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州区石溪头村及xx道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吉州区石溪头村及xx道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7〕7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井冈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西、石溪头路以南、新源污水处理厂以北。具体范围详见《吉州区石溪头村及xx道路地块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期限
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xx市吉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委托实施单位: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1、房屋类型根据《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2、建筑面积以测绘评估结果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分为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合法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及300元—600元/㎡的奖励,另再给予合法正房面积评估价值(重置价折旧)20%的补助;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过渡费;附属建筑不增加补助和奖励。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正房不予增加补助。
2.公用建筑:对祠堂、村集体办公楼等集体公用建筑,征收时不作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并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二)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或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1.选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执行的(适合人均合法正房面积低于30㎡以下的被征收户)。
(1)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被征收人合法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并给予被征收人按合法正房面积400元/㎡的购房补助;统一实行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安置,安置价格按1450元/㎡执行。
安置时对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双指标控制,实行面积限量安置,超面积货币补偿。(即:符合安置条件的,每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60㎡且人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60㎡;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安置房超面积10㎡内享受安置价格,安置房超面积10㎡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价格结算。)。
(2)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以下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第二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450元/㎡奖励;
第三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2.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的(适合人均合法正房面积高于30㎡以上的被征收户)。
(1)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正房每平方米给予(房屋评估重置价折旧+区位价)的补偿,在指定安置地点进行安置;按合法正房面积计算安置面积,等面积享受安置价(待定元/㎡),安置房超合法正房面积10%内按1940元/㎡的价格结算,安置房超合法正房面积10%以上部分(最多不得超出20㎡)按市场价(待定元/㎡)进行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合法正房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评估重置价+区位价(待定元/㎡)+一次性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补助)。
(2)分段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以下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第二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三阶段: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正房面积给予50元/㎡奖励;
(3)分栋奖励:被征收房屋为2户以上至5户以下的,每户按其合法正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6户以上的,每户可按其合法正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为一人且属独栋的,可与1户以上类似被征房屋的产权人自由组合,组合户数的奖励标准与上述户数标准相对应。
(4)分片奖励(整体签约分阶段奖):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户数达到90%奖励每户5000元,到达95%再奖励每户5000元,到达100%再奖励每户5000元(每户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5000元)。
六、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按被征收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
2.非住宅。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混合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使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xx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营业性用房中的商铺类用房(门面房、商铺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商铺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场、超市、商业写字楼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运,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等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四)管线设施迁装补助费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的电话、空调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目前标准为:管道燃气1200元/户;自来水200元/户;电力200元/户;固定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20元/户;宽带上网200元/户;分体壁挂式空调2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300元/套。
以上补助费用,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按《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二章“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六)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水井、粪窖(水池)、水泥地面、沼气池、围墙、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按《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三章“水井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xx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置房基本情况
安置房地点、安置价格、户型、面积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另行通知。
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