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 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八月
致: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是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 2019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为其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其内容有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经办律师,下同)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xx,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xx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首发办法》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
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提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正 文
一、补充反馈问题 1
反馈意见回复“信息披露问题 3、关于代养户绩效考核指标”中显示,“按此模式结算,部分代养户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亏损;公司会根据该品种平均每羽的代养费标准,考虑其成活率、出栏重量、料肉比及管理考核情况给予代养户补贴”。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各期代养户亏损情况和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各期代养户退户数涉及的养殖数量、退户后的解决措施以及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关于代养户缴纳保证金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商品家禽代养管理制度》、公司与代养户签署的《养殖回收合同》,核查了各期亏损代养户的合同、凭证,核查了各期代养户退户代养户的养殖数量及退户原因等情况;取得了公司代养户保证金明细,并抽查了相应业务合同、领料单、养殖日志、保证金缴纳凭证和结算单等养殖相关凭证,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项目 | 2019 年 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亏损代养户数量(户) | 25 | 13 | 18 | 31 |
亏损金额(万元) | -36.05 | -10.38 | -41.46 | -70.53 |
期末代养户数量(户) | 776 | 788 | 857 | 976 |
亏损代养户占期末代养 户数量比例 | 3.22% | 1.65% | 2.10% | 3.18% |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各期代养户亏损情况和占比报告期各期,商品鸡鸭代养户亏损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部分代养户因管理不善或自身养殖技术较差等原因导致亏损。除上述商品鸡鸭代养户亏损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种禽代养户仅xxx 1 户因自身发生过亏损情况,2016 年、2017 年分别亏损
9.19 万元、52.68 万元。报告期内,亏损代养户的亏损金额较小,且亏损人数占期末代养户人数的比例较低。代养户出现亏损的情况不会给公司的代养模式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认为,代养户出现亏损的情况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
(二)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各期代养户退户数涉及的养殖数量、退户后的解决措施以及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代养户退户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 年 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退户数量(户)(注 1) | 000 | 000 | 000 | 73 |
退户代养户上年出栏量(xx) | 227.19 | 214.68 | 209.29 | 125.88 |
占上年总出栏量的比例(注 2) | 5.37% | 5.69% | 5.65% | 3.75% |
注 1:各期退户数量为截至上年度末有产出而本年度无产出的代养户数量;
注 2:因退户代养户在本年度已无产出,因此其养殖数量以上年度出栏量列示。
2、针对退户的代养户,在代养户提交退户申请并经公司养殖部门确认后,由公司财务部与其结清代养费并退回押金。
退户后的解决措施如下:(1)对于因环保政策被划入禁养区退养或因土地被征收而退养的代养户,由于其养殖场无法继续从事养殖活动,公司在与该等代养户结束代养关系后,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代养户;(2)因自身原因(如另谋其他职业、已将场地租用给他人或代养户死亡等)而退养的代养户,在其原养殖场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务的前提下,代养户通常会选择将其养殖场继续出租给他人从事养殖业务,进而由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新代养户建立代养关系并在原养殖场从事代养活动;(3)部分养殖面积较小、条件差的养殖场停止养殖业务。
3、报告期内,退户代养户出栏量占比分别为 3.75%、5.65%、5.69%和 5.37%,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退户代养户出栏量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关于代养户缴纳保证金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刷卡方式收取保证金,代养户根据其拟代养数量缴纳保证金。公司为鼓励新增代养户的养殖积极性,针对新增代养户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随着代养户养殖批次的增加和养殖面积的扩大,公司逐批次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为:新建栏舍的养殖户第一批保证金标准为 4 元/只(2018 年 1 月起降低为 2 元/只),以后每养
一批,所适用保证金标准提高 0.5 元/只,至 7 元/只后不再增加;改造旧鸡舍或
租赁鸡舍新入户的原有养殖户养第一批交保证金 6 元/只,以后每养一批,所适
用保证金标准提高 0.5 元/只,至 7 元/只后不再增加。
2、针对代养户缴纳保证金事项,本所律师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公司《商品家禽代养管理制度》,了解公司关于代养户保证金收取、保管的相关规定。
(2)取得公司与代养户签署的《养殖回收合同》,核查合同中关于押金条款的约定,报告期各期的代养户押金均有合同支持。
(3)选取部分代养户进行走访和函证核查,对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程、养殖规模、领苗、代养费结算、成活率、保证金金额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4)取得了公司代养户保证金明细,并抽查了相应业务合同、领料单、养殖日志、保证金缴纳凭证和结算单等养殖相关凭证,对代养户保证金各年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与公司报告期收入规模、活禽出栏数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匹配,核查了保证金各年变化的真实性和与公司实际业务的匹配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代养户保证金金额与其经营情况相匹配。二、补充反馈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对于非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发生不一致情形的决策方案。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xxx、xxx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的补充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等,并取得了发行人、xxx、xxx出具的确认函。
核查意见: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xx合计直接、间接持有及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达 65.56%,且自公司设立起至今一直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
务,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双方对于非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发生不一致情形的决策方案的补充约定
就xxx、xxx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对于非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发生不一致情形的决策方案,xxx、xxx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了补充约定:
