
3.2 取得安全工作許可證後,施工時未依規定項目執行或未於作業後執行安全點檢並簽署者,每件之扣款。
3.3 未將實際從事點檢作業人員姓名簽署於安全工作許可證;或簽署於安全工作許可證之人員與實際從事作業之人員不符者,每人次扣款。
3.4 安全工作許可證超過有效時限而未加簽者,每件之扣款。
3.5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巡視及記錄,每件之扣款。
3.6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符合業務主管資格;或各類作業主管,未取得合格證照者而作業者,每件之扣款。
3.7 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相關人員未配合甲方救災,每次之扣款。
3.8 危險物及有害物儲存時未注意通風且未設置相關警告設施或標示;具有腐蝕性物質,未於儲存使用之鄰近處設置功能正常且充足之緊急沖淋設備;安全資料表(SDS),未放置於該物質附近容易取得處,每件之扣款。
3.9 未取得法定操作證照,而從事法定危險性機械或特殊機具之操作者,每人次扣款。
3.10 未取得法定危險性機械或特殊機具之檢查合格證;或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卻仍使用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3.11 法定危險性機械或堆高機,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警報裝置;或設置之安全、警報裝置功能不正常者,每一機具之扣款。
3.12 進入廠區飲用含酒精性飲料或經酒測後有酒精反應者,除扣款外,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
3.13 於守衛室抽查酒測,酒精濃度在 0.001~0.149 毫克/公升者,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酒精濃度在 0.15 毫克/公升(含)以上者,除扣款外,令其離廠,當日不得再進廠工作。
3.14 有賭博、鬥毆等不當行為者,每人次之扣款。
3.15 駕駛之車輛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或取得相關證照,每車次之扣款。
3.16 堆高機無乘客座而搭載人員行駛於廠(場)區道路者;或將堆高機作為施工架者,每人次之扣款。
3.17 工作人員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背負式安全帶;或未將安全帶掛鉤勾掛於安全母索或堅固結構物上,每人次之扣款。
3.18 工作人員未依施工計畫,拉設安全網、設置防墜落設施;或安全網破損而未修補者。
3.19 設置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護欄、護蓋、施工架及其附屬設備、安全網、安全母索、警告標示等),其施工構築、張設方式、安全要求(容許荷重、安全間距、寬度等)、使用之材料及配件、捆紮連結用之鐵絲、繩索(材質、規格、強度等),不符合安全規定或損壞未予修復,每件之扣款。
3.20 手扶鋼索站立於吊車之吊鉤上,進行上升或下降吊舉動作者,每人次扣款。
3.21 吊車吊鉤未裝防脫裝置,或已裝設但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2 交流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已設置但未使用;或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3 檢修設備、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未依規定斷電、斷能洩壓、插入安全插梢及執行安全管制卡掛卸作業,每件之扣款。
3.24 吊車從事吊掛作業時,未將支撐架撐開;或在鬆軟或傾斜地面作業,其支撐腳座未有足夠強度、適當大小之枕木等 襯墊,防止凹陷傾斜;或吊舉之重物超出額定荷重;或吊桿超出安全作業角度,每件之扣款。
3.25 擅自加設臨時電源開關箱;或經甲方同意設置,但未經合格電工人員檢查認可,即逕行接電使用者,每件之扣款。
3.26 自備之發電機,未設電源開關箱漏電斷路器;或電源開關箱未經合格電氣人員檢查認可,即逕行接電使用, 每件之扣款。
3.27 電源開關未設開關箱防護;或未設適當之分路漏電斷路器、防止超負荷安全裝置;或其功能不正常者,每件之扣款。
3.28 施工中未使用防爆型電器具或操作開關、插座等配屬設施,每件之扣款。
3.29 載運易燃、易爆或毒性等物質作業於裝、卸料品時,未遵守「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每件之扣款。
3.30 未經許可,擅自以製程、電儀、空氣、消防等管路;或設備充作工作架台、支撐架、吊架或其他用途使用;或私自踐踏者,每件之扣款。
3.31 未依規定參加甲方舉辦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會、座談會者(或停權半年),每件之扣款。
3.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出勤未據實申報者,每人次之扣款。
3.33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及型式驗證者,每件之扣款,並令將其運出廠。
