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HD2023GZ22-06
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HD2023GZ22-06
项目名称: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选定
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投标注意事项
各投标人: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现象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经营期限、证件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通不过,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接受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以上所列内容之
一、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或负偏离的将导致废标。
5、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将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单位及所属系统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人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6、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谢谢合作!
目 录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8
附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45
附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50
附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51
附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54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的委托,现对其所需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选定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食堂副食品供应商
选定,共划分为三个包:
第一包:蔬菜、水果、水产类供应商选定;第二包:畜禽肉类供应商选定;
第三包:禽蛋、干调、奶制品、米、面、食用油供应商选定;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注:本项目可以兼投兼中。 2.有关要求:
2.1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有 2021 年度或者 2022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付款方式:在食材供货、验收及使用合格后,以实际供应量为准,按月结算。
2.3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定价标准值的确定:以烟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黄务蔬菜批发市场)内门市批发价格
为定价标准值,每月 1 日、15 日由投标人按照采购人食材清单提交供货价格(遇有节假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形成定价单(半个月左右),中标人不得恶意虚报价格,采购人相关部门会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价格进行市场价格抽检,对违反定价规则的投标人按价格违约条款进行处理。食材价格变动较大时,投标人需 2 天内进行价格调整,经采购人确认后予以执行。未进行价格调整的,按价格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采购人考察市场后计算的总价的依据:定价标准值×(1-固定分项优惠率)×供货量。分项优惠率列表中未纳入的食品,执行该类副食品的固定分项优惠率。
2.4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不超过 3 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将根据政策调整及中标人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5 供货时间:按照采购人要求于每日的 06:30 前按质、按量将所供副食品送达。
2.6 供货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现行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
2.7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8 供货产品质量要求:所供应副食品不低于国家《无公害食品质量标准》质量和卫生标准,确保检疫合格。无过期食品和临近质保期食品;无腐烂变质食品;农药残余量、重金属、微生物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食品。
3.有关说明:
3.1 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产品及服务内容为最基本的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并完全实现相关的承诺和相关工作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
3.2 本项目采用固定分项优惠率方式报价,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自行报价,每包只允许填报一个固定分项优惠率,各品类统一执行。投标人所报价格须包括外购、外协、包装、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配合、检验检测及服务期限内质保等全部费用。
3.3 本项目年度采购预算( 即年度支付上限) 为人民币贰佰柒拾柒万元整
(¥2770000.00),其中第一包人民币柒拾xxx整(¥760000.00);第二包: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元整(¥1370000.00);第三包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实际支付金额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金额为准。投标人所报价格不得高于定价标准值的 105%(即固定分项优惠率不得低于-5%),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4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进行勘察。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6 代理服务费:由各包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具体金额如下:第一包人民币捌仟xx伍拾元整(¥8550.00);第二包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柒拾元整(¥13470.00);第三包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00)。
3.7 投标人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3.8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8.1 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3.8.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8.3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8.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备案。
注: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十)。
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
采购人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人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3.9 本项目所属行业是:批发业。
3.10 本项目各包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各包预算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履约保证金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4.招标议程安排
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3 年 4 月 14 日 08 时 30 分起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整,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4.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 14:00 至 2023 年 5 月 5 日 14:3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xxxxxxxxx 000xxxxx X x 00 x)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4.3 开标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5.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
采购办公室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纪检审计室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邮 箱:xxxxxxxx@000.xxx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选定及相关服务,共划分为三个包:
第一包:蔬菜、水果、水产类供应商选定;第二包:畜禽肉类供应商选定;
第三包:禽蛋、干调、奶制品、米、面、食用油供应商选定;
投标人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的让利,投标人均应免费提供。
二、招标内容及服务要求第一包:
1.副食品清单
序号 | 品类 | 产品名称 | 备注 |
1 | 蔬菜类 | 叶菜类、茎菜类、花菜类、根菜类、果菜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2 | 水果类 | 浆果、瓜果、柑橘属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3 | 水产类 | 鱼、虾、贝类、蟹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2.产品要求
(1)蔬菜、水果类:形态饱满,色泽正常,无泛黄、发病、腐烂,嗅觉检验无异味,无烂心、无烂根、无黄叶、无虫、无杂质、无杂草泥土,成熟度好、大小和形状必须均匀,品质优良,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具有《蔬菜检测合格明示单》。
(2)水产类:淡水类水产品需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海鲜类产品需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无异味,不得使用进口冷冻产品。
