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NCZ202301)
2023 年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LNCZ202301)
招标人:辽宁省财政厅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附表 2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1
第三章 项目需求 1 7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
附件 评标方法 29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附表
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辽宁省 2023 年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 |
2 | 项目编号:LNCZ202301 |
3 | 招标人名称: 辽宁省财政厅 |
4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 90 日。 |
5 |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及地点: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辽宁省财政厅或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联系人:xxx xxx 电话:024-22825539 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 00 x |
6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23 年 7 月 11 日 13:30-15:30,在辽宁省财政厅 1155 房间当面递交。 |
7 |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23 年 7 月 11 日 15:30开标日期及时间:2023 年 7 月 12 日 9:30 开标地点:辽宁省财政厅(xxxxxxxxxx 00-00 x)。 |
8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参与银行范围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驻辽宁省(不含大连地区)的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 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非辽宁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和金融改革范畴银行。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 |
1、投标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 2、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 3、1 套正本,6 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 |
10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11 | 其他说明:投标人为银行分行的,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 身份证明等,均由银行分行负责人签署并提供。 |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本招标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人名称:辽宁省财政厅
(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辽宁省 2023 年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存
期 3 个月(以资金划拨日为起算月),计划招标规模 50 亿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请详见招标公告。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评标方法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下载招标文件 2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
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 24 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注:以上 1-3 部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缺少任意一项材料投标文件无效。
(三)投标有效期
1.所有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 90 日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6 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使用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封皮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2.如果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和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投标截止时间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或撤销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人,该通知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及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3.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如存在瑕疵,但不能导致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的,视为密封合格。
4.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评标委员会由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投标文件签署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对实质性条款未做出响应,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发现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发现有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8)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相符,没
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六)串标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七)评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4.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八)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经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标总得分排名靠前;
(3)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本项目中标人及中标金额。
六、授予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投标人。
(二)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公告并告知中标人。招标方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23 年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协议
甲方:辽宁省财政厅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和《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经辽宁省财政厅(甲方)、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乙方)、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2023 年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业务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本次定期存款额度为 (大写)亿元,期限为 个月,存款利率为 。
(一)权利
1.会同乙方组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招标工作;
2.要求丙方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债券面值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和115%;
3.要求丙方在收到国库定期存款当天提供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定期存款证明,以下统称存款证实书);
4.丙方未及时、足额划转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时,有权向丙方催缴资金,商乙方做出不予解除质押品质押的决定;并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资格;
5.会同乙方对丙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确认丙方足额质押后,向乙方开具划款凭证,由乙方将定期存款资金拨付丙方备案的定期存款收款账户;
2.根据丙方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和回收情况做好国库资金账务记录,根据乙方提供各类报表做好对账工作;
3.按月与丙方核对国库定期存款相关信息。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审核甲方开具的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丙方划拨存款资金;
2.按规定路径足额收回丙方到期划回的存款本息,存款本息划至乙方当日,乙方对丙方质押品进行解押;
3.按时与甲方对账,向甲方提供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报表;
4.发现丙方有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和甲方共同处理,防范国库资金安全风险。
第四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应在中标公告日次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乙方分别报备定期存款收款账户信息资料,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在划款前向甲方、乙方提出申请,得到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启用;
2.按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品,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 105%、115%;
