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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融部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
提報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絡人:xx專員、02-89680822、Email:xxxxxx@xxx.xxx.xx
壹、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
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xx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
後,於 99 年 1 月 16 日生效。 二、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為因應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管理需要,金管會於 99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
三、截至目前為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3 家國內銀行赴大
陸地區分(支)行及子銀行,其中 16 家分行、7 家支行及 1 家子行
已開業,並已收購 1 家子行,另設有 3 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部
分已有 3 家分行開業,並設有 1 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
金管會已核准 5 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其中 1 家自行提出撤件、4 家已營業,另並有 11 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 23 處辦事處,1 家投信事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在保險業部
分,金管會已核准 10 家國內保險業及 2 家保經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中 6 家保險業者、2 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已獲大陸核准營業,保險業並設有 14 處代表人辦事處;另有 1 家產險公司及 1家壽險公司赴大陸參股投資案刻由大陸監理機構審核中。
貳、具體效益
一、兩岸銀行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分行及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等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之經營條件,期協助起步已晚之國內銀行業者能夠迅速拓展業務。截至目前為止,已有 5 家國內
銀行在大陸設立甫滿1 年之辦事處升格分行或子行之申請案件獲金管會核准,並均已正式開業,包含:兆豐銀行蘇州分行、臺灣銀行上海分行、玉山銀行東莞分行及臺灣企銀上海分行及永豐銀行南京子行。另一方面,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及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地區已有 16 家分行、7 家支行及 1 家子行開業,並已收購 1 家子行;另已獲本會核准之申請案詳如下表「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統計表」
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統計表 截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止 | |||
銀行 | 分(支)行、子行 | 辦事處 | |
已開業 | 申請案已獲本會核准 | ||
第一銀行 | 上海分行成都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 河南省 12 家村鎮銀行廈門分行 | - |
國泰世華銀行 | 上海分行 上海分行閔行支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青島分行 | 上海子行深圳分行 | - |
彰化銀行 | 昆山分行 | 福州分行 | - |
昆山分行花橋支行東莞分行 | |||
土地銀行 | 上海分行 天津分行 | 武漢分行 | - |
合作金庫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天津分行 | 福州分行 | 北京辦事處 |
華南銀行 | 深圳分行 深圳分行寶安支行 | 上海分行 福州分行 | - |
中國信託銀行 | 上海分行 | 廣州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 北京辦事處 |
兆豐銀行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 | 寧波分行 | - |
臺灣銀行 | 上海分行 | 上海分行嘉定支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廣州分行 | - |
玉山銀行 | 東莞分行 | 東莞分行長安支行上海分行 前海合作區子行 | - |
臺灣企銀 | 上海分行 | - | - |
永豐銀行 | 南京子行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 富邦華一銀行(子行) | - | - |
臺灣工業銀行 | - | - | 天津辦事處 |
(三)金管會並與大陸銀行監理機構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中達成共識:華南銀行深圳分行、彰化銀行昆山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上海分行、第一銀行上海分行、合庫銀行蘇州分行、土地銀行上海分行等 6 家臺資銀行大陸分行,
在 101 年完成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準備並符合大陸地區法規規定條件後,即可提出申請,大陸方面將收件並儘快審核。另兩岸銀行監理機關於 101 年 5 月 15 日確認雙方共識,對於審核中的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之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上開 6 家分行向大陸地區銀行監理機構申辦之大陸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及全面性人民幣業務申請案,均已獲准開辦。另兆豐銀行蘇州分行、玉山銀行東莞分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分行、
臺灣銀行上海分行,於設立滿 1 年後提出申辦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均獲xx核准籌設,並分別於 103 年 7 月 1 日、9 月 3 日、9月 26 日、12 月 8 日正式開辦。
(四) 另上開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銀行大陸分(支)行及子行申請案,於 102 年 4 月 1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xx表示將加快受理審核,並對符合監管要求或相關法規前提下之申請案件給予支持。相關案件申設進度說明如下:
1.分行方面:目前經金管會首批同意申設第二家大陸分行之本國銀行計有合庫天津分行、土銀天津分行、一銀成都分行、國泰世華青島分行、彰銀東莞分行、華銀上海分行,均獲xx核准籌建,其中前 5 家分行均已正式開業。另經金管會同意於大陸福建申設分行之本國銀行計有合庫福州分行、彰銀福州分行、一銀廈門分行、華銀福州分行等 4 家,均獲xx核准籌建。此外,金管會同意兆豐銀行申設之第二家大陸分行(兆豐寧波),亦甫獲xx核准籌建。
2.支行方面:國泰上海自貿區、兆豐蘇州xx支行、一銀上海自貿區支行分別於 103 年 7 月 25 日、9 月 19 日、9 月 30 日正式開業;玉山東莞長安支行、臺銀上海嘉定支行已獲xx核准籌建。
(五)102 年 4 月 1 日召開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雙方同意將兩岸銀行業市場准入及進一步開放項目等相關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服務業貿易協議。我xxx會及xxx協會已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完成簽署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雙方銀行業開放承諾重點如下:
1.大陸方面:
(1)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投資符合條件的我國金融產品。
(2)我國銀行可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3)開放我國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或我國銀行在大陸
設立的法人銀行已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在福建省設立同省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
(4)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
(5)放寬我國銀行在大陸分行或子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臺資企業範圍,可包括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
2.臺灣方面:
(1)儘速取消大陸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
OECD 條件。
(2)開放已在臺設有分行的大陸銀行可申請增設分行。
(3)提高陸銀參股比率:單一大陸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 (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 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 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4)開放大陸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設立分支機構。二、兩岸證券期貨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業者爭取到包括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適當便利。截至目前為止,有 16 家國內投信事業向xx提出申請 QFII 資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准資格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28 億 2,000 萬美元;至於保險業部分,有 10家國內保險業向xx提出申請 QFII 資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准資格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25 億美元。
(二)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定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金管會與大陸證券監理機構於 102
年 1 月 29 日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除確認平臺內容及運作機制外,雙方並同意將雙方證券
期貨市場開放議題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三)我xxx會及xxx協會已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完成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雙方證券期貨業開放承諾重點如下:
1.大陸方面:
(1)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
(2)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且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51%。
(3)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內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 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 49%的限制。
(4)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持股比例最高達 49
%。
(5)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內投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
(6)設立合資期貨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49%。
(7)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8)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2.臺灣方面:
(1)我方對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來臺灣設立代表處應具備之海外業務經驗條件,調整為 2 年以上。
(2)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臺灣證券之限額,初期可考慮由 5 億美元提高至 10 億美元。
三、兩岸保險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保險業者爭取到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件(集團總資產 50 億美元
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 30 年以上,且
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 年以上)申請進入大陸市場。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至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之申請案件獲金管會核准。
(二)海峽兩岸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已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行,首次會議內容重點在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訂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會晤機制,雙方就市場進入協調、保險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並加強兩岸保險公司業務交流、技術提升及相關交流等合作事宜,共同促進兩岸保險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
(三)「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雙方保險業開放承諾重點如下:
1.大陸方面: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臺灣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富邦產險及國泰產險已在協議完成簽署以前,分別於 101 年 11 月 1 日、102 年 1 月 8 日正式取得保監會許可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臺灣方面: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