“1、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双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以协议双方中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高的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准进行表决。如果协议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相同,协议双方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以xxx的意思表示为准进行表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湘佳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5 年期满时终止。
3、本补充协议与双方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的补充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其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严格履行了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对于前述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均保持一致行动,不存在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在对于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决策时均保持了一致行动,且对于非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发生不一致情形的决策方案进行了补充约定,分歧决策机制明确,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合法、有效。
三、补充反馈问题 3
关于土地。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于发行人租赁集体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明确发表意见;对于承包集体用地存在瑕疵但发行人使用相关土地无障碍的相关结论进一步补充说明依据。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政府批准及备案等文件,检索了租赁及承包集体用地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走访了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相关养殖场等。
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于发行人租赁集体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明确发表意见
1、租用集体土地一般性法律、法规规定
名称 | 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 18 号) |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 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7 号) |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 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
国土资源部、 |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 |
名称 | 具体内容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 | 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
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已于 2016年5月27日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10号)废止;在国土资发[2007]220号废止前,发行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兴建的养殖场适用当时有效的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除需要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外,还需要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包括:发包方对租赁合同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的备案、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如存在原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还应由承包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2、租用集体土地涉及林地、耕地的特殊规定
名称 | 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 修正) | 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重点xx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第十条:“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二公顷 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 |
名称 | 具体内容 |
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 |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2 号) | 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
根据上述定,租用集体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耕地,还需签订复耕保证书,负责复垦耕地。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共计27宗,详见附件一。
(2)本所律师注意到:
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未向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①2014年10月,xxx、xxx、xxx等人与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前述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7月,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林下经济示范园土地租赁协议》,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230亩土地出租给发行人。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未向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该养殖场养殖规模较小(仅有鸡舍4栋、面积 2,200㎡),已由发行人出租给农户养殖。
②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未向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与国土资发
[2007]220号、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不符,具体如下:
a)《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b)《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但上述规定属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规定未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相关法律后果,因此,该瑕疵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与土地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4、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
(1)2019年8月,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我局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的土地监管单位。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存在程序瑕疵。但本局认为:上述瑕疵违反《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影响湘佳牧业与土地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且湘佳牧业自牯牛村养殖场投产之日起至今亦未因此受过本局的行政处罚。”
(2)根据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后更名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或承包的集体土地不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在报告期内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牯牛村优质鸡养殖场养殖规模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养殖场尚未办理国土部门备案存在程序瑕疵,但不会导致