3.收到甲方划拨定期存款当天起息,同时将存款证实书复印件报乙方备案;存款证实书应当载明存款单位、存款银行名称、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存款银行仅限 1 家机构;
4.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下设置“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5.定期存款到期,按以下收款账户信息及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国库,不得并笔;
(1)本金划回
户名:辽宁省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户账号:06000000000217202001
银行: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行号:011221001018
(2)利息划回
户名:辽宁省财政厅
账号:060000000002271001
银行: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行号:011221001018
6.定期存款存续期间,接受甲方和乙方有关定期存款的监督与检查;
7.出现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特殊重大事项等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第五条 操作流程
1.丙方按要求分别向甲方和乙方报送收款账户备案信息;
2.丙方根据自身中标数量,于招投标结果公布日次一个工作日 11:00 前,按规定比例向甲方质押足额、有效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并将质押信息提供乙方;
3.乙方应在中标结果公布次 1 个工作日,根据存款银行提供的质押品信息,按照存款协议要求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品质押相关操作,并将质押结果于当日告知甲方;
4.甲方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 1 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划款凭证;
5.乙方审核甲方开具的划款凭证无误后,于当日向丙方划拨存款资金到丙方的定期存款账户;
6.丙方在收到资金后当日向甲方开具存款证实书,并向乙方出具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7.乙方应设置相应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中标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省级国库库存日报表反映;
8.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丙方将存款本息按原路径于当日 10:00 前归还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存款本金直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国库存款账户,附言为“归还 2023 年第 1 期 0600000000 国库现金管理本金”,存款利息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利息资金由存款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划,附言为“支付 2023 年第 1 期 0600000000 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如存款银行
产生违约金,违约金划回处理方式与利息相同,附言为“支付 2023 年第 1 期 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罚息”,附言格式中所有数字均为半角数字;
9.存款本息划回后,乙方应于当日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甲方,并于当日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10.乙方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和划回次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
11.乙方按月、按年向甲方提供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余额和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并进行对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外,违约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丙方违反规定未及时按规定质押足额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甲方只向丙方拨付质押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对应金额的存款资金,并对丙方处以质押品不足部分(规定数量与实际质押数量之差)对应存款金额按当时活期存款利率以及当期国库现金管理期限折成的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在存款到期日及时将存款本息划缴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丙方按欠还存款本息额、以当期省级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的 2 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予解除质押品的质押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到期日的第八个工作日后,丙方仍未足额归还存款本息,按有关规定对其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进行处置;
3.丙方未及时报告变更信息或未提供正确的收款账户信息造成存款资金滞划的,后果由丙方承担。
4.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的,甲方会同乙方,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资格、不予解除质押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定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丙三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三方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六份,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丙方代表签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期存款证明
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 2023 年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果,人民银行xx分行于 年 月 日将我行中标的定期存款资金划拨至我行。
定期存款户名: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号: ,开户行: ,本金为 亿元,期限为 个月,起讫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存款利率为 。
特此证明。
××银行 年 月 日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18 号)和《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库〔2017〕 451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本次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工作。
二、服务要求
(一)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满足省本级预算支出及对下调度资金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协调性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
(二)本次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 3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要符合辽宁省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
(三)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 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 10%,不得超过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 20%。
(四)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 105%、1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质押管理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五)存款银行应按规定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下设“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行沈阳分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
准备金。
(六)存款银行收款后,及时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
(七)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八)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并在支付报文附言栏分别注明归还2023年第1期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本金和支付2023年第1期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字样。其中:本金划入省级国库;利息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九)存款本息划回省国库后,人行沈阳分行应于当日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省财政厅,并于当日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十)存款银行应按月向省财政厅、人行沈阳分行出具国库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十一)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省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省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十三)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十四)省财政厅、人行沈阳分行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七)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
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国库现金存放与收回程序
(一)按规定办理质押。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11:00前提供足额质押品,并将质押信息提供人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沈阳分行应在中标结果公布次1个工作日,根据存款银行提供的质押品信息,按照存款协议要求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品质押相关操作,并将质押结果于当日告知省财政厅。
