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 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