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
|
OO大學 |
國立高雄大學與OO大學同意就學生交流部分,依平等互惠原則,鼓勵雙方所屬人員進行交流活動,雙方協調如下:
一、合作形式
(一)本協定之學生應為全職且“非學位”之短期研修學生。
(二)雙方同意每學期互派__名學生至對方學校短期研修,研修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
(三)如任一學期有缺額情形,對方學校可視情況同意是否併入下一學期之研修名額。
二、甄選
(一)雙方自行訂定甄選條件、程序與規則,但應以對方學校已設學系為限。
(二)雙方應在申請期限內將短期研修學生申請資料送達對方學校,雙方各自有權決定是否錄取對方學校推薦之學生。
三、學生義務
(一)短期研修學生按各自所屬學校收費標準繳納學雜費,雙方學校不再收取學生學雜費,但得向對方短期研修學生收取申請費,並協助安排短期研修期間之住宿。非約定名額內之學生,除繳交申請費外,另需依接待方學校規定繳交研修費,名額不限。
(二)短期研修學生應自行負擔交通費、住宿費、書籍費、入出境手續費、醫療保險費等個人相關支出費用。
(三)短期研修學生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對方學校之校規。
四、學校義務
(一)雙方應安排接送機,並協助短期研修學生選課及使用校內設施,使其儘早適應研修學校環境。
(二)雙方應給予短期研修學生學習證明,在研修學期完成後,寄至對方學校相關單位。
(三)雙方需為短期研修生提供辦理入出境所需要的證明文件,並盡力協助取得入境許可證,惟入境許可證明獲得與否非學校之責,學生應自行承擔風險。
五、效期
(一)本協定經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有效期5年。如有協定中未竟事宜,將由雙方協商後解決。
(二)如有任一方擬修改文字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協定,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惟在本協定終止前已開始進行或已存在之交流活動不受協定終止之影響,仍可按原訂計畫進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定期限自動延長。
(三)本協定壹式兩份,簽署後雙方各持乙份留存。
國立高雄大學 校長 xxx |
|
OO大學 校長 OOO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