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
甲方(转让方): 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转让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原料磨一台项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清单明细见附件),乙方于 年 月 日成功受让。为按时、顺利完成交接和拆卸搬运工作,确保甲方经营、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让公告相关内容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标的资产交接
1.1乙方凭北交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价款收据和本人身份证明与甲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标的资产清单详见附件),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甲方交纳 10 万元拆运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标的资产拆运需相关资质的项目,乙方应在交接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证金处置方式: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发生其他本协议终止情形之日起 30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返还保证金(不计息)。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赔偿金;扣除后保证金还有剩余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发生其他本协议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乙方。
1.2 甲方应在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交接时,对交接拆运范围进行现场指认。对于标的资产与其他资产有关联的,甲方应按预展时所划界限与乙方进行交接。
1.3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表示乙方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数量及瑕疵等,并确认标的资产现状与转让公告披露内容一致,无任何异议。
1.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乙方,标的资产的维护保管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自甲方收到标的资产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二条 拆运时间安排
▇协议所载标的资产拆运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60个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8 时30分至17时00分。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就标的资产拆运工作进行对接,为乙方完成拆运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在拆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3.2 对于标的资产拆运需具备相关资质的,甲方应对乙方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如乙方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拆运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3.3甲方应事先向乙方告知有关拆运作业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通道、进场人数及作业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3.4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吊装、拆解所需的各种工具、设备、设施等装备,乙方应自行准备拆运的一切工具、设备及物料。
3.5 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乙方完成。
3.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安全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3.7乙方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拆运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后,应提交甲方进行验收。
3.8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拆运期内完成标的资产拆运,乙方同意前述拆运期限届满后,北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甲方向北交所提交交易价款划转需乙方提供配合(如配合提供文件或需乙方签字盖章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拆除及清运工作,拆除、清运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对接,并提前勘察甲方指定的作业现场和运输路线。提前向甲方提交各类或各个设备的拆解、吊装、场内运输方案,包括需要进入甲方现场的各类车辆、人员、工具等。甲方批准乙方的方案后,乙方方可入厂进行工作。
4.3 乙方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拆运工作时,须接受甲方的组织安排,并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生产,不得对甲方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乙方人员应在甲方指定范围内进行作业,并且要将拆运区域进行硬隔离,做到双方无关人员不能互相进入对方区域。不得从事与拆运工作无关的各项活动。
4.5 地基地面以下水泥浇筑部分地脚螺丝、垫铁等不允许拆除,禁止破坏水泥基面。
4.6乙方在拆除、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若确实需要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必须恢复原有功能。拆解过程如需拆除地坑踏板、防护板的,在设备拆解完成后需要原样恢复。拆解过程不得损害▇▇地面防护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7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4.8 乙方将标的资产运输出存放地时,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自觉接受检查。
4.9乙方指定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4.10 拆运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完成作业场地的清理工作。清除垃圾,清洁油污,恢复原地坑踏板等,施工产生的各类垃圾废物,清理出甲方现场。甲方将对现场进行验收。
4.11乙方清运垃圾或废物的工作,需遵守资产所在地关于各类垃圾或废物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背,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12无论乙方是否在本协议约定的拆运期内完成标的资产拆运,乙方均同意北交所在拆运期限届满将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4.13 乙方不可在现场进行切割工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未能清运完毕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剩余未清运的标的资产,剩余未清运的标的资产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所交纳的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延长拆运时间的,每延长一日,乙方应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拆运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给甲方。
5.2 乙方对作业现场未进行清理或恢复原状的,甲方进行清理及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从乙方所交纳的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拆运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给甲方。
5.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拆运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4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拆运工作的,甲方同意延长相应拆运期限。
第六条 其它
6.1本协议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3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北交所备案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