发行人租赁土地行为无效,发行人取得并使用该土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租赁的其他集体土地已履行必备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于承包集体用地存在瑕疵但发行人使用相关土地无障碍的相关结论进一步补充说明依据
1、承包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名称 | 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 18 号) |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xxx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四十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 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 |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 |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
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已于
2016年5月27日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
资源部公告[2016]10号)废止;在国土资发[2007]220号废止前,发行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兴建的养殖场适用当时有效的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承包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履行的批准、备案程序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2、承包的集体土地再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
名称 | 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 18 号) |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 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 |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 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 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 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包的集体土地
(1)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土地承包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包的集体土地共计 3 宗,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2)本所律师注意到:
①附件二表中种鸡一场、种鸡三场、种鸡四场三宗土地系发行人从承包方处流转而来,履行的程序如下:
a)种鸡一场:2005年9月2日,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原长青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村部分土地发包给xxx;2005年12月31日,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与xxx签署《土地(荒山)承包合同》,并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公司与xxx、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转让合同》,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同意xxx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由发行人继续履行《土地(荒山)承包合同》。
b)种鸡三场:2007年4月,石门县易家渡镇马鞍铺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村部分土地对外发包,2007年4月28日,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村部分土地对外发包;2007年5月4日,石门县易家渡镇马鞍铺村、丁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与xxx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并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公司与xxx、xx、xxx、xxx、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原马鞍铺村)、丁家山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转让合同》,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原马鞍铺村)、丁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同意xxx、xx、xxx、xxx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发行人,由发行人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c)种鸡四场:2006年1月23日,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村部分土地发包给xxx;2006年2月28日,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与xxx签署《承包租赁合同》,并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06年11月30日,xxx与xxx、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署《转让合同》,并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公司与xxx、xxx、xxx、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原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转让合同》,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原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同意xxx、xxx、xxxx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由发行人继续履行《承包租赁合同》。
②经核查,发行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尚存在如下程序瑕疵:
单位:亩
序号 | 租赁土地用途 | 瑕疵 | 依据 | 面积 |
1 | 种鸡一场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未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 30 |
2 | 种鸡三场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未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 50 |
3 | 种鸡四场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未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 65 |
序号 | 租赁土地用途 | 瑕疵 | 依据 | 面积 |
合计 | - | - | 145 |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转让时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发行人的种鸡一场、种鸡三场、种鸡四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存在程序瑕疵。
4、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
(1)2019年8月,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我局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易家渡镇种鸡一场、种鸡三场、种鸡四场的土地监管单位。种鸡一场、种鸡三场、种鸡四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转让给湘佳牧业,转让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存在程序瑕疵。但本局认为:上述养殖场面积及养殖规模较小,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已经作为合同一方或单独出具确认文件,同意承包方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湘佳牧业,确认了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湘佳牧业的事实,湘佳牧业取得并使用该等土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且湘佳牧业自种鸡一场、种鸡三场、种鸡四场投产之日起至今亦未因此受过本局的行政处罚。”
