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将“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中“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6) 申购、赎回的费用”的第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本基金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按申购价的 1.5%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将按申购价的
1.0%收取申购费。”
2. 将“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中“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之“v. 申购份额的计算”中的举例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费率为 1.5%,假设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101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2.1010 x (1+1.5%)) = 4,070.82 份
申购费用 = 12.1010 x 4,070.82 x 1.5% = 738.91 元”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9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三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3) 《关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
关于上述三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8 年 9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1
一、前言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4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相关税收安排 6
3、货币兑换安排 8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9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2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2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2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2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3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3
1、境外投资风险 23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25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9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2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4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36
2、法定人数 36
3、投票 37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37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8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9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39
1、登记服务 39
2、资料查询和发送 39
3、查询、建议或投诉 40
4、网上交易服务 40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1
1、名义持有人安排 41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41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42
4、收益分配政策 43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 43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目标基金 43
7、联接基金与直接投资基金的转换 43
8、实物赎回 44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4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45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6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
xxxx 00 x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xxx
xxxxxxxxx梁绰仪xxx
梁永乐xxx
Xxxxxxx 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xxxx
xxx 00 x
xxxx 0 x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的近律师行
xxxx
xxx 00 x
xxxx 0 x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
xxxx 00 x
一、前言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以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订立信托契约,原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
托基金(“伞子基金”)。根据一份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订立的迁册信托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契约,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已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并且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成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并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本基金已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同,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2959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
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有关本基金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分配政策、发行及赎回安排、收费及支出、特殊风险等事项载于与基金说明书一并派发及供阅读的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
本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的市场情况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
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特别条款、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x基金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 2003 年 7 月 3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及在香港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其后通过签订迁册契约以及修改信托契约的方式,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将注册地改为香港并继续运作至今。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约束。本基金自受香港证监会认可以来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 1993 年 4 月 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营至今,于 2003 年 11 月 1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x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在 2014 年 3 月 20 日及之前,本基金的受托人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在 2014 年 3 月 21 日迁册香港以后则改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根据xxxx,受托人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一间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成立并取得托管资格。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x基金的类别为指数型基金、联接基金。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当中第 7.11A 及 7.12 条允许一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单一项基金并获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并且,在香港市场中存在多只相似的基金产品。因此本基金属于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于 2003 年 7 月 31 日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迁册至香港,迁册香港亦超过 1 年。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i. 如本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所载,本基金单一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
而该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并没有投资于内地市场,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 于 50%。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 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 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 到 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内地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x基金已经聘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理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文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
就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 (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货币兑换安排
x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其中 A类 - 累积收益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相关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签署了代理协议
(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签署更新版)。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将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将合并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2)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3) 在本基金注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信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销售银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5) 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账户独立于内地代理人自有资产和内地代理人其他客户资产,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性;
(6) 与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
则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内地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内地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及定期与内地销售机构核对本基金的销售数据;
(7) 根据法律法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发布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8) 通过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
(9)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说明及时以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
(10)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xxxx、本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11) 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调整,在不影响内地代理人正常业务开展的条件下配合系统测试;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内地销售补充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x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x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要约或出售、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美籍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本基金不会于加拿大申购要约。此外,申购本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如向在适用时间居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法团、信托、合伙经营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销或申购邀请,有关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加拿大居民”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该等基金份额类别所获得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累积并反映在份额净值上。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为 2003 年 7 月 31 日本基金设立的份额类别。投资者应参阅特别条款 “收益分配政策”一节和“份额的发行”一节,以进一步了解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特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为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告并修订基金说明书和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后增设的新份额类别,仅面向内地投资者发行。
(5)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x基金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目前内地投资者只可以使用港元缴纳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款项。如将来基
金管理人开放容许以人民币缴纳,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以其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港元,其申购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港元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赎回款项将只会以港元支付。如将来基金管理人开放容许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款项的,来自本基金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x基金将按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的 1.0%收取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无需缴纳赎回费。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通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本基金调整申购费率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3%。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由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的营业日(定义见下文)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预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香港交易日(简称“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不时决定并在特别条款中指明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 日),但如香港发生悬挂 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 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该日将不作为香港营 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定义见下文)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申请人,所涉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在香港及其他可行地区内(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一交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设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个为上午交易时段,一个为下午交易时段。两个交易时段的交易截止时间分别为每个交易日香港时间中午 12 时正(“上午截
止时间”)和香港时间下午 16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在目前香港与内地无时差的情况下,上述香港时间亦为北京时间。前述交易截止时间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经受托人同意后,延迟至计算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之其他时间。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的估值点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前进行。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上述交易时段和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为了使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公平对待,在某类别基金份额出现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授予的权力,可在确定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时,在该类别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加上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金买入投资所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及收费。同样,在某类别基金份额出现净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确定任何类别份额赎回价时,从该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金卖出投资所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及收费。但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在内地首日销售时,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
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 3 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本基金所有。
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已详列有关估值的规则。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 0.001 份。但因受技术条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少于 0.01 份(截位法)。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则为不少于 0.01 份(截位法)。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费率为 1%,假设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101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2.1010 x (1+1%)) = 4,090.98 份
申购费用 = 12.1010 x 4,090.98 x 1% = 495.05 元
vi.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有关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赎回申请日的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010 = 121,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010.00 元
vii.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x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正常情况下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本补充说明书中, T+n 日中 n 为工作日。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ii.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一般而言,申购款项必须于申购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缴纳,申请才会于该交易日获得接受,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论。申购款项(扣除银行费用后)正常情况下须于 T+2 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如于前述时间前本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即 T+2 日,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在内地为本基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申请后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ix.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x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赎回金额限制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x.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x基金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 依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v) 基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投
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提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况包括:
(i)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或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ii) 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或