3.34 吊掛作業應遵行規定路徑;或作業迴轉半徑範圍,未設安全警戒索、欄柵等隔離設施、安全警告標示;或未禁止人員、車輛行經、停留吊荷物下方;或未設指揮人員指揮作業,每項之扣款。
3.35 使用之吊鏈或鋼索、繩索、吊(夾)具之承載(夾持)荷重力不足,或有裂痕、割傷、腐蝕、扭曲捲折等瑕疵未予修換,每件之扣款。
3.36 吊掛重物或長條形工件,未使用導向索控制方向及防止在空中擺動,每件之扣款
4.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2 萬元:
4.1 從事特定安全管制作業,未依規定申請簽發工作許可證,每件之扣款。
4.2 執行高風險作業(包括高架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感電作業、吊掛作業、管線動火作業、氧氣、乙炔作業等)時,未訂定施工計畫書或危害防止計畫,每件之扣款。
4.3 進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拆裝作業,而未依規定使用防護措施者,每件之扣款。
4.4 局限空間作業未指派人孔外監看人員從事監看工作;或從事危害性氣體作業未依規定配戴適當安全防護器具者,每件之扣款。
4.5 人員攜帶香菸、火柴、打火機進入動火管制區;或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等被查獲者,每人次之扣款。
4.6 於有油氣存在之危險作業場所,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工具者,每人次之扣款。
4.7 查獲施用毒品者,除每人之扣款外,並立即報警,且限制施用者永久停權。
4.8 擅自操作公用、電氣、儀控設備者,每件之扣款。
4.9 隱瞞事實未對所僱用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者,每人次之扣款。
4.10 惡意填報不實之工時,每人次之扣款。
4.11 貨車之後車斗承載人員者,每人之扣款。
5.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6 萬元:
5.1 對查核或取締人員施加暴力或恐嚇者,除每人次之扣款外,並立即報警。
5.2 未依“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決議及相關安全程序作業,而引發事故,每次之扣款。
5.3 載運廢鐵、氧化鐵粉、污泥、廢土、沙石等未妥善處置防護,而造成工安事故或污染者,每件之扣款。
5.4 未依甲方相關規定做好防範措施,釀成災害者,每件之扣款。
5.5 違反「特定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動火作業之相關規定者,每件之扣款。
5.6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施工、作業者,每件之扣款。
5.7 未經許可擅自轉動、開啟廠內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管路之開關或閥、盲封者,每件之扣款。
5.8 人員無證件入廠、冒用他人證件、將證件出借他人或偽(變)造、複製他人證照使用,每件之扣款。
6.違反下列情事之ㄧ者,扣款 3 仟至 6 萬元不等:
6.1 於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視災害輕重扣款。
6.2 除以上各規定外,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或甲方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扣款。
7.其他:
7.1 因違規被檢查機構檢查或環保主管機關開罰,致造成甲方亦被連帶罰鍰、處分或停工時,甲方所衍生之損失除對乙方扣該罰鍰金額之工程款外,另加扣款 5 萬元,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7.2 竊取電纜線、維修備品、原料、物料、成品等,一經查獲,個案工程每件扣款 10 萬元;一年以上長約廠商,以發生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月交易金額×15%作為扣款,若不足 10 萬元,以 10 萬元計。竊盜行為人永遠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出中鋼集團各公司作業。
再(再次)承攬提報單 |
編號:安環附件 3
再承攬提報
再承攬商名稱 | 再承攬工程範圍 | 工程期限 | 施工人數 | 工作場所 負責人 | 工作場所負責人 代理人 | 安全衛生人員 | 備註 | |||
姓名 | 電話 | 姓名 | 電話 | 姓名 | 電話 | |||||
採購契約編號:承攬商名稱: 承攬工程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親簽):
承攬商安全衛生人員:
承辦人 | 工程協調人 | 課長 | 廠(處)長 |
備註:1.本單由承攬商填寫後送交契約執行單位。
2.xxx再承攬商,其金額未達 50 萬者,其安全衛生人員得由具安全衛生人員資格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兼任。
