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第 14 期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同榮路銜接環中路道
路開闢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 2627-0007 地號土
地,面積 0.0261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
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第 14 期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同榮路銜接環中路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 2627-0007 地號土地,面積
0.0261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
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9 年 3 月 9 日府授建
新地字第 1090053780 號函,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發
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並依臺中市政府 109
年 3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53780 號函核准開闢,本府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許可事業計畫。由於同榮路貫穿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之路段已開闢完成,僅本案路段尚未開通,居民需從同榮東路或中清路 180 巷繞道而行,通行不便。工程完工後可串聯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已完工道路銜接至環中路一段,改善同榮路南北向聯繫功能,除可強化xx居民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外,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故本案道路依都市計畫之劃設開闢,以達改善交通之計畫目的,爰本計畫與擬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聯理由。
由於本案鄰近臺中巨蛋體育館(預計 111 年動工、115 年完工),本府針對該場館停車場出入口位置及接駁車上下車位置,規劃各類車輛進出動線,依據「臺中市巨蛋體育場館興建先期規劃成果報告書」中預估之旅次量與交通量,分析現有交通系統,在下午尖峰進場時段xx交通量較高,須透過相關交通引導與替代道路配合措施疏導交通,而停車則透過停車導引系統,引導車輛停放於xx停車場停車位;另外,透過巨蛋四周計畫道路之開闢,使其四周道路能夠連通,並透過導引或管制進出基地之車輛由同榮東路及榮德路進出,引導車流不流入西南側道路狹窄之後庄里地區(含本案道路用地範圍),不致對該地區居民生活品質產生負面影響。
未來為提升臺中路段交流道運轉效率,故規劃國道 1 號增
設銜接臺 74 線系統交流道,該建設計畫已於 108 年 3 月 5 日經
行政院核定,於 108 年 5 月 1 日交通部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已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刻正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預定於 112 年完工。完工後車流改由系統交流道快速轉換至快速道路,不須再經由地方聯絡道,並配合原上下匝道處將予以封閉,車輛不會引進本案道路,不影響本社區生活品質。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長度約 25 公尺,工程範圍已考量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未來工程完工後貫穿同榮路,可強化同榮路南北向道路聯繫,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等問題,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進住宅區土地之合理利用,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為道路開闢所必需,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完工後可完整打通同榮路,銜接本市第十四市地重劃區規劃之道路至環中路一段,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強化巷間道路與xx計畫道路連結功能,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為不適用,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
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 109 年本市僅有 1 筆位於東勢區之公有土地可供交換,尚無本案之所有權人申請投標,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已於 109
年 4 月 14 日及 109 年 7 月 9 日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與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開通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巷道之聯繫,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等問題,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北屯區同榮里,道路長約 25 公尺,計畫寬度為 12
公尺,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9 年 4 月人口統計資料,同榮里現況人口約 6,239 人,主要以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4,661 人,幼年人口約 712 人,老年人口約 866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1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4 人,占同榮里總人口約 0.08%,經查,範圍內所有權人未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榮里,故徵收計畫不致影響人口之多寡。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為住宅區之鄰里道路,經查範圍內現況農作改良物多為 小葉欖仁及黑板樹等;另有一合法且營運中之幼兒園,需拆 除部分附屬建築改良物,惟拆除之建築改良物係幼兒園擴建 至道路用地上,非屬合法建物,因此本府依據臺中市相關條 例給予拆遷處理費,其幼兒園仍可就剩餘土地繼續營運使用。本案將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之路型開闢以強化同榮路與環中路、更生巷的聯繫,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鄰里居民南 北向通行之連結性及便利性,改善xx環境及交通流暢性, 減少用路人繞道及迴車之潛在風險,有助於增進鄰里居民出 入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對xx社區亦可達到促進土地利用、 提昇生活品質及區域發展均衡。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需拆除部分為幼兒園之附屬建築改良物,非屬合法建物,其幼兒園仍可就剩餘土地繼續營運使用,無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及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xx:
本案道路開闢完成後,同榮路可往北銜接至環中路一段,減少車輛迴車及改善用路人行走之安全性,並有利於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將可提升地方居民住與行的健康與安全。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xx住宅區土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地方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經查範圍內農作改良物多為小葉欖仁及黑板樹等,非屬主要糧食生產供應地區,且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徵收農地,對糧食安全無影響。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經現勘範圍內有一合法設立且營運中之幼兒園,因道路開闢需搬遷之教學設備,本府依臺中市補償自治條例補償幼兒園相關經營設施之遷移費;另因本案需拆除部分附屬建築改良物,惟拆除之建築改良物係幼兒園擴建至道路用地上,非屬合法建物,因此本府依據臺中市相關條例給予拆遷處理費,其幼兒園仍可就剩餘土地繼續營運使用,且拆除後不影響其營運功能,徵收後不致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之產業變動情形。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開闢工程土地費用列於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