(iii) 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变现;或
(iv) 在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的汇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按正常汇价即时进行。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xi.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在该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 定期定额投资
x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v. 其他规则
x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以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回及转换”各节。
(9)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任,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 T 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数据交换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数据传输流程进行调
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0)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将于 T+2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10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调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b)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c)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ii)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
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iii)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v)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v)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
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vi)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4 条“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9 条“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xx / xx丹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x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特别条款“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x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指数追踪基金—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后)。该等投资品种和策略与内地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而实现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间接投资类似。尽管如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1)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3)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x基金的报价货币为港元,因此,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者,须承受由于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兑港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本基金表现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x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上限,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x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 12时和 16 时两个交易截止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基金资产净值会于每个交易时段后计算,因此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由此就 A 类份额也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内地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即下午交易时段),就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存在重大差异,内地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市场情况可能会随时改变,内地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内地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管制。本基金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将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在投资于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时,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并于其后将港元赎回款项兑换回人民币。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会蒙受亏损(视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而定)。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CNH”)而非在岸人民币(“CNY”)估值。 CNH 及 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 CNH 及 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交易。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CNH 与 CNY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付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投资者的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可能不能在赎回其投资后及时收到人民币。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人民币适用的汇率管制及限制,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以人民币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5)份额类别货币风险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不同。本基金报价货币为港元,内地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则内地投资者须承担相关货币兑换风险。该等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申购款项将兑换为港元进行投资,以及由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因相关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可能蒙受亏损。
(6)货币对冲风险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货币对冲︰(i)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xx(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
谨请注意,不论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该类别份额计价货币的价值下跌影响,但也有可能会影响该类别份额的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得益。
(7)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x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8)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内地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9)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需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xxx.xxx.xxx)2等媒介
披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
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x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条款、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账目及其
2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净值
x基金每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其他公告事项
x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cb.com3查阅。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及本补充说明书; (5)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包括信托契约和基金销售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所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条款)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管辖。以下内容并不拟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投资者在有需要时应咨询其独立法律顾问。
3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例如销售机构)可收取基金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就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因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可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xi.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i. 在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获得所需的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本基金。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安排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安排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可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文件的副本。
iv. 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在暂停厘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发行或出售有关类别基金份额。
vi.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的交易和暂停厘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vii.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ix.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如有)。
x. 终止本基金和/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本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而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提下,决定出售基金财产的时间。
x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计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iii.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iv.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v.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v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vi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v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部
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及适用法律法规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详细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销售文件等与本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遵守关于申购、持有及转让基金份额的限制。
i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v.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
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以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仅供参考,详细条款见信托契约之附表 3。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內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于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召开:
(1)受托人召开(受托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2)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及
(3)在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
每次举行会议之前至少 21 天会向所有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及拟提呈的决议案条款。
2、法定人数
除了通过特别决议以外,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十分之一,即构成审议事项的法定人数。
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四分之一,才构成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
任何会议上必须达到必要的法定人数才可以开始审议任何事项。如在会议指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当延期。
3、投票
在投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并投票或(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委派代表出席和投票。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登记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票。享有一票以上表决票的任何人士,不需要使用全部表决票,也不需要按照相同方式投全部表决票。
在妥为召集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且有权投票的与会者以其所持有的简单多数表决票即可通过简单决议案,可是要以其所持有的 75%或以上的表决票才可以提议并通过特别决议案,不考虑该等与会者的人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而是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方式为:
(1)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2)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票服务。网上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将依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明按其意见,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基金管理人被迫清算;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3) 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继续运作将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伞子基金的管理人,而受托人在其后 30 天内未能委任接任的基金管理人。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以及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子基金而言, 伞子基金下所有未赎回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若本基金在伞子基金下未赎回的有关类别的份额总资产净值少于 4,000,000 美元;
(2) 若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将不再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其他官方批准;
(3)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
依据上述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就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至少提前 3 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出售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其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所占的权益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本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x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登记服务
x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代理人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内地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发送对账单或提供对账单的查询,但由于内地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法提供对账单的除外。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由其提供并与本基金有关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3、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可书面联络基金管理人,并寄往下列地址: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 83 号
基金管理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ccb.com4,以了解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533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网上交易服务
x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4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5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尽一切努力确保内地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不低于香港投资者。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所持权益进行直接登记的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市场情况和惯例,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x基金是一只联接基金及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指数追踪基金(“目标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后)。而目标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本基金之投资目标相当类似。目前基金管理人已选择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香港联交所上市代码为 2828(港元柜台))为目标基金。
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将主要采用复制策略。目标基金大致上对所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投资,其投资比重与该等股份在标的指数的比重大致相同。
金融衍生工具将不会被广泛地使用作投资用途。
在本基金为联接基金的期间,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制”一节所述有关联接基金的投资限制。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 |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 1.0%* (包含本基金及本基金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的部分的管理费); 本基金目前豁免收取管理费(即现行费率为 0),而本基金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的部份则按 0.55%费率计算。 |
行政管理费 | 不适用 |
受托人费用 |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 0.15%* (包含本基金及本基金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的部分的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受托人费用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1%,现行最高为 0.1%; 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06%,现行最高为 0.06%; 就资产净值高于 6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03%,现行最高为 0.03%。 |
*此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乃是反映于基金份额净值內。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分别在在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现行最高受托费率以下对现行管理费率和现行受托费率的调整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分别在不超过信托契约和/或基金说明书所载管理费率上限(即 2.5%)和受托费率上限(即 1%)的前提下提高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现行
最高受托费率,并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
实际支付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将会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4、收益分配政策
x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该等基金份额类别所获得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累积,并反映在基金份额的价格上。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
因受技术条件限制,本基金(在香港的)每个交易日分两个交易时段并分别确定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申请只可参与本基金每个工作日的一个交易时段(为下午交易时段),内地投资者在有关内地销售机构就每个工作日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所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目标基金
x基金通过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后)。投资者应注意,并不能保证本基金之表现将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一交易时段的表现完全一致。
