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聯合醫務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會轄下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宗旨
1. 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聯合醫務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的董事會(「董事會」)就設定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政策建立並管理一個正式及透明的程序、評價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表現、檢討獎勵計劃及董事的服務合同,以及制定所有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待遇。
組成
2. 薪酬委員會將由董事會不時委任,並由不少於三(3)位成員組成,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應不時符合及保持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所指定的獨立性規定。
3. 董事會應委任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薪酬委員會主席(「主席」)。
會議
4. 薪酬委員會應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如在情況需要時亦可加開會議。
5. 薪酬委員會會議須由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公司秘書」)應主席之要求召開。
6. 就定期會議及在所有其他可行的情況下,會議的通知、議程及相關委員會文件應在擬舉行會議日期的至少三(3)天前(或由成員協定的其他較短時間內)全部送交全體薪酬委員會成員。
7. 薪酬委員會全部會議應由主席(如彼缺席,則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主持。主席應負責帶領薪酬委員會,包括安排會議時間、準備議程及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8. 公司秘書須為薪酬委員會之秘書。若公司秘書缺席,其委派代表或由薪酬委員會在會議上委任的人士,將可出席薪酬委員會會議及記錄會議紀錄。
9. 除特別指明外,載列於本公司的細則(不時作出修訂)有關規範董事會會議及程序的規定,應適用於薪酬委員會的會議及程序。
法定人數
10. 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成員人數為兩(2)位。倘出席正式召開之薪酬委員會會議之人數已達法定人數,會議有權行使全部或任何歸屬於薪酬委員會或其可行使之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與管理層溝通
11. 薪酬委員會應有可全面與管理層溝通的權利,並在有需要或適宜的情況下邀請管理層成員或其他人士列席其會議。
12. 薪酬委員會可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總裁。
13. 薪酬委員會應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匯報程序
14. 薪酬委員會應按年度評價及評估薪酬委員會的效能及該等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充足程度,並向董事會提議任何修訂建議。
15. 薪酬委員會的全部會議記錄及該等會議的個別出席記錄應由公司秘書編製及保管,並應於薪酬委員會任何會議完結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送交所有董事會成員,以及在任何董事會成員發出合理通知下,於任何合理時間內供查閱。
16. 薪酬委員會之會議記錄須詳細及足夠地記錄所考慮之事項及達成之結果,包括曾提出之疑慮或曾表達之相反意見。委員會會議舉行後須於合理時間內傳送會議記錄之草稿及最終版本予薪酬委員會成員分別作評閱及保存。
授權
17. 薪酬委員會獲得董事會授權:
(a) 向本公司的任何僱員及任何專業顧問索取其要求的任何資料,及要求任何彼等編製及呈交報告、出席薪酬委員會會議、提供資料及處理委員會提出的任何問題;
(b) 檢討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表現並就此向董事會作出建議;及
(c) 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外界尋求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或協助(包括獨立的人力資源顧問公司或其他獨立專業人士之意見),及取得行業內其他公司有關薪酬方面的可靠及最新資料,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股東週年大會
18. 主席應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以回應股東對薪酬委員會事務的提問。倘主席未能出席,則須由另一位薪酬委員會成員或(倘其未能出席)獲其正式授權之人士出席。
責任及職責
19. 薪酬委員會須履行下列職責:
(a) 就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薪酬政策及結構以及確立完善該等薪酬政策之正式及透明程序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b) 參照董事會之企業宗旨及目標審閱及批准管理層之薪酬建議;
(c) 釐定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特定薪酬待遇,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有關事項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因離職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應付的任何補償金),薪酬待遇主要基於個人表現;
(d) 就非執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e)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薪酬委員會亦須確保薪酬水平足以吸引及挽留成功經營本公司所須之董事,而無須支付超出應須支付之薪酬;
(f) 檢討及批准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因任何離職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應付之賠償,以確保有關賠償乃按照相關合約條款而釐定,又或屬公平合理及不致過多;
(g) 檢討及批准有關董事因行為失當而被解僱或罷免所涉及之賠償安排,以確保有關賠償乃按照相關合約條款而釐定,又或屬合理及適當;
(h) 確保概無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參與決定其自身薪酬;
(i) 就任何根據上市規則須取得股東批准之董事服務合約向本公司股東提出投票意見;及
(j) 審閱及╱或批准《上市規則》第17章所述有關股份計劃的事宜。
一般事項
20. 薪酬委員會須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公開其職權範圍。
21. 就本職權範圍而言,「高級管理層」指本公司年報內提及,並根據上市規則附錄16第12段(該規則可能會不時作出修訂)須予披露。
22. 董事會可在遵守本公司的細則及上市規則的前提下,修訂及補充該等職權範圍,惟有關對該等職權修訂並不影響任何在有關修訂作出之前,薪酬委員會已採取的行動或已經通過的協議的有效性。
註: 如本職權範圍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2022年12月30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