工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用地費編列 53,000,000 元整,本
案地價及土地改良物等相關補償費經合計需 23,746,603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為主,經現勘用地範圍內農作改良物多為小葉欖仁及黑板樹等,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依據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
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道路用地範圍開闢,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計畫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增強道路服務功能,預計計畫執行後可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9 年 5 月 15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090006943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開通後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提升xx地區交通路網服務水準及完整性,有助於改善xx居民、接送幼兒園學童往返通行安全,亦可藉此增加地方生活居住條件及環境品質,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生活條件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5 月 22 日
中市環綜字第 1090054970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串聯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已完工道路銜接至環中路一段,改善同榮路南北向聯繫功能,減少車輛繞道及迴車之交通潛在風險,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同時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學童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依 66 年 1 月
18 日府工都計字第 03109 號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第二、三、
四期擴大都市計畫案」劃設在案,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
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計畫屬都市計畫,為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
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本案工程依據都市計畫進行開闢,北端範圍邊界銜接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規劃並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用地,惟本案用地現況尚未開闢,故無法經由重劃區內道路連結至環中路一段,鄰近居民需改道或繞道而行,造成通行不便。道路依計畫開闢完成後,可供鄰里居民及用路人永久使用,改善用路人通行安全,並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短期而言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 工程之必要性:
本案為住宅區之鄰里道路,惟本案尚未依都市計畫開闢向北銜接至環中路一段,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況道路阻隔之情形,有利於xx居民人車出入,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 徵收之必要性:
本案私有土地共 3 筆,合計面積為 0.030700 公頃,為保障
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案業於 109 年 4 月 14 日召
開協議價購會,並於 109 年 7 月 9 日以函詢方式與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同意協議價購土地為 2 筆,合
計面積為 0.004600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14.98%。惟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4 月 23 日及 109 年
7 月 21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
公私有土地交換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皆不適用,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發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在案,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9 年 4 月 14 日召
開協議價購會,並於 109 年 7 月 9 日以函詢方式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協議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為部分作道路使用,且皆已納入工程範圍,而農作改良物多為小葉欖仁、黑板樹等,將依「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給予補償;另有幼兒園之經營設備及部分非合法建築改良物(鋼架烤漆板頂棚、膠頂棚、水泥地面及圍牆),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補償其遷移費及拆遷處理費,使用情形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北端邊界銜接本市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規劃並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用地、南至更生巷,東、西兩側臨住宅區,並鄰近環中路一段及台 74 線(東西向快速公路-快官霧峰線)。另西側接連土地現況為一處營運中幼兒園,用地範圍內地上物有小葉欖仁、鋼架烤漆板頂棚、膠頂棚、水泥地面及圍牆等,非屬合法建築改良物部分,本府將依相關規定核發其拆遷處理費。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9 年 5 月 15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090006943號函復,案內土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1 月 21 日、109 年 2 月 10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
臺中市政府、北屯區公所及同榮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 109 年 1 月 21 日、中國
時報台中版 109 年 2 月 10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2 月 5 日、109 年 2 月 20 日於北屯區公所三樓 301 會議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2 月 7 日、
109 年 2 月 2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北屯區公所及同榮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另 109 年 2 月 5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未
提出xx意見,僅於第二場公聽會提出xx意見,業於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