7、联接基金与直接投资基金的转换
x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但在特定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变更为直接投资基金,也可以从直接投资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
(1) 由联接基金改变成直接投资基金
x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本基金由联接基金转换成为直接投资基金:
i.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达到 6 亿港元(在此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选择进行转换,将会提前 3 个月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2) 由直接投资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
x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本基金由直接投资基金转换成为联接基金:
i. 若本基金由当前的联接基金转换为直接投资基金后,其资产净值跌至 4亿港元以下(在此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选择进行转换,将会提前 3 个月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虽然有上述安排,在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效率、交易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后,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对本基金进行转换。
具体改变情形与程序详见特别条款“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
8、实物赎回
根据信托契约,在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本基金的投资转移予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但唯有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商业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前述赎回方式方可实现。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持有任何基金份额的人士(直接持有或属实益拥有人)(a)乃是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下持有/拥有,或(b)其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是可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托人承担税务责任,或在金钱
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托人原来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已就使用“恒生指数”的名称及使用有关恒生指数(包括各成份股份在指数中的比重)的资料,订立使用特许权协议及注册用户协议。如恒生投资管理公司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此等协议即会终止。根据信托契约,伞子基金的新基金管理人不可使用“恒生指数”(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之名称,或与恒生指数有关的任何书面描述或其他书面资料,或有关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或计算的任何资料或方程式,但如经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准许,并在其准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新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所订立,在形式与实质上令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满意的新特许权协议及新注册用户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者,则另当别论。此外,信托契约规定如委任新基金管理人,伞子基金以及任何有关基金的名称,除非得到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同意,否则必须改为符合某些规定的名称,包括该名称不得包括“恒生指数”的字词(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而且在其他方面不能令人假定该新基金管理人是恒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成员,或在其他方面与之有关联。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标的指数条款的规定,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就本基金的买卖或在该买卖当中标的指数的使用、标的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标的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关资料时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遗漏,而蒙受(包括由于现在、之前或将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提出的任何索偿)的任何性质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或不诚实而引致的损失除外)。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在履行及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所犯的过失,及任何标的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蒙受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也将全部按完全弥偿基准作出弥偿。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的任何索偿(包括与特许协议书有关的索偿),从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前提条件是该索偿引致的损失并非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因此而减少。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之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及编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本基金”)使用及引述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而引致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作出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引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有关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产生疑问,此免责声明并不会在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此等合约关系。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或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或特别条款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或依其性质不适用于本基金或者内地销售的,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1)伞子基金的其他子基金相关内容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但对于除本基金外其他子基金的提述、不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如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限制)、投资工具(如证券出借)、费用种类(如本基金无需承担的行政管理费和奖励费,本基金并不收取的赎回费)、风险因素(如投资于定息工具之基金、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之基金、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之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等须承受的风险等)、税项(如伞子基金可能包含的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需承担的税务)、免于披露定期报告的特定情形以及其他各子基金的特别条款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本基金未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
x基金设 A 类 - 派息份额、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及 I 类 - 派息份额和 I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 A 类 - 派息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及 I 类 - 派息份额和 I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此外,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每个交易日设两个交易时段、上午交易时段及上午截止时间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3)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分销商”提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其中一名获委任的香港认可分销商”。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因此,该提述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基金说明书对于投资者的申购款项仅可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支付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缴纳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4)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说明书列示的赎回款项以支票和邮寄的方式支付,以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转移予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款项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中的赎回业务。
(5)基金转换
x基金内地销售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因此基金说明书列示的关于转换业务和转换费用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
(6)通知和公告
x基金于内地的信息披露方式将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的规定执行。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在香港进行信息披露方式的条款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2018 年 9 月
(于 2018 年 9 月重述后的整合版本)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形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系列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包括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于出版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但是,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要(如有),或出售或发行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之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要(如有)所载资料在出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xx。本基金说明书、有关特别条款及相关产品资料概要(如有)可不时更新,而最新版本可从认可分销商及基金管理人获取。除非另有说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的xx乃根据目前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惯例而做出。
在香港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有基金系列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 告。有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要约仅以本基金说明书以及(如适用)基金系列最近期的年度财 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为根据。交易商、销售代表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所做出的xx,如没有载于本文件,均应被视为未获批准,因此不应被依赖。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已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不等同于对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做出推介或认同,也并非对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表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也已在香港以外某些司法管辖区获得认可/登记以作销售。关于本基金系列及某一基金在有关司法管辖区的认可状况,投资者可向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有关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查询。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发售任何份额的要约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乃未经认可或可能是非法的,或进行该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的人士未获认可,或接受该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的人士并不可合法地接受该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则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及不应被视作为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
尤其是:
(A)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的证券法律注册,而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美籍人士”)发售或出售、转让给任何美籍人士或由任何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在美国(或出于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售
或出售。就本项限制而言,美籍人士一词应具有以下涵义:
1. 根据任何美国法律或法规被视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2. 属于以下各项的实体﹕
i.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a.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织,包括该实体的任何非美国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b. 不论成立或组成的地点,主要为消极投资项目(例如投资公司、基金或类似实体,但为了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地区的非美国实体的雇员、高管或负责人而设立的雇员福利计划或雇员退休金计划除外)而组成;
•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就此等美籍人士(除非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第 4.7(a)条所定义的“合资格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持有合共 10%或以上的受益权;或
• 如果美籍人士属普通合伙人、管理层成员、董事总经理或具有指挥该实体活动之权力的其他职位;或
• 由或为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资于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证券而成立;或
• 如果超过 50%的投票所有权益或无投票权所有者权益直接或间接由美籍人士拥有;或
c. 非美国实体设在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d. 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美国;或
ii.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成的信托(不论其创建或组织的地点):
a. 如果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
b. 如果信托的行政管理或其构成文件须受一个或多个美国法院的监督;或
c. 如果任何财产授予人、创办人、受托人,或负责做出与信托有关的决定的其他人士为美籍人士;或
iii. 如果已故人士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美籍人士(不论该已故人士健在时居住在何处)。
3.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及管理的雇员福利计划。
4. 由非美国或美国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籍人士(定义见上文)的利益或为美籍人士持有的全权或非全权委托投资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就这个定义而言,“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各州及哥伦比亚)、其领土、属地及受其管辖的其他地区。
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美籍人士,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i)将受到限制,不得对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做出任何额外投资及 (ii)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由该基金强制赎回其份额(须受适用法律的要求规限)。
在符合信托契约条款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
(B)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将不会在加拿大为销售之目的发售。此外,认购/申购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做出,且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也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给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如果向在适用时间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企业、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销售或发出认购/申购邀请,有关销售或认购/申购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就此等目的而言,以下人士将一般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1. 个人,如果
i. 个人的主要居所位于加拿大;或
ii. 在做出认购/申购邀请、销售或其他相关活动时,个人身处加拿大。
2. 企业,如果
i. 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设在加拿大;或
ii. 企业的证券(其持有人有权挑选大多数董事)由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或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持有;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3. 信托,如果
i. 信托的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受托人(或如有多名受托人,则大多数受托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或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信托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4. 合伙企业,如果
i. 合伙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合伙企业的大多数权益乃由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持有;或
iii. 普通合伙人(如有)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iv.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合伙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每名申请人将被视为已经做出以下xx和保证:
(a) 申请人可认购/申购及持有有关基金的份额,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b) 申请人并不在加拿大居住,也不是美籍人士,而且并不是出于或拟出于任何此等人士的利益而持有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
(c) 申请人会遵守组成基金系列的信托契约的条文(经不时修订),并受其约束;
(d) 申请人已收到及详细考虑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而且申请人就认购/申购有关基金份额所提出的申请是以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为根据;及
(e) 申请人已参阅及完全明白列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内的投资于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所涉及的风险。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人士应注意,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权、居所或居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可能遇到与认购/申购、持有、转换或出售基金系列内相关基金的份额有关的事项包括:(a)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兑汇管制规定。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查询及投诉
所有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者查询及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 83 号
基金管理人将尽量及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应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2018 年 9 月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德辅道中 83 号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中环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目录
释义 1
投资目标及政策 2
投资目标及政策 2
投资限制 3
借款 3
风险因素 3
流动性风险管理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5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6
投资管理 17
分销商 17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19
份额的发行 19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 19
认购/申购费用 19
申请程序 20
反洗黑钱法规 20
防止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 20
一般资料 21
份额的赎回 21
赎回程序 21
赎回金额的支付 22
赎回限制 22
转换基金 23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24
资产净值的计算 24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24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25
价格的公布 25
收益分配政策 26
收费及支出 26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26
受托人费用 27
其他收费及支出 27
税务及监管规定 28
香港 28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30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31
一般规定 33
财务报告 33
网址 33
表决权利 33
投资限制 33
风险管理政策 37
证券出借 37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38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 38
