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住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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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 系學生
所
(以下簡稱乙方)租用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男生
女生
第 宿舍第 室。
茲約定契約內容如左:
一、契約內容: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相關管理辦法(下稱宿舍管理辦法)與下列約款,共同構成住宿契約之內容。宿舍管理辦法與下列約款不符合時,優先適用下列約款,住宿契約未約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合法辦理離舍時間止。
三、租賃標的物:配住之寢室、書桌椅、床舖及該宿舍其他供共同使用之設備。四、使用租賃物之方法:乙方應依宿舍管理辦法繳交住宿押金並依善良管理人注意
使用租賃物,其因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正常耗損及折舊不在此限。
五、轉租轉借之禁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賃物轉租或轉借予第三人,違反本約款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應於契約終止日交還租賃標的物。
六、住宿費用:乙方應繳納之住宿費用,由甲方依教育部核定標準合理訂定;暑假住宿費用,一律依所住宿舍現行收費標準,繳交兩個月之住宿費。
七、住宿權利之喪失:租賃契約有效期間,乙方喪失本校學生身分或申請退宿者,原租賃關係消滅,關於住宿費之處理準用宿舍管理辦法退費之規定。
八、違約金:住宿期間屆滿,乙方應即搬離宿舍,否則應給付甲方每日新台幣 100
元之違約金,甲方並得留置乙方繳交之住宿押金。
九、殘留物之處分:甲方對乙方於租賃契約屆滿或申請退宿後,殘留於宿舍之財物不負保管之責任,必要時並得逕行清理處分,乙方不得異議。
十、生效日期:本契約自乙方繳清住宿費用並於租賃契約書上簽字後生效。
立 約 人 :
甲 方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住宿服務組主任 簽章
授權人代表: 宿舍輔導員 簽章
乙 | 方 | : | 學號: | |||
姓 | 名 | : | 簽章 | |||
法定代理人: | 簽章 |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