(2)其他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意见,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三、补充反馈问题3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于发行人租赁集体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明确发表意见 4、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确认”所述。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三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流转给发行人,转让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已经取得发包方的认可与确认,发行人取得并使用该等土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已履行必备程序,合法、有效。
四、补充反馈问题 4
关于部分养殖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在招股书正文部分补充披露涉及的养殖场以及养殖数量,目前进展情况,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具体情况;关于报告期发行人自有养殖场和代养鸡场均出现被划为禁养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自有养殖场和代养鸡场被划为禁养区的数量,后续解决措施,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关于主管部门对于禁养区的工作管理机制,发行人鸡场后续被划为禁养区的风险。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种鸡二场的承租协议及相关备案文件、种鸡二场被关停的函件,查询了主管部门对于禁养区的工作管理机制等规定,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自有养殖场和代养鸡场被划为禁养区的数量,后续解决措施,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养殖场种鸡二场于 2018 年 7 月因被划入禁养区而被关停。2016 年 12 月、2017 年 11 月和
2018 年 7 月,公司部分代养户因其养殖所在区域被划入禁养区而停止养殖,共
计 42 户代养户。公司种鸡二场及被划入禁养区而停养的代养户养殖情况如下:
单位:xx、万枚
项目 | 关停情况 | 关停当年种禽产蛋量 | 公司种禽产蛋总量 | 占比 | 关停当年活禽出栏量 | 公司活禽出栏总量 | 占比 |
2018 年度 | 种鸡二场、1家种禽代养户 | 255.21 | 5,990.93 | 4.26% | - | - | - |
19 家商品鸡 鸭代养户 | - | - | - | 24.78 | 4,227.69 | 0.59% | |
2017 年度 | 15 家商品鸡 鸭代养户 | - | - | - | 14.40 | 3,774.42 | 0.38% |
2016 年度 | 7 家商品鸡鸭 x养户 | - | - | - | 30.83 | 3,706.79 | 0.83% |
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因被划入禁养区而关停的商品鸡鸭代养户数量分别
为 7 户、15 户和 19 户,其关停当年活禽出栏量占公司活禽出栏总量的比例分别
为 0.83%、0.38%和 0.59%。2018 年,公司种鸡二场和 1 名种禽代养户被划入禁养区,其当年种禽产蛋量占公司种禽产蛋总量的比例为 4.26%。占比较小。
最近三年,公司种禽产蛋总量及活禽出栏总量均逐年上升,种鸡二场及少量代养户被划入禁养区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种鸡二场被关停后,公司将部分种鸡出售,剩余部分则转移至种鸡十场继续进行养殖。公司调整饲养计划,加大其他种禽场的饲养量,满足公司的种禽需求,对公司的养殖体系不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停养的代养户,由于其养殖场无法继续从事养殖活动,公司在与该等代养户结束代养关系后,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代养户。另有少部分被关停的代养户在寻找新的符合养殖条件的地点后与公司继续开展代养合作关系。
截至目前,公司正在与主管部门就种鸡二场拆除补偿金额进行协商。
(二)关于主管部门对于禁养区的工作管理机制,发行人鸡场后续被划为禁养区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管部门对于禁养区的工作管理机制主要如下:
序号 | 法规 | 相关内容 |
1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2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 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文件) | 3.3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2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 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 |
序号 | 法规 | 相关内容 |
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 ||
3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 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 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4 | 《常德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 年)》 | 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洞庭湖区内湖 (指湖南省洞庭湖区内湖撇洪河治理规划备案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 取水点(指湖南省 1000 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 案地下水源取水点)xx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范围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洞庭湖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计划》要求,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关闭和搬迁,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2018 年前,重点核查 洞庭湖区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农村集中式 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xx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禁养 区内生猪存栏规模 300 头以上以及等当量的牛、羊、禽养殖场(户)。没有退养的,需按规定的时间节点,严格按要求彻底拆除退养,或异地搬迁到有环境承载能力的适养区内。到 2019 年,禁养区内全部畜禽规模养场 (户)关闭到位。 |
5 | 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发 [2013]37 号) | 禁养区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下列区域为禁养区范围:石门县县城城市规划区,20 个乡镇(区、场)的集镇规划区;县城区自来水取水口以上 3000m 范围,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以上 1000m 范围内;澧水、道水、渫水、沱水等主要河流岛屿及其沿岸两侧 500m 范围以内;仙阳湖水域入库水系距库 2000m 范围之内;蒙泉水库、双红水库、寺垭水库、首桥水库、东泉水库、南溪水库、里山河水库等 7 座中型水库xx山脊线以内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 3000m 会水区域;壶瓶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 家森林公园;皂角商代古文化遗址(东至皂市 029 乡道 |
序号 | 法规 | 相关内容 |
与渫水相近陡坎处,南至渫水北岸,西至皂市阳泉公路,北至丫角山南脚,101.45 公顷范围)。 禁养区内不准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退出。鼓励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主动退出养殖,在 2015 年底前主动退出养殖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财政局、环保局、畜牧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划定后 的禁养区拿出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 | ||
6 | 岳阳市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岳政办发〔2018〕4 号) | 开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 “三年行动”)。全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稳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关停退养或搬迁。 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在资金安排和项目布局上对“三年行动”给予支持,市财政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以奖代 补方式支持各地开展“三年行动”。 |