利益冲突 39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 40
文件的提供及查阅 40
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40
适用法律 41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中的
基金系列
指数基金系列
中国内地 / 香港
基金系列
债券基金
系列
恒生环球平稳增
长基金
*恒生指数基金
恒生美国指数基
金
*恒生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B
股精选基金
*恒生环球债
券基金
*恒生中型股指
数基金
恒生指数 150 策略基金
恒生环球均衡
增长基金
恒生英国指数基
金
恒生中国股票基
金
*恒生环球高
收益债券基金
*恒生中国指数
基金
恒生欧洲大陆指
数基金
*恒生中型股指数
基金
恒生地产行业动
力基金
恒生环球高增
长基金
*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指数基
金
*恒生香港债
券基金
恒生日本指数基 恒生金融行业动
x x基金
*恒生环球债券
基金
*恒生神州 50 指
数基金
*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基金
*恒生中国内地
债券基金
恒生太平洋指数
基金
力基金
*恒生环球高收
益债券基金
*恒生可持续发展企业指数基金
恒生台湾指数基
金
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 150 策略基金
*恒生香港债券基金
*恒生内地及香
港企业债券基金
恒生环球科技
基金
*恒生A 股行业
龙头指数基金
*恒生神州 50 指
数基金
*恒生内地及香
港企业债券基金
恒生环球金融行
业债券基金
*恒生可持续发展
企业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内地
债券基金
*恒生A 股行业龙
头指数基金
恒生消费行业动
注:
* 由于不同的分类标准, 同一基金或会出现于以上不同系列内。
释义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货币
认可分销商 由基金管理人委任以向有意的投资者分销部分或全部基金的任何人士
营业日 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除外),但如果发生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该日将不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做出其它决定
集体投资计划 信托契约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关联人士 信托契约所界定的关联人士
交易日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每一营业日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时决定,并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每月或每周的其他日期,以处理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基金 在基金系列内一笔独立资产,并可就其发行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投资和管理上独立于基金系列的其他资产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或港元 香港的货币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该基金或(如果文意另有所指)该基金有关类别之份额的资产净值,并按下文“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段中所述方式计算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人民币 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不时获委任保管持有人名册的人士
基金系列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香港证监会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特别条款 连同本基金说明书一起提供,并载有有关个别基金资料的特别条款
信托契约 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订立(经不时修订)以成立基金系列的信托契约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的登记持有人
份额 如果基金只发行一个类别份额,指该基金的一股不可分割权益单 位;如果基金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份额,则指按不同份额类别的 发行条款予以调整,代表某一类别份额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数目。属同一类别的份额的零碎部分代表有关基金整体或部分中不可 分割权益单位的相应的分数部分
US$或美元 美国的货币
估值时点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协议计算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时间,(如果文意另有所指)也指计算该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时间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原本为开曼群岛单位信托基金,是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根据一份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迁册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的补充契约,基金系列已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及受托人已被委任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并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因此,信托契约目前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受信托契约条文所赋予的利益,并受信托契约条文约束,同时也被视作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文。
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的形式成立,因此基金系列的资产可分为不同的基金。某一基金可发售超过一个类别的份额。各基金有其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的基金及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此后或会设立额外的份额类别及/或额外的基金。
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及政策
基金系列旨在提供一系列的基金,各基金有独立及不同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基金及
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
投资限制
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例如,某一基金可能在股票及
/或债券的投资上较为活跃;其他基金则只投资于其它集体投资计划,或以货币市场基金的形式管理。适用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一般投资限制在下文“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制”分节中概述。适用于个别基金的限制之任何差异则在该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借款
各基金可进行借款的目的以及借款水平的限制列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任何基金的资产均可作为该基金借款的担保物予以抵押或质押。
风险因素
各基金均须承受市场波动及投资固有的所有风险。任何基金的份额价格可跌可升。概无保证投资者将可就投资于份额取得任何回报或就所投资的本金取得回报。除非投资者完全明白及愿意承受与某一基金的相关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此等风险可能令该基金承受收益以及本金方面的重大损失)以及拥有所需的财政资源以承担重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本金损失,否则投资者不应投资于某一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投资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以下风险,也应参阅个别基金的特别条款,以了解额外的风险因素。投资者也应关注适用于有关基金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此“风险因素”一节列出与投资于基金有关的一般风险,而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基金前应考虑下列资料。就基金管理人所知,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可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特别是其附带风险)做出充分判断的所需资料,但投资者不应仅依赖下列资料而投资于任何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某一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投资顾问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每位投资者务请就其拟对任何基金做出的投资寻求财务、税务、会计、法律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面意见后,再做出投资决定。
此外,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以该项投资占整体投资组合的比例计算),包括任何拟对任何一只基金的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过度受某一种投资风险所影响。
一般风险投资风险
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您于基金的投资可
能蒙受损失。投资者须注意,在任何基金的投资须承受正常市场波动及有关基金所投资之相关资产固有的其他风险。概不能保证投资将会升值。由于政治、金融、经济、社会及/或法律条件的变动并不在基金管理人的控制范围内,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做出努力,但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达到有关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因此,投资者或不能收回投资于有关基金之投资本金,甚至有可能损失大部分或所有初始投资。此外,有关基金的任何过往表现,不应被视为该基金未来表现的指标。并不保证可取回本金。
被动式投资
投资者并无机会参与任何基金的日常管理或选择或评估任何基金的投资或策略,因为基金的投资是根据其预先设定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由基金管理人做出。
暂停赎回及基金份额的低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以下标题为“赎回限制”及“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两个分节中列明的情况下暂停赎回任何基金的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在这些情况下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利会导致有关基金的份额变成不流动的投资,直至此等暂停解除。
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某些基金只可以作为中长期投资,就此等种类基金而言,投资者应考虑其就保持充裕流动资金的需要,及就其个人情况及财政状况信纳此等基金为适合,才做出投资于此等基金的决定。
就基金所作出的投资而言,存在流动性风险。某特定投资或仓盘有可能因市场深度不足或因市场干扰而未能及时及/或以合理的价格轻易进行平仓或抵销。流动投资可能变得欠缺流动性或流动性欠佳,尤其是在市场动荡或经济存在不确定性的时期。基金所作出的投资的流动性会影响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的能力。相关投资的缺乏流动性可能对基金及其所作出的投资之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专门行业、投资工具或特定国家等。该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较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较为反复波动。任何投资于专门行业或特定国家的基金可能须承受有关个别行业或国家的风险。
就投资于特定国家的基金而言,该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该特定国家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该策略提供集中的投资及以争取较高回报为目标,与此同时,亦限制分散风险的空间。再者,投资于单一国家的专门行业的基金所附带的集中风险将会较高。
汇率风险
基金的某一份额类别的指定货币可能是有别于该基金的报价货币的货币。此外,某些基
金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可能与基金的报价货币不同,部分资产的货币或不能自由兑换。此等基金可能因持有资产的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及汇率管制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法律环境及税项在此后发生变动的风险
法律、法规或惯例(包括关于税务方面的)可能会有所改变,或目前对此等法律、法规或惯例的解释或理解可能会有所改变,以及此等改变所具有的追溯性可能对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下文的“一般规定”下标题为“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章节及信托契约列明的若干情况下,以规定的方式终止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金及任何此等基金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有可能须在终止时实现投资亏损,并将无法取回相等于其初始投资本金的金额。
类别货币风险
对若干不同类别的基金而言,各类别的类别货币可能与基金的报价货币、基金资产所投 资的货币及/或投资者的投资报价货币不同。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金的 报价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的变动而受不利影响。如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报价货 币兑换为类别货币,以投资于特定类别,并于其后将赎回款项由该类别货币兑换回其原 本的投资报价货币,投资者可能会因类别货币兑原本的报价货币贬值而蒙受亏损。举例 而言,如投资者的投资报价货币为港元,但选择投资于澳元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能 须承担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澳元作为其原本投资报价货币的投资者相比,该等投资者 可能会在其将澳元投资再兑换回澳元后,因港元及澳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亏损。
货币对冲风险
基金可尝试将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货币对冲:(i)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xx(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违约,对冲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不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相对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护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的影响,只是其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欧元区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欧元区的情况下,鉴于欧元区内若干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持续令人忧虑,该基金投资于该区或会面临较高的波动性、流动性、货币及违约风险。任何不利事件,例如主权信贷评级被下调或欧盟成员国退出欧元区,均可能对该基金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与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有关的风险
灵活资产配置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及市况下达到预期结果。基金的投资可能定期调整,因此该基金产生的交易成本可能高于采用稳定配置策略的基金。
与从基金资本作出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该等收益分配均可能导致基金的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利益冲突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系列之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保管人,以及基金系列某些基金的投资顾问及某些认可分销商可能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而某些上述机构可能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及/或共同的董事,因此可能会出现上述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有关基金的任何交易均按公平的交易关系进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获得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亦可因应不时需要,为其他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有相类似投资目标的基金及客户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秘书、管理人、保管 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或承担其他职能,或与其有所牵涉。请参阅标题为“利益冲突”一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依赖同一个集团的风险
基金(例如联接基金或基金中基金)可能大量投资于一只或多只集体投资计划,而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亦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及拥有相同的受托人,或同属汇丰集团成员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保管人。尽管该等实体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如遇到金融风暴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xx不灵,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体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对向有关基金提供服务造成影响。在该情况下,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运作可能会中断。
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股票市场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一般须承受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升可跌。影响股
票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市场的投资情绪的变化、政治环境、经济情况、商业及社会状况以及与发行人有关的特定因素。
交易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某一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于相关期间内不可能就该等证券平仓或该等证券的交易受到
限制,及基金可能承受损失。在所投资的证券成交量低的情况下,该证券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受禁证券风险
按照有关汇丰集团政策(因基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员而适用),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直接及间接涉及使用、发展、制造、储存、转让或买卖集束炸弹及/或反步兵地雷的公司之证券。由于此政策旨在禁止投资于若干类型证券,投资者应注意,此举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基金无法从该等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益(如在基金层面原本没有此类限制)。
投资于定息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利率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定息工具价值的变动与利率变动呈相反关系。当利率上升,定息工具的市值将趋向下跌。长期定息工具一般比短期定息工具须承受更大的利率风险。
(2) 信用/交易对手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其投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的信贷/违约风险。该等基金也须承受该定息工具的发行人未能或不愿按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履行其债务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违约,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尤其是,与投资于评级较高/收益率较低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比较,投资于评级较低/收益率较高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某程度上将须承受较高的信用风险。
(3)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高收益率/较低评级/非投资级别/未被评级/新兴市场的债务证券的市场流动性可能较低,并且可能存在缺乏流动性的情况,致使较难出售此等投资。此外,新兴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具有高波动性。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可能波动及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大。因此,该等拥有此等投资的基金可能需承担较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并且于出售此等投资时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在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的情况下,该等基金可能无法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利的价格出售此等投资,并可能需要持有此等投资直至到期。如收到大量赎回申请或基金的相关投资与基金所收到的赎回申请之间存在流动性错配,基金管理人可能需以折价出售该等投资的方式以满足赎回申请,并且该等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4) 评级调低风险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日后可能被调低。倘若评级被调低,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不一定能够出售评级被调低的债务工具。
(5) 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被评级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被评级的债务证券。相比评级较高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一般流动性较低、波动较高,而且损失本金和利息的风险较高。未被评级债务工具是指债务工具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贷评级的债务工具。
(6) 主权债务风险
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状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在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基金参与重组有关债务。如主权债务发行违约,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7) 估值风险
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可能会受到影响。
(8) 信贷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存在局限性,且并不时刻保证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贷能力。新兴市场的信贷评估制度及新兴市场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他市场采用的制度与方法。因此,新兴市场的地方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未必可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直接比较。
“点心”债券市场风险
“点心”债券为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点心”债券市场仍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市场,较容易出现波动及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倘若有关机关颁布任何新规则,以限制或局限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措人民币的能力及/或取消或暂停离岸人民币