第二包:
1.副食品清单
序 号 | 品类 | 产品名称 | 备注 |
1 | 畜禽肉类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鸭肉、鹅肉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2.产品要求
畜禽肉类: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执行 GB/T19001-2008 标准和 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要求;所使用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合格;生产日期为供货当日新鲜加工,不得使用冷冻产品;①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必须来自非 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兽医检疫证明。所使用产品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外表不粘 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不得带伤斑、血瘀、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 巴结、脓包、浮毛或杂质。②牛羊肉:必须来自非疫区,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均 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③新鲜光禽、全净膛的肉食鸡: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注水、泡水现象;眼球饱满、平坦,皮肤、鸡肉切面有光泽;肉有弹性,指压的凹陷立即恢复;肚中无内脏和其他异物,具有正常鸡的味道,外表处理干净。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
第三包:
1.副食品清单
序号 | 品类 | 产品名称 | 备注 |
1 | 禽蛋类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2 | 干调类 | 调料类、干果类、干蔬类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3 | 奶制品 | 牛奶、酸奶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4 | 米、面、食用油 | 米、面粉、五谷杂粮、花生油、豆油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种类) | 据实结算 |
2.产品要求
(1)禽蛋类:具有禽蛋检测《合格证》,形态饱满、大小均匀、色泽正常、嗅觉检验无异味,品质优良,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破碎率不超过 2%。
(2)米、面类:执行 GB2715-2005 标准 (黄曲霉素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5ug/Kg),大米无药物和污染残留、蛋白质含量不小于 7%、淀粉含量不小于 20%、袋装 (25KG); 面粉达到国家通用等级一等及以上,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3)食用油:具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密封桶装油,20 升/箱,标准:食用油执行国家标准 GB1534;等级:压榨一级;食用油只限非转基因花生油和豆油,且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4)调味品: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产品,必须具有“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5)调料:干净无杂质、无发霉、颗粒均匀、色泽正常;有国家通用标准的,按国家通用标准执行;无通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6)奶制品: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产品,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三、其他要求:
1.包装和运输:投标人负责将主副食品安全无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承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商检及计量检测、增值税等费用。
2.验收:由投标人安排的送货人员和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每日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经验收合格后,进入食堂使用。采购办根据验收方案,针对中标人的供货服务、食材质量及时间响应等不定期组织抽查验收。
3.售后服务要求:
3.1 各投标人负责主副食品售后服务工作,对配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换,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当配送食材存疑时,采购人有权检测配送食材,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2 供货产品质量要求:所供应副食品不低于国家《无公害食品质量标准》质量和卫生标准,确保检疫合格。无过期食品和临近质保期食品;无腐烂变质食品;农药残余量、重金属、微生物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食品。
3.3 质量保证
1)原料供应须严格执行规定等级。供货时,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货物供货。
2)初级农副产品及水产品应保证安全、无毒、无污染,符合食用安全标准。
3)原料的重量应足斤足两,每个包装的重量误差不超过标准的 1%,抽检时出现误差的包装数量不得超过抽检数量的 2%。
4.投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全部退货,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支付不低于 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4.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4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等及其制品;
4.5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6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4.7 超过保质期限的。 5.违约责任
5.1 如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及地点配送食材的(含零星配送),初次采购人将向投标人通告协调,第二次采购人向投标人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扣除 2%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采购人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2 投标人配送的食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将不合格的副食品退还投标人,并责成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重新配送;如出现错送、漏送、缺斤短两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调整、补送食材。初次出现质量不合格、错送、漏送、缺斤短两的情况,采购人将向投标人通告协调,投标人须在 2 小时内配送到位;情况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购人视情况有权不支付相应食材款项或直接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第二次出现采购人将不支付相应食材款项,投标人应承担相应损失,采购人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5.3 如因投标人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等危害人身安全事故,
投标人应负全责,并承担相关部门对投标人的处罚和中毒人员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5.4 如投标人违反价格约定,随意提高价格或应进行而不进行价格调整的,初次采购人将向投标人通告,责令改正;第二次采购人向投标人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采购人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5 服务期内,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自觉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如投标人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水平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将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注:
1.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以上服务要求仅供参考,投标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同时填写服务明细表。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选定。
2.1 采购人-系指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2.4 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评选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各包评标得分最高、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投标人。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食材供货、验收等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 投标人所报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7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其他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 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3.9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2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投标人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4.3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留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存档,其余退还。
4.4 无论中标与否,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负保密责任。
5.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5.1.1 投标邀请书