7 | 临澧县规范畜禽水产养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 〔2017〕4 号) | 一、严格养殖准入。 禁养禁投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水库投肥,禁止珍珠养殖,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水产人工养殖。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原则上禁止畜禽养殖,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以下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临岗公路,南至临柏公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xx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范围。 (3)道水、澧水堤岸陆域水平纵深 1000 米范围内。 (4)乡镇(街道)和村(居)居民集聚点、工业园区、车站码头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边际 500 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二、有序禁养退出 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养殖,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奖补标准根据建场时间、生产规模、栏舍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情况,综合投资、折旧等因素,经县财政局实测评审后确定。逾期未退出的规模养殖场一律依法强制 关停或者拆除,县财政不予奖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取得石门县环保局、临澧县环境保护
局、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以及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岳阳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和湘阴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自有养殖场均已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而且没有落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
五、补充反馈问题 5
关于代养户押金。反馈意见显示,各期押金余额超过存栏量和代养单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代养户押金收取时间、退款时点等事项,发行人一般持有一批押金的时长以及发行人管理押金的制度和措施。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与代养户签定的《养殖回收合同》、公司
《商品家禽代养管理制度》及《养殖押金收支的相关规定》等制度文件,选取部分代养户进行了走访核查,对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程、保证金金额等情况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一)代养户押金收取时间、退款时点、发行人一般持有一批押金的时长根据公司与代养户签定的《养殖回收合同》(代养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约
定:“合同签订之日后 3 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按实际领苗数量以
7 元/羽标准计算。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退户)结算完毕 60 日后乙方到甲方财务领取保证金。如因特殊情况乙方不能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或所交付的保证金超出标准部分的,甲方按养户利息支付办法向乙方收取或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条款,公司收取代养户押金的时点是在签订养殖合同 3 日内,返还
押金的时点是在代养户退户结算完成 60 日后。
公司持有代养户押金的期间是从代养户签订合同交纳保证金之日起至退户结算完毕 60 日后的整个养殖期间。各期押金余额超过存栏量和代养单价主要系期末部分代养户处于养殖空栏期,但仍与公司继续合作,因此其押金会作为下一批次领养鸡苗的押金,仍由公司持有。
(二)发行人管理押金的制度和措施
公司建立了《商品家禽代养管理制度》,涵盖管理职责、代养户入户、养殖过程管理、养殖回收与结算等业务控制流程。公司专门设立服务部对代养户进行
技术服务及跟踪管理,并依据《养殖押金收支的相关规定》对代养户押金进行专项管理,同时财务部对代养户的禽苗、饲料、药品领用进行每户每批次的核算,对代养户的代养费根据统一标准进行结算;质量控制中心对养殖环境及药品、疫苗使用进行全程监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代养户保证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补充反馈问题 (三)关于代养户缴纳保证金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所述。
六、补充反馈问题 6
反馈意见各问题中披露了代养和自养投苗数、存栏数、外购数、销售数等业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将数据进行汇总,在一xx内对鸡鸭猪进行分类披露各期使用自孵化禽苗数、外购禽苗数、代养投苗数、自养投苗数、代养出栏数、自养出栏数、存栏数、外购活禽数、活禽销售数、外购冰鲜数、冰鲜销售数等。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代养和自养投苗数、存栏数、外购数、销售数等业务情况,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收发存及公司活禽产品、冰鲜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2019 年 1-6 月:
项目 | 自孵化禽苗数 (x x) | 外购禽苗 数(x x) | 代养投苗数 (x x) | 自养投苗数 (x x) | 代养出栏数 (x x) | 自养出栏数 (x x) | 代养存栏数 (x x) | 自养存栏数 (x x) | 活禽出栏数量 (吨) | 活禽销售数 (吨) | 自产活禽屠宰 数(吨) | 外购活禽数 (吨) | 外购冰鲜数 (吨) | 冰鲜销售数 (吨) |
鸡 | 2,123.41 | 275.78 | 1,305.48 | 831.05 | 1,393.86 | 785.28 | 493.49 | 259.54 | 38,187.56 | 24,075.11 | 13,973.94 | 1,768.64 | 1,719.57 | 15,073.36 |
鸭 | 63.65 | - | 35.88 | - | 34.95 | - | 6.88 | - | 1,059.90 | 741.56 | 318.34 | 239.64 | 2,296.85 | 2,722.63 |
猪 | - | 0.30 | 0.30 | - | - | - | 0.29 | - | - | - | - | - | - | - |
注:冰鲜销售数量包含淘汰种禽的销售数量。
2018 年度:
项目 | 自孵化禽苗数 (x x) | 外购禽苗数 (x x) | 代养投苗数 (x x) | 自养投苗数 (x x) | 代养出栏数 (x x) | 自养出栏数 (x x) | 代养存栏数 (x x) | 自养存栏数 (x x) | 活禽出栏数量 (吨) | 活禽销售数 (吨) | 自产活禽屠宰 数(吨) | 外购活禽数 (吨) | 外购冰鲜数 (吨) | 冰鲜销售数 (吨) |
鸡 | 4,665.67 | 308.53 | 2,957.87 | 1,526.20 | 2,792.69 | 1,360.44 | 626.85 | 259.31 | 71,236.32 | 46,882.85 | 23,914.69 | 3,715.51 | 2,210.25 | 28,182.33 |
鸭 | 7.16 | 67.26 | 72.94 | - | 74.57 | - | 7.36 | - | 2,144.49 | 1,643.81 | 497.20 | 808.30 | 6,409.24 | 7,447.37 |
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冰鲜销售数量包含淘汰种禽的销售数量。
2017 年度:
项 | 自孵化 | 外购 | x养投 | 自养投 | x养出 | 自养出 | x养 | 自养 | 活禽出栏 | 活禽销售 | 自产活禽 | 外购活 | 外购冰 | 冰鲜销售 |
目 | 禽苗数 (xx) | 禽苗数(x x) | 苗数(xx) | 苗数(xx) | 栏数(xx) | 栏数(xx) | 存栏数(x x) | 存栏数(x x) | 数量(吨) | 数(吨) | 屠宰数 (吨) | 禽数 (吨) | 鲜数 (吨) | 数(吨) |
鸡 | 4,131.23 | 332.66 | 2,859.23 | 1,121.81 | 2,646.96 | 1,009.69 | 629.48 | 202.35 | 64,289.54 | 41,416.64 | 22,382.67 | 3,279.72 | 909.30 | 21,243.86 |
鸭 | 120.89 | 25.96 | 119.49 | - | 117.77 | - | 12.77 | - | 3,463.73 | 1,964.94 | 1,496.73 | 749.24 | 5,317.39 | 6,590.40 |
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冰鲜销售数量包含淘汰种禽的销售数量。
2016 年度:
项目 | 自孵化禽苗数 (xx) | 外购禽苗 数(x x) | 代养投苗数(xx) | 自养投苗数(xx) | 代养出栏数(xx) | 自养出栏 数(x x) | 代养存栏 数(x x) | 自养存栏 数(x x) | 活禽出栏数量(吨) | 活禽销售数(吨) | 自产活禽屠宰数 (吨) | 外购活禽数(吨) | 外购冰鲜数(吨) | 冰鲜销售数(吨) |
鸡 | 3,349.28 | 809.32 | 2,864.78 | 1,038.94 | 2,588.67 | 992.14 | 584.12 | 159.01 | 60,334.34 | 42,904.38 | 17,429.96 | 3,974.94 | 1,046.40 | 18,245.13 |