(CNH)市场自由化,则“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有关新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因而导致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与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有关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混合了债券及股票,持有人可于指定的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发行该债券的公司的股份。因此,相比纯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承受股票变动及较大的波动。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须承受与可比较的纯债券投资有关的相同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
与或有可转换债券有关的风险
或有可转换债券是当发行人的资本跌至低于某一水平时会吸收损失的混合型资本证券。当发生预设事件(称为触发事件)时,或有可转换债券将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可能因发行公司的财政状况转差而按折让价转换),或导致主要投资及/或应计利息永久减记至零,以致所投资的本金可能会永久或暂时损失。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具有风险且高度复杂的投资工具。或有可转换债券的息票支付由发行人酌情决定,亦可由发行人暂停或延迟支付。触发事件可以不同,但可包括发行公司的资本比率跌至低于某一水平或发行人的股价有一段时间跌至低于某一水平。
与有抵押及/或证券化产品有关的风险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可能高度欠缺流动性及价格倾向大幅波动。相比其他债务证券,此等工具可能面对较大的信贷、流动性及利率风险。有关工具通常承受延长及提前偿还风险,以及相关资产未能满足与其有关的付款责任的风险,这可能对证券回报构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相对于广泛投资于不同经济行业证券的基金而言,投资于科技行业的基金可能会涉及较高的风险和波动。此等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证券,很可能受全球科学或技术发展影响,导致此等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迅速变得过时。此外,由于部分这类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政府规则监管,因此,政府政策变化可能会使其遭受不利影响。因此,有关基金于此等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由于市场、研究或监管方面的障碍而大幅下跌。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市场风险
一般而言,相比较大型市值公司的股票,中小型市值公司的股票流动性可能较低,而其价格较容易受不利经济发展影响而较为波动。投资于中小型市值公司上市股份的基金可能不时地,尤其是当市场不断下跌时,出现短期的价格波动及买卖差价大大扩阔,其涉及的风险因此可能会较投资于大型市值公司股份的基金为高。
流动性风险
与大型市值公司相比,由中小型市值公司发行的上市股份及债券流动性可能较低、交易频率可能较低及成交量可能较少。由低交易频率及低成交量导致的流动性缺乏可能对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投资于新兴和发展中市场之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发行人位于东欧、太平洋和拉丁美洲等新兴或发展中市场之证券的基金涉及于较发达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汇率风险:投资计价货币可能相当波动,须承受较高的波动性及较大的贬值风险,此等货币也可能无法自由兑换。
(b) 国家及资本市场风险:此等基金的投资会因特有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税务及财政方面的不明朗因素及此等市场的不稳定性而承受额外风险,所投资资产的价值及流动性以及基金的表现可能遭受影响。在此等国家或市场的投资可能因低流动性(即市场工具及/或市场参与者的种类)、未完善的法律及监管制度、较高对手方风险、高度波动及欠缺透明度(即缺少政府监管及规管)而受到不利影响。在若干国家,可能对海外投资有所限制。清算及结算系统的不同可能由于涉及交易结算上的延误及行政上的不明朗因素,而导致较难参与交易。
(c) 托管风险:托管人或许不能提供一般在多数较发达市场或国家同等水平的服务,例如妥善保管、结算及管理证券。某些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的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受益拥有权或利益的概念。因此,此等市场的法院及/或有关当局可能视任何以代名人或托管人身份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全权拥有此等证券,及实益拥有人可能不会就此等证券拥有任何权利。
(d) 披露: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公司仅披露有限的重要资料。即使披露资料,也未必一定可靠、正确及完整。
(e) 外汇管制的风险:若干新兴和发展中市场的政府可能就资金(包括投资本金及来自投资的收益)汇入及汇出该国实行外汇管制。尤其是,中国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措施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将相关投资本金汇出中国内地有所规定。因此,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基金将须承受当中涉及的所有风险。
(f) 与新兴市场股市高波动有关的风险:高度的市场波动性及市场的潜在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可能对基金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g) 与新兴市场股市的监管/交易所规定/政策有关的风险: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买卖的任何证券的交易。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能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有关因素可能对基金造成负面影响。
与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能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可能涉及额外成本。亦不能保证相关的集体投资计划的流动性总能足以满足基金的赎回要求。
投资于衍生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市场风险
衍生工具是一份金融合约,其价值是取决于相关资产(例如证券或指数)的价值或其衍生价值。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包含的杠杆元素/部分或会导致产生大幅高于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基金承受高风险的重大亏损。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可能投资于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合约及其他种类的衍生工具。此等基金或会同时采用交易所买卖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相对于股票证券而言,衍生工具对其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尤其敏感,因此,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可能急速下跌或上升,投资于此等基金的投资者需承受高于传统基金的波动。由于不存在此等衍生工具的监管市场,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会涉及额外风险。
流动性风险
在熊市,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未必可以随时沽售其投资或对现有仓位进行平仓。就交易所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于该交易所的买卖。该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该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平仓或平仓会有困难。就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如果与基金进行交易的对手方终止市场作价或报价,该基金可能无法进行交易或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这可能对其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他风险
投资于衍生工具也涉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以及衍生工具与所投资之证券、利率及指数的走势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与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有关规则及规例可能变更,且该等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互联互通机制受到额度的限制。如果通过该机制的交易暂停,对基金通过该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或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信息: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当原本为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合资格股票被调出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可能会影响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能力。
交易日差异: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只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市场均开市进行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故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香港投资者(例如基金)不能进行任何 A 股交易。由于交易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开放进行交易但香港股票市场关闭的日子,基金可能须承受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结算及交收风险: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诺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的结算与交收责任。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香港结算在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向其结算参与者承担的责任将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出于真诚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基金在追讨过程中可能受到延误或无法从中国结算追回其所有损失。这可能对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虽然香港结算对于其在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内持有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沪股通股票”)并不享有实益拥有权,中国结算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于处理与该等沪股通股票有关的公司行动时仍将视香港结算为其中一名股东。香港结算将监察影响沪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并将知会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其中的该等公司行动。有关安排同样适用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深股通股票”)。
货币: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基金)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
交易费:除须支付买卖 A 股的交易费及印花税外,基金可能须缴付有关机关决定的与股票转让产生的收益有关的其他费用及税项。这可能会影响基金的资产净值。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为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香港进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而成立的基金。由于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的违约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进行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基金承受其所委聘的经纪通过该机制买卖 A 股时违约的风险。这可能对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与债券通有关的风险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可通过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为全新举措,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2017年7月启动,为香港和中国内地提供双向债券市场准入(“债券通”)。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并受中国内地机关及香港机关颁布的规则及规例所规管。该等规则及规例可能不时修订,并(就北向通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ii)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例。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监管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于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规例,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目前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以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受监管风险及多项风险,例如波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及交易对手风险,以及通常适用于债务证券的其他风险因素。与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规则及规例或会变更,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如果被中国内地有关机关暂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账户运作或交易,则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达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此外,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乃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进行。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中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如基金属于基金中的基金,将须承受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风险。取决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基金中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估值
该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均以各基金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主要依据。在对其 投资进行估值时,有关基金将需主要依据由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其代理人及/或造市商 所提供或汇报的未经审计财务资料。如任何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用以确定其本身证券价值 的财务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如该估值不足以反映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所持有的投资 当时之市价,计算所得的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则可能并不能反映该基金的投资之合理价值。如果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日与基金的交易日有所不同,则也可能使该基金延迟获得 此等计划的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基金中基金的特点
投资者须了解基金中基金的特点,以及此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影响。该基金对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投资并无控制权。相关集体投资计划从其自身角度做出投资决定。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持有相同证券或相同资产类别、行业、国家/地区或货币的证券持仓或参与交易。因此,有可能出现个别相关集体投资计划买入一项资产之时,另一个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几乎在同一时间将该项资产卖出。无法保证所挑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组合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模式,也不能保证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所交易的仓位可经常保持一致,及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这可能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监督
各基金获准将最高达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在并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内所设立的集体投资计划(就该投资限制而言),而就此等司法管辖区而言,监管机构可能只对此等计划进行有限度监管。由于适用于此等计划的投资及分散风险指引,及此等计划在投资政策上的灵活性并不明确,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对此等计划的监督或向投资者提供其他保障的效率。
此外,投资于该等集体投资计划可能涉及额外费用,亦不能保证该等集体投资计划的流动性总能足以满足基金的赎回申请。
潜在重复收费
投资者应注意,各基金须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以及间接按比例支付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向其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因此可能出现重复收费。
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流动性风险
x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联接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取决于有关基金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联接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与直接投资基金直接做出投资不同的是,联接基金通过单一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它集体投资计划(其投资目标与该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大致类似),以达到其投资目标。投资者应注意,他们或可直接投资于有关基金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他们将直接支付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可能低于他们投资于有关基金须支付的费用。
若基金进行单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基金可能不能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如果有关基金及其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以不同货币报价,联接基金的投资者也须承受汇率风险。有关汇率风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以上“一般风险”部分。
指数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指数基金须承受上述有关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某些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被动式投资涉及的风险
指数基金并不是以主动方式进行管理,而基于指数基金固有的投资性质,基金管理人并没有酌情权以适应市场的转变。因此,指数基金或会由于在全球与其所投资指数有关的市场分部下跌而受到影响。指数基金一般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反映所投资指数表现的证券。然而,基金管理人并不拥有酌情权单独挑选股份或在熊市采取防御措施。因此,相关指数的任何下跌将引致该基金价值的相应下跌。
追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须承受追踪误差风险,即其表现不一定准确追踪该指数的风险。例如,指数基金所用投资策略、费用及开支、在相关类别份额净值所做出的任何调整(被视为反映指数基金在“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章节所述的若干情况下购入或出售投资可能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的适当备抵)、指数基金的资产与相关指数成份证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股价之进位、相关指数的变动及监管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就某一交易时段/日期或其他情况为有关指数基金取得接近相关指数的表现之能力。指数基金的回报或会因此而与其相关指数有所偏差。基金管理人将监察及寻求降低追踪误差以管理该风险。概不能保证在任何时间均准确或完全复制所追踪的指数的表现。
集中风险
如果指数集中于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某一类行业或特定市场的证券,则有关指数 基金的投资或会同样过度集中。因此,指数基金的表现可能会严重依赖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某一类行业或特定市场的表现,其波动性或会大于集中性较小基金的表现,且 与其投资有关的价格波动性也可能大于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基金。此等集中也可能意味着,指数基金或会较易受容易受到影响该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 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
指数基金一般会全部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地区的股市或与其相关。投资在此等海外市场将 令该基金承受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包括因受政治及经济发展影响因素所引致的市场 波动。投资于非香港公司证券所涉及的特殊风险及因素,与一般投资香港公司的涉及的 风险及因素不同,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差异,没收或充公性质之税赋 的可能性、投资或外汇管制法规的不利修订、可能影响海外国家/地区投资的政治不稳定,以及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潜在限制。相对于香港公司而言,非香港公司须遵守的政府法规 可能较少。此外,个别海外经济体系或会与香港经济体系就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资 本再投资、资源自给率及收支状况方面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差异。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用以在正常市场状况及不利市场状况下审慎管理及监察基金的流动性状况。
在管理基金时,除了考虑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因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团队亦会考虑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性、基金流动性状况受到的相应影响以及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以帮助基金满足其赎回需要。
基金管理人使用投资流动性风险监察框架评估及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会 进行持续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监察,评估及监察时将考虑到在正常状况及受压的状况下,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及市场流动性状况。
在评估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基金过去及预期的赎回模式,以及考虑基金份额持有的集中性(如有)可能影响基金赎回状况的方式以及因而影响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水平。
基金管理人设有用以在未能预期的受压情况下,评估、检讨及决定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作出行动的机制,以满足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监控,以确保持续实施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亦受到基金管理人的一个内部委员会的监察。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设有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及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得到公平的对待: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的赎回
