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2020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或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xxx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妊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或保险xxx的等待期满之日前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意外伤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上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病历、诊断报告、住院报告等确认被保险人疾病死因的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前或等待期内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或等待期内,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二)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五)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内(含)向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
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