鸭 | 135.21 | 15.63 | 131.97 | - | 125.98 | - | 15.29 | - | 3,596.85 | 2,787.75 | 806.07 | 983.25 | 6,209.60 | 7,241.60 |
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冰鲜销售数量包含淘汰种禽的销售数量。
七、补充反馈问题 7
关于代养户、活禽客户、冰鲜客户、供应商的走访核查,请律师说明参加走访工作的情况、走访内容、核查事项和结论。
(一)代养户的走访核查情况
1、核查范围及样本选取方法
x所律师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出栏数量、代养费结算金额、当期新增代养户等指标,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代养户,以及随机抽取部分代养户作为走访样本进行了实地走访。
2、代养户走访情况、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
(1)对代养户的走访情况如下:本所律师对代养户的走访核查范围涵盖报告期内主要代养户,累计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262 家代养户,各期(指 2016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下同)走访涵盖金额占当期结算代养费的比例分别为 35.96%、37.50%、39.59%、40.14%。
(2)对代养户的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如下:本所律师核查了养殖合同、栏舍面积及存栏情况、养殖日志、禽苗投放、回收过磅、禽类品质,向代养户求证了其与公司的合作历程、养殖规模、报告期领苗、代养费结算、成活率、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公司存在纠纷等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建立了代养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发行人与主要代养户的合作稳定,代养协议合法有效,养殖场地、设施真实存在,养殖能力与其代养情况配比。
(二)客户的走访核查情况
1、核查范围及样本选取方法
x所律师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销售金额、合作稳定性等指标,主要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等主要客户(包括自然人客户及法人客户,下同)、新增销售额较大的客户,以及随机抽取部分客户作为走访样本进行了实地走访。
2、客户走访情况、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
(1)对客户的走访情况如下:
①活禽客户:本所律师对活禽客户的走访核查范围涵盖报告期内主要活禽客户,累计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44 家活禽客户,各期走访涵盖金额占当期活禽客户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81%、35.72%、40.63%、34.74%。
②冰鲜客户:本所律师对冰鲜客户的走访核查范围涵盖报告期内主要冰鲜客户,累计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22 家冰鲜客户,各期走访涵盖金额占当期冰鲜客户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68%、70.63%、62.82%、58.03%。
(2)对客户的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如下:
本所律师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销售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及购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等进行了走访核查,取得了公司基本账户及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对大额的收款记录予以了重点关注等,具体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如下:
①自然人客户: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与主要自然人客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书》,抽查了公司活禽销售的凭证,抽查了销售发货单、收购磅码单及结算单据等销售凭证,查验了合同执行情况;针对未签订合同的客户,公司每天汇总客户需求,并相应的安排代养户或自养场出栏,本所律师对公司订单确定、肉鸡出栏组织、回收平台统一销售、销售结算等进行了抽查,核查了产品质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公司存在纠纷等情况。
②法人客户: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与主要超市客户签订的《联营协议》、《专柜合同》等,对其合同签订、供货范围及时间、结算时间及条件、超市渠道收费及返利等进行了检查,并通过合同签订、执行、收款与控制等关键业务活动的抽凭等方式抽查了合同执行情况,核查了产品质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公司存在纠纷等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产品销售业务流程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不存在销售真实性存疑的重大事项。
(三)供应商的走访核查情况
1、核查范围及样本选取方法
x所律师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采购金额、合作稳定性等指标,主要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新增采购额较大的供应商,以及随机抽取部分供应
商作为走访样本进行了实地走访。
2、供应商走访情况、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
(1)对供应商的走访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对供应商的走访核查范围涵盖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累计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42 家供应商,各期走访涵盖金额占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47.49%、55.42%、53.65%、51.62%。
(2)对供应商的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如下:
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核查,走访内容及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①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法定代表人等;②通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情况进行比对,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③针对供应商的采购与付款,抽查了供应商各报告期内的购销合同、入库单、磅单、产品检测记录、付款信息等;④取得了公司基本账户及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对大额的付款记录予以了重点关注;⑤访谈了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供货来源、产品质量及纠纷等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购真实性存疑的重大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 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 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1 | 公司 | 临澧县陈二乡大江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陈二乡大江村 | 荒山 | 100.00 | 2057.08 | 优质鸡一分场 | 临澧县陈二乡大江村村民委员会备案、xx乡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水产局备案、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农业结构调整 (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湘林地许准[2008 0255]号。 |
2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顺水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顺水村 | 山地、林地 | 97.68 | 见注 1 | 优质鸡三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顺水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8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使 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1-1088]号。 |
3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复兴村 | 山地、林地 | 83.80 | 见注 2 | 优质鸡四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7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使 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1-1089]号。 |