为审慎管理及维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以及为保障在赎回需求大时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符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的特定条款(如有)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目(不
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限制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百分之十。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标题为“赎回限制”的部分。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不能被确定或基金的任何投资未能合理实际可行地被变现。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宣布暂停确定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或赎回。有关该等情况及基金管理人有关通知安排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部分。
借款
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当下未能备有足够现金以支付基金的赎回款项,例如当处置基金的相关投资而得的收益收到之前赎回金额的支付即已到期。借款可以用作为一个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使基金满足赎回需求,但须遵守基金特别条款内“借款限制”一节所载的限制。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获得净资金流入,基金管理人一般会为基金作出投资;当基金遇到净资金流出,可能需要卖出所持有的投资,以满足基金的赎回需要。若买卖投资时所可能引致的税项
(如印花税)及收费较大,将会对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的部分所载调整份额净值。此举实际上是由申购的投资者承担申购成本,由赎回的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于上述及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情况下,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投资者应注意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的赎回:若某一个交易日的赎回被限制,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致希望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标题为“赎回限制”的部分。
•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发通知予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受该暂停影响的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的申请人(不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作出该项公告及就基金管理人对已收到的申购及赎回申请的安排。
• 借款:借款能为基金提供流动性,然而也会增加基金的营运开支,从而影响基金的表现。
•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在厘定赎回价时调整基金资产净值旨在将赎回成本分配给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注意,赎回成本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收取,该等赎回成本可能多于或少于基金所承受的实际赎回成本。
投资管理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协助管理某些基金。任何此等委任会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于 1993 年 4 月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投资机构。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为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的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在管理指数追踪基金、退休基金、机构客户及私人客户投资组合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是恒生及汇丰强积金计划旗下的两只成分基金(恒指基金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直接投资的已批准指数追踪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系列下的恒生指数基金于 1998 年推出,是早期在香港推出的追踪恒生指数表现的指数基金之一。
恒生银行于 1933 年创立,为全球最大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的汇丰集团之主要成员
公司。恒生银行设有约 270 个服务网点,为个人及商业客户提供服务。恒生银行也于澳
门及新加坡设有分行,以及于台北设有 1 个代表处。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并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区域及中国中西部设有中国内地网点。截至 2017 年年底,恒生银行的集团综合
资产为 14,780 亿港元,而录得的 2017 年股东应占利润为 200.18 亿港元。
作为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财政及技术支持方面,包括电脑操作系统及内部控制程序,均获得母公司的全力支持。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xxx、xxx、xxx、xxx、梁绰仪、颜文杰、梁永乐、xxxx Srxxxxx Xxxxxxxxxxxxxxx。
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分销商代其分销一只或多只基金及/或某基金的一种或多种份额类别(如该基金发行多于一种份额类别),并代基金管理人收取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任何此等认可分销商、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因投资者通过该认可分销商投资有关基金,而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中,收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收费、利益、及/或其他好处。目前,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其中一名获委任的香港认可分销商。
某一认可分销商可能有酌情权就其分销的基金,不时决定以下事项:
(1) 决定哪些基金及/或哪种份额类别可供投资者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申购及/或转
换;
(2) 收取任何与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有关的费用(金额最高为有关特别条款所述)及/或就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其他收费及费用;
(3) 可就收取付款或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设定早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时间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4) 就经不同渠道收取付款或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设定不同的截止时间,但此等截止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将不能迟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截止时间,而且此等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5) 对于转换份额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涉及赎回第一只基金的份额,然后申购第二只基金的份额,及如果第一只基金收取赎回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迟于第二只基金收取的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则将采用第二只基金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作为此转换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6) 设定高于或等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如有)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而有关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7) 对于任何认购/申购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认可分销商合理怀疑是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申请,拒绝处理整个申请或其中部分(而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及拒绝处理赎回份额的申请,如果有关投资者未能提供恰当的赎回要求或认可分销商及/或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的其他资料;或拒绝处理赎回部分份额或转换基金的申请,如果在赎回部分份额或转换后,投资者或代投资者所持有的所有份额的总值将不能达到有关认可分销商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在此等情况下,有关认可分销商可要求投资者赎回其所持的所有份额;
(8) 拒绝处理任何会导致违反“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一节所述之任何出售、持有或转让限制的份额认购/申购或转让申请;及
(9) 采用除了本基金说明书及/或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所载的出售限制(如有)以外的额外出售限制。
投资者应向有关认可分销商查询以上事项的详情。
通过认可分销商认购/申购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注意,其份额可能是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所委任的代名人代其持有,就此而言,投资者须承受与此代名人安排有关的风险。虽然在此安排下投资者是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在法律上此等份额是由代名人拥有。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所以就份额有关之任何申索,投资者只可通过代名人向基金管理人追讨,而不得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追讨。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系列的受托人是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基金系列的资产,但受托人也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此等资产的托管人。
受托人也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的发行
同一类别的份额最初会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所列条款向投资者发售。
基金可要约发售“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将进行对冲以将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和以下货币进行对冲:(i)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相关资产的货币。概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中。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在首次发售过后,个别类别的份额将会在每一交易日发行。如欲在某一交易日申请申购份额,有关的申请必须于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而有关的申请款项必须于该交易日的付款截止时间之前为基金系列接收并结算妥当(两者均在有关的特别条款内列明)。不同类别的份额可设定不同的申请截止时间及付款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申请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请外,在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申请及申请款项,将在下一交易日才会处理。
某一基金的份额在某交易日的申购价,会按于有关申请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按照该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有关适用于每一交易日的估值点(如某基金每天的交易次数超过一次,则为各估值点)的详情均载于各特别条款。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对任何基金均不设最低投资额或持有量。但认可分销商可设定等于或高于有关特别条款内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持有量(如有)。
认购/申购费用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最高不超过每一份额认购/申购价百分之五的认购/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免收任何份额认购/申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费用。
申请程序
申请认购/申购份额可通过填妥任何认可分销商的有关指示表格或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表格,并将填妥的表格连同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认购/申购费用,一起交给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将提供有关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认购/申购费用的付款详情。
如申请款项是以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等款项会先兑换为该货币(扣除所有兑换货币的费用)之后才用于购买份额,兑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兑换货币可能会导致延误。由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做出的付款将不获接受。
任何款项不得交付予并非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反洗黑钱法规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可要求详细核实有意申请的投资者的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取决于每宗申请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详细核实: (a)投资者从以其名义在一家认可财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b)投资者受一家认可监管机构监管;或(c)申请乃通过一家认可财务中介人做出。前述的情况只适用于所指的财务机构、监管机构或中介人位于获香港承认为具备足够反洗黑钱法规的国家境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资料。如果申请人延误或未能提出所需资料作核实用途,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以及退回该项申请有关的申请款项。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等代表均不会就申请人因拒绝或延迟任何申请而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向申请人负责。
防止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投资,因为此等行为可能对基金系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选时交易指个别人士、公司或一群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及/或用以决定股 份或其他证券价值的方法的不完善及不足之处,买卖或转换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为。进行选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看似是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频密或大手地进行 证券交易的个别人士或一群人士。市场波动可能引致基金所持股份或其他证券最近期的 价格并未能准确地反映股份或其他证券于基金估值点的合理价格。参考预定的市场指示 而洞悉市场走势方向的选时交易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基金下次公布的资产净值及其投资 的价值的差异牟取利益。如果此等投资者所付价格低于发行份额的合理价值,或如果此 等投资者所收价价格高于赎回份额的合理价值,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的价值可 能被摊薄。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而言尤其如此,由于该基金所投资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的
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大的时差,在市场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动很大,且可能重大地影响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免受选时交易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得到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或会根据其相信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非常相关及能代表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的变动,调整该基金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所有或任何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合理价值。相关详情请参阅“资产净值的计算”分节。
作为针对选时交易而提供的保障,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调整某一基金的投资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而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前提是在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该投资的可售性、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事项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此等调整或采用其他方法以反映该投资的合理价值。有关详情,请参考“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章节下“资产净值的计算”分节。
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关投资时须支付交易费用,而此等交易费用将从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因此该费用由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间接共同分担。若单一投资者、或某些投资者就某基金 从事大量频繁交易,基金的交易成本可能因而大幅增加。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就其合理地怀疑是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任何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或转换申请,拒绝全部或部分此等申请,以及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
一般资料
基金系列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而不会发出份额证书。在投资者的申请获接纳并且收到结算妥当的款项后,将会发出合约单据,合约单据以普通邮递寄发(风险由有权获得该单据的人士承担)。
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千分之一份额(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特别条款所订定的更小份额)。代表较此为小的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有关的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份额认购/申购申请,以及保留权利拒绝透露不接纳该申请的原因。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如申请被拒绝,不包括利息的申请款项将以支票方式邮寄退回,风险由有权获得该支票的人士承担,或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经电汇退回,所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暂停计算(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该基金的份额将不予发行。
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通过认可分销商认购/申购份额及由认可分销商委托的代名人代其持有有关份额的投资者,应向该认可分销商查询有关赎回程序的详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以下所述程序,向基金管理人递交申请,在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部分份额后,其在有关类别所持的份额的价值少于此等份额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接纳赎回部分份额的申请。
赎回份额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而且必须指明赎回的份额数目(或在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为合适的情况下,指明赎回的金额)及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以及登记持有人的名称,并须就将支付的赎回金额发出付款指示。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赎回,赎回申请必须于该交易日(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不同类别的份额可有不同的赎回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赎回申请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赎回申请外,在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
于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根据有关基金在赎回要求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之资产净值计算的价格赎回。
如果有关特别条款有此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金额中扣减赎回费用,最高为赎回 金额的百分之四。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就任何赎回要求免收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赎回费用。在计算赎回价至将赎回金额从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基金报价货币的期间,如果官方宣布 该货币贬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的影响后,将适当地减少付予任何赎 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赎回金额的支付
除非(a)受托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正本书面赎回要求及(b)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满足受托人的要求,否则赎回金额将不会付予任何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之任何人士做出付款。
按照上述条文及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金额于减除任何适用的赎回费用后,以基金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支票,以邮寄支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份额是联名持有的,则支付予姓名列于首位的人士),风险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一般而言,如有关的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则赎回金额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要求后不迟于一个历月支付(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赎回金额也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电汇支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通过将有关基金的投资转移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金额(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除了遵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特定条款的规定(如有)外,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
