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方式:本合同价格的15%为项目资本金,由业主自筹投入;其余85%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与业主的最终贷款协议直接支付给承包商,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承包商与 业主签订的合同直接向承包商付款是业主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最终贷款协议中的强制性条款。业主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完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承包商支付所需的手续 ,并协调中国进出口银行按EPC合同的付款进度完成支付。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16-072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重大合同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对外发布了《兰石重装海外重大合同公告》(编号:临 2016-070),
对外披露了公司与柬埔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柬石化”)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共同签署的柬埔寨 500 万吨/年炼油厂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
价暂估为美元 6.2 亿元,约合人民币 41.35 亿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七号特别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柬埔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 X x#000-000
工程地点:柬埔寨国西哈努克省国家公路三号路西南,韦伦湾以北 Tuek-Lak
和 Tuek-Tahla 两镇之间区域
柬石化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美元。股东为:柬埔寨国家石油化工局,持股比例 5%;柬浦寨 HKT 特别经济区有限公司,持股 95%。柬石化是柬埔寨首家取得炼油厂执照的公司,该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符合欧 IV 标准以上的石油产品,供应柬埔寨国内市场以及国际市场。
2、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柬石化资产总额为美元 27,116.27 万元,净资产为
美元 27,109.72 万元,柬石化系专为建设本合同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由于项
目处于筹建期,所以 2015 年度暂无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二、合同主要条款
1、结算方式:本合同价格的15%为项目资本金,由业主自筹投入;其余85%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与业主的最终贷款协议直接支付给承包商,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直接向承包商付款是业主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最终贷款协议中的强制性条款。业主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完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承包商支付所需的手续,并协调中国进出口银行按EPC合同的付款进度完成支付。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工程对应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业主签署的、承包商无异议的最终贷款协议生效,且预付款到达承包商账户生效。
3、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柬埔寨法律,合同使用语言为中、英文,如有冲突,以英文为主。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仲裁地点在新加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英语。
4、合同签署时间与地点: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5、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如果因不可抗力已发出通知,使工程的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因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 140天,任何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业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与材料应成
为业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将其交由业主处理;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作地点的费用;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员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6、合同履约解除: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出的通知;双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
7、违约责任:本合同违约责任由双方业已签订的《柬埔寨500万吨/年炼油厂厂内工程EPC合同通用条件》进行相互约束,且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承包商未能遵守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此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 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承包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付款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承包商存在放弃工程、开工延误或暂停、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破产或无力偿还等,业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业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业主未能遵守业主的资金安排或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
21天前通知业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该暂停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停工期间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根据不可抗力发出通知的,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提出索赔。
8、其他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合同项目执行及建设周期较长,预计对2016年度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不大。未来两到三年内,随着合同项目的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进,公司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按完工进度分期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2017年至2019年,该项目预计确认营业收入约40亿元,净利润约2亿元,净资产将增加约2亿元,资产总额将增加约15亿元。
四、其他说明
1、柬石化公司已取得柬埔寨国家核发的批准证书。
2、兰石重装以担保的方式协助柬石化进行建设项目融资,为防范担保风险,经双方初步达成意向,柬石化的控股股东柬浦寨HKT特别经济区有限公司拟将其 51%的股权质押给兰石重装,直到担保责任解除。详细条款正在商谈之中,质押协议目前尚未正式签订。除此之外,兰石重装作为项目的总包方和担保方,不存在其他财务资助行为。
3、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对本合同建设项目完成了尽职调查,且在2013年10月
16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柬石化已经签署了融资框架协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9.6亿美元,总融资额为16.66亿美元,融资资金按分期分批授信放款,并在融资框架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主体与违约责任;基于柬石化与兰石重装签署的工程总包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授予了兰石重装AA级信用等级
评价及20亿元人民币的无抵押担保授信。后续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兰石重装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及落实抵押资产后,批复后续的资金担保授信额度。
4、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收到柬石化与兰石重装提出的项目申报,并对兰石重装完成尽职调查后,就项目具体融资结构及计划,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柬石化、兰石重装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贷款计划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后按有关合同规定放贷。
五、风险提示
1、因柬石化及其控股股东柬浦寨HKT特别经济区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兰石重装作为第二担保人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后,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项目建设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因全球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判断,不能按约定放贷或其在实际放贷过程中批复的融资授信额度低于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兰石重装款项,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补充披露事项仅为《兰石重装海外重大合同公告》(编号:临 2016-070),内容的补充说明,不对公告的原内容产生实质改变。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