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人」係指締約一方依締約他方法律及本協定之條款,於締約他方投資之下列主體: (a)依締約一方法律,擁有該方國籍之任何自然人:或 (b)依該方法律設立而於該方擁有所在地、住所或登記事務所之任何法人,包括公司、事業團體、分公司或其他組織,不論其營利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