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百分之十。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希望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基金
在遵守基金管理人所订限制及下文所述各项条文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有权在给予任何认可分销商书面指示或基金管理人书面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后,将其任何类别的份额(“现有类别”)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其他类别的份额(“新类别”)。如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份额的发行条款不容许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或任何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已暂停确定,则现有类别的份额不得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签署的转换指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签署的转换申请,必须在该交易日当日收取转换申请的截止时间(将为收取现有 类别或新类别份额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以较早者为准))前,由认可分销商或直接由基 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接收。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 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转换申请为于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 转换申请外,于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为免生疑问,若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早于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任何于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间后方由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 基金管理人接收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请是在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 间前接收,均会在下一交易日才被处理。反之,若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早于 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任何于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后方由 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基金管理人接收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请是 在现有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均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份额的转换会 通过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及发行新类别份额,而发行新类别份额的交易日将 在(i)现有类别份额赎回当日;及(ii)满足发行新类别份额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例如,此等 份额须待收到就支付有关附属基金的款项结算妥当后才可发行)当日或之后,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适用于转换成新类别份额的其他较后交易日。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指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所发行的每一新类别份额收取转换费用,最高为新类别份额申购价的百分之四。
在计算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之时,与从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转拨款项至新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之时,如在两者之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首述基金的投资的计价货币或通常交易的货币贬值,则现有类别的每一份额赎回价,须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的影响后而予以适当扣减,而因该项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也须予重新计算,犹如扣减之后的赎回价是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
因转换份额而产生的少于千分之一(或新类别份额的特别条款所规定更小份额)的新类别份额部分将不获计算,所涉款项会由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保留。
如在转换份额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持有低于在该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
量,则份额转换将不予处理。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资产净值的计算
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会按信托契约的规定而确定。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使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得到公平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投资的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该投资的可售性、就该投资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后,认为需要调整某基金的任何投资之价值,或须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确定投资之价值,以反映该投资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调整该投资的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尤其如此,在参考于该基金做出估值之时该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估计市价,以考虑应否对该基金的投资估值做出调整时,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投资的有关市场可能已经收市,所以该基金的投资可能以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在此等市场收市前取得的价格作为估值的基础。事实上,有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之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大的时差。因此,于市况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动很大,且可能严重影响该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上文所述的因素后及得到受托人同意并在真诚及合理行事的情况下,调整该基金每份额的资产净值,以能更准确地反映该基金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相信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非常相关及能代表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代表指数的变动,调整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另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在基金估值点前记录所选取的代表指数的变动,而当所选取的代表指数之变动超过某个预先设定的界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对该基金的价格做出调整。
某一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在该基金的每一交易日的每一估值点被确定。当有关特别条款有此规定,如果某基金在某交易日并未接收申购或赎回该基金份额的要求,则不需要就该交易日确定该基金的资产净值。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可宣布在下列全部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有关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或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b)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或
(c) 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有关基金之任何投资变现;或
(d) 在将有关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的汇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按正常汇价即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须在宣布后尽快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报》刊登通知,(并且在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刊登该通知一次,该通知亦会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及/或安排发出通知给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提出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而有关申请会受该项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经做出该项宣布。
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均不会被发行或赎回。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任何有关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将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i) 以有关基金在有关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或当作已发行的该基金份额所表示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 用(i)计算所得的数额乘以有关类别的一个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i) 当有关类别的份额货币有别于有关基金的报价货币,则将(ii)计算所得的数额转换成有关类别份额的货币;及
(iv)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或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申购及赎回价须四舍五入至最接近有关类别份额所使用货币之最小货币份额整数(例如港元,四舍五入至 1 港仙),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凑整,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可于日后变更该基金价格的小数位数目。除非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由于此等凑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有关基金所有。
为了使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在某交易日当一个类别的份额被发行的数目超 过在该交易日该类别份额被赎回的数目,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获授予权力,可在确 定该类别份额的申购价时,在该类别份额净值(在做出任何凑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 账目加上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是以其所占的价值而购入可能 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同样,在某交易日当某类别份额被赎回的数目超过在 该交易日该类别份额被发行的数目,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确定任何类别的份额赎回价时,从该类别的份额净值(在做出任何凑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是以其所占的价值而出售可能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 费。
价格的公布
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基金,其经上述程序确定的基金份额最新申购价及赎回价或份额净值,会最少每月一次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报》刊登,并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采用的收益分配政策载列于基金的特别条款。基金可提供累积收益或从该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或资本中作出定期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
投资者须注意,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配的收益分配均可能导致基金的相关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就派息的基金而言,可向基金管理人及从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取得连续 12 个月期间的收益分配构成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所作出的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基金管理人可在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作出修订。
收费及支出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每月管理费
某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现行每月管理费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投资者须注意,若某基金投资于另一只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此基金可能是或并非基 金系列中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将有权 就这两只基金各自收取有关的管理费。除非有关基金是一只基金中基金,或该基金的特 别条款中另有注明,有关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或须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 具体情况而定)的整体管理费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每月管理费用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度费率 2.5%,或于 2004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19 日期间成立的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 2004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成立的现有基金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或之后与成立一只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立补充契约内所指定的较高年率),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才可实行。
每月行政管理费
某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现行每月行政管理费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每月行政管理费用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率 2.5%),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才可实行。如果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某基金的管理费及/或行政管理费用可不按月计算及缴付。
奖励费
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注明,否则基金管理人不会就任何基金征收奖励费。
但是,基金管理人将来可能选择就某一个或多个基金收取奖励费,并根据该一个或多个 基金的增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选择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三个月通知。任何奖励费仅会在上述通知期满之后有关基金的财政年度才须支付。
其他收费
除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收取:
(a) 发行份额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为此等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的 5%;及
(b) 由某类别份额转为另一类别份额的转换费,最高为该另一类别份额资产净值的 4%。
此外,当有关的特别条款中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赎回份额而征收赎回费用,最高为每一份额赎回金额的 4%。
基金管理人可与任何分销基金的人士,或促成认购/申购基金的人士,分享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系列中某基金之基金管理人而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投资者须注意,任何基金管理人之雇员、认可分销商及/或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因投资者通过该认可分销商投资该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中,收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收费、利益及/或其他好处。此等金额不会由基金承担。
受托人费用
某基金目前须支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受托人费用比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率 1%),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才可实行。
其他收费及支出
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列的直接归属该基金的费用。任何费用如并非直接归属某一基金,将参照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或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方式由各有关基金分摊。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有关基金的投资费用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基金系列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律师费,就有关任何上市或监管当局批准所引致的费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讯及举行会议的费用,就编制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印发任何基金说明书或报告所引致的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包括任何代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分派此等报告时所产生的邮费)及其他营运费用。为免生疑问,任何因份额交易而须支付予销售代理人的佣金或有关基金系列/某一基金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活动的开支将不会使用基金系列的资产支付。
目前,基金系列的设立费用已全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人士均不会就基金系列/某一基金进行的交易收取来自经纪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但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就经纪或交易商提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明显有利的商品及服务,而与上述经纪或交易商达成非金钱佣金安排。
由基金系列或代基金系列开展的所有交易,将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可取得的最佳条款进行。在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基金与和基金管理人或某一基金的投资顾问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符合下列要求:
(a) 此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将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经纪或交易商,并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此等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将监控此等交易,以确保履行自身的责任;及
(f) 有关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税务及监管规定
投资者应就购买、持有、赎回、转换、转让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引起的后果(包括税务负担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其专业顾问。这些后果(包括投资者是否享有税务减免及其价值)根据投资者的公民权、居所、居籍或注册成立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及其个人情况而各有不同。
下列与税项有关的xx,是根据基金系列于本文件日期(除非另有指明)就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法律及惯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投资者应注意课税水平及税基可能会有所改变,而且税务减免价值取决于纳税人的个别情况。下列的xx只拟作为一般指引,且并不一定描述基金内所有种类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因此不应对此等xx予以依赖。
香港
基金系列中的基金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预计不需要就其任何获认可活动缴纳香港税项。然而,基金系列也或含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未获认可之此等基金不会向香港的公众发售)。
未获认可的基金若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此情况下,利得税仅针对产生于或源自香港,且不具备资本性质及不是根据《税务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获免税的任何利润。此等金额或包括处置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证券(不包括持作资本资产或根据税务条例获免税的证券)的利润、在香港订立买入及/或卖出合约的未上市证券、贷款基金首次在香港经发行人发行之若干债务工具之利息收益、存于香港认可机构以外机构的存款利息收益以及存于授权机构作银行融资抵押用途的存款之利息收益。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但是,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
﹙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般营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 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
﹙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认购/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作为于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的法律框架,已于2016年6月30日开始生效。
自动交换信息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金融账户信息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信息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6。于修订条例规定下,香港的申报金融机构须为自动交换信息用途7之目的执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收集指定信息。金融机构须每年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提交就申报账户所收集到的所需信息。香港税务局会将有关信息传送至该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8。修订条例规定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的账户持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如有)、地址、税务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如有)、账户编号、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分配收入及出售或赎回的收益。