3.本表單應與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併存備查。
再次承攬提報
再次承攬商名稱 | 再次承攬工程範圍 | 工程期限 | 施工人數 | 工作場所 負責人 | 工作場所負責人 代理人 | 安全衛生人員 | 備註 | |||
姓名 | 電話 | 姓名 | 電話 | 姓名 | 電話 | |||||
承攬商名稱: 再承攬商名稱:承攬工程名稱:
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親簽): 再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親簽):再承攬商安全衛生人員:
契約執行單位 | 助理副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
承辦人 | 工程協調人 | 課長 | 廠(處)長 | ||
備註:1.若已於報價時註明須再次承攬獲同意,陳廠(處)長核准。
2.若為已承攬後才發生須再次承攬時,須陳副總經理核准。
承攬商人員安環證照一覽表
版次:12
承攬商名稱 | ||||||
通訊處 | ||||||
□雇 主 □工作場所負責人 | 姓名: E-mail: | 電話:(O) | FAX: | |||
承攬工程/工作名稱 | ||||||
所 需證照類別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 □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吊掛作業人員 □堆高機 □氧氣乙炔 □缺氧作業 □粉塵作業主管 □急救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人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人員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 □輻射防護或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甲/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 □防火管理人 □甲/乙種電匠(甲/乙/丙級室內或工業配線技術士) □甲/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甲/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甲/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甲/乙/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 □甲/乙/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 □其他: | |||||
作 業 起 迄 日 期 | 自 |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止 |
備 | 註 | 證照數量要求以實際參與人數為主,未持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及甲方規定之證照人員,禁止參與作業。 |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
中鴻公司 | 承攬商 | ||||
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廠區工安單位 (或工業安全衛生處) | 廠(處)長 | 承辦人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單位:人員: 分機: |
會議名稱 | |||||
開會時間 | 年 月 日 ( ) | AM PM | : : | 開會地點 | |
主席 | 會議記錄 | ||||
出席人員 | 中鴻公司 | 承(再)攬商: | |||
採購契約編號: | |||||
施工期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會議及決議事項:(第 2.6.1 (6)各款協議組織會議之協議事項) | 承辦單位 | ||||
※作業聯繫、調整、交接時機及重點事項: | |||||
※承攬商承攬中鴻公司工作時,應於工作場所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若該工作場 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在現場,應指派承攬商現場人員為工作場所負責人之代理人,代理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事項。 |
備註:本會議紀錄及其相關附件之正本,應由各廠契約執行單位存查,會議紀錄應影印送交與會人員,承攬商應將會議紀錄,放置於施工區域易取得處。
編號:安環附件 6 外來廠商暫進貨憑單 |
入廠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出廠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廠商名稱 | 車號 | 攜 出 會 簽 | |||||