5.1.2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5.1.3 投标人须知
5.1.4 合同格式
5.1.5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按招标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6.2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投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外文材料应提供第三方权威翻译。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 商务部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商务及技术偏差表、资格证明文件、综合说明等。
10.1.2 技术部分:服务方案等。
10.1.3 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幅面的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U 盘或光盘)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 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用。所有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
表中注明,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11.3 投标人必须按本标书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本标书中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本项目采用固定分项优惠率方式报价。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自行报价,每包只允许填报一个固定分项优惠率,各品类统一执行。投标人所报价格须包括外购、外协、包装、保险、税费、相关手续费、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配合、检验检测及服务期限内质保等全部费用。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5.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
15.2.1 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
15.2.2 综合说明;
15.2.3 偏离表;
15.2.4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内容。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如下:第一包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第二包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第三包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保证金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82010200131098
行号:313456088202
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烟台分行
(保证金收取以上述保证金账户为准)
16.3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以上支付方式均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等形式提交;
16.4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于采购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至上述账户,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 以个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1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无效;
16.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8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9.1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6.9.2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16.9.3 投标人出现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的行为。
17.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日。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及一份电子文档,每一份投标文 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 U 盘或光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18.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装订成册,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则必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8.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 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等字样。
19.2 所有密封文件须在封口处盖投标人公章。
19.3 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注明的地址送至开标地点。未密封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
20.1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 出现第 7.2 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 18 和 19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
23.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如投标人未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的,则视同
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时应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 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他证件无效。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3.2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或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 2 家时,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23.3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4 检查密封情况:开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在投标密封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3.5 开标采用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的办法。
23.5.1 宣读方式: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唱标员宣读,要求唱标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如实宣读。
23.5.2 宣读内容:
①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②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报价、服务期限;
唱标内容分项记录,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4.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3 评标期间,需要澄清、质疑时,投标人应派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24.1 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产品。
24.2 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符合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4.3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24.5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6 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4.7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候选人。
24.8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6.1 资格审查
26.1.1 开标仪式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6.2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2.1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6.2.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6.2.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差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6.2.4 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3)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6)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服务方案、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7)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8)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服务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允许投标人通 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6.2.5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3.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人有义务进行答疑和澄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授权代表、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但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2 投标人对澄清的答复以书面材料为准,并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澄清和答复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评标小组根据《评分细则》,对初审合格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充分审核和评论后由各评委独立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评分细则:
号 | 内容 | 标准 分数 | 备注 | |
1 | 投标报价 | 30 分 | 评标基准分:30 分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最低(即:1-分项优惠率)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 分); 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即:1-分 项优惠率)]×30 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 | 服务方案 | 详细服务及配送方案 | 12 分 | 根据投标人项目服务及配送制定的详细方案进行评价: A.提供优质的服务及科学的配送方案,方案完善、科学、 合理,B.供货时间迅速,对采购人零散配送需求响应及时, C.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售后服务到位,且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承诺,保证售后服务及时有效(格式自拟), 满分 12 分,每缺一项扣 4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 减 1 分(每项最多减 4 分),减完为止。 |
保障及应急措施 | 12 分 | 根据投标人保障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价: A. 日常配送中对潮湿、高温低温等极端天气的应对措施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 B. 日常配送中对食品保鲜措施合理、可行; C. 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及应急措施全面、合理、保障有力;满分 12 分,每缺一项扣 4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减 1 分(每项最多减 4 分),减完为止。 | ||
仓储能力规模 | 6 分 | 根据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仓储情况进行评价: A.仓储空间合理充裕,仓储能力强,满足项目xx; B.仓储配套设施齐全,满足所供货物保鲜及保存; 满分 6 分,每缺一项扣 3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 减 1 分(每项最多减 3 分),减完为止。 注:以上内容须以投标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可体现仓库面积、仓储能力、配套设施等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评价,未提供的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 ||
供货渠道 | 10 分 | 投标人能够直接与厂家或农副产品产地生产者对接的,根据种类、数量及产地评价在 6.1-10 分之间独立评分,须提供与厂家或农副产品产地生产者合作或经销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能够与批发商对接的,根据种类、数量在 3.1-6分之间独立评分,须提供与批发商合作或经销协议复印件 加盖公章;其他渠道的在 1-3 分之间独立评分。 | ||
所供产品品质 | 12 分 | 根据所供产品品质情况进行评分: A.投标人所供产品品质优越,新鲜度高,质量有保障的,且提供相关检验检测证明材料; B.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保证食材供应零事故(格式自拟),满分 12 分,每缺一项扣 6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 减 1 分(每项最多减 6 分),减完为止。 |
3 | 投标人拟用于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 6 分 | 根据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进行评分。 A. 人员组成和数量充足,满足工作需求 B. 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合理,岗位安排合理, C. 人员专业性强,工作经验丰富 满分 6 分,每缺一项扣 2 分,每出现一处不完善或不合理 减 1 分(每项最多减 2 分),减完为止。 |
4 |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 6 分 | 以投标人提供的2021 年1 月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且须体现所供品类,否则不予认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 1 分,本项最 高得 6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
5 | 履约能力 | 6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可证明其综合履约能力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价,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得 1 分,本项最高 得 6 分。 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
注:类似项目业绩按上述要求提供,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串通投标、投标人互相诋毁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或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项目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采购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进行本项目。
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2 所有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xx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8.3 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28.4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8.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用户及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8.6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28.7 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用户评委随后发表意见。
28.8 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28.9 采购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28.10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8.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8.12 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收缴并保管评委、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28.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9.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评委汇总得分取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9.2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29.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
改变评审结果。
30.1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3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未中标结果。
30.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2.1 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32.2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附件。
32.3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4.投标人有第 26.2.4 条规定情况之一,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35.1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5.3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35.4 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5.5 投标人串通投标;
35.6 投标人向采购人、用户、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35.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5.8 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35.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6.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解释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37.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选定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YHD2023GZ22-06
甲 方:(采购人)
乙 方:(中标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根据《 招标项目( 项目编 号: )》招标采购中标结果(见附件),确定 为本项目第 包( 、 、 类)中标单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双方履行招投标文件及文件澄清、修订、变更、确认函、承诺函等各项承诺原则下,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 招标文件
(二) 投标文件
