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水利渠道共 4094 米,其中 1m*1m 排洪渠 1715 米、0.8m*0.8m 三面光水利渠道 1328 米、 0.6m*0.6m 三面光水利渠道 988 米、0.4m*0.4m 三面光水利渠道 63 米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 量清单为准)。
新靖镇泗梨街百布屯至伏罗屯烟稻基地农田水利工程
建设单位: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靖镇泗梨街百布屯至伏罗屯烟稻基地农田水利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新靖镇泗梨街百布屯至伏罗屯烟稻基地农田水利工程。
2.工程地点: 靖西市境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靖乡振发〔2024〕25 号 关于下达 2024 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
5.工程内容:新建水利渠道共 4094 米,其中 1m*1m 排洪渠 1715 米、0.8m*0.8m 三面光水利 渠道 1328 米、0.6m*0.6m 三面光水利渠道 988 米、0.4m*0.4m 三面光水利渠道 63 米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新建水利渠道共 4094 米,其中 1m*1m 排洪渠 1715 米、0.8m*0.8m 三面光水利渠道 1328 米、 0.6m*0.6m 三面光水利渠道 988 米、0.4m*0.4m 三面光水利渠道 63 米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 量清单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6 月 4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 月 4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贰万捌仟xx肆拾玖元玖角壹分 (¥ 1628549.91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监督部门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
发包人: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公章) 承包人: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451025MA5LAH4W3H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0 x
邮政编码:533800 邮政编码:533800
电 话: 0776-6212428 电 话: 0776-6226496
传 真: 传 真: 0776-622649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
账 号: 账 号: 45050167770100000649
本文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此处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⑴发包人是: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
⑵承包人是: 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⑶监理人是: 。二、合同条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与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⑵中标通知书;
⑶竞标报价书;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⑹技术条款;
⑺图纸;
⑻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⑼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用地及临时用地,局部施工场地由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报告,以满足施工要求为准。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施工前 5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⑴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
⑵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15 ㎡的办公、膳宿条件为其雇用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必须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当合同结束时,除非与发包人另有协议,承包人提供的营地设施应予拆除,将现场清理干净。
⑶承包人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承包人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将有一个以上的承包人和其他当地工矿企业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②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 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本条款第 18.4 款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令发包人满意。
③本合同承包人允许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场地上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线路走向由监理人会同本合同承包人及其他承包人协商确定以减免干扰。
④爆破作业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商定爆破时间,或由监理人决定爆破时间,承包人遵守该爆破时间和安全规程,不影响危及工程和人员的安全。遵守上述要求不应构成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依据。
⑤施工专用临时道路布置为单车道时,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适当设置错车点和回车场;当借用原公路作为施工道路时,应保证原公路能双线行驶;当将原有公路作为施工作业不能通车时,承包人应负责公路的临时改线和施工完毕后的公路复原,复原后的公路必须达到原公路技术标准。在施工期本工程范围内,原公路的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由承包人负全责,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赔偿要求,由承包人理赔并支付全部费用,由于交通不畅损失的工期,由承包人在后续施工中改善交通状况并追回损失工期,若由此引起进度明显滞后,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支付款作为工期补偿。
⑥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防止车辆和行人误入施工区,在夜间,还应有必要的灯光,确保通过施工区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⑦施工期间由于雨洪导流不畅引起施工进度滞后,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后续施工中加快进度,追回损失工期,若由此而推迟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支付款作为工期补偿。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⑴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⑵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按第 20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②按第 39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作出变更决定,当按照规定程序发生变更时,有权和有责任提供变更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批准。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因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由监理人和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后决定。
八、转让和分包 11.分包
11.1 承包人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工程内容或工程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无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为无指定材料供应,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是必须为合格产品并提供合格的依据。
十一、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⑴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7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3 款的规定办理。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年 月 日前发出开工通知,具体时间为监理人实际通知日期为准。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 5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20.0 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 10 天以上
⑴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 10 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1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 39.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
⑵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11 天内不积
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⑴若发生第 2.1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17.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比。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⑵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⑶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17.2 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不设承包人提前工期奖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按通用条款 21.2 执行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须提供 2 份给监理人存档备查。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日期后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十四、xx施工
29. xx施工
29.2 施工安全
⑴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⑵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⑶承包人应在工地落实防火安全机构及制定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
施。
⑷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应定期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作业、交通、用电、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抢险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作业、交通、用电、防汛检查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定期检查,配置必要的物资和器材。
29.3 安全装备(补充)
有效的安全帽和安全带这类安全装备应向所有人员包括批准前往工地参观人员提供。从开挖开始到导致危险因素的状态解除,开挖施工的现场必须始终采取防护措施。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离穿着、配备和保护与从事工作不适应的人员。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不满足上述所有要求,除非确属紧急情况,否则监理人将批示立刻暂停违反本条款的部分工程的施工。
29.4 炸药的使用(补充)
⑴在为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用、运输并储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方面,承包人应做出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安排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所有上述法规均应适用于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
⑵承包人在进行任何爆破之前应获得必要的许可,并应遵守任何就此事项规定的指示。承包人应将有关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上述安排和预防措施通知监理人,但遵守本条款的要求不应免除与炸药有关的条例、法律和其他规定赋予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十五、计量与支付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30%(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2 进度付款时间
工程款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支付(如有政策规定按政策办),进度款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90%(含已支付),工程结算经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含已支付)。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一次性无息付清。
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及质量保修金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发包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进度款拨付审批表;2、进度款申请表;3、进度款组成;4、完成工程量汇总(附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计算简图和计算方法); 5 相应竞标单价分析;6 规划设计平面图(标注己完成工程量的位置及数量,可以缩小比例尺或简
化);7、相应的能证明己完成工程量合格的工程资料(如隐蔽工序签证、四方检查意见、产品合格证等);8、项目单位工程施工前后的对照影像资料。
发包人不提供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33.3 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5 日前。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据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超过监理人开出的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预期第一天起加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月度进款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逾期付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罚,即: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5。
34. 质量保修金
⑴建设方在拨给承包人工程款项中扣留 3%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十六、材料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因工期较短,在整个施工合同起期间,均以竞标报价为准,不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⑴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17.2 款和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是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以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⑵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和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若承包人所报单价明显不合理,则以采购控制单价计;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按照招竞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编报单价,作为变更计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报发包人批准;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总价表》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不足以确定单价时,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和合价。