6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1
(版本日期:2018 年 7 月 12 日)。
7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6
(版本日期:2018 年 7 月 12 日)。
8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3
(版本日期:2018 年 7 月 12 日)。
作为申报金融机构,基金需要作出各种行为,包括:
(i) 对其金融账户执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信息目的而言被视为“申报账户”;及
(ii)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等申报账户的所需信息。
投资于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
(i) 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如上所述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相关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控制人,包括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与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人士的信息);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提交额外的信息及/或文件作自动交换信息用途;及
(iii)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交所需的信息及/或文件,不论此举是否实际上导致基金及
/或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管理人均保留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或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并在适用法律及法规许可下赎回该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现时及/或拟投资于基金的影响向其专业顾问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某一投资于股票或证券(包括债务证券/债券),而其收入(例如股息收益或利息收益,视具体情况而定)来源于中国内地(包括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在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或由此等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在何地发行及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否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或没有上市)(统称为“中国证券”)的基金而言,该基金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及在中国内地的其他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内地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因此,如果某一基金于 H 股、 B 股或某些红筹股的投资或某一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之投资(例如 A 股、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及有关 QFII 的细则及法规内订明的其他获准许的中国内地投资工具),而其收入(例如此等投资的股息或利息收益,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有)来源于中国内地,该基金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而该预扣所得税可能减少从该基金所获取的收入及/或对该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10月 31 日联合颁布的《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向上海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申报及税收协议申请,有关基金的税务状况已较为清晰(详情请参阅有关基金的特别条
款)。然而,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税务申报及税收协议申请是根据提交当时的税收规则和上海税务机关的做法进行。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顾及新的中国内地税务法规和发展的任何追溯应用(包括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对有关法规的解释之任何改变或差异)而需作进一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目前并不清楚出售 H 股/某些红筹股,或于其他中国证券的投资所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及如需要,该预扣所得税的应用是否有追溯效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颁布的有关中国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第 36 号文(“第 36 号文”)于 2016 年 5 月 1 日
生效后,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买卖中国证券所得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中国营业税。如果增值税适用,亦可能须缴纳其他附加税。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i) QFII 及 RQFII 转让中国内地证券所得收益,(ii)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收益,及(iii)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所得收益,于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获豁免缴付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细则及法规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并不清楚出售基金于 H 股、
B 股及某些红筹股的投资的已变现收益是否须被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就有关基金于相关的中国证券的投资而言,目前也不清楚该基金是否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的其他税项。为了使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在其认为适当时(就有关基金于相关的中国证券的投资而使其可能要直接或间接地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负责的税项)从有关基金的资产中拨备税项准备金,或为该税项扣除或保留款项。税率及此等准备金/扣税/预扣税的金额将会分别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另外,目前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细则、法规及惯例及/或目前对其解释或理解有可能会在此后有所改变,而此等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某一有关基金可能需要缴纳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或于做出有关投资、对其估值或将其出售时没有预期的额外税项。任何此等改变均可能减少从该基金的有关投资可获取的收入及/或此等投资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所做出或保留的任何税项准备金或会多于或少于某一有关基金实际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若该基金的税项准备金与其实际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有差别,有关数额将拨入该基金的资产或从该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从该基金所获取的收入及/或该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可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而对该基金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其受影响的程度或会有所不同,其中会取决于例如在有关时间该基金税项准备金的水平及差别的数额以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及/或赎回该基金份额的时间等各种因素。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条(“FATCA”),向没有遵守 FATCA 的外国金融
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若干款项须缴纳 30%的预扣税。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为一家外国金融机构,因此须遵守 FATCA。除恒生香港股票基金( 并不向香港公众销售) 外, 基金系列内每一基金拟通过获得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以符合 FATCA。恒生香港股票基金拟通过获得以版本二申报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以符合 FATCA。
此项预扣税适用于支付予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并构成利息、股息及其他类别美国来源收入(例如由美国企业支付的股息)的付款,及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此项预扣税会延伸至出售或处置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付款的资产所得款项。
除非(i)各基金根据 FATCA 的条款及据此颁布的相关法规、通知及公布遵守FATCA,或 (ii)各基金须遵守一份合适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以改善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 FATCA,否则支付予各基金的付款可能须缴纳此等 FATCA 预扣税。各基金有意遵守 FATCA 以使支付予各基金的任何款项不会因 FATCA 而被预扣。
香港与美国之间订立了政府间协议,以执行 FATCA,并采用了“版本二”政府间协议的安排。根据此等“版本二”政府间协议安排,香港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各基金)将须向美国国内税务局(“国税局”)登记,以及须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此等机构将须就相关的美国来源付款缴交 30%的预扣税。
为了遵守其 FATCA 责任,各基金将须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资料(包括在W-8或W-9 表格内的适用美国国税局预扣声明),以确定其美国税务身份。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一名指定美籍人士、一家美资非美国实体、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 non- 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则各基金可能需要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内向适当税务机关申报此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向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基金为遵守 FATCA 而可能需要的任何正确、完整及准确资料,或是一家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则在须遵守政府间协议的条款之范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就本应分派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缴纳预扣税、可能被迫出售其于基金的权益或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的权益可能会被非自愿性地出售(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遵守有关法律要求及以真诚和出于合理理由行事)。基金系列内的基金在不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下可酌情决定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以采取各基金认为就遵守 FATCA 而言属适当或必需的措施。
其他国家现正采纳与资料申报有关的税务法律。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也拟遵守可能适用于各基金的其他类似税务法律,即使此等要求的确实范围尚未完全知悉。因此,各基金可能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等其他国家法律下的税务身份及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以向有关政府机关做出披露。
本分节的披露是根据基金系列各基金于截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就美国的有效法律及惯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的 FATCA 要求咨询其税务顾问。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中介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各基金,应确认此等中介人
是否遵守 FATCA,以确保其投资回报不会被扣缴 FATCA 预扣税。
尽管基金系列内各基金将努力履行对其施加的任何责任,以避免对其征收 FATCA 预扣税,概不能保证各基金将能履行此等责任。如果各基金因 FATCA 制度而须缴纳预扣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价值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一般规定
财务报告
基金系列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财务报告提供中英文版本。
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基金是联接基金(即该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单一集体投资计划),该年度财务报告会包括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时,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组合。
每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不包括以下基金:
• 于该财政年度 10 月至 12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将载于下一份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内。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会在报告的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或不包括以下基金:
• 于该财政年度 4 月至 6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将载于下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
• 于该财政年度 7 月至 9 月期间到期的保本基金,而此等保本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或载于其各自的期满经审计财务报告内。
于相关期限内,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在何处可取得财务报告的印刷本及电子版本。
网址
某一基金的销售文件、 通知、 财务报告、 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表决权利
基金的任何投资所授予的所有表决权利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所指示的方式行使。
投资限制
适用于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此等投资限制均载于信
托契约中(及须受有关的特别条款所述并适用于某基金的修改、豁免或额外限制规限),有关限制摘要如下:
直接投资基金
(1)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0%为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如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界定)或适用于下文第(8)段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
(2) 有关基金所持的单一类别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或适用于下文第(8)段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与所有其他基金所持的同一类别证券合计,不可超过该类别已发行证券面值的 10%;
(3)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5%属于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有关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适用于下文第(8)段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
(4)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30%是属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5) 在符合上文第(4)段的规定下,有关基金可完全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但所持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必须分属最少六种不同的发行类别;
(6) 所持非用作对冲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不得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就已付期权金总额而言);
(7) 根据就有关基金而订立的所有期货合约的合约价格总计净值,不论是应付予该基金的或是由该基金缴付的(为对冲而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连同该基金所持的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由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除外)的合计总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对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
(i) 就属于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如香港证监会就此投资限制所准许)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0%投资于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份额;
(ii) 就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如香港证监会就此投资限制所准许)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每一个其他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30%投资于该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份额,除非该集体投资计划是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符合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相关披露规定;
(iii) 此外,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不得是主要投资于本节所列有关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如适用)。若该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是主要投资于本节所列有关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所限制的投资项目(如
适用),则相关持仓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iv) 如果任何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必须豁免就此等集体投资计划而收取的所有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及
(v) 基金管理人不可按此等集体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
货币市场基金
(1)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基金才可以投资于存款及债务证券;
(2) 有关基金的平均投资组合到期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及不得买入剩余到期期限超过 397 日(就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而言,则为两年)的票据;
(3) 有关基金所持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票据的价值,连同存入同一发行人的任何存款
(除下文第(4)段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0%;
(4) 有关基金所持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票据的价值可增加至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25%,但该发行人须为《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认可的持牌银行机构,或该发行人的缴足股本最少为 150,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机构,但该基金所持有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及公布储备的 10%;
(5) 上文第(3)及(4)段的条文并不适用于7,800,000 港元或有关基金报价货币的等值港元或以下的存款;
(6) 不论上文有何规定,有关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基金中基金
(1)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同意,否则每一有关基金必须投资于最少五个基金;
(2) 有关基金均不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豁免有关投资的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
(3) 如果有关基金之投资会导致下列情况,则不得进行该项投资:
(i) 有关基金持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并非认可司法管辖区的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
(ii) 有关基金持有任何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或
(iii) 有关基金在以投资于认股权证为主要目标的基金及以投资于期货合约及/
或期权为主要目标的基金所持有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尽管上文第 3(i)段有此规定,仍不得投资于以“直接投资基金”之投资限制分节所列的禁止投资项目作为主要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对于受该分节限制的投资来说,持有这些投资的数量或价值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5) 如果任何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则不得投资于该基金;
(6)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均不得就有关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或其基金管理人)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而收取回扣。
联接基金
有关基金的全部资产必须投资于单一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为了符合投资限制,有关基金及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将被视作单一实体。
若有关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任何应由有关基金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的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之整体总额将不会增加。但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下,有关基金可能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出于有关基金的利益而提供的额外或不同服务及专业知识支付额外费用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
所有基金
基金管理人不可代表任何基金:
(1) 做出卖空,而导致该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2) 沽出认购期权,若所有此等代表有关基金沽出的认购期权的合计行使价,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3)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使用该基金做出贷款,但在收购某项投资或做出存款而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除外;
(4)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地或或然地对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5) 沽出无备兑期权;
(6)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