品 名 | 規 格 | 單 位 | 數 量 | 攜出數量 | (1)契約執行單位 | (2)警 衛 室 | 備 註 |
一次 | |||||||
二次 | |||||||
三次 | |||||||
一次 | |||||||
二次 | |||||||
三次 | |||||||
一次 | |||||||
二次 | |||||||
三次 | |||||||
一次 | |||||||
二次 | |||||||
三次 |
入 廠 會 簽
警 衛 室 | 倉 庫 單 位 | 廠 商 |
○聯 ①警衛室 ②倉庫單位 ③廠商
26
編號:安環附件 7
工作許可證 [正面] 編號:(流水號) |
壹、申請工作許可證,本欄由施工單位(本公司自力施工由工程主辦單位,委外承攬由承攬商)填寫 |
1.該作業屬□一般作業 □計畫性作業 □緊急搶修 □消防系統中斷(CO2滅火系統、消防灑水系統或火警偵測系統保養維修) □其它: 2.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主辦單位: 承攬商: 4.施工區域: 施工人數: 5.工作內容: 6.預計施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 分止 7.申請作業(可複選)為□動火 □局限空間 □高壓電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高架 □跨區域 □露天開挖(地下開挖) □其它: 。(若「只選 ■ 跨區域」,則免填表單第貳欄、第伍欄及第柒欄) 8.動火方式:□乙炔切割器 □電焊機 □手提研磨機 □其它: 。 9.工程主辦單位申請人: (親簽)分機: 交接人: (親簽)分機: 10.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親簽)電話: 交接人: (親簽)電話: |
貳、本欄由轄區單位於作業前逐項點檢(點檢事項符合規定請在□內打勾;不需點檢事項請在□內打叉) |
一、動火作業 (第5、6、7 點遮斷閥門開關之轄區單位點檢員: ) □線下預組作業,無須填寫第5、6、7點。 1. 動火點半徑12公尺內□無曝露之可燃(爆)性危險物質□附近可燃物已清除,可燃(爆)物名稱:ˍˍˍˍˍˍ。 2.動火點半徑12公尺內□無引起火災、爆炸之暗溝、凹坑□已完成暗溝、凹坑堵塞或封閉。 3.動火點半徑12公尺內□無可燃性液體。 4.動火點半徑12公尺內□無可燃性氣體。□有可燃性氣體為 濃度測定值為 (需低於30% LEL),施工單位需於作業前、再作業前偵測及記錄,且於作業中連續偵測,每ˍˍˍˍ小時記錄一次。 5.施工標的設備進出口閥或管路均已□確認無誤,並完成□關斷 □拆離 □封盲板 □掛卡 □上鎖 □加鍊鎖。 6.施工標的設備均已 □關斷動力源、電源或輻射源 □排放□釋壓□吹清或迫淨□降溫□封盲板□堵塞□掛卡。 7.施工標的設備內已無 □存油 □殘氣 □其它可燃物質。 8.作業區 □無其它火源或引火源,或□已採取有效防範措施: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預防火源引起之危害。 9.□施工單位已指定監火員,姓名: ,並派妥滅火員 人。 10.消防器材□已符合需求,備有□滅火器類型:ˍˍˍ, 支 □消防水帶 條 □已用防火布(毯)遮蓋密閉 □其它ˍˍˍˍˍˍ。 11.急救器具備有□急救箱 □其它ˍˍˍˍˍˍ。二、局限空間作業 1.局限空間已□依「局限空間作業管理程序書」辦理,並已□簽認局限空間工作許可確認書,□設立局限空間作業警示牌、 □完成局限空間作 業前/中自動檢查表,□O2、CO、H2S及可燃性氣體之濃度測定值登錄於「局限空間作業中危害氣體量測紀錄表」□擬定緊急救援計畫、□擬定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 2.施工人員xxx□自攜式呼吸防護具 □輸氣管面罩□防毒面罩;入口處另備有緊急用 □呼吸防護具類型:ˍˍˍˍˍ□救援裝備。 3.□設備或局限空間內部之溫度測定值超過37℃,施工單位須採取高溫危害預防措施。 三、高壓電設備作業 (除從事礙子相關作業外,禁止任何活線作業與禁止使用名片型電錶量測) 1.施工單位從事碍子之相關作業已 □設置活線作業用裝置。 2.施工標的電氣設備 □開關辨識確認無誤 □確實斷電,檢驗無電壓 □已掛卡。 3.施工標的電氣設備 □絕緣良好 □已作接地防護。 4.施工單位防護配備已備有 □絕緣手套 □絕緣棒 □其它ˍˍˍˍ。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作業 1.游離輻射強度測定 mSv,□施工單位已設管制區域 公尺;□施工單位已對X-xxx設備電源斷電。 2.施工單位從事RT作業 □已設管制區域 公尺;□已佩帶輻射劑量佩章;□攜帶輻射偵測器。五、高架作業 □施工單位已採行相關防護設備措施: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六、露天開挖(地下開挖) 1.□已設立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姓名: ;□作業場所已設有警告標示:ˍˍˍˍˍˍˍˍˍˍ。 2.深度超過1.5 公尺已設 □擋土支撐 □合格上下設備 □開口處已設置圍籬。七、其它特殊點檢事項 1.施工單位已提出□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露天開挖(地下開挖)計畫□高架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斷能申請,申請表編號: □消防系統中斷計畫書暨執行紀錄表(於壹.勾選「消防系統中斷」時,必須提出本項之記錄表) |
