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民卡、福农卡、福农一卡通,以下简称“非标卡”);按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 合卡以下统称“IC 卡”)。福祥信用卡使用中国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章程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祥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祥信用卡是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和服务,由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的具备银行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省联社是福祥信用卡品牌的所有者和管理方,各农商银行是福祥信用卡的发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 福祥信用卡为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标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以下简称“标准卡”)和非标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
福民卡、福农卡、福农一卡通,以下简称“非标卡”);按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统称“IC 卡”)。福祥信用卡使用中国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五条 发卡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福祥信用卡,同意开办福祥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责任的的各农商银行。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申请福祥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
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福祥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
“透支”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
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清账户总欠款后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的资金。
“交易日”指持卡人消费、存取现、转账等发生交易的实际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福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福祥信用卡标准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透支手续费”指非标卡在使用授信额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福祥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个人卡。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行规定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发卡行申请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单位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存款编码及发卡行指定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发卡行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申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福祥信用卡,应按发卡行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发卡行认可的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点击确认等操作),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福祥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福祥信用卡可在发卡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转账及办理现金类交易等
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发卡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福祥信用卡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收到福祥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福祥信用卡,对于非发卡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福祥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福祥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福祥信用卡。因福祥信用卡、密码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福祥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带有银联闪付标识的福祥信用卡已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省联社或各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调整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福祥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手续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发卡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持卡人业务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卡行对福祥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面记载为准。
卡片到期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福祥信用卡,发卡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标准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福祥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福祥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福祥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福祥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 45 个自然日以发卡行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行。
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章程,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非标卡到期时,发卡行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持卡人要继续使用该福祥信用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发卡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发卡。
第十九条 x持卡人在发卡行开立多个福祥信用卡账户,发卡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福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发卡行、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时,其交易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记入福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激活启用福祥信用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需要设置、修改、重置密码,应通过发卡行电话银行、柜面或发卡行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福祥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福祥信用卡遗失、被窃、遭他人占有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或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发卡行对持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正式生效前和失效后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发卡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福祥信用卡遗失、被窃、遭他人占有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持卡人应配合发
卡行调查情况。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卡手续。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电信诈骗、套现、洗钱或有
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一并办理注销。办理销户时,持卡人对发卡行未偿还的债务
(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发卡行受理福祥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发卡行与持卡人协商约定的流程办理销户。
第二十五条 xx信用卡转账仅支持转到持卡人同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四章 计息、费用、还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卡计息规定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由发卡行与持卡人协商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56 天。
(二)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
止的透支利息。
(三)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预借现金(取现、转账和充值),还应向发卡行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按照发卡行发布的服务收费目录执行。
(四)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将采取对未偿还部分欠款计息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即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
(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的情形除外。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
交易(分期付款交易以外的透支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违约金和透支手续费等);上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 20 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
大于或等于人民币 20 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 20 元收取;如
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 20 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发卡行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具体的产品规定执行。
(五)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
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行公布的服务收费目录执行。
(六)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福祥信用卡账户欠款。
(七)发卡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的福祥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标卡计息规定
(一)非标卡不享受免息期待遇。
(二)非标卡透支手续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标准计收单利。
非标卡的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和:透支手续费;其他费用(年费、挂失费、违约金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收取违约金。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 20 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
大于或等于人民币 20 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 20 元收取;如
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 20 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发卡行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具体的产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对标准卡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对非标卡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按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付存款利息,溢缴款利息于结息日计入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以及取现、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三十条 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福祥信用卡服务收费目录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x章程下发卡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发卡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个人卡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单位卡账户欠款,申领单位可用转账方式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福祥信用卡还款方式,由发卡行与持卡人协商约定。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扣款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
期还款日(前)从其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福祥信用卡账户欠款。如余额不足时,则将其存款账户余额扣至 0 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福祥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 1-90 天(含)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各项费用或利息。
发卡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第三十五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
清偿福祥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到发卡行或通过发卡行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销户申请。发卡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45 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福祥信用卡交还发卡行,或按发卡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行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
卡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福祥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担保人)为本章程项下的福祥信用卡业务提供担保的,未经发卡行同意,在福祥信用卡销户后 45 个自然日内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前,不得解除担保。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福祥信用卡欠款时,发卡行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行不予退还。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后,发卡行有权在审核其福祥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行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可以向其他发卡行、发卡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合作
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二)发卡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福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增加担保,有权处理、转让发卡行拥有的债权。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可选择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福祥信用卡使用
(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行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发卡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行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官网、发卡行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催收。发卡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有权采取公告等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发卡行有过错的除外。
(五)发卡行有权在担保协议里约定:保证担保的福祥信用卡到期时,保证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视同保证人继续担保,持卡人换领新卡片后,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七)发卡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福祥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和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福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行合法权益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福祥信用卡;发卡行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福祥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福祥信用卡交易权限,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权利(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如给发卡行造成损失,发卡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通讯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发卡行的各项服务。发卡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九)发卡行有权按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持卡人的信贷信息(含逾期等不良信息)。
(十)因非发卡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应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福祥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告知义务。
(二)发卡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福祥信用卡服务,并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挂失办理、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对有交易发生或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行通过纸质或电子账单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发卡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或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权利,有权要求发卡行按约定提供福祥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福祥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免费获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或通过发卡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福祥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属持
卡人所为,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福祥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福祥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若发卡行认为需要,申请人还应向发卡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行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自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行办理更新手续。若持卡人证件有效期过期超过 90 天未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行将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二)发卡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果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的,应在 10 个自然日内联系发卡行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
(三)个人卡持卡人、单位卡申领单位应承担福祥信用卡项
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行可从该福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福祥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不得利用福祥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和申请人同意将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和申请人在发卡行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和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福祥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单位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行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行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或该主卡持卡人承担。
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并自行销毁卡片,因持卡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行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福祥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xxx信用卡账户转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挂失。
(七)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做好风险防范操作,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开展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通则及福祥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行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x章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并通过省联社网站进行公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联社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福祥信用卡的,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发卡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福祥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