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福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xxx先生拟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10,000 万元(不含本数)。
前述事项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经与原认购对象xxx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关系
鉴于林一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xxx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x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xxx先生,197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热能工程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截止本公告日,xxx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通过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875,8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7%。xxx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xxx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甲方:永福股份
乙方:xxx
签订时间:2022 年 10 月 18 日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再履行该协议,也不再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双方系经友好协商自愿解除《股份认购协议》,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该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1)甲乙双方承诺,甲乙双方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3)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鉴于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经与原认购对象xxx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外部市场环境,同时综合考虑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因素作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自 2022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xxx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经公司与xxx先生协商一致,双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原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xxx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永福股份与xxx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