参、本欄由會辦單位(共同作業單位、相關轄區單位)會簽 |
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會辦單位: 會簽人: 點檢員: 分機: |
肆、本欄由轄區單位簽發 核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時 分止 |
特別告知注意事項: ※ 轄區單位: 閥門開關遮斷員: 點檢員: 主管(核准): ※ 交接班後之點檢員: 主管: |
○聯 ①轄區單位 ②工安課 ③施工單位 作業完工:第③聯→施工單位→轄區單位→工安課 (本聯單 3 日內送達工安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背面]
伍、本欄由施工單位於作業前逐項點檢(點檢事項符合規定請在□內打勾;不需點檢事項請在□內 打叉) | ||
一、動火作業 1.作業區域施工單位 □已設置適當圍籬或護欄 □已設置安全警告標示 □其它安全措施 : 。 2.動火點下方及附近 □無可燃雜草 □可燃物已清除 □可燃物已覆蓋。 3.施工氣體切割器已檢查 □無漏氣 □直立固定 □已裝防逆火裝置 □壓力錶良好。 4.施工電焊機已檢查 □迴流線接於電焊物體 □電纜線及焊條夾頭絕緣良好 □設置測試功能正常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5.防止火花、焊渣掉落之安全措施□已妥當防護良好;□已派妥監視員,姓名:ˍˍˍˍˍ。 6.消防器材□已符合需求,備有□滅火器類型:ˍˍˍ, 支 □消防水帶 條□已用防火布(毯)遮蓋密閉 □其它ˍˍˍˍˍ 。 7.急救器具備有 □急救箱 □其它ˍˍˍˍˍ 。二、局限空間作業 1.局限空間已□簽認局限空間工作許可確認書,□設立局限空間作業警示牌、 □完成局限空間作業前/中自動檢查表,□O2、CO、 H2S 及可燃性氣體之濃度測定值登錄於「局限空間作業中危害氣體量測紀錄表」□擬定緊急救援計畫、□擬定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 2.施工人員xxx□自攜式呼吸防護具 □輸氣管面罩□防毒面罩;入口處另備有緊急用 □呼吸防護具類型:ˍˍˍˍˍˍ□救援裝備。 3.設備或管路內□通風換氣裝置功能正常,通風狀況良好。□溫度超過37℃,已備妥水、鹽等高溫防護措施。三、高壓電設備作業(除從事礙子相關作業外,禁止任何活線作業與禁止使用名片型電錶量測) 1.從事礙子之相關作業已 □設置活線作業用裝置。 2.施工標的電氣設備 □絕緣良好 □已作接地防護 □開關辨識無誤 □已斷電,驗電無電壓 □已掛卡。 3.防護配備有 □絕緣手套 □絕緣棒 □其它ˍˍˍˍ ,且□檢驗合格證明已標示於防護用具上。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作業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含防護體)作業 □設管制區域ˍˍ 公尺,□X-xxx設備電源已斷電。 2.從事RT作業 □已設管制區域ˍˍˍˍ公尺;□已佩帶輻射劑量佩章;□攜帶輻射偵測器五、高架作業 1.已設置 □安全索 □90 公分以上圍欄 □爬梯 □施工架(平台) □其它安全設施:ˍˍˍˍˍˍˍˍˍ。 2. □施工架已經安全檢查合格,並掛有施工架檢查表。六、露天開挖(地下開挖) 1.□已設立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姓名: ;□作業場所已設有警告標示; 2.深度超過1.5 公尺已設 □擋土支撐 □合格上下設備 □開口處已設置圍籬。七、其它特殊點檢事項 已完成□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露天開挖(地下開挖)計畫□高架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斷能申請,申請表編號:ˍˍˍˍˍˍˍ。 ※ 遵循事項 1.將遵循轄區單位點檢規定,定時實施□O2 □CO □H2S □可燃性氣體濃度之測定(記錄於第陸欄位)。 2. □將遵循第参、肆欄所告知之注意事項。 ※ 已於 時 分完成作業前點檢。 點檢員: 施工負責人: ※ 交接人於 時 分確認作業環境安全工作許可。點檢員: 施工負責人: | ||
陸、延長作業:(由施工單位向轄區單位申請,經會辦單位、轄區單位點檢後同意)作業是否延長□是 □否 | ||
1.延長作業原因: . 2.申請延長至 月 日 時 分止,施工單位 申請人: . 3.同意延長至 月 日 時 分止,會辦單位 會簽人: . 4.同意延長至 月 日 時 分止,轄區單位 簽發人: . | ||
柒、作業後安全點檢:(本欄於作業結束後由轄區單位、工程主辦單位及承攬商會同執行點檢記錄,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於 30 分鐘內 進行第 2 次點檢) | ||
1.□ 第 2.□一 3.□ 4.□ 次 5.□點 6.□檢 7.□ 8.□ | 動後 1.□火第 2.□作二 3.□業次 4.□ 5.□ 完點 6.□ 成檢 7.□ | 作業區域已檢查無剩留之火種(發火源)。作業區域點檢無氧化自燃物質。 使用之工具設備及設施已妥善收置及管理。 作業區域之廢棄物、油污、存積物或其他可燃物等均已清理完畢。 氧氣、乙炔或其他可燃爆瓦斯鋼瓶已關斷閥門,並已移除至安全地方。電焊機及其他電氣電源已關斷,並將電氣插頭拆除。 作業區域點檢無氧化自燃物質。 |