(二)及时划拨存款资金。
1.开具划款凭证。省财政厅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 1 个工作日向人行沈阳分行开具划款凭证,收款人全称为“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号为存款银行提供的账号,附言信息为"2023 年第 1 期 0600000000 国库现金管理本金”。
2.办理资金划拨。人行沈阳分行在收到省财政厅划款凭证后,当日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在“国库定期存款”科目下设置的“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
3.送达存款证明。存款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户名统一为“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
(三)办理到期存款。
1.存款本金和利息划回。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当日10:00前将本金和利息足额划回省国库。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
存款本金划回:本金直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国库存款账户,存款银行办理本金汇划时,附言为“归还2023年第1期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本金”。
存款利息划回:利息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利息资金由存款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划, 收款人名称为“ 辽宁省财政厅” , 收款人账号为 “060000000002271001”,开户行行号为“011221001018”,利息附言为“支付2023年第1
期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如存款银行产生违约金,违约金划回处理方式与利息相同,附言为“支付2023年第1期0600000000国库现金管理罚息”。
2.办理解押操作。人行沈阳分行在收到存款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后,于当日通知省财政厅,并办理存款银行质押解押的相关操作。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一)格式
致: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贵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决定投标本项目,据此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2.我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附件等相关资料)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招标人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3.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4.我方承诺投标文件及所有提供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由于我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给其他投标人及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
5.我方投标文件、你方的招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存在要求,而投标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约束,并同意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作为投标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注:1、本格式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删改。
2、本文本未按规定签署投标无效
(二)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职务: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电话:
地 址:
注:1、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本文件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若有缺少,投标文件无效。
(三)投标人近 3 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的承诺函
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辽宁省 2023 年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NCZ202301)的规定, (投标单位名称)特向贵方郑重承诺:本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近 3 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文件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若有缺少,投标文件无效。
(四)廉政承诺书
辽宁省财政厅:
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2023 年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不通过赠送财物、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向贵单位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财政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年 月 日
注:本文件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若有缺少,投标文件无效。
二、经营状况及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
(一)投标银行经营指标表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 据 | 备 注 |
资本充足率 | % | 以银行总行上年度最新发布的数据为依 据。 | |
不良贷款率 | % | ||
拨备覆盖率 | % | ||
流动性覆盖率 | % | ||
人民币流动性比例 | % |
注:1.上述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填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人名称: (公章)
(二)贡献度指标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 据 | 备 注 |
参与银行及其全部 | |||
在辽宁省(不含大连) 纳税规模 | 亿元 | 所属企业 2022 年度 在辽宁省内(不含大 | |
连)的全口径纳税额 |
注:1.上述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填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人名称: (公章)
三、收益性指标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投标定期存款利率 | 投标利率在 3 个月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bp , 上 浮 后 利 率 为 %。 | 投标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自律机制要求,实际操作利率将以中标利率执行。 |
投标人名称: (公章)
附件:
评 标 方 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投标人 | |||
1 |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驻辽宁省(不含大 连地区)的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 | ||||
2 |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 | ||||
3 | 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 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 ||||
4 |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近 3 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 ||||
5 | 非辽宁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和金融改革范畴银 行 | ||||
审查结论 | |||||
备注: | 评委签字: |
注:审查情况或结论合格打√,不合格打×,不合格原因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投标人 | |||
1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投标文件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3 | 投标文件签署情况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4 | 对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 | ||||
5 | 未发现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6 | 未发现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 ||||
审查结论 | |||||
备注: 评委签字: |
注:1、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不合格原因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评分标准
指标 | 项 目 | 分值 |
一、经营状况指标 | 1、 资本充足率 | 10 分 |
2、 不良贷款率 | 10 分 | |
3、 拨备覆盖率 | 10 分 | |
4、 流动性覆盖率 | 10 分 | |
5、 人民币流动性比例 | 10 分 | |
二、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 | 纳税规模 | 20 分 |
三、利率水平指标 | 存款利率报价(存款基准利率基 础上加减点) | 20 分 |
四、服务质量指标 | 服务财政及人行情况 | 10 分 |
注: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
2、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如果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列以确定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经营状况指标好的;
(2)贡献度指标好的;
(3)服务质量指标好的;
(4)利率水平高并符合自律机制的。
4、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与以上评分因素相关的材料。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保密要求
从开标时起到中标公告发布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