4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 | 山地、林地 | 70.95 | 2051.08 | 优质鸡五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第 20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 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1-1090]号。 |
5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六组 | 山地、林地 | 77.80 | 2051.10 | 优质鸡六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第 03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2-0598]号、[2014-484] 号。 |
6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 | 临澧县修梅镇新 | 山地、林 | 75.00 | 2052.01 | 优质鸡七 | 临澧县修梅镇新坪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 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 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镇新坪村村民委员会 | 坪村 | 地 | 分场 | 案、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第 02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 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2-0597]号。 | ||||
7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白堰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白堰村 | 山地、林地 | 81.00 | 2052.03 | 优质鸡八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白堰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第 04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 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4-483]号。 |
8 | 公司 | 临澧县文家乡三公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文家乡三公村 | 荒地、耕地 | 66.00 | 2052.03 | 优质鸡九分场(注 3) | 临澧县文家乡三公村村民委员会备案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0000)第 06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 禽养殖)用地备案表》。 |
9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镇观音洞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修梅镇观音洞村 | 山地、林地 | 51.00 | 2053.12 | 优质鸡十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万付(后更名或调整为观音洞村)村村民委员会备案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批准、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xxx(0000)第 1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2-0599] 号。 |
10 | 公司 | 临澧县佘市桥镇龙阳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佘市镇龙阳村 | 山地、林地 | 93.60 | 2052.04 | 优质鸡十一分场 | 临澧县佘市镇龙阳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xxxxxxxxxx, (0000)第 05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 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4-482]号。 |
11 | 公司 | 临澧县修梅 镇凉水井村 | 临澧县修梅镇凉 水井村 | 山地、林 地 | 85.30 | 2052.05 | 优质鸡十 二分场 | 临澧县修梅镇凉水井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 备案、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湖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村民委员会 | 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4-481]号。 | |||||||
12 | 公司 | 石门县夹山镇汉丰村村民委员会 | 石门县夹山镇汉丰村 | 山地、林地 | 87.20 | 2051.10 | 汉丰优质鸡一场 | 石门县夹山镇汉丰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备案、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湖南省林业厅批准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 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2-1107]号。 |
13 | 公司 | 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村民委员会 | 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 | 林地、耕地 | 68.80 | 2041.12 | 高山优质鸡养殖场 (注 4) | 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村民委员会备案、湘阴县石塘乡人民政府备案、湘阴县畜牧局备案、湘阴县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备案,(2013)第 6 号《农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批准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14 | 公司 | 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村民委员会 | 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 | 山地 | 64.50 | 2041.07 | 楠竹山优质鸡养殖场(注 5) | 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村民委员会备案;湘阴县白泥湖乡人民政府备案;湘阴县畜牧局项目备案;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
15 | 公司 | 临澧县四新 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四新岗镇 牯牛村黄土组对门山 | 林地、耕地 | 230.00 | 2052.07 | 牯牛村优 质鸡养殖场(注 6) | 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四新岗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澧县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16 | 岳阳湘佳 | 岳阳县新墙镇四义村村民委员会 | 岳阳县新墙镇四义村xx组 | 山地、耕地 | 70.00 | 2045.12 | 新华优质鸡养殖场 (注 7) | 岳阳县新墙镇四义村村民委员会备案、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备案、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岳县(2016)第 01 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岳阳县畜牧水产局备案,岳县畜水行审办函[2015]004号;湖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16-1308]号。 |
17 | 岳阳农牧 | 岳阳县新开 镇常山村村民委员会 | 岳阳县新开镇常山村 | 山地、林 地、荒山、旱地 | 51.00 | 2051.05 | 常山优质鸡养殖场 | 常山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新开镇人民政府批准、 岳阳县畜牧水产局备案、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湖南省林业厅批准。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 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 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18 | 岳阳湘佳 | 岳阳县新墙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 岳阳县新墙镇新华村前进片东岸 | 山地 | 60.00 | 2046.11 | 前进优质鸡养殖场 (注 8) | 岳阳县新墙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备案、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备案、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岳县(2016)第 04 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岳阳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岳县畜水行审办函 [2016]009 号。 |