(三) 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四) 中标通知书二、购买及配送方式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订货通知后,根据甲方的要求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验收处,并负责货物送到后的搬运工作;所有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
(二)乙方必须在早6时30分前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验收处,并于验收时将当日配送清单(乙方需盖公章)一并交予甲方,配送清单按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填写品名、单价、数量及总金额,配送清单必须机打不得手写。乙方必须按甲方采购种类配送货物,若甲方有合理补货需求,乙方必须及时按要求送货。
(三)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货物,需随货物一起提供给甲方核验(所供产品均为非转基因产品)。
三、费用结算
(一)费用结算周期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乙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开具正式发票前,甲乙双方应根据配送清单核对当月账期金额,以实际供应量为准。甲方需在乙方出具发票即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款,结算方式为对公转账汇款。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缴纳中标预算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履约保证金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二)以烟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黄务蔬菜批发市场)内门市批发价格为定价标准值,乙方送至甲方食堂的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定价标准值的 %。每月1日、15日由乙方按照甲方食材清单提交供货价格(遇有节假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形成定价单(半个月左右),甲方会依据乙方提供的供货价格进行市场价格抽检,对违反定价规则的乙方按价格违约条款进行处理。食材价格变动较大时,乙方需2天内进行价格调整,经甲方确认后予以执行。未进行价格调整的,按价格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四、服务期限及要求
(一)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政策调整以及乙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二)各类食材的具体要求:第1包:
(1)蔬菜、水果类:形态饱满,色泽正常,无泛黄、发病、腐烂,嗅觉检验无异味,无烂心、无烂根、无黄叶、无虫、无杂质、无杂草泥土,无畸形,成熟度好、大小和形状必须均匀,品质优良,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具有《蔬菜检测合格明示单》。
(2)水产类:淡水类水产品需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海鲜类产品需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无异味,不得使用进口冷冻产品。
第2包:
畜禽肉类: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执行 GB/T19001-2008标准和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要求;所使用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合格;生产日期为供货当日新鲜加工,不得使用冷冻产品;①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兽医检疫证明。所使用产品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外表不粘
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不得带伤斑、血瘀、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浮毛或杂质。②牛羊肉:必须来自非疫区,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均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③新鲜光禽、全净膛的肉食鸡: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注水、泡水现象;眼球饱满、平坦,皮肤、鸡肉切面有光泽;肉有弹性,指压的凹陷立即恢复;肚中无内脏和其他异物,具有正常鸡的味道,外表处理干净。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
第3包
(1)禽蛋类:具有禽蛋检测《合格证》,形态饱满、大小均匀、色泽正常、嗅觉检验无异味,品质优良,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破碎率不超过2%。
(2)米、面类:执行GB2715-2005标准 (黄曲霉素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5ug/Kg),大米无药物和污染残留、蛋白质含量不小于7%、淀粉含量不小于20%、袋装 (25KG);面粉达到国家通用等级一等及以上,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3)食用油:具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密封桶装油,20升/箱,标准:食用油执行国家标准GB1534;等级:压榨一级;食用油只限非转基因花生油和豆油,且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4)调味品: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产品,必须具有“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5)调料:干净无杂质、无发霉、颗粒均匀、色泽正常;有国家通用标准的,按国家通用标准执行;无通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6)奶制品: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产品,供货时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五、验收
(一)日常验收
由甲方验收人员每日对食材进行全面验收。
1.索证验收:食材到货后,甲方首先查验货品各种凭证,如凭证不齐全,拒绝签收。
2.质量验收:甲方通过看、摸、闻(必要时可以分割查验)验查配送货物,对疑似质量有问题的货物一律拒收。如因质量问题拒收导致无法正常供餐的,乙方必须 2小时内补送合格货物。
3.品种验收:甲方按当天应到货的订单品种逐步查验配送货物品种是否一致,发现货与需求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货与需求不一致或漏送导致无法正常供餐时,乙方必
须 2 小时内补送订单品种。
4.数量验收:甲方对所配送的食材检斤过称,确认每个食材品种的重量,并当场记录登记。数量不足的乙方必须 2 小时内补送订单品种。食材的重量应足斤足两,每个包装的重量误差不超过标准的1%,抽检时出现误差的包装数量不得超过抽检数量的2%。
5.其它验收:甲方对货品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抽检,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必须 2 小时内补送订单品种。
(二)阶段验收
由甲方相关部门和抽选参与每日食物验收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不少于10人),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和现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人服务进行评价打分,阶段验收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抽检不少于3次,对综合评定低于90分的中标人进行约谈,对低于80分的中标人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对低于70分的中标人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对低于 60分的中标人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及地点配送食材的(含零星配送),初次甲方将向供应商通告协调,第二次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扣除2%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甲方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配送的食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副食品退还乙方,并责成乙方在指定时间内重新配送;如出现错送、漏送、缺斤短两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调整、补送食材。初次出现质量不合格、错送、漏送、缺斤短两的情况,甲方将向乙方通告协调,乙方须在2小时内配送到位;情况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甲方视情况有权不支付相应食材款项或直接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第二次出现甲方将不支付相应食材款项,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甲方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三)如因乙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等危害人身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责,并承担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和中毒人员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四)如乙方违反价格约定,随意提高价格或应进行而不进行价格调整的,初次甲
方将向供应商通告,责令改正;第二次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甲方视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服务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自觉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如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全部退货,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七)如因国家层面政策变化、编制体制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须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需无条件接受。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导致甲方需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
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
