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商银行”) 支行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规范化简称(如有): ,账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乙方按规定为甲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乙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余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称为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如为以下情
形,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正式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 除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第五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甲方同意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包括预留银行印鉴卡片和预留公章印鉴卡片(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中含公章时可不再预留公章印鉴卡片),并遵守乙方有关建立预留签章的规定。
甲方预留银行印鉴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甲方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如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购买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收付业务;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乙方不得为甲方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出售各种重要空白凭证。
第七条 甲方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信
息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正式的书面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甲方出具的变更申请和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或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尽快办理信息变更。自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限制。
第八条 甲方应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乙方更新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 180 日后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按照规定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限制。
第九条 甲方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预留签章时,应向乙方出具变更签章的申请书,写明变更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并根据变更印章种类和缘由,按照乙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银行印鉴于乙方完成变更手续当日启用;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核准类账户于人行核准变更次日启用,非核准类账户于乙方完成变更手续次日启用。
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启用后,启用日前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乙方在办理付款审核时,仍沿用旧印鉴办理付款审核:启用日前以新印鉴签发的票据或启用日后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乙方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持有开户许可证的还应一并交回;甲方未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等不符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甲方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限制,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 30日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应停止其对外支付,待甲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停止账户所有交易,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其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对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5 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提供年检所需资料,保证年检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
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节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应按照乙方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意按照乙方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签章的协议要求在乙方建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预留签章卡片。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未尽事宜参照本协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约定及乙方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九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应遵守本协议规定。本协议支付密码包括密码器模式和密码单模式,甲方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支付密码支付方式。
(请选择,请在口内划“√”)
(一)密码器模式 口
(二)密码单模式 口
第二十条 支付密码适用的支付凭证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二十一条 除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是乙方审核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乙方审核付款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指定人员到乙方购买支付凭证,须出具公函及指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签发本协议规定的支付凭证时有义务清晰、规范地填写支付密码。甲方承担因未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晰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损失。填写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应同时加盖与乙方约定的预留银行印鉴。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支付凭证、密码单或密码器、预留银行印鉴应实行分离保管制度;应按业务需要和权限设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兼任。甲方授权使用密码器的各级人员应及时更改初始口令,人员变更或察觉可能失密时应立即更换口令。如因支付凭证、密码或密码器、预留银行印鉴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事先在空白支付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有义务确保密码器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转让、出租、出借或与他人合用密码器。由于甲方对自身密码器或密码单保管不当,导致密码失密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密码器操作人员因多次输入错误口令等原因导致最高用户锁定时,须向乙方申请密码器解锁和口令重置。甲方发生密码器丢失或损坏等,
应立即到乙方办理密码器停用、作废或更换密钥,办理手续前所发生的支付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在密码器停用、作废、删除账号、更换密钥前已签发的支票在其提示付款期限内,签发的密码继续有效,变更当日起已签发的除支票外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申请密码器停用满 30 天之后如果不启用,该密码器自动作废;已作废的密码器不能重新启用,同时,该密码器在乙方所属网点均不能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甲方申请办理密码器的登记、増加/删除账户、解锁、更换账户密钥、指定签名密码器等需要联机进行的操作业务时,有义务在向乙方提供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供支付密码器机具。
第二十八条 甲方办理销户时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密码器中删除。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使用密码器模式,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技术鉴定合格厂家生产的支付密码器机具。如甲方使用密码单模式,乙方在向甲方出售支付凭证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每张支付凭证对应的支付密码,且不得以明码交付。
第三十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密码器的发行、登记、増加/删除账户、解锁、停用启用、作废、变更密钥及指定签名密码器等服务,并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一定时期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支票业务,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财务人员进行支付密码使用的培训,甲方应当
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银企对账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企对账服务,对账方式如下,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与甲方对账的,都属于乙方完成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一)面对面对账:乙方以面对面方式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
(二)邮寄对账:乙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
(三)电子对账:乙方通过自助设备、门户网站或企业网上银行等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信息。
其中采取电子对账方式的,需另行签订电子对账协议。
第三十五条 采取面对面或邮寄对账方式的,乙方定期向甲方发放纸质对账单。乙方自寄出对账单之日起 2 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甲方须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后的 20 日内向乙方返回对账回执。对账回执上应注明账户余额、核对结果,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甲方已签约电子对账的,乙方可不再发送纸质对账单,由甲方自行查阅电子对账信息,自主进行余额对账和明细对账。乙方每月生成电子对账信息,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电子对账信息生成即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须在收到电子对账信息后的 20 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核实。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返回对账回执或反馈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
据,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按照规定频率与乙方进行对账,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核实。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称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账户交
易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它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信息种类:口身份证 口
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