19 | 公司 | 石门县磨市镇鲍家渡村村民委员会 | 石门县磨市镇鲍家渡村 | 旱地、林地 | 110.00 | 2046.07 | 鲍家渡优质鸡养殖场 | 石门县磨市镇鲍家渡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磨市镇人民政府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石门县林业局《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石林地xx字[2016] 第 02 号。 |
20 | 公司 | 临澧县杉板乡牛头村村民委员会 | 临澧县杉板乡牛头村 | 林地 | 71.30 | 2051.05 | 种鸡九场 | 临澧县杉板乡牛头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临澧县杉板乡人民政府备案、xxxxxxxxxx,(0000)第 9 号《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地许准[2011 1087]《使用林地审核同 意书》。 |
21 | 公司 | 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 | xx、林地 | 56.00 | 2051.12 | 种鸡十场 | 石门县夹山镇新花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石设农地备字(2013)03 号《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项目备案;③湖南 省林业厅湘林地许准[2013 34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22 | 公司 | 石门县二都乡高桥村村民委员会 | 石门县二都乡高桥村 | 山地、林地 | 29.00 | 2051.09 | 现代农业化肥厂 | 石门县二都乡高桥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石门县二都乡人民政府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石设农地备字(2013)01 号《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地许准[2012 1482]号《使用 林地审核同意书》。 |
23 | 公司 | 夹山镇xx社区居委会 | 石门县夹山镇xx社区下官 2 组 | 山地、旱 地、林地等 | 43.57 | 2047.05 | xx优质鸡养殖场 | 夹山镇xx居委会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石门县林业局批复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 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 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24 | 公司 | 石门县夹山镇两合村村民委员会 | 石门县夹山镇两合村 | 耕地、林地、草地等 | 77.25 | 2048.09 | 两合村优质鸡养殖场(注 9) | 石门县夹山镇两合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备案、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局湘林地许准[2019]1138 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25 | 公司 | 石门县夹山镇西周村村民委员会 | 石门县夹山镇西周村 | 耕地、林地等 | 140.67 | 2048.09 | 西周村优质鸡养殖 场(注 10) | 石门县夹山镇西周村村民委员会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局湘林地许准[2019]837 号《使 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26 | 公司 | 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 | 林地 | 90.00 | 2048.09 | 中河铺村优质鸡养殖一分场 (注 11) | 石门县新铺镇中河铺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石门县新铺镇人民政府、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局湘林地许准[2019]1101 号《使用林 地审核同意书》。 |
27 | 公司 | 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 | 林地 | 90.00 | 2048.09 | 中河铺村优质鸡养殖二分场 (注 12) | 石门县新铺镇中河铺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石门县新铺镇人民政府、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湖南省林业局湘林地许准[2019]1108 号《使用林 地审核同意书》。 |
备注 | 注 1:其中 76.7 亩租赁期限至 2051 年 6 月、3.8 亩租赁期限至 2052 年 6 月、6.7 亩租赁期限至 2052 年 9 月、4.48 亩租赁期限至 2053 年 6 月、6 亩租 赁期限至 2053 年 9 月。 注 2:其中 76.8 亩租赁期限至 2051 年 4 月、7 亩租赁期限至 2052 年 9 月。 注 3:xxxxxxxx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与公司已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注 4: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签订《耕地复耕协议书》。 注 5:楠竹山养殖场已于 2018 年 8 月暂停生产并进行升级改造。 注 6: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村村民委员会与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坐落 | 土地种 类 | 面积 (亩) | 租赁期 限至 | 用途 | 已办理的土地备案及批准手续及文号 |
注 7:岳阳县新墙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岳阳湘佳已于 2016 年 1 月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注 8: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进优质鸡养殖场尚未投产。 注 9:公司与夹山镇两合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已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两合村优质鸡养殖场尚未建设和投产。 注 10:公司与夹山镇西周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已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周村优质鸡养殖场尚未建设和投产。 注 11:公司与新铺镇中河铺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新铺镇人民政府已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河铺村优质鸡养殖一分场尚未建设和投产。 注 12:公司与新铺镇中河铺村村民委员会、石门县新铺镇人民政府已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河铺 村优质鸡养殖二分场尚未建设和投产。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包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发包方 | 承包方 | 坐落 | 土地种类 | 面积 (亩) | 承包期限 | 用途 | 已取得批准、备案情况 |
1 | 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原长青 山村) | 双佳农牧 | 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 | 荒山 | 30 | 至 2035.09 | 种鸡一场 | 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石门县 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
2 | 石门县易家渡镇军垱桥村民委员会(原马鞍铺村)、丁家山村民委员 会 | 双佳农牧 | 石门县易家渡镇军垱桥村 | 荒滩、荒地 | 50 | 至 2037.05 | 种鸡三场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上成员同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 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
3 | 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原长青 山村) | 双佳农牧 | 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 | 山地 | 65 | 至 2055.02 | 种鸡四场 | 石门县易家渡镇长青山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批准、石门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