(四)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协议”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记录备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除甲方实现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六)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后都应尊重双方的名誉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诽谤对方。
附件: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
税 号: 税 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XX 项目
廉政协议
甲 方 :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烟 台 海 岸 带 地 质 调 查 中 心乙 方 :
二 〇 二 三 年 月 日
为防范廉政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 查中心 XX 项目的项目法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称甲方)与 XX 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XX 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七)双方单位和个人除合同规定条款外,不得有任何利益上的往来。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物品和礼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生活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物品、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生活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XX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 乙方单位:XX 公司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287 号 地址: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全称)授权(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1、我单位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2、自主定价系数详见开标一览表。
3、我单位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投标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投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或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9、我单位承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会撤回投标。
10、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第 包)
服务名称 | 服务期限 | 固定分项优惠率 (各品类统一执行) |
%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职务: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用于开标宣读。
2.投标人必须填写开标一览表。
3.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4.若投标人所报价格高于定价标准值的,则固定分项优惠率填报为负数,例如高于定价标准值 1%,则固定分项优惠率填写为-1%。
投标人对供货产品及供货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服务内容及相关标准等详细说明;
2. 本项目产品质量的详细说明;
3. 拟投入本项目所有设备、人员的详细介绍;
4. 有关文件、资料;
5.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报、说明的内容;
6. 投标人认为其他该说明的内容。
注:投标人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附件四 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一览表(参考)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名 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产 地 | 用途 | 出厂时间 | 备 注 (注明原有或新购置)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专业 | 执业/从业年限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手机) | 备注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六 技术及商务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 | 投标文件条款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 偏离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 | 投标文件条款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 偏离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即使投标人在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投标人在偏离表中无注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招标文件为准。
3.商务偏离中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2、服务期限、供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投标有效期(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基本情况(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自行编制);
4、投标人的供货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 产品采购方案;
4.2 设备配置方案;
4.3 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4.4 卫生防疫等相关方案;
4.5 应急服务方案;
4.6 其他相关工作服务方案;
5、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优惠条件及合理化建议;
6、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1、投标人根据上述内容(不限于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相关材料中如投标人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附件八 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无效);
3、投标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须提供 2021 年度或者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缺一不可)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如投标人没有财务报告或四表一注不全的,可提供基本开户行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投标人自 2022 年以来缴纳的任意三个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缴税凭证)复印件(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自 2022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投标人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
7、投标人满足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中小企业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得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内容。
8、投标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
(credit.shandong.gov.cn)等渠道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作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
( 投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正面、背面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传 真:
电 话:
附件十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 | 业务负责人 | 许可证号码 | |||
注册资金 | 所有制性质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注册机关 | 注册时间 | ||||
业务开展情况 | |||||
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 |||||
人员配备情况 | |||||
设备配备情况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年 | 月 |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 | |||||||||||
执 业 注 册 | 职 | 称 | ||||||||||
主 | 要 | 经 | 历 | |||||||||
时 |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任职 |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附件十三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清单(参考)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签订时间 | 说明 |
1 | ||||
2 | ||||
... | ||||
合计金额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1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附件十六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注:1、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 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
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
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 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人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