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保险人处开设账户的个人或机构(即“账户所有人”),因其账号、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并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等进行盗转或盗用; (2)不法分子盗取账户所有人账号、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并通过通信网络或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盗转或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