39.4 变更的报价
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7 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报价不应违背招竞标文件基本原则。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⑵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7 天内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7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 33.2 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 7 天内要求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整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⑶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 39.4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 39.1 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调整的原则按 39.2。
40 备用金
本工程不设备用金。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 41.1 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在收到书
面警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的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14 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发包人暂停该项工程款的支付,并按第 19.3 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
14 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14 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
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商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协调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⑶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工程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⑷由于法律、国家政策改变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认为发包人违约。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⑴若发生第 42.1 款⑴、⑵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又发包人承担。
⑵若发生第 42.1 款⑶项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 33.4 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15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 42.1 款⑶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42.2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 14 天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⑴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受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⑵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⑶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⑷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从事工程或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⑸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⑹在解除合同日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排球承包人偿还未扣
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一级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2.5 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承包人必须按照竞标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 1.5 万元/人·次(人民币);
总工程师 1 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 0.5 万元/人·次。
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
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 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0.8 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
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0.5 万元/人·次。
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 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的任一方对监理人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 44.3 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调解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调解组由 3(或 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亦可请政府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⑴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诉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⑵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 14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前一份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x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提交给主诉方。
⑶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⑷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⑸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到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⑹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受到上诉评审意见后的 28 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 14 天期限内双方均为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审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 44.3 款⑹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做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与诉讼
46.1 仲裁
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双方商定。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 45 条规定在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
⑶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就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接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保险
⑴发包人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工程险和第三者、发包人驻地人员意外险),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在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⑵承包人应投保施工设备险和承包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的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保险金由承包人负责。
二十、风险和保险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同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⑴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项目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⑵已按第 52.2 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⑶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材料(一式六份)应包括:
⑴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⑵已完工程移交清单。
⑶永久工程竣工图。
⑷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⑸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⑹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⑺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本工程竣工结算须经过审计审定方为有效。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52.1 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⑵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28 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⑶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后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⑷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3 款所列的单
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 52.1 款至第 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 52.3 款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⑴按第 52.4、第 52.5 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⑵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 53.2 款⑵项的规定办理。
⑶办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因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⑴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能进行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⑵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 30 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起开始算起,保修期限为一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⑴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保修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
⑵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 ,发现新缺陷和损坏或修复的缺陷部位不合格或不见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属于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修复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补修,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签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二十二、其它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为遗留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二十三、补充
62.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金的 5%计算,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63. 保修金的返回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没有质时问题后 10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64. 承包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以竞标书承诺投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实际情况不符,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时,一是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二是有权终止合同。
65. 其它条款
65.1 为了保证工程款的足额兑现,建设方有权根据当地群众开发的积极性(当地群众的筹资情况),结合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压缩工程建设规模;压缩工程建设规模时,所减少的工程量将以设计部门所提供的具体数据为准,并且所减少的工程量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将作为核减工程款的依据。
65.2 严格按图纸(包含设计变更方案)施工,不得按照当地个别农民的意愿,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65.3 尽量保持、维护原有交通便桥,避免因拆除重建而增加工程量。
65.4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65.5 项目结束后已完成履约的符合退付的条件的项目,请供应商及时到靖西市财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新靖镇泗梨街百布屯至伏罗屯烟稻基地农田水利工程 (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保修期及保修金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为一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算起。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约定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的5%(人民币万元)计算,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二、保修责任
⑴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为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保修金内扣除。
⑵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或不见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经查验由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隐存或其它由于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三、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不属于承包人范围的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不负保修责任,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由相关专家鉴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靖西市新靖镇人民政府 (公章) 承包人: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