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2 月 25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09004198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3 月 3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76675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將協議取得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4 月 14 日於北屯區公所三樓
301 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
單及 109 年 4 月 2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91234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均已合法送達。
(二)為保障各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故於 109 年 7 月 9 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 1090165277 號函重新寄發協議價購相關文件,並給予x
x意見期間及協議價購期間至 109 年 7 月 21 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皆已合法送達。
(三)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同意協議價購,共計取得 2 筆土地,合計面積為 0.004600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
地總面積約 14.98%,尚有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4 月 23 日
及 109 年 7 月 21 日期限內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對協議價購金額不滿意,惟所有權人提出之買賣實例多位於 14 期重劃區內,屬整體開發地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而本案勘估標的周圍毗鄰第二種住宅區,故本案選取之比準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選取位於同一供需圈內,其面積、臨路條件、臨路寬度相近之案例。而不動產估價師針對所有權人提出之 14 期案例資料亦予以評估,惟與本案勘估標的土地條件差異甚大且該第 14 期重劃區內土地目前為分配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階段,尚未完成點交及領回土地,其土地相關訊息尚未明確,實價登錄尚未揭露,無法查證,故不予採用,本府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且皆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簡○訓等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本案協議價購價格評估過程:
1.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其評估過程說明如下: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本案標的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書,提交本市協議價購審查會 109 年第 3 次會議完成審查,依評估成果辦理協議價購。
2. 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3. 另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另經查需拆除部分為幼兒園之附屬建築改良物,非屬合法建物,該幼兒園仍可就剩餘土地繼續營運使用,拆除後不影響其營運功能,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其路線及寬度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希冀藉由完整打通巷道完善同榮路之道路服務功能,有助於民眾通行便利性、強化道路連接功能,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 月開工,110 年 6 月底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3,746,60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3,620,5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87,163 元。
(四)遷移費金額:38,94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本案工程用地取得費用準備金為新台幣 53,000,000 元,實際應補償金額總計新臺幣 23,746,603 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開闢工程土地費用列於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
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用地費編列 53,000,000 元整,本案地價
及土地改良物等相關補償費經合計需 23,746,603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
(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附件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
(二)舉辦第一場公聽會公告、刊登新聞紙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三)舉辦第二場公聽會公告、刊登新聞紙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及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五)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xx意見期間內xx意見影本及相關回應情形一覽表。
(六)徵收土地清冊。
(七)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
(九)本案經臺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經費來源證明文件(預算證明書)。
(十一)徵收土地圖說。
(十二)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
(十四)文化歷史古蹟評估相關文件影本。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
代 表 人:市 長 盧 秀 燕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8 月
台中巨蛋基地位置
本案範圍
第十四期重劃區
土地鄰近現況及四至界線
台74線 (東西向快速公路-快官霧峰線)
環中路一段
已開闢完成尚未開通之同榮路
同榮東路
第十四期重劃區
本案範圍
台中巨蛋
基地 位置
26242
土地現況照片
現有道路
工程範圍
1 6-284-18
2624-2
2624-12
2624-13
2624-11
2624-5
2628-9
新福祿xx幼兒園
2626
2627-7
2617
2616-4
2627-6
2617-4
261
2616
2617-1
2
23
2401
2398
2400-1
2400-3
2399-1
xx鄰近公路設施
台74北屯二交流道
本案道路
國道一號新增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
台74北屯二
交流道 台74崇德交流道
同榮
東 崇德十九路
環中路一段 環中東路一段
台74北屯一交流道
範圍 x x x 崇
德 竹 德 台
台中巨蛋 路 路 三
基地位置 三 路 線
段 三
段
車行動線規劃及比例
台中巨蛋
台中巨蛋
本案道路範圍 本案道路範圍
• 由於環中東路連接台74以及國道1號,因此外縣市民眾將由台74及國道1號進入基地,加上原臺中市居民,預期有65%車流量由環中路一段進入基地,並以西側比例40%為多。
• 南側進入基地之車輛多為臺中市區居民,比例約為🡪5%,並以松竹路三段20%較多。
• 惟以上進出台中巨蛋場館之動線不會使用到本案道路並不會影響同榮里社區居民。
台74線匝道連接國1之影響
上匝道路線 下匝道路線
台中巨蛋
本案道路範圍
• 透過新設該匝道減少國1與台74之間車流轉換時進入平面道路之車流。
• 國1轉接台74之車流並不會進入台中巨蛋場館北側環中路一段(北屯一交流道~崇德交流道)。
• 進入台中巨蛋場館之車流並不會使用該交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