局限空間作業區已點檢無其他人員。 | ||
9.以上第一次點檢各項作業已於 月 日 時 分,逐項共同點檢完成。 10.動火作業完成後,請於 30 分鐘內進行第 2 次安全點檢:已於 月 日 時 分,再次確認上述事項完成。 轄區單位課長(簽名同意所有作業完成): 工程主辦單位點檢員: 承攬商點檢員: |
註:工作許可證應保存 3 年。
○聯 ①轄區單位 ②工安課 ③施工單位
編號:安環附件 8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 |
一、空污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期間有空氣污染物(冒黑煙、惡臭)排放,例如:進行露天燃燒等。 | 1 萬元 |
2 | 營建工地未依法向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及繳交空污費,管制編號超過有效期 限。 | 1 萬元 |
3 | 營建工地管制編號超過有效期限。 | 1 萬元 |
4 | 營建工地未設置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其圍籬高度低於 2.4 公尺。 | 1 萬元 |
5 | 營建工地土方有揚塵且未舖設防塵布、網或未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 1 萬元 |
6 | 營建工地主要車行路徑之道路未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 粒料(舖設面積佔營建工地未達 70%以上,屬一級營建工程者未達 90%以上)。 | 1 萬元 |
7 | 營建工地車輛離開工地前未進行洗車。 | 1 萬元 |
8 | 營建工地載運土石車輛未蓋上防塵網或延伸未覆蓋至貨廂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 分。 | 1 萬元 |
9 | 施工期間使用機具、設施之油品含硫量大於 10ppm。 | 1 萬元 |
二、廢水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過程產生之廢(污)水未收集排入廠內廢(污)水收集或防治設施,且直接排 放至地面水體。 | 2 萬元 |
2 | 屬一級營建工地未向環保局提送逕流廢(污)水污染削減計畫書,未依計畫書執 行。 | 6 千元 |
三、廢棄物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資源物質未依本廠分類原則放置於指定儲區。 | 6 千元 |
2 | 工程或運輸車輛載運物品或廢棄物至廠外未加蓋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導致掉 落或發生污染事件。 | 6 千元 |
3 | 營建工地施工前未取得環保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可。 | 6 千元 |
4 | 廢棄物清除廠商未空車入廠或夾雜其它廢棄物。 | 6 千元 |
5 | 廢棄物(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清除車輛未經主管機關核備進廠載運。 | 6 千元 |
四、毒化物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攜帶毒化物進廠。 | 6 萬元 |
五、噪音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施工期間噪音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 3 千元 |
六、其他
序 | 違約事項 | 扣款金額(元) |
1 | 除已上各項規定外,凡違反環保法規相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罰款。 | 3 千元~1 萬元 |
編號:安環附件 9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違約扣款單
違約開單單號:
違約承攬商 公司名稱 | 承攬商 違約人員姓名 | ||||
工程名稱 | 採購契約編號 | ||||
承攬商負責人 | 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 承攬商安衛人員 | |||
違約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違約地點 | |||
違約條款 | □『承攬商安全衛生違約扣款事項』第 條 □『承攬商環保違約扣款事項』第 條 □其它法規: | 裁處方式 | 扣點數 (每扣款1000元,扣1點) | ||
□扣款 □停工 | |||||
違約事實摘要 | |||||
開單單位 | 契約執行單位 | ||||
開單人 | 單位主管 | 工程協調人 | 單位主管 | 廠、處長 | |
※表單流程:開單單位→契約執行單位→廠、處長→開單單位(驗收)→採購單位
※違約開單單號編碼原則,前 2 碼為西元年之後兩碼,第 3、4 碼為月份,第 5、6 碼為廠處代碼,第 7、8 碼為流水號。
○聯 ①開單單位 ②MX 工安單位 ③契約執行單位